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

2022-06-17 14:37褚宸舸
新文科教育研究 2022年2期
关键词:法学监察纪检监察

褚宸舸

2021年12月10日,随着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学位办)《关于对〈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及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的函》将纪检监察学纳入法学门类中作为一级学科,面向社会征求意见,业内关注多年的纪检监察学呼之欲出。纪检监察学将从学科归属定位不明的目录外学科转变为目录内学科,从而实现规范化的发展。2022年2月25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公布2021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结果的通知》,在法学门类法学专业类增设纪检监察专业。纪检监察一级学科和纪检监察专业从此有了名正言顺的学科、专业地位。

在此之前,在我国法律和党内法规之中,纪检监察业已写入相关学科和专业建设的内容。先是2021年8月2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第二十九、三十、三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初任监察官职前培训,监察官政治、理论、业务培训和设置监察专业等内容。后是2021年12月24日中共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为学科、专业的人才培养设定目标。不论是学科、专业目录的增设,还是法律、党内法规相关条款的规定,都反映出党和国家有关部门大力推动纪检监察学科、专业建设的迫切愿望。

专门而稳定的研究对象和相对成熟的学科体系是证成学科独立性的重要标志,也是专业建设的基石。学科既代表特定类别的知识体系,同时又具有人的培养与规训内涵。知识生产的认识论与社会化逻辑,是构成学科分类与划界的基本依据,也是促成学科日益专深化,学科之间交叉融合,继而再细分的动力机制。①阎光才:《学科的内涵、分类机制及其依据》,《大学与学科》2020年第1期。“学科”概念多从学术认知角度出发,指知识体系上的分门别类。“专业”概念多运用在教学实践和人才培养语境中,指一整套教学标准体系和人才培养模式。②王健:《法学本科专业的若干基本概念》,《新文科教育研究》2021年第1期。

关于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学界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是把纪检监察学等同于纪检学或纪检学+监察学。例如,蒋熙辉认为纪检监察学研究违纪行为认定与处理、违纪行为惩治与预防,纪检监察学主要包括纪检学和监察学。③蒋熙辉:《中国纪检监察学的基本范畴研究》,《中国监察》2012年第5期。又如,杨永庚等提出把研究对象扩展到“从严治党”问题。④杨永庚、常利娟编著:《新编纪检监察学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21年,第22页。其实,“从严治党”不应是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而是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如果研究对象是“从严治党”问题,也难以和中共党史党建学科相区分。

二是把研究对象确定为纪检监察制度与纪检监察活动。例如,王希鹏提出纪检监察学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及其发展规律的系统知识体系,是纪检和监察活动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他认为纪检监察规律、纪检监察理论、纪检监察机关等不宜作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⑤王希鹏认为,纪检监察工作基本上与纪检监察活动同义。纪检监察规律,应当是纪检监察学所探求的目的和结果,而不是直接研究对象。纪检监察理论是关于纪检监察制度的知识系统,是对纪检监察制度认识成果的理性化,包含于纪检监察制度之中。纪检监察机关是纪检监察制度的具体组织载体,也包含于纪检监察制度之中。王希鹏:《纪检监察学基础》,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1年, 第7、5页。

三是把纪检监察机关任务职责等同于研究对象。王希鹏认为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应当包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及纪检监察活动的理论、制度和实践等。纪检监察学科具有特有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体现了中国模式的特色和优势。纪检监察主体是纪检监察行为的实施者,即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客体是纪检监察行为的作用对象,包括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⑥王希鹏:《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前瞻》,《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1月20日,第6版。如果这样宽泛地界定学科研究对象,纪检监察学就不是一个学科,而是跨学科或交叉学科。因为从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内容来看,其中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是政治学、法学研究对象,审计监督是审计学研究对象,媒体监督是新闻传播学研究对象,党内监督是中共党史党建学研究对象。

