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菲 郝书翠
〔摘要〕在区域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如何基于已有立法体制定位区域协同立法意义重大。区域协同立法作为一种新立法形态,有效践行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其本质是区域发展政策推动的立法活动,包括“内部协同”和“外部协同”两方面。当下区域协同立法主要存在立法主体不清、立法实践混乱以及缺乏精细化实施机制等问题,解决难题的最有效策略是从人大、政府与市场三方主体间的关系出发,探索协同方式并构建保障机制。基本思路是,处理人大与政府关系时坚持人大主导立法,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时探索示范区委托立法,处理政府与市场关系时重视市场导向作用。具体操作中,一方面要从利益平衡出发,确立协同立法的利益导向原则;另一方面要立足立法准备、正式立法和立法完善过程,构建信息共享、利益补偿、法规清理及司法助推等保障实施机制。
〔关键词〕区域一体化,治理现代化,区域协同立法,立法机制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獻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22)03-0115-07
〔收稿日期〕2022-02-05
〔基金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智慧社会司法治理的挑战及其应对”(21DFXJ01),负责人宋菲。
〔作者简介〕宋 菲(1987-),女,山东菏泽人,聊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学理论。
郝书翠(1975-),女,山东济宁人,山东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马克思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哲学。
区域协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