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价合同结算管理的探讨

2022-06-14 23:20杨小青
中国房地产业·下旬 2022年4期
关键词:原则

杨小青

【摘要】本文从总价合同的概念、类型分析出发,剖析结算环节可能出现的结算争议及避免争议的一些管理机制和措施,得出切实可行的结算审核原则,希望可以为有关学者提供参考。

【关键词】总价合同;结算争议;原则

Discussion on settlement management of total price contract

Abstract: starting from the analysis of the concept and type of total price con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possible settlement disputes in the settlement link and some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asures to avoid disputes, and obtains practical settlement audit principles, hoping to provide reference for relevant scholars.

Key words: total price contract; Settlement disputes; principle

【DOI】10.12334/j.issn.1002-8536.2022.12.037

引言:

总价合同因其合同模式简单,发包人承担风险较小,合同易于结算,承包人索赔几率小等特点,越来越受到市场的欢迎。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八条对固定总价适用范围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总价合同仅适用于工程量不太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但是,实践中承发包双方选择签订总价合同往往不只是基于工程实际特点。本文從总价合同的分类、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避免总价合同争议的措施、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原则方面对总价合同结算管理进行探讨,避免和减少总价合同纠纷,提高结算效率。

1、总价合同的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中关于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原则。

所以总价合同是一个大类,按其所含的风险范围不同,一般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和可调总价合同:

(1)固定总价合同,在工程实际执行前按工程内容及工程量来确定总造价,也是包死价,一口价。合同实施中不因任何原因调整合同价款。业主对造价控制权更高,承包人承担材料上涨、报价失误、工程量错算等全部风险。一般适用于投资小、施工周期短的中小型项目。

(2)可调总价合同,通常约定因市场原因导致材料、人工等价格上涨,就可以按合同的调价条款来调整,风险分担均衡。固定合同总价不包括的风险范围由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确定。常见的不包含的风险范围有:施工期人工预算单价的调整;工程地质条件的变化;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不可抗力;钢筋、水泥、商砼的材料价格市场变动超出约定幅度;施工机械设备使用费市场变动超出约定幅度等。

①按总价合同实施范围约定,可分为合同清单范围内固定、合同图纸范围内固定、合同招标文件或其他一系列文件范围内的总价固定;

②按影响因素分为工程量变化引起的调整、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不可抗力引起的调整、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及其他原因引起的调整。

(3)另外,还有EPC模式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因EPC模式下设计因素影响太大,本文不展开探讨。

2、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

2.1 承包范围的争议

通常而言,即便提供了工程量清单,发包人仍主张设计图纸是合同报价的主要依据。所有设计图纸中明确规定的、或者根据施工惯例需要完成的、或者隐含在施工内容中的都属于总价合同的施工承包范围,因此签订总价合同后,发包人往往会拒绝追加价款,设计图纸范围内所有的工程量风险、价格风险都由承包人承担。这种争议类型主要发生在资料不全、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管理不完善的双方之间。

2.2 工程量的争议

在承包范围无异议时,总价合同的工程量一般是不予以调整的。结算时可能出现的工程量争议,一方面由于承包人工程量错算巨大、对图纸理解不足、报价漏项,风险预估不当,导致亏损,从而要求发包人补偿合同价款;另一方面由于合同工作内容增加较多,变化较大,但无法与原图纸一一对比,也未设定工程量风险承担范围引发的;三是合同变更条款不够明确,导致增加工作内容属于合同内还是合同外变更的辨认争议。

2.3 材料价格争议

一般情况下,双方因为材料涨跌而致使固定总价出现争议。对于低价中标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人来讲,如果材料涨幅超过了正常的商业风险,则被视为不可预见的风险。此时承包人就会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则认为工程材料的涨价跌价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属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而且在合同中也没有因为材料变化而调整价款的依据,因此就会拒绝承包人的要求。

2.4 措施费用调整的理解

若是有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措施项目分为单价措施项目和总价措施项目,一般的处理原则为单价措施项目依据分部分项调整可按比例调整,总价措施项目包干处理。当工程有甩项时,甩项工程的核查及扣除容易出现争议,承包人认为既然是包干,那在项目开工前,我已按合同准备了相应的措施材料,只因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减少合同工作内容,属发包人违约,措施费用不应扣减,发包人则认为主体工程未实施,没有措施费用产生,不认可费用。

2.5 税率调整争议

当为固定总价合同时,合同实施期间,因国家税率调整,导致增值税税率减少,是否应在合同总价中扣减。承包人认为此合同价格为双方达成的关于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风险,包括税金的调整导致总价变化,且从建设合同的实质是商品交易,商品价格在合同签订时完全确定,在合同履行期间出现的税率调整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认为,固定总价合同为在现有条件下实现项目的全部费用,若政策条件发生变化,应按新政策调整,且应由承担税费的发包人来享受这部分政策利好。

2.6 政府强制性规范政策导致的争议

当为固定总价合同时,还有一种争议方式是当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强制性调价文件及政策时,承包人认为政府强制性调价文件及政策在投标时无法预测,也无法计入投标时的工程价款,故发包人应当予以费用补偿,而发包人则认为固定总价合同除图纸内容变更外,一律不得调整,政策的调整也不作为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3、避免总价合同争议的措施

在实践过程中,总价包干合同在结算审核时常常出现争议,拖延时间较长。造成这种情况,当然有设计原因、招投标原因、设计变更原因等,但最主要的是合同原因,业主总是想把风险全部或大部分转移给承包人。因此,在合同阶段,应充分沟通,降低或减少总价合同结算争议。

3.1 合同中明确风险范围

合同是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下签订的,是维护双方经济利益权利的最主要的依据。建议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范工程施工程序,厘清各方责任,合理分摊工程风险,细化合同造价调整方法和原则,明确风险调整阀值,使结算审核工作质量在操作层面得到保障,尽可能减少发承包双方之间的矛盾。

