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决策者视角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构建研究*

2022-06-17 00:56
关键词:决策者比特伦理

李 伟

(上海财经大学 人文学院,上海 200433)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新的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起着重要作用。我们要把区块链作为核心技术自主创新的重要突破口,明确主攻方向,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攻克一批关键核心技术,加快推动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1]由此可见,区块链行业具有巨大的发展潜力和广阔的应用前景,区块链技术的集成应用在推进新技术革新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不可低估。这一重要讲话,为我国推进区块链技术和产业创新发展指明了方向。[2]

区块链作为数字经济发展新的基础设施,一方面能够促进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存在一些伦理风险。但目前为止,我国还鲜有学者建立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国外已有学者尝试对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进行构建。因此,本文在借鉴国外学者所构建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基础之上进行改进及创新,试图从决策者视角构建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该伦理框架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判断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合决策者使用,第二部分为定义决策者的行为,第三部分为伦理原则选择,第四部分为评估结果。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第三部分包含伦理原则综合考虑与个人道德标准选择,前者比后者更具强制性;第四部分包含是否满足伦理原则及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两项内容,它们同时满足才能够说明决策者的行为符合本文所提出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

一、区块链技术的伦理风险

区块链技术同其他快速发展的科学技术一样,都在人类还没有意识到之前就已经蕴含着伦理风险。作为科学学与科技伦理学的研究者,在思考如何构建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之前,有必要对区块链技术的伦理风险做一番概述,并从伦理学的视角深挖其本质。总体而言,区块链技术的伦理风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作恶工具

人们通常会单纯地认为,区块链技术就是比特币的原因,在于比特币往往与区块链技术联系在一起,特别是当发生比特币丑闻时,人们更会加深这种印象。例如,黑客组织会向被攻击者索取比特币赎金。由于区块链技术的匿名性,比特币通常作为不法分子在黑市交易的工具。黑市是指在政府认可的渠道之外进行的经济活动。黑市还是非法交易高度管制的物质或产品(如毒品和枪支)的场所。[3]黑市交易是不合法的,区块链技术下的比特币促使非法交易能够在政府的监督及监控之外进行。比特币是这些购买交易的媒介,从武器到假身份证、药品等。[4]除了比特币黑市交易带给人们对于区块链技术风险的担忧,区块链技术本身的特性所带来的伦理风险也逐步暴露在人们视线范围之内。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不可篡改性将会使得错误、负面信息不可修改,并误导大众。区块链技术的发明者中本聪建立了一种去中心化的自发共识系统。去中心化意味着记录、存储及更新信息不再是依赖中央(中心)节点,而是实现了分布式操作。[5]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与不可逆性意味着信息保存在系统内部时,是不可更改的。要想从外部攻击来篡改信息,就必须控制超过整个链上51%的节点。由于现在区块数目是天文数字,因此想要从外部攻击、修改原始数据信息几乎不可能。去中心化意味着没有“管理者”,即控制节点不能随意地修改信息。区块链技术的这两个特性,即去中心化与不可篡改性,导致不法分子可以将错误或者恶的信息上传至区块链中,外界却没有办法修改。当错误信息是他人隐私、色情、暴力、恶意程序,抑或是反动信息时,区块链技术的自身特性导致错误信息无法更改,其本身便成了作恶工具。

(二)泄露隐私

虽然区块链技术并不会直接泄露用户的个人隐私,但是外部力量能够结合区块链上与用户有关的信息追查到用户的个人隐私,如姓名、地址、电话号码、账户余额、交易历史、IP地址等。用户通过区块链进行交易时,使用假名发送和接收加密货币。值得注意的是,区块链上用户的假名不是虚名,而是用户的地址,地址是由数字和字母组成的长字符串且不包含任何可将用户与地址或与其关联的钱包相关的可识别信息。由于复杂的地址掩盖了用户的身份,因此许多人认为区块链上的活动是匿名的。匿名性与假名性(非实名性)应该得到区分,区块链技术拥有假名性而非匿名性特点。匿名性所具有的主要特征是无关联性,其意味着外部攻击者无法通过各种关联的数据信息进行攻击;假名性就是节点在发出交易时,其他节点无法得知该节点的真实姓名与其他信息。任何人都可以查看区块链上交易的整个历史以及每个钱包持有的加密货币数量。因此,除非用户在每次交易后都创建一个新的钱包,否则该用户的匿名身份将会被删除。当外部力量获得用户的公开地址后,他们除了能够查找到用户以前的活动,还可以保持追踪,继续查找用户在那笔交易之后所做的任何事情。即使地址在某种程度上保护了用户的隐私,但其他区块链功能往往会暴露用户隐私信息,如用户可以在不使用真实姓名的情况下交易比特币,但是他们的交易会暴露自己比特币的地址。如果这些地址与他们的个人身份相关联,则与它们相关的所有交易都将与他们的身份相关联,并且区块链会永久记录每笔交易的执行情况。[6]除此之外,钱包余额也能够被外部力量所窥视。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交易,除了诸如姓名、地址或电话号码之类的标准个人信息,外部力量能够获取用户的IP地址:如果外部力量查找到哪个节点是第一个广播交易的节点,那么该节点是交易源,以此得到用户的IP地址。