此外,部分学者围绕学科发展、归属、定位也进行过不少研究。例如,李永忠等认为,主要存在纪检监察学、监督学、廉政学三种不同学科定位观点,并倾向于将纪检监察学定位为监督学,先作为政治学的一个二级学科,最终发展为独立的一级学科。①李永忠、董瑛:《对纪检监察学科建设问题的几点思考》,《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2011年第5期。郎佩娟认为,监督学的研究对象是国家公权力监督。②郎佩娟主编:《监督学》,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1页。吴勇等认为,监督学特定的研究对象分为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宏观层面研究监督的原理;中观层面研究监督制度;微观层面研究监督实践层面问题。③吴勇、文薇娜:《关于监督学学科体系建构的探索》,《改革与开放》2014年第20期。杨永庚认为,纪检监察学学科在综合创新、拓展研究空间、优化结构、培养人才、理论研究和实际结合的基础上,需要推动学科建设规范化、专业化。④杨永庚:《纪检监察学学科的形成与发展述论》,《廉政文化研究》2016年第2期。吴建雄等提出,应当构筑起监察法学统一话语平台,建立监察法理学科、监察法史学、比较监察法学、专门监察法学科等二级学科。⑤吴建雄、马少猛:《构筑监察法统一话语的学科讨论平台》,《行政管理改革》2019年第6期;吴建雄、杨立邦:《论监察学学科创建的价值目标、属性定位与体系设计》 ,《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2期。封利强认为,将监察法学确立为法学二级学科必要且可行,在理论体系建构上应以监察法律关系为主线展开。⑥封利强:《监察法学的学科定位与理论体系》,《法治研究》2020年第6期。王希鹏等认为,纪检监察学有可能也有必要作为法学门类下独立的一级学科进行建设。⑦王希鹏、罗星:《纪检监察学科的发展现状、学科建构与实现路径》,《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2期。秦前红归纳出研究对象和范围、二级学科体系构成等11个重难点问题,建议遵循学术、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规律,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⑧秦前红:《建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学科理论体系》,《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5月14日,第3版。笔者认为,应当在“新法学”理念指引下,破解专业建设的体制机制困境、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创新教学方法。

上述观点大多立足2011年版学科专业目录,且尚未形成共识和通说。纪检监察学“前学科”阶段⑨因为纪检监察学长期在学科和专业目录中没有“名分”,所以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之前,其先挂靠其他学科作为专门研究方向以目录外自设交叉学科或二级学科的形式存在,笔者称之为“前学科”阶段。即将结束,在2022年版学科专业目录公布后,如何结合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深刻认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和学科体系,值得进一步研究。

一、纪检监察学的“前学科”阶段

我国纪检监察工作实践的需求、变革和发展为该领域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高校及时回应时代和变革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加快纪检监察学科、专业建设的发展逐渐成为理论界、教育界的共识。在“前学科”阶段,我国关于纪检监察的研究和教学呈现多样化格局。高校在推进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上做了大量基础性工作。

纪检监察学是学科交叉的产物,但其不属于交叉学科。学科交叉是现代学科体系发展的常见现象。学科交叉未必形成交叉学科,交叉学科是学科交叉形成的理论体系。我国交叉学科的设置有两类。一是目录内的交叉学科。202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设置“交叉学科”门类,并在该门类之下设“集成电路科学与工程”和“国家安全学”一级学科。二是目录外的交叉学科,即由学位授予单位自主设置并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交叉学科。

据最新的《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检索①《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名单》,2021年6月30日,http://www.moe.gov.cn/jyb_xxgk/s5743/s5744/A22/202108/t20210820_552722.html,访问时间:2022年4月20日。,截至2021年6月30日,自设且完成备案的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中,和纪检监察有关的学科主要有以下8个单位的10个学科(参见表1)。

表1 学位授予单位(不含军队单位)自主设置的纪检监察学相关二级学科和交叉学科

从纪检监察学“前学科”阶段的学科归属看,主要有四类学科建设模式。第一,归属马克思主义理论一级学科或思想政治教育。前者如西安交通大学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下设立党风廉政建设与廉洁教育研究方向,后者如西安文理学院等校。第二,归属政治学一级学科,如北京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等。第三,归属管理学一级学科,如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第四,归属法学一级学科,如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南京审计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云南师范大学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通过后,很多具有政法类学科优势的高校纷纷在法学一级学科下建立监察法学二级学科,可以说,将监察法学确立为一门独立的法学二级学科不仅必要而且可行。