3.2 做好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与评审

较为复杂的工程,都有一个较为明确、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为了控制和减少风险,在投标前,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进行复核,发现重大错误时应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做出调整方案。在工程量清單的基础上签订的总价合同,对甲乙双方来说是较为合理的。

3.3 合同明确漏项错项的风险

总价合同因其图纸完整程度或工期要求原因,不可避免的存在漏项错项,建议在合同中明确漏项错项的处理原则,对减少合同纠纷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是明确漏项错项是否纳入结算,如某项目约定当变更签证工程少于5%以内时,不调整工程总价;二是约定漏项错项的结算原则,如工程量依据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之间的量差进行调整、单价既可以依据投标单价(或下浮),也可以依据当地的市场造价以及标准定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4 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方案

双方可就主要材料价格材料价差调整方案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制性文件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合理明确的约定,合理分担风险。比如在合同中明确从合同制定开始前28天起政府相关文件是否执行、材料调差的范围和幅度、“蓝天行动”等强制性停工是否发生索赔等。

4、总价合同结算审核原则

总价合同的合同文本千差万别,对于已实施的总价包干工程结算,施工合同结算条款有约定,则遵照其约定执行;对于施工合同关于结算造价调整办法未约定或约定不够具体的,则可以遵循以下办法:

(1)对进行了预算编制和评审,按评审单价(或单价下浮)签订总价合同的项目,按照总价包干原则结算,只要承包人完成了招标预算所有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就对其造价不做调整,结算价=合同价。固定总价结算审核时,实际施工做法、工程量、材料、材料品牌等与预算编制说明不同的,均应该进行调整。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甩项等,增减工程量调整方式为实际完成清单工程量与招标预算清单工程量进行比较,其量差再与确定单价(或下浮)的乘积作为结算调整价款。

若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清单错误或者漏项时,按照总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予调整。

实施过程中,带补偿性质的电力、通讯迁改项目一般采用这种方式进行结算,合同结算原则清晰,发承包双方所承担的风险较为明确。因承包方要承担材料价格风险,其实施难点为预算阶段的定额、部分材料价格较难达成一致。

(2)对招标文件中发布了清单工程量的总价包干项目,承包人投标时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报价,双方按照清单合价为总价的包干原则结算,只要承包人完成了招标工作内容,工程质量满足合同要求,则结算价=合同价。这类方式的实质是一个固定单价合同,合同工程量风险由建设单位承担,合同单价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甩项等,增减工程以招标清单为衡量标准,若实际工作内容较招标清单发生增加或减少,增减工程量调整方式为实际完成清单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的量差,增减工程综合单价按变更原则执行,措施项目费用按合同原则进行同步调整。

若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清单错误或者漏项时可据实调整。

这种类型主要适用于招标时图纸不完善,工程较为简单,清单较完整,发包单位有较强的清单编制能力和完善的工程管理能力的工程。如笔者经历的一个外管廊工程,虽然图纸还不完善,但管廊上管道、管件、保温、防腐的规格及工程量大体确定,能够编制较为完善的工程量清单,即使后期发生工程量变化,也可在结算中对变更部分进行调整。

(3)招标文件中提供了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并明确工作范围为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工作内容。招标清单只是一个工程量参考,投标人要根据施工图纸和招标文件进行清单工程量核对,对其中的漏项和错误项进行人为修正,并纳入投标总价中。这种方式较前一种情况,承包人需承担工程量计算偏差的风险和单价的风险,要求承包人有着较为丰富的施工经验。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甩项等,这一部分工作量不能简单的以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基础,而应以设计图和竣工图进行比较,计算出清单增减工程量,按综合单价核算出调整价款。

若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清单错误或者漏项时,按照总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予调整。

这种类型主要适用于图纸粗糙,但工程较为简单,有个别工作内容不便于计量,发包单位对工期要求较为严格的工程。如一个装饰工程,大部分的装饰图纸已明确,但部分大样未完全确定,部分灯具位置和形式还未明确,建设单位时间紧。招标清单中,部分工程量以项计,存在风险转嫁。投标人在仔细研究招标文件和图纸后,核实未明确部分的占比较小,属可控风险,即可以常规方案進行报价,提高实施效率。

(4)招标文件中只提供设计图而未发布清单工程量,要求投标人按固定总价进行承接。这种方式较前一种情况,承包人需完全承担工程量和单价的风险,承包人必须有着非常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成本把控经验。

若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或甩项等,应以竣工图和施工现场实际完成量为基础,扣减招标图纸工程量,计算增减工程量,不过发承包双方一般会约定一个风险承担范围,在承担范围内,即使发生工程量变更,合同总价也不调整,只有工程量偏差超过承担范围后,才计算增减工程量。因无详细的清单组成,增减工程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结算原则,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消耗量标准、取费标准等计价文件按实结算后,按招标限价与合同价款之间下浮比例确定。

若实施过程中发现工程清单错误或者漏项时,按照总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予调整。

这种类型主要适用于发承包双方长期合作,双方对所实施工程都有着丰富的认识和把控,能够从初步方案判断出项目实施的重难点及成本控制的方向。如一个化工装置项目,某单位承担了其一期5万吨/年的工程,就可对二期10万吨/年的项目进行较为精确的评估。此种方式的管理重点在于图纸不全时,对合同内和合同外工作内容的确认。

结语:

综上所述,总价合同对投资控制与工程结算都有非常大的帮助,但要想使它的优势发挥到极致,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应当加强前期投入,强化合同管理,按照适用性原则来确定合同文本与结算方式。与此同时,还应控制设计图纸深度,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明确双方风险范围,在事前规避合同争议的产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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