(三)“技术取代人”

在不久的将来,区块链技术必然会应用在不同的行业,但是就目前看来,由于区块链技术的不可篡改性、开放性、去中心化、自治性等特点,我国金融行业率先进行了尝试。例如,百信银行与北京市海淀区合力搭建“基于区块链的中小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平台”正式上线,并即将投入使用。[7]除银行之外,区块链技术也在保险行业发挥作用。基于区块链技术诞生的智能合约能够有效地杜绝“骗保”情况的出现,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可以利用区块链技术的追溯性查到投保人的各种信用历史记录,并以此来判断投保人的信用状况,减少骗保的可能性;同时利用智能合约,可以免去人工上门理赔的繁琐性,即通过智能合约就能实现理赔。以上案例可以说明区块链技术的应用确实能够让企业更方便地开展相关工作。但要引起注意的是,区块链技术的大范围应用将会让某些人产生就业困难,由此引发“技术取代人”的伦理风险。“从经济成本核算的角度出发,凡是资金投入不多就可以自动化的劳动都可予以自动化,其余的劳动则仍然必须由人工来完成。”[8]区块链技术的引用势必会对低技能人群的就业产生冲击,造成人的“低技能效应”。如上所述,区块链技术中的智能合约的使用将会替代部分保险业务员的工作。未来,假如区块链技术进入更多行业,将会产生这样的情况:有些人不得不去做报酬更低的工作,如果不这样的话,则会导致自身失去工作的机会。同时,区块链技术的使用还会造成人的“高技能效应”,人们想要寻找到工作,必须不断提升自己的技能,但对低学历、低文化的群体来说,这是强大的就业阻碍。倘若在未来,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生产活动,人所做的只是使用区块链技术导致生产成本更大的过渡性工作时,那么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会有一种被工具化的倾向,将会有被工具化的危险。

(四)侵犯人权

首先,通过算力挖矿的机制使某些人享有特权。挖矿是指维持比特币供应的一个过程,这个过程需要矿工(挖矿者)的矿机(计算机)向比特币网络提供算力完成“工作量证明”来获取比特币。“通过这种方式,比特币的总量会在2140年达到2100万个的上限。”[9]比特币的数量是一个定值,因此随着时间的流逝,比特币数量会越来越少,同时“工作量证明”会越来越难,所要求的矿机的算力也会越来越高。对于拥有充足资金的矿工而言,他们可以适时地升级矿机,使矿机满足再挖矿的要求;对于缺乏资金的矿工而言,他们只能被无情地淘汰。其次,投票权将会越来越集中。投票权即投票式记账权,区块链中所有节点都将参与投票。根据共识机制,51%及其以上节点投票的结果将是不可逆的,此时所有节点将达成共识。“但是,如果一个矿工或矿工集团能获得全网较大比例的挖矿能力时,他们就可以通过攻击共识机制从而瓦解比特币网络的安全性和可用性。”[10]也就是说,投票权会越来越集中在几个大型矿工集团的手中。通过上述两个例子可以发现,区块链的共识机制将会导致侵犯人权风险的产生,某些矿工通过更多资源的获取享受到比其他矿工更多的特权。譬如,富有的矿工可以比贫穷的矿工更能提升矿机性能,获取更多的比特币;矿工集团将会垄断投票权,比其他团体更能获得记账的权力。同时,比特币交易对专业人员有利而对普通人不利,普通人与专业人员存在着比特币交易的不公平。“剧烈的价格差异只对专业投机者的套利游戏有用。因此,加密货币的波动性往往对那些拥有高于平均水平的金融资产、时间丰富且见多识广的人有利。但同时,这种波动也会对弱势群体造成不利影响。”[11]综上所述,区块链技术会使某些群体相较于另一些群体更有特权,这些特权会造成权力的分配趋向于少数几个人,产生不平等的现象。