在“前学科”阶段,纪检监察专业的建设实现了快速发展。2000年,国内高校最早成立的专业廉政研究机构,是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和清华大学廉政研究室。2002年,中国人民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军队纪检工作教研室(现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军队纪检监察学系)在军队政治工作学下开展军队纪检工作方向的硕士、博士研究生教育。2013年,我国南北的两所高校云南师范大学、西安文理学院首次在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层面开展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培养,前者在法学专业下,后者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下,分别招收纪检监察方向本科生。2013年,中国政法大学在政治学一级学科下设置“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最早在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层次培养纪检监察人才。2018年3月,西南政法大学成立国内首个监察法学院,同行政法学院合署办公。2018年4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成立国内首个监察法教研室。2022年2月,内蒙古大学的纪检监察专业获批新增本科专业,内蒙古大学成为全国首个设置纪检监察本科专业的高等学校。

除此之外,在一些省市纪委监委支持下,各地也成立了一些面向纪检监察干部、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进行廉洁教育和专业能力素质培训的机构。部分省级纪委监委也陆续成立了一些非学历教育性质的纪检监察职业培训机构,隶属关系上多为省级纪委直属事业单位。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有关部门在纪检监察学科、专业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2008年3月10日,中央纪委召开纪检监察学科建设与课程设置专家咨询会,结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的创办,组织学者讨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结构以及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等问题。2009年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布的《2009—2013年全国纪检监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明确提出加强纪检监察学科体系建设。2010年10月,中国纪检监察学院挂牌成立,学院承担纪检监察专业人才培养、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党员干部廉政教育培训、反腐倡廉理论研究、国际反腐败交流与合作等重要任务。

纪检监察学形成的标志是要被特定要素标识,所以应纳入与学科、专业建设相关的国家权威目录。这些目录分别是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其中和高校直接相关的是前两个目录。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有代表提出“关于在《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中增设监察法学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建议”。对此,2018年8月教育部答复:我部将在组织专家编制二级学科目录时,一并提交专家研究。同时,继续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在“法学”等相关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监察法学”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培养监察法学博士硕士高层次人才。①《教育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478号建议的答复》(教建议〔2018〕第309号),2018年8月31日,http://www.moe.gov.cn/jyb_xxgk/xxgk_jyta/jyta_xwb/201812/t20181226_364912.html,访问时间:2022年4月20日。

2021年1月,国务院学位办会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共同成立由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专家论证组,研究形成论证报告。国务院学位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组织部和中国纪检监察学院还成立相关工作组。国务院学位办、教育部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加快推进“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设置论证工作,形成纪检监察学一级学科设置论证工作方案,将学科设置论证工作与学科专业目录修订工作相结合,有序整体推进。

未来应当通过顶层设计,科学合理布局,保障人才培养的地域均衡。教育部应成立纪检监察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协调组织、人社部门,在公务员招考目录中设置纪检监察专业名称和代码,并推动建立专项招录机制,畅通人才供给渠道。②褚宸舸、齐飞:《落实〈监察官法〉,亟待加强高校纪检监察专业建设》,《改革内参》(综合版)2021年第36期。

二、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

纪检监察学具有专门而稳定的研究对象。专门意味着该研究对象不是其他相关学科所重点关注的,稳定表明该研究对象具有可表征的状态和相对确定的变化趋势。

(一)纪检监察学是关于纪检监察的理论体系

纪检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的简称。这个概念在1950年中共中央《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关系问题的指示》中首次使用,目前既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工作机构,又指纪检机关所从事的监督、执纪、问责等活动。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是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专门力量,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在党内机关使用纪检这个概念时,监察这个概念更多场合是被用来指称国家机关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监察一词古已有之。“监”“察”二字最早连用始于秦朝监察御史这个官名。监察在我国现当代也使用在机构名称方面。例如,华北人民政府的人民监察院(194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的人民监察委员会(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1949年)、国务院监察部(1954年、1987年)、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2018年)等。监察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1990年《行政监察条例》、1997年《行政监察法》的相继颁布,监察的内涵指行政监察,即对违法行政行为和不良行政行为的监督、预防和惩处。201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颁布后,监察内涵扩大到国家监察,强调对具有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覆盖,是对公权力的整体监督。

