巫坚,黎增强,代文道,赵建,周亚萍,权国林,赵乾皓,马雁兵,成建定
1.中山大学中山医学院法医学系 广东省法医学转化医学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广东 广州 510000;2.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广东 广州 510140;3.广州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 法医病理学公安部重点实验室,广东 广州 510442;4.广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广东 广州 510235;5.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广东 广州 510220
判断水中尸体是否为生前溺水一直是法医病理学实践中的难题[1]。溺死尸体会出现口鼻部蕈样泡沫、气管腔内异物(如泥沙等)、水性肺气肿、胃及十二指肠内溺液与异物等尸体征象。周勇等[2]通过对42例溺死者的尸体检验发现,蕈样泡沫、气管腔内异物、胃及十二指肠内溺液的检出率分别为38.10%、26.19%和19.05%,检出率并不高,而且口鼻部蕈样泡沫也可出现在有机磷农药中毒、电击甚至颅脑损伤尸体中。姜涛[3]曾报道1例颅内出血猝死尸体出现蕈样泡沫的案例;水中泥沙亦可在人体死后经由口鼻腔进入气管及消化道,曾有案例报道[4]死后入水者呼吸道内检出大量污泥水草,故上述征象缺乏特异性。目前通过多种方法检测器官所含硅藻的种类和数量可以辅助诊断溺死。苏会芳等[5]采用微波消解与扫描电子显微镜联用法检验溺死尸体肺、肝、肾、骨髓组织硅藻,检出率分别达100%、94.3%、92.9%和82.9%;赵建等[6]通过分析肺和溺液中硅藻的比值(CL/CD)找到了诊断溺死的较好指标。然而,硅藻检验方法成本高、对技术人员要求高、检验时间长[7],实际检案工作中亟须更具实效性的诊断溺死的简便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