二、框架的伦理基础

在阐述具体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之前,框架中的一些细节有必要得到解释,如框架的使用者与总体目标,它们是整个伦理框架的根基。首先,将伦理框架的使用者定义为“决策者”,就是那些想要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主体;其次,伦理框架的总体目标是决策者使用框架的最终目标。此外,伦理原则必须在此部分提出,这是因为本文所设计的框架属于伦理框架。从伦理学角度看,框架必须具有指向性,即框架必须设定相应的伦理原则供决策者使用。

(一)框架的使用者

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使用者必须在制订伦理框架前做出明确判断,即“这个框架的适用对象是谁”。作为一个伦理框架,其必然要有使用者;倘若没有,它便没有存在的意义。没有使用者,意味着没有行为的负责人。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适用对象必然是使用区块链技术的任何决策者,如上文所提及的百信银行、北京海淀区政府、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矿工等。因此,将上述个体统一归纳为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决策者,包括但不仅限于用户、交易者、矿工、企业、政府等。

(二)框架的总体目标

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使用方式——如何使用该框架的问题,也不能被忽视。这个框架的使用方式必然是基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思考的。由于决策者的行为必然会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例如,个人用户在区块链上的某个可能会影响其他个人、企业或政府的声誉,因此决策者要思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必要时各利益相关者可以合作,作为一个整体通过区块链技术行动。伦理框架存在的意义在于其对决策者的指导作用。于是,这个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总体目标是:提供一个伦理框架,使决策者能够评估自身运用区块链技术后的道德影响及整体后果;基于第一个目标,让决策者能够做出适当的伦理选择,并更好地实现第一个目标的整体结果。

(三)框架中应包含的伦理原则

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既然是一种伦理学框架,伦理学原则在这个框架中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应该挑选哪些伦理学原则放入该框架呢?首先,应该排除伦理学中的主观相对论与文化相对论原则。这两种道德原则不承认具有客观道德原则的存在,倘若按照这两种理念构建伦理框架,那么其伦理原则根基就会根据个人喜好摇摆不定。其次,应该排除伦理学中的利己主义原则。伦理利己主义秉持着如下理念:社会中的个人为了自身的利益无须考虑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如果将利己主义作为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构建的原则,那么会与框架使用方式中的“考虑利益相关者”发生冲突。同时,框架结果如果从自我利益出发,势必会导致决策者损人利己的现象发生,那么伦理框架的存在具有负面意义。因此,主观相对论、文化相对论、伦理利己主义都不是构建有说服力的伦理评价体系的有力手段。

“尽管在一个道德原则必须具有的特点方面没有普遍一致的意见,但是在以下五种特征上却有广泛的共识:(1)规定性,(2)可普遍性,(3)优先性,(4)公共性,(5)可实践性。”[12]也就是说,上述五种特点至少是道德原则一般性的特征。满足这些特征的伦理学原则包括“功利主义”“道德权利”“平等正义”“关怀伦理”“美德伦理”。在本文,前四种伦理原则是构建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主要原则,下面将进行论述。笔者之所以将美德伦理学排除,是因为美德伦理学关注行动者的内心,关注他或她的品质,并且重视“是”,而非仅仅是“做”,也就是美德伦理学没有给人们提供有关如何行动的指导原则。本文所建立的伦理框架的目标之一是给决策者如何使用区块链技术提供方向,美德伦理学不符合所构建的伦理框架的要求。

第一,功利主义。功利主义也称“效用主义”,其在伦理学中是结果主义方法。功利主义是一种简单且绝对的判断原则,此原则针对每种情境都设定了判断依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可以看出,“功利主义的行为标准并不是行为者本人的最大幸福,而是全体相关人员的最大幸福”[13]12。在此,效用就是最大幸福;效用意味着任何行为带来的净收益。功利主义假设,“人生的终极目的,就是尽可能多地免除痛苦,并且在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尽可能多地享有快乐”[13]12。由此,功利主义判断正确的行为(道德的行为)就是当且仅当行为产生的总效用大于其他行为的总效用。简而言之,功利主义是指选择效用最大化的行为或政策的理论,这是一种客观伦理原则,并不会因为使用者的国家、文化、信仰等因素的改变而改变。