纪检和监察工作具有密切联系,不应割裂开来。纪检监察这个概念是党的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的简称。该概念的产生始于1992年中央纪委与监察部,即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国家行政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政治现象。但在纪检监察连用之前,在中国共产党组织机构历史中,纪检和监察是混用的,均曾被用来指代党内监督执纪机关。例如,1927年4月,党的五大首次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1949年11月,中央及各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1955年3月,纪律检查委员会改名为监察委员会。1977年8月,党的十一大通过了修改后的党章,重新恢复设置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选举产生新的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的范围主要是法规制度建设、党风政风监督、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巡视巡察、案件监督管理、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反腐败国际合作、纪检监察宣传、纪检监察调查研究、干部队伍建设、干部监督、机关党建。①本书编写组:《纪检监察工作简明读本》,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1年,第1-3页。

第一,纪检、监察的规范依据和工作标准有所不同。纪律检查的依据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以及党内规范性文件。国家监察的依据主要是宪法和《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以及《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等政策文件。有些工作标准是针对纪检监察机关整体的,例如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检举控告工作规则》。

第二,纪检和监察工作的对象具有高度重合性。中国共产党作为领导党、执政党,中共党员在国家机关公务员、各级领导干部当中占绝大多数。我国公务员队伍中党员比例超过80%,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中党员比例超过95%。①祝灵君:《〈条例〉解读1 读懂党内监督条例的四个特点》,《中国纪检监察》2016年第22期。

第三,纪检和监察的对象行为具有关联性。一方面,违纪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在行为表现方面有重叠,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一定同时属于严重违纪行为,必须进行违纪处理,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和纪法分开。在“四种形态”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党内法规中有两种表述。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二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四种形态”。(一)党员、干部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或者有一般违纪问题但具备免予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按照规定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二)党员、干部有一般违纪问题,或者违纪问题严重但具有主动交代等从轻减轻处分情形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二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或者建议单处、并处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三)党员、干部有严重违纪问题,或者严重违纪并构成严重职务违法的,运用监督执纪第三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建议给予降职或者依法给予撤职、开除公职、调整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四)党 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的,运用监督执纪第四种形态,按照规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同时依法给予开除公职、调整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等处理,再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下纪律先行预防纠正,发挥监督职能,抓早抓小,及时严肃教育和惩处,并且处分标准更严格,落实执行到位。减少党员严重违法犯罪的可能增量,这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的原则。当行为同时触犯纪法,哪一个程序先启动就先运用哪个标准。另一方面,违纪、违法、犯罪又有一个发展演变和递进的内在关联。所以,实践领域通常强调纪检监察系统集成、纪法贯通,执纪执法一体运行、整体推进。纪检监察工作的定位和作用有一个逐渐明确的过程。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对纪委工作的定位是监督执纪问责,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提出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任务是“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第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提出“深刻把握纪检监察工作在推进党的自我革命中的职责任务”。

(二)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是纪检监察现象

1.纪检监察工作

纪检监察工作包括纪检监察业务及管理工作的运行,不仅包括各项纪检监察业务,而且包括案件质量考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考核等。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视域下研究的价值目标是推动纪检监察活动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既要研究纪律检查与国家监察各自的运行及规律,也要研究二者之间的贯通机制。要注重研究指导纪检监察活动的纪检监察政策、方针,包括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关于纪检监察工作的论述和党中央、中央纪委重要会议的报告。

