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红楼 学民法

2022-06-17 23:29
农家参谋 2022年2期
关键词:居住权香菱民法典

《民法典》法律晦涩难懂?一读法条就犯困?

想要在古典文学中感会法律的魅力吗?想要在娱乐中增长法律知识吗?

本期以案说法以《红楼梦》人物故事为背景,改编故事情节,为您解说“生活无小事,处处皆学问”。

居住权:呆霸王怒休糟糠妻 苦香菱幸得居住权

薛蟠娶了香菱之后,蜜月里相敬如宾,不料好景不长,旧态复萌,终日在外吃喝胡混,脚不着家。丈夫薛蟠日日不得见,香菱只得以泪洗面。日子一长,就算薛蟠归家,香菱亦是无心争执,交流甚少。香菱自觉夫妻无缘,日子索然无味,过不下去,薛蟠亦不以为意,只知花天酒地,母亲、妹妹也劝和不了。终于,香菱无心,薛蟠无意,夫妇义绝。公堂之上,家产悉数分割,奈何二人居所梨香院是薛蟠成亲之前所得,香菱无权享有产权份额,香菱父母早亡,若就此离家,便无家可归。

家人苦劝一番,薛蟠总算良心未泯,与香菱签了一纸契约,约定香菱对梨香院享有居住权,并根据二人经济情况、实际需求等客观因素对居住权期限予以确定。虽夫妇义绝,但香菱总不至于流落街头。

1.何谓居住权?

居住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第三百六十七条至三百七十一条分别对居住权的设立、行使、期限、消灭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2.居住权的意义何在?

居住权是《民法典》新增的一项用益物权,居住权设定的目的在于将房屋所有权在居住人和所有人之间进行分配。现行法律只承认房屋所有权及租赁权两种房屋利用形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多样化需求,而居住权同时具有稳定性和灵活性,能够充分保障所有权人对房屋的自由支配,为利用房屋提供了更多的方式。

居住权的相关规定在解决离婚后弱势一方的居住问题、非继承人的居住问题、以房养老等问题方面,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不少类似案例,一方虽同意离婚后将其婚前房产无偿交于另一方居住、使用,但因为现行法律对居住权无明确规定,双方此项约定往往无法在判决书或调解协议中体现。《民法典》所增居住权的规定则解决了这一难题,更加有益于保障弱势方的权利。

另外,在以房养老的案例中,居住权也能够解决很多不必要的麻烦。比如一位老人,晚年生活得不到保障,但是他有一套价值几十万元的房屋,老人可以将房屋销售或抵押,同时设定居住权,在有生之年让自己无偿居住。如此,既能够保障自己的居住,又能够利用销售房屋的款项保障并提高生活质量。

夫妻“共债共签”:琏二爷赊欠糊涂账 王熙凤幸免无底债

尤二姐死后,贾琏对王熙凤渐渐起了防备、冷落之心,诸事也不与之商议,常擅自做主,凤姐多不敢过问。更兼贾珍、贾蓉等人撮掇,众人皆以演习骑射之名行斗鸡走马之事,渐渐日夜聚赌。贾琏虽有些积蓄,但填不满无底坑洞,又不能常向凤姐索要,故在外借了不少银子,开始尚能拆东墙补西墙,后无法拆借,债主们遂以贾琏与王熙凤系结发夫妻,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为由,将两人诉至公堂。

公堂之上,贾琏认可欠款事实,但贾、王二人都称王熙凤对外债并不知情,借据中也无凤姐签字画押。故最终贾琏在外所赊欠银两由其本人偿还,凤姐无须偿还。

1.何谓夫妻债务“共债共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简言之,要想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责任,需要二人均认可该笔债务,否则,应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而在现实的司法实务中,限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联系一般并不紧密,且借款交付后的资金流向、用途也很难与“共同”生活、经营完全吻合,债权人一方于诉讼中想要达到债务系夫妻共同生活、生产所用之证明目的,则较为困难。

2.债权人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1)牢记“共签”二字。夫妻“共债共签”原则在于引导债权人加强事前风险防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债权形成时,债权人处于主动地位,如果确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要求夫妻双方均签名认可。

(2)如果债权人未能在债权凭证形成时让夫妻双方签名,可以事后要求未签名一方进行追认。此处的追认包括书面追认及电话、短信、微信等其他方式,如果采取其他非书面方式,债权人可以保存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共有部分收益属于业主共有:贾探春兴利除宿弊 大观园破旧迎新生

适时元春省亲,贾府修葺大观园,王熙凤并将园中大小事务交与管家娘子们打理。这些人眼中只有银钱,但委实不敢从克扣林黛玉等小姐们的吃穿用度上作文章,只得紧盯园中所植花草、竹林、药材,他人輕易插不得手,反倒待结果或药材成熟后自己偷偷换作银两。下人们虽心有所怨,无奈口不敢言,只得私下采花除草以泄私愤,竟致大观园日渐衰败之象。

一日,王熙凤生病不能视事,家不可一日无主,史太君和王夫人将家中大小事务一并托与贾探春,哪料探春冷眼旁观已久,早已谋划得当。甫一上任,即整顿了大观园,将各处花草树木等交与几位老实可靠的嬷嬷们打点,待产生收益后集中统一管理。嬷嬷们除了照领每月的月钱,另可从中支取打理园中花草之钱,几人均十分乐意。剩余之钱,则归园中诸人所有,一时人人皆叫好称赞,此后众人皆爱护园中之物,园子渐焕新生。2E4BA6B9-94D6-42E7-8579-D8DD70E07A2C

1.何谓“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七条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2.“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有哪些?