第二,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指由道德体系所赋予的相应的义务所保障的主体应得的正当权利。道德权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是与义务紧密相连,二是自主权与平等权作为该理论的基础,三是合理化行为及获得他人帮助的基础。本文将康德关于道德权利理论作为伦理原则,因为康德伦理学实质是基于权利的义务论。康德的“绝对命令”要求每个人应该将他人视作平等自由的人。康德义务论主要由以下两个公式组成。一是“这样行动:你意志的准则始终能够同时用作普遍立法的原则”;二是“在全部被造物之中,人所愿欲的和他能够支配的一切东西都只能被用作手段;唯有人,以及与他一起,每一个理性的创造物,才是目的本身”[14]。简而言之,第一个公式意味着如果每个人都出于同样的原因选择做同样的事,那么这个行为准则就是可接受的是普遍规律;第二个公式意味着永远不要将他人当作工具对待,而要当作最终目的对待,即对每个人用自由和理性同意的方式对待他们。

第三,平等正义。平等正义原则的评价标准(评判行为是否道德)依据是,它是否符合正义或公平原则。“在这里,正义虽然是指公平或人与人之间的正当关系,但其主要含义却是尊重或不侵犯个人的各种权利。”[15]由于约翰·罗尔斯是用公平或正义说明道德规范的哲学家,在此用他的正义论来作为伦理原则。以下两个原则组成其伦理原则:罗尔斯的第一个原则对于什么是公平或正义的分配做了如下规定:“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16]第一个原则被称为“平等自由原则”,所分配的价值是个人权利,分配原则是权利应当每人一份,平等分配;第二个原则被称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这个原则主要分配的对象为个人的收入或财富。前者意在限制社会出身造成的经济不平等,诸如义务教育、遗产税等是平等的;后者意在限制自然禀赋造成的经济不平等,只要是有利于社会最少受惠者的制度都是平等的。

第四,关怀伦理。关怀伦理原则的主要理念是对那些和我们亲近的人群有义务施加特殊关怀。这个原则强调以下两个道德要求:人们都是生活在各种关系网络中的,应该维持与个人自身有关的宝贵关系;人们都应该对和他们有特殊关系的人施加特殊关怀,照顾他们的特殊需求、价值观、欲望等。在此要做出说明的是,关怀伦理的对象不仅仅是单纯的个体与个体之间一对一的关系,而且应该包含构成社区的大型关系系统。因此,“关怀伦理可以视作包含了共产主义伦理所倡导的那种义务”[17]。正如马克思所论述:“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8]除此之外,关怀伦理还包含着更深层次的思想,即个人不能孤立于他人而存在,自我认知基于自身与他人的关系,自身无法脱离他人关怀关系而存在,脱离他人的关怀而存在就无法真正认清自己是谁。

三、伦理框架的设计

牛津大学学者塞巴斯蒂安·珀斯丹·曼恩(Sebastian Porsdam Mann)和马克斯·施密德(Max Schmid)合著的文章《硬币的两面:区块链、伦理和人权》(“Two Sides of a Coin: Blockchain, Ethics and Human Rights”)以及乔治城大学学者卡拉·拉波因特(Cara Lapointe)和劳拉·菲斯班(Lara Fishbane)合著的文章《区块链设计伦理框架》(“The Blockchain Ethical Design Framework”)均提出了建立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的设想。[19-20]曼恩和施密德认为,区块链伦理框架建立所遵循的伦理原则应该分为功利主义、道义论、人权和美德伦理学四种。同时,框架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旨在确定问题中的关键点,第二阶段需要权衡不同选择的成本和收益。从他们所建立的伦理框架可以看出,相较于其他伦理学原则,他们更重视功利主义。拉波因特和菲斯班对区块链伦理框架的设计理念与曼恩和施密德不同,他们将伦理框架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旨在对框架进行基础定义,如定义问题与期望的结果;第二阶段旨在确定区块链是否适用的技术;第三阶段旨在从各个主体来对区块链使用中的各个部分进行考察,例如,如何建立和确保安全、定义和建立身份、验证交易等。