2.纪检监察制度

纪检监察制度是纪检监察活动的制度框架和重要依据。要以纪检监察理论为基础,分析、解释纪检监察制度的体系、内容以及制度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制度包括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所有制度,其核心是“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并规范纪检监察权的行使。按照制度所依据规范的不同性质,又可以分为政策制度、党内法规和纪律制度、法律制度、伦理制度等。其中,纪检监察法律制度是有关纪检监察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统称,主要包括纪检监察组织及其内外关系、纪检监察职权及其范围、纪检监察措施及其程序、纪检监察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等。

3.纪检监察文化

纪检监察文化即廉洁文化,是纪检监察活动和制度运行的文化基础。廉洁文化是以廉洁为核心,以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内容的文化,是一体推进“三不”、夯实“不想腐”的基础。廉洁文化来源于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2009年12月,中央纪委、中央宣传部、监察部、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曾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的意见》。2022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廉洁文化建设的意见》。从“廉政文化”到“廉洁文化”,一字之差反映出文化建设已从政治文化领域扩展到全社会各领域。廉洁文化不仅要规范党政机关的领导干部及其家人,而且要规范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所有公职人员及其家人的政治行为、为人处世、经商、生活方式等,形成全社会的“清廉景象”。需要研究廉洁文化的传播、教育,廉洁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廉洁文化建设统筹协调机制。

三、纪检监察学的学科体系

(一)学科及其划分标准

2009年2月25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一级学科设置的四项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形成了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二是一般应有若干可归属的二级学科。三是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或方向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工作。四是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①2021年12月10日《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八条对个别内容稍有调整。一是具有确定的研究对象,已形成相对独立、自成体系的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研究领域和学科内涵与其他一级学科有比较清晰的界限。二是一般应具有多个明确的二级学科。三是已得到学术界的普遍认同。在构成本学科的领域内,有一定数量的学位授予单位已开展了较长时间的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工作,已形成较为系统的课程体系、一定规模的师资队伍及其他培养支撑条件。四是社会对本学科培养的人才有较稳定和一定规模的需求。

结合规定和近年来学科设置新理念,一级学科应当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有专门而稳定的研究对象。研究对象和系统的理论体系是学科发展的基础。一个学科的研究对象和理论价值通常互为因果。如果学科没有专门而稳定的研究对象,就不能产生理论价值。如果学科没有理论价值,也不会有专门而稳定的研究对象。

第二,基于国家治理和社会实践的迫切需要,有重要的理论意义,社会对该学科人才有一定规模的需求。要遵循以社会重大需求为导向,以学科深度交叉为基础,以社会建制完善为保障,以服务学科发展、解决社会问题为宗旨的学科设置标准。②崔育宝、许斌丰、陈伟:《交叉学科门类下一级学科的设置标准探析——兼论设置“知识产权”交叉学科的可行性》,《研究生教育研究》2022年第1期。

第三,形成相对成熟的学科理论体系。知识形态是学科发展的内核,是影响学科建设和发展的关键。一个独立学科应当具有互相联系且有一定排他性的概念范畴体系,概念、话语、范畴体系具备内生发展的驱动力,能够支撑该学科实现知识累积性增长,形成具有标志性的理论成果和学术共同体。学科体制成熟的象征性标志体现为学科内容的划分、学术评价方法与指标、经典性学术著作、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记载学科发展和传承的历史(学术史)等。当然,也不应对“相对独立、自成体系”过分纠结,而是要对学科在理论、知识基础和研究方法上的交叉融合度提出高要求。总之,最重要的是要形成学科体系的基本构架。

第四,要形成一定的学科组织建制。如费孝通所言的专业人员和学会、专业研究机构、培养学科人才的专门场所、图书资料中心、专门的出版机构等。③费孝通:《略谈中国的社会学》,载《费孝通论文化自觉与学科建设》,北京:商务印书馆,2021年, 第432-433页。“学科的发展还需要具备组织形态的支持,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国家和社会在学术资源上的支持,如杂志、项目、经费、编制、人员、招生、资金等方面的支持,需要进入大学教育系统的学科目录,在社科基金项目中单独作为学科列出,有学科发展的阵地和平台,有比较健全的学术组织结构。”④蒋来用:《为何廉政建设缺乏专门学科的支撑?——廉政学发展的历史与未来》,《廉政学研究》(第 一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第48-49页。