小区的公共部分产生的收益是指利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所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小区的公共部分、公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具体包括:

(1)占用小区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所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收益;

(2)公共区域内租赁摊位租金、摊位费、入场费和场地费收益;

(3)公共区域的广告收益,如电梯间广告、楼道广告、户外广告等收益。

3.法律适用与实践意义

现实生活中,物业公司利用小区的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现象十分普遍,我们在自己的生活中也经常遇到,尤其典型的就是利用小区外墙及电梯内部张贴、粉刷广告,而且大多数小区的上述广告都是由物业公司与商家直接签订协议,广大业主并不知情,而且收益也被物业公司占有。

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物业公司小区外墙或者电梯张贴广告等行为,需要经过业主同意,且扣除合理成本后,收入应当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如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业主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婚嫁:谁才是宝玉良配 且看民法如何说

宝玉与宝钗新婚之夜,黛玉吐血焚稿、泪尽而亡。红楼梦的这一幕悲剧高潮让历代多情女儿泪洒衣襟,在读者中也形成了旗帜鲜明的“宝钗党”和“黛玉党”。黛玉单纯率真,宝钗品格端方,两方拥戴者争执不下。湘云也因为开朗豪爽、不拘小节的性格为观众所喜,不少人认为青梅竹马的湘云才是最适合宝玉的伴侣。宝钗、黛玉还是湘云,究竟谁才是宝玉的良配呢?

众所周知,大观园是贵妃贾元春的省亲别院,住在里面的都是宝玉的“姐妹们”,《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那么宝玉还可以娶宝钗、黛玉或者湘云吗?

首先,如何理解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

直系血亲,是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具有生与被生关系。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

其次,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如何计算的呢?

计算方式为以自己为第一代,往上数三代以内出源于同一对父母的即为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回到《红楼梦》中,宝玉和“众姐妹”是何种亲缘关系呢?其实贾宝玉与薛宝钗、林黛玉均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系《民法典》禁止结婚的范畴,只有与史湘云属于四代以内旁系血亲,可以领取结婚证。

由此可見,无论是宝钗还是黛玉,对于宝玉来说,都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他们的婚姻无效。唯有湘云,才可能成为宝玉的“良配”。

家暴:贾府迎春遭家暴 民法厉惩中山狼

贾迎春,是贾赦与妾所生的,排行为贾府二小姐。贾迎春是金陵十二钗之一,才貌双全,具有纯真、善良、宽厚、聪明等大家闺秀的风范,但也有懦弱和缺乏主见等缺点。她父亲贾赦欠了孙家五千两银子还不出,就把她嫁给所谓的“世交之孙”孙绍祖,实际上就是拿她抵债。可怜这个金闺小姐在他的拳打脚踢折磨虐待之下仅一年时间就一命呜呼了。

1.《民法典》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况,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中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如果还构成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迎春是文学作品《红楼梦》中的一个悲剧人物。现实生活中还有不少和迎春一样正在经受家暴的受害者。希望所有受害的“迎春们”都能够勇敢拿起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和刑法的武器,愿类似悲剧不再发生。

监护人:林如海捐馆扬州城 循法典史太君监护

在《红楼梦》第十四回中,林如海也在扬州身染重病而亡,林黛玉和贾琏一同送林如海的灵柩到苏州。

随贾琏前往扬州为林如海送葬的小厮昭儿,回到荣国府送凤姐消息,凤姐便问:“回来做什么的?”昭儿道:“二爷打发回来的。林姑老爷是九月初三日巳时没的。”二爷带了林姑娘同送林姑老爷灵到苏州,大约赶年底就回来。

天上掉下个林妹妹,似一朵轻云刚出岫。小小年纪的林妹妹父母双亡。那么,在父亲林如海死后,尚未成年、如浮萍般的林妹妹又该何去何从呢?

《民法典》二十七条有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黛玉父母双亡后,史太君作为林黛玉的外祖母,是第一顺序的监护人,因此,林妹妹返回荣国府,由外祖母监护,是理所应当。2E4BA6B9-94D6-42E7-8579-D8DD70E07A2C

猜你喜欢
居住权香菱民法典
是否可以在自己的房屋设置居住权
关于居住权的两个问题
买房需要关注居住权
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
民法典,护航美好生活
民法典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聚焦民法典
“居住权必须经登记才能设立吗?”等二则
从“香菱学诗”出发思考说进去与说开去
保准有人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