从上述学者所设计的伦理框架看,他们都有着以下共同点:其一,都将伦理原则放入框架之内;其二,都包含定义问题;其三,都包含评估后果的选项;其四,整个框架都包含着各自的伦理理念。同时,他们还有各自的特点:曼恩和施密德关注的是使用区块链这个行为的道德选择,效用在框架中占主要地位;拉波因特和菲斯班注重的是整个区块链技术交易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伦理性,并在行为的初始先对区块链技术的适宜性判断。

在此,本文不对上述两种区块链正确与否做出评价,而是希望在前人的基础上提出观点,并进行改进。以下是对构建一种基于决策者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基本思路。

第一部分:判断区块链技术是否适合决策者。这一部分理念基本与拉波因特和菲斯班一致,所不同的是,他们将判断区块链技术是否合适放在他们所构建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第二部分,而笔者将判断区块链技术是否合适放在本文所构建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第一部分。虽然本文的目的是建立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框架的对象是区块链技术;但是由于各个决策者(个人、企业、组织或政府等)所处的环境及自身的资源都各不相同,因此在面对相同的问题时,选择的技术也许会各不相同,如有的用大数据技术较好,有的用区块链技术较好。如果存在可以实现预期结果的替代技术,并且其他技术比区块链技术更好,那么可以使用该替代技术而不一定必须使用区块链技术去解决问题;如果区块链技术比现有解决方案更符合设计理念或更有效率,那么区块链技术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可以利用它去解决问题。因此,各决策者在行为的一开始判断区块链是否最符合自身利益的技术尤为重要。

第二部分:定义行为。定义行为意味着决策者将会使用区块链技术做什么。是挖矿?是通过智能合约执行合同?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数字货币(如比特币)交易?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不可篡改的数据保留和信息发布?是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放贷?是其他已经出现或者还未出现的区块链技术的使用?定义行为的重要性在于,可以让决策者或者第三方知晓区块链技术具体的应用场合,与第四部分评估结果中的“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一一对应。譬如,当决策者想要在智能合同中采用区块链技术时,他就要保证区块链技术能够满足智能合同可靠性、安全性等要求,只有这样,决策者才能确定区块链技术被用于智能合同,并能发挥作用。第二部分在整个框架中很重要,因为该部分的选择会直接影响到第三部分的伦理原则选择。

第三部分:伦理原则选择。这是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重点。首先,列举每个道德原则所适用的环境;然后,对各自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最后,阐述在此部分各个决策者应该怎么做。功利主义在决策者面临有限资源时最为合适。因为在有限资源情况下,决策者必然会使自身行为避免资源浪费,必然会进行成本与收益核算。功利主义中的效用计算能够解决该问题。决策者使用功利主义能够有效地使用各种计算来比较与评估各种效用或收益。道德权利原则关注的是行为是否会影响他人积极权利或消极权利,同时还关注是否将他人当作具有自由及理性的人来对待。这个道德原则更多地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非自身的利益。平等正义原则考虑的是行为是否基于正义标准,正义标准表明收益和负担如何在各个主体之间分配。判断的依据是公平分配或按照需求、能力、贡献等分配,或者当面临不公平分配时如何确保少数人的利益。关怀伦理意味着决策者在实施行为时应对与我们有着特殊及宝贵关系的人施加关怀,包含个人与亲密关系之人的特点与需求、个人与他人关系的本质及需要维持关系的行为。

由此可见,每个伦理原则的侧重点都不一样:功利主义侧重效用,道德权利侧重权利,平等正义侧重正义,关怀伦理侧重关怀。在确定使用哪一个伦理原则时,决策者必须思考每个原则所存在的不足,即每个道德原则都没有考虑到实施行为时的所有因素。例如,功利主义考虑到社会整体利益但忽视了分配的方式及个人诉求;道德权利考虑了个人的权利但忽视了整体利益;公平正义考虑了整体分配的公平但忘记了整体及个人的利益;关怀伦理考虑了与决策者亲密关系主体的利益但忽视了整体利益及公平。