(二)纪检监察学是法学门类下的一级学科

我国目前有14个学科门类,主要是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军事学、管理学、艺术学、交叉学科。法学学科门类有法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公安学、中共党史党建、纪检监察学、法律、社会工作、警务、知识产权、国际事务等一级学科,法学门类学科均授予法学学位。纪检监察学归属于法学门类,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第一,纪检监察学归属法学门类有利于推进纪检监察法治化。纪检监察机关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力量。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法治化,形成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实践践行法治,将纪检监察学归属法学门类,符合纪检监察实践的基本规律和职责特点。纪检监察学科纳入法学门类下,有利于提高岗位轮转速度快、数量庞大的纪检监察干部培育水平,促进其提升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把依规依纪依法贯穿工作各方面和全过程。

第二,纪检监察学归属法学门类符合我国高校学科建设实际。目前国家批准备案的纪检监察学相关的学科,大多数都设在法学学科门类,如监察法学、廉政学和党内法规学。纪检监察学强调处理好党纪和国法的关系,强调规范监察权,这和法学、政治学研究取向相类似。纪检监察学归属法学门类有利于融通法学门类下其他一级学科如法学、政治学、马克思主义理论、管理学等的基础理论与研究方法,对未来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有积极作用。

(三)纪检监察学二级学科的设置

学科体系是由学科内部不同层次、相互联系的若干分支学科所构成的有机整体。二级学科是组成一级学科的基本单元。二级学科设置要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针对一级学科的研究对象,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1.设置的基本原则

第一,要考虑面向党和国家重大需求。纪检监察学是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的时代背景下,伴随着深化纪检监察工作的改革应运而生的。建立中国学科、学派,要有自己的学术体系和学科体系。建立纪检监察学就是面向党和国家重大需求的一项创制性的开宗立派的重大举措。王希鹏认为,设立纪检监察学科有利于服务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重大战略部署,有利于标本兼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有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有利于优化我国的学科结构。①王希鹏:《纪检监察学科建设前瞻》,《中国纪检监察报》2022年1月20日,第6版。笔者认为,设置二级学科,应当着眼于有利于丰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体系,有利于探索中国共产党自我革命规律,健全与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有利于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等方面。首先,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需要着重研究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1945年7月4日,毛泽东和黄炎培进行了历史上著名的“窑洞对”。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探索出依靠党的自我革命跳出历史周期率的第二条路径。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最集中的体现就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相关论述。其次,纪检监察学的二级学科要对纪检监察的丰富实践进行理论提炼。纪检监察学应当系统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工作的丰富实践,形成纪检监察的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

第二,要考虑纪检监察学知识体系和学术传统。学科体系不但要求体系内部协调,保证基础稳定,而且要求适度开放,以适应政治、经济与社会需要,能不断调整和发展。同时,二级学科的划分不能太精细、具体。如果规定过于具体,只有实务部门能做,就无法激发、调动学术界、高校创设二级学科的积极性。

首先,设置二级学科要充分考虑到知识体系的自洽。从宏观到具体,纪检监察学包括以下五个层级的知识:一是廉政制度和文化;二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三是纪检监察学的基本原理;四是纪检监察的制度,包括纪检制度和监察法律制度;五是纪检监察制度的运行,包括纪检监察工作的各项业务和具体措施、技术和方法。

其次,设置二级学科要充分考虑到纪检监察研究的学术传统,处理好和其他学科的关系。正如有学者提出的,纪检监察学既要研究“纪”也要研究“法”,涉及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共党史党建、政治学、法学、管理学、公安学等多学科的理论知识和研究方法,单一的工具、方法和力量难以回答和解决,必须注重多重视角、采取多元方法、依靠多方力量,探索多学科融合。通过交叉融合培育学科生长点,促进交叉研究平台建设和交叉学科人才培养,拓宽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的广度和深度。②王冠、任建明:《创建纪检监察学的意义、现状与建议》,《北方论丛》2022年第2期。

