我国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法院裁判归纳

2022-06-06 15:19靳檬阳
水运管理 2022年5期

靳檬阳

【摘 要】 为合理解决国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难点,总结近年来我国法院对有关船舶建造合同所做出的裁判,列举现阶段船舶建造纠纷案件主要类型并归纳我国法院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作出裁判的思路和主要观点,指出当前船舶建造纠纷案件裁判的难点及由此得到的启示。

【关键词】 船舶建造合同;迟延交付;质量瑕疵

0 引 言

近年来,随着世界航运中心的东移,我国船舶建造业发展迅速,我国正逐步成为全球重要的造船中心之一。但是,在我国近90%的涉外船舶建造合同是适用英国法的,其中约80%的船舶建造合同纠纷选择在伦敦仲裁。自2016年至今,我国法院共作出300余份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判决书,虽然数量不多,但其案件标的大、与市场变化关联密切、当事人双方矛盾激烈、适用法律复杂。笔者从我国法院判决结果入手,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和分析。

1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案的主要类型

纵观近年来我国有关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判决,绝大多数是由于船舶建造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造成的,即船舶所有人(船东)违约和船舶建造方违约,其中还不乏是由于造船方破产所导致的履约纠纷,其案件可以归纳为以下2个类型。

1.1 船舶所有人违约纠纷

造船合同中履行合约义务的主体大部分是船舶建造方,船舶所有人最为重要的合约义务是按时支付船舶价款及按时接收船舶,因而船舶所有人的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未支付船款和未接受船舶两个方面。

在笔者搜集的我国近5年有关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案例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就船款支付而发生争议的。船舶所有人不支付船款大多是由于融资能力或船款支付担保出现问题,其违约与否一般取决于造船合同的约定,比如标准造船格式合同会对船舶所有人构成违约的具体行为予以明确,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对船款的支付作出特别约定。除此之外,船舶所有人因企业自身破产清算导致无法支付购船款的也会构成违约。不接受船舶通常发生在航运业整体形势不乐观、国际船舶价格大跌、船舶所有人发生严重的经济困难、纯粹与船企进行扯皮等情形下。在实践中还出现了船舶所有人在按期支付了三期分期购船款后不接受船舶的情况,导致的原因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企业自身发生了财政困难,要求船舶建造方降低船舶价格或者迟延交付船舶。

1.2 船舶建造方违约纠纷

船舶建造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在于其具有船舶建造金额巨大、建造周期长的特点。船舶建造方是履行造船合同中大部分内容和义务的一方,造船合同签订后可能存在诸多违约风险,现实最为常见的违约行为就是船舶质量问题和船舶交付问题。

由于船舶建造的技术要求高,从船舶设计、建造到检验的各阶段,都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和合约所涉及的技术规范。例如:实践中船舶设计环节是由船舶所有人与第三方设计公司共同来决定的,船舶建造方没有参与,但船舶建造方可能要面对由船舶设计环节缺陷而产生的质量问题,甚至是要承担由此产生的建造成本上升、迟延交船等风险;因造船技术规范经常发生变化,船舶建造方为适应技术规范导致延误交船。

在我国近年来的裁判文书中可以发现,建成船舶质量瑕疵是船舶所有人拒绝接受船舶或迟延付款的主要抗辩之一。这类纠纷在金融危机、航运业不景气的背景下更是层出不穷。面临破产的船舶所有人可能在船舶没有缺陷或只有轻微缺陷的情况下拒绝接受船舶,使船舶建造方蒙受巨大损失。

2 我国法院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 裁判的主要思路

2.1 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定性

由于我国《海商法》和《民法典》的合同编中都没有对船舶建造合同作出专门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船舶建造合同的定性存在不同观点。

纵观2016年至今的有关判决,有些法院在某一案件的特定情形下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予以明确。如张博、扬州强鑫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①,原告将船舶分段冲砂涂装工程交由被告完成,被告作为总承包方对该工程进行分包,作出一审判决的武汉海事法院就认定该协议及各分包协议系无名合同,但与承揽合同最相类似。因此,该案件在法律适用时,除适用原《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外,主要参照了法律对承揽合同的规定。在福建国安船业有限公司与莆田市忠湄轮渡有限责任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②中,法院则根据双方的具体约定,“船舶建造所用材料、机电设备、属具由建造方自行购入;明确约定建造期内船舶所有权属于建造方;采取固定单价的价款计付方式”等等,认定案涉造船合同本身兼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双重属性,在法律适用上,既可以参考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可以参照对承揽合同的规定。而在该判决中,法院就直接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与第44条关于反诉、抗辩的规定,但在判决书中也写明了“参照”二字,与“依据”作出区分。

从上述判例可以看出,在实践中我国法院并没有将船舶建造合同归入哪一类有名合同,而是在裁判过程中回避了这一争议,仅有较少案件因其具体情形更类似于承揽合同(造船方提供劳务与材料建造船舶、船舶所有人支付船款)而适用有关承揽合同的规定,大多数案件直接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性规定。法院即使没有将某一船舶建造合同定性为买卖合同,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646条,在法律没有具体明文规定时,“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规定。