决策者在思考采用哪种伦理原则时似乎发现各个伦理原则相互独立,但都是实现道德的必要条件,因此会面临两难抉择。面对这种情况,第三部分采用以下两种解决方式:一是综合考虑伦理原则,二是依据个人道德标准。综合考虑伦理原则可以采用如下解决方式。当决策者选择采用哪种道德原则时,他要将四个原则综合、整体考虑。例如,当决策者试图使用区块链技术时,对自己提出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本行为会使决策者及利益相关者整体利益最大化同时损失会最小吗?二是本行为符合利益相关者行为的道德权利吗?三是本行为分配方式是公平的或者能够使最小受惠者的利益得到改进吗?四是本行为使得决策者的亲近关系的主体得到关怀了吗?有时,决策者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时能使这四种伦理原则共存,当能共存时,决策者直接进入伦理框架的第四部分,而不用再采取下文所述的第二种方法。

各个利益之间有时相互冲突,这时就采取第二种方法——依据个人道德标准。相较于第一种办法,这个标准较为简单,决策者在使用区块链技术时所采用的伦理原则就是内心所依据的伦理原则。如果决策者是个功利主义者,那么他选择的伦理原则必然是功利主义。因此,在做决策时,他必然将利益作为首要目的,可能会忽视权利、公平与关怀。以此类推,在第一种决策方式面临选择困境时,各个决策者可采用第二种方法进行解决。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种方法必定要优先于第二种方法。因为第一种方法将效用、权利、正义与关怀进行全面考量,具有全面性;第二种方法只从某个方面进行考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此,在选择伦理原则时,决策者应优先考虑各个原则如何系统地整合,而不是选择自身的道德标准。

第四部分:评估结果。这一部分为整个框架的最终目的,与前三个部分紧密相连。评估结果包含“是否满足伦理原则”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这两者必须同时满足才能保证决策者的行为符合整个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否则判定为不符合。在第三部分中,决策者已经拟定好所选择的伦理原则。假如选择的行为能够满足功利主义、道德权利、平等正义与关怀伦理,那么此步骤可以跳过;假如采取个人道德标准的行为,那么就要思考该行为对各个利益相关者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否在决策者可接受的范围之内。倘若不在接受范围之内,那么要返回第一部分选择其他技术或第三部分对伦理原则选择进行重新思考。也就是说,在其他可以替代区块链的技术中做出选择,抑或是通过其他方法使其他伦理原则在使用区块链技术过程中得以体现。同时,决策者还要评估使用区块链技术的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例如,通过区块链技术是否安全、可靠地完成了交易等。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本文所设计的伦理框架包含四个部分,每个部分都有特定的意义,并就其需要解决的问题做出回应。在此,本文将各部分分别命名为“确定区块链技术是否合适”“定义决策者的行为”“伦理原则选择”“评估结果”,以便更好地呈现出该伦理框架运行的整体思路。综上所述,笔者提出基于决策者视角的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见图1)。

图1 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

必须指出的是,此框架的执行方向由上至下,从第一部分到第四部分,层层递进,后者在前者实现及满足的条件下才能继续运作。也就是说,区块链技术的决策者在任何一部分不满足该框架的设计理念时,就判定为该决策者使用区块链技术不符合该框架的整体理念。例如,当决策者的行为符合该区块链技术伦理框架的前三部分,但在第四部分评估结果中发现无法满足或同时满足评估结果标准(是否满足伦理原则与是否达到预期目标)时,就意味着该决策者使用区块链的行为不符合该伦理框架。依据本文的理念,该使用区块链技术的行为被判断为不道德的。

四、总结与展望

笔者从决策者的视角建立了一个具有四个部分的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这些部分环环相扣,决策者某个部分的失败将会影响到下一个部分目标的完成及整个伦理框架的实际效果。这个伦理学框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约束决策者的某些行为。例如,决策者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必须考虑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对他人是否公平。

应该指出的是,这个伦理框架并不是唯一适合所有想要通过区块链技术进行某种行为的主体,而只是适合决策者。当第三方,如政府或社会组织对区块链技术的决策者进行道德评价时可能会不适用,或许第三方有自己的评价标准。同时,这个伦理框架并不具有强制性,只是一个自律或者说是伦理指导框架或方法。“值得注意的是,伦理更多地关注自愿、道德的选择,因为人们决定了哪些该做哪些不该做。”[21]因此,想通过该伦理框架指导一切区块链技术的行为也是不切实际的。未来,通过社会各界的努力,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发展及其在各行各业越来越广泛的运用,业界或许能够提出其他对于区块链技术的伦理框架。区块链技术作为现今影响世界较深的技术之一,人们必须对其进行伦理关注,而不是一味地对其进行单一的使用及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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