要处理好学科研究重点,具有自身独立性的同时处理好和以下学科的关系。

一是纪检监察学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关系。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与纪检监察学相关的内容主要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和思想政治教育两个二级学科。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是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基本经验、基本规律以及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理论成果的学科。思想政治教育是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方法,专门研究人们思想品德形成、发展和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培养人们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是纪检监察学重要的思想理论基础。纪检监察学的研究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研究有着共同的落脚点,那就是如何推进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的中国化。纪检监察学研究的廉洁教育在内容和方法上与思想政治教育有重叠和交叉。

二是纪检监察学和中共党史党建的关系。中共党史党建学科以梳理总结党的历史经验、创建党的建设理论为研究对象。两者的共同点为:(1)都具有很强的政治属性,都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学科。(2)在研究对象和内容上存在交叉。例如,纪检监察学研究的党纪和中共党史党建学研究的党内法规。党内法规学研究党内法规的基本原理、历史沿革、制度体系和实践运行。党内法规按照制定主体分为中央党内法规、部委党内法规、地方党内法规,按照调整对象分为党章、党的组织法规、领导法规、自身建设法规、监督保障法规,按照名称分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定、办法、规则、细则等。①宋功德、张文显:《党内法规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20年,第4-5、28-31页。

党内法规和党的纪律有交叉关系。从联系上看,党内法规体系包括党的纪律,两者是包含关系,而非并列关系。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活动的党内法规,既包括纪律活动,也包括党员权利保障等。党内自身建设法规中有规范党的纪律建设的党内法规,党的监督法规中也有关于党的纪律(侧重党内监督)的党内法规。监督执纪中,党内法规的作用非常重要。《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就通常有“违反有关规定,给予……”的表述,这里的“有关规定”通常要援引其他党内法规或党内规范性文件。

中共党史党建学科和纪检监察学的不同点在于:党内法规从制定主体、文件名称、表述形式、调整事项、审批程序等方面都不同于党的纪律、党的制度、党的规范性文件。中共党史党建学科和纪检监察学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方面存在不同。中共党史党建学科是用历史方法来讲意识形态,注重历史经验总结和史论结合,侧重借鉴政治学的研究成果、研究方法、学术规范。纪检监察学有自己确定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借鉴的知识资源也不限于政治学。

三是纪检监察学与法学的关系。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法律现象包括监察法律现象。2018年以后,法学界针对宪法中的监察条款以及监察法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进行了大量研究。基于中央对纪检监察法治化的要求,纪检监察学与法学产生交集,监察法学就属于法学和纪检监察学的交叉领域。

四是纪检监察学与政治学的关系。政治学和纪检监察学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两者联系方面看,公权力及其监督是两者共同研究的问题。政治学是纪检监察学的理论基础之一,两者相互促进。政治学为纪检监察学提供理论基础和研究方法,纪检监察学通过对监督理论、实践及其规律的研究,丰富和发展政治学。从区别上看,政治学着重公权力的整体活动,监督仅仅是政党和国家权力的决策、执行、监督环节中的一部分。纪检监察学的研究对象则更加专门、具体。

五是纪检监察学与公共管理学的关系。公共管理学和纪检监察学中的纪检监察活动研究是一般和特殊的关系。任何具有明确目标的组织在实现其功能的过程中,都要应用公共管理学原理和方法,纪检监察机关也不例外。纪检监察学借鉴公共管理学的基础理论和研究成果,将公共管理学一般原理应用在纪检监察活动和相关制度设计、运行中。

六是纪检监察学与公安学的关系。公安学以公安警务活动作为研究对象。公安学的二级学科侦查学关于预防和打击犯罪的研究已经形成了系统完备的理论体系,发展出完备的犯罪侦查和技术手段。纪检监察学借鉴、运用公安学关于侦查、审讯的理论、方法和技术,将其和情报线索研判、处置、职务违法犯罪的调查实践相结合。纪检监察学和公安学的区别主要是研究对象和学科特点。公安学主要以一般性的警务活动和普通刑事犯罪的预防、侦查、处置等活动为研究对象。纪检监察学中调查的对象是腐败即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公安学虽然以犯罪学和社会治理学为基本理论,但研究取向更具有应用性和技术性。纪检监察学强调理论和应用并重,研究取向更偏重政治性。