2.2 对迟延履行类纠纷的处理

在实践中,迟延履行类纠纷包括船舶所有人拖欠造船款和造船方迟延交船,八成以上的判决都与迟延付款或交船有关。从审判实践来看,这类案件审理的关键在于事实认定,如欠條或收据的真实性、实际已付款项与未付款项的认定、付款与交接时间的确认等,在法律适用上一般不存在难点,主要运用原《合同法》的规定来解决争议,如赣榆县鸿福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③。

2.3 对船舶质量瑕疵的处理781FEE8A-F5BC-4FAB-B1B5-F9AFB6AD657A

实践中因船舶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是否构成质量瑕疵、船舶所有人以质量问题为由不予付款是否构成同时履行抗辩权、船舶所有人是否可以随意以质量问题为由解除合同等3个方面。[1] 对于质量问题的认定,法院在判决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首先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不符合标准合同中技术性文件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存在质量瑕疵。但是在具体案件中,船舶所有人一方的举证各不相同。在迟延履行类纠纷中,常见的是船舶所有人以船舶存在质量瑕疵作为迟延付款理由,比如在黄江、江佩君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④中,被告就曾辩称涉案船舶存在质量瑕疵,而法院认为被告仅仅提交了船舶照片,而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船舶交付时、交付后就船舶质量等问题向原告主张权利,无法证明涉案渔船的质量问题。

与此相类似,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浙江省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与浙江恒信船舶设备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⑤中,原告同样以船舶存在质量瑕疵为由拒签《交接确认书》,不付船款。对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对于何为“交付船舶”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判定能否完成交付,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船舶交付时船厂一方应当提交如适航证、质量检查部门的《质量合格证书》等由船舶检验机构出具的文件。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主张,是因为此类文件能够证明摩托艇是否符合设计需求和质量要求,被告依约应在交接船舶时提交,但被告仅交付船舶而不提交证书,使得原告有理由认为该船质量不合格,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船舶交接。

在上述案件中,法院认可了原告解除建造合同的主张,因为法院认为涉案船舶建造合同的目的为建造一艘符合海警执法、巡逻等任务要求的高速摩托艇,而被告未按约交付船舶,致使合同目的确定无法实现。法院这一判决,体现了瑕疵担保责任使合同有效成立的补偿性救济功能,主要在于平衡买卖双方的利益,而不强调对违约方的制裁。所以,在当事人未对瑕疵担保责任作出具体约定时,法院一般不倾向于判决直接解除合同,而是结合标的的性质及损失大小确定救济方式。[2] 只有质量问题严重影响船舶性能致使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允许船舶所有人解除合同。

2.4 对当事人破产导致的履约纠纷的处理

由于航运业、船舶建造业受到国际市场的影响较大,船舶建造合同某一方当事人破产而导致的履约纠纷时有发生,但国内使用较多的标准合同通常没有对某一方破产后建造合同的处置进行约定。某些涉外案件适用的合同文本存在此类约定,如新加坡欧申海洋工程船舶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进出口总公司、江苏宏强船舶重工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⑥中适用《船舶建造买卖合同》,约定“买方破产”时,买方被视为违反合同规定之义务。没有约定时,法院直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有關破产的法律处理,交由破产管理人决定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实际上,若企业在重整阶段获得融资,债务的履行是可能实现的,因此法院通常不会将某一方破产本身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这也是出于造船合同特殊性的考量,法院不轻易支持解除合同的主张。

3 从纠纷裁判中得到的启示

在对我国近5年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裁判进行归纳可以看出,在航运市场不景气的大环境下,法院在裁判时坚持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以合同严守原则为准绳,不允许当事人以轻微质量瑕疵、对方破产等原因而任意解除合同。在法律适用的问题上,以《民法典》合同编的一般性规定为主,参照适用买卖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特定情形直接适用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对船舶建造合同的法律定性问题上,不应一味参照其他国家的模式,而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作出合理判断。

我国法院近年来对船舶建造合同纠纷所作裁判研究的主要思路和宗旨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也给船舶建造合同的当事人带来一些启发。比如在缔约阶段,双方当事人应当加强对合同编的了解,谨慎订立造船合同,合理履行合同条文,并在必要时就相关问题向专业律师咨询,在合同文本中约定明确可以规避许多争议问题的发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仅要诚实信用,还要严格履行各种手续,保存各种文书、凭证,避免争议发生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利难以得到保障;此外,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及时确认工程量、在交付或者试航时审查船体情况和船舶质量证明也是避免产生纠纷的重要保障。对于船舶建造,只有双方当事人合理缔约、各个环节都严格遵循程序要求,才有可能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减少损失。

参考文献:

[1] 张昕. 论现阶段国内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的基本问题[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3):72-81.

[2] 邓金刚. 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争议之探讨[J].世界海运,2017(2):39-43.781FEE8A-F5BC-4FAB-B1B5-F9AFB6AD65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