2.设置二级学科的设想

第一,纪检监察原理二级学科。包括以下具体方向:(1)纪检监察学基本概念、范畴、话语。(2)纪检监察制度原理,包括中国特色监督体系、党的领导与纪检监察的关系、纪检和监察的关系、巡视巡察、纪检监察运行规律。(3)权力监督原理、马克思主义监督思想及其中国化、比较监督学。权力监督与制约以及法治理论是纪检监察学的重要基石。(4)纪检监察组织学原理,包括纪检监察机关性质及定位,纪检监察机关设置,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派驻机构、人员的关系。(5)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和监察官制度建设、纪检监察干部培训。

第二,中共纪律学二级学科。包括以下具体方向:(1)纪理学。纪理即党的纪律及其运行的基本原理、基础理论和基本规律。纪理学是关于纪理的理论体系、知识体系和学科体系。①王希鹏:《违纪违法行为认定的理念和方法》,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22年,第4页。纪律严明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独特优势。《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了党的六种纪律: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对党纪体系和制度的研究,关系到党探索长期执政条件下自我革命的有效路径,关系到党内监督的健全与完善,关系到纪检工作的规范化。党纪具有独特的理论背景和实践原理。纪理应研究纪律的结构、逻辑和方法论。(2)党纪的历史发展。这方面和中共党史党建学科有交叉。(3)党纪的体系和制度。(4)党纪的运行,包括党纪的制定、遵守、执行、适用、监督等。

第三,监察法学二级学科。监察法学是以监察法律规范和监察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着重研究宪法中的监察条款、《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解释及适用。其又可分为监察法理、监察法制史、监察实体法、监察程序法、监察国际法、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衔接等方向。

第四,廉政学二级学科。监督是一个由多元主体、多类制度措施、多重作用机制构成的综合系统。监督手段包括批评教育、制度约束、惩戒威慑等多个方面。廉政学研究预防腐败的方法、措施和制度。廉政,不仅仅针对政府而言,而是指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廉政学更着眼于预防、教育和文化养成,包括以下具体方向:(1)腐败和反腐败治理,包括腐败的成因和预防、反腐败与国家治理、反腐败与社会治理、反腐败与基层治理、反腐败国际合作;(2)国内外廉政体系和制度,包括廉政风险、廉政教育、廉政制度比较;(3)廉洁文化建设,包括古今中外廉洁文化研究等。

尾论:探索纪检监察学的学科发展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2018年5月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大学考察时指出:“规模扩张并不意味着质量和效益增长,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是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必由之路。”①习近平:《习近平在北京大学师生座谈会上的讲话》(2018年5月2日),《人民日报》2018年5月 3日,第2版。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也给纪检监察学学科建设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应当摒弃过去在学科、专业建设方面常见的一哄而上、盲目扩张、跑马圈地的痼疾。要结合学校特色和优势学科、专业,在已有学科和研究力量基础上准确定位。在“新法学”视域下,发挥好其他学科专业、纪检监察学各二级学科对一级学科的支撑作用。要稳定招生规模,明确人才培养目标、构建专业课程体系、创新教学方法、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未来应当从科研、教学、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等具体问题入手,循序渐进地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数量。

此外,还应当重视学科、专业建设中的机制创新,特别是探索学校纪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学科、专业建设的体制和机制。理论界对纪检监察这样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规范体系研究不够。高校专业课教师大多没有纪检监察实务工作经历,进入纪检监察专业领域的时间较短、积累不够,学科归属感和阵地意识不强。所以纪检监察教学目前存在理论和实践脱节问题,师资培训工作亟待加强。应当建立常态化的双向挂职交流、干部培训合作、科研合作和能力提升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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