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伴游泳引发巨额索赔

2022-06-24 17:31杨学友
检察风云 2022年12期
关键词:游泳水库责任

杨学友

自甘风险自担责

本案四名未成年学生结伴游泳,提议游泳的人就是受害人,其他三名同学对受害人的溺水身亡并无过错。

某日傍晚,四名未成年初中生放学离校后结伴游泳,一名学生因不会游泳,下水后溺水身亡。该案经某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最终确认:其他三名同学、学校与水域管理人均无责任,受害人自甘风险,自担其责。

闫博荣生前与王逸欣、邵彪、赵海俊系某镇初三学生。四名学生均系未成年人。2020年7月16日,闫博荣、赵海俊、王逸欣按学校通知返校填报志愿,结束后三人与邵彪离校一起玩耍。天气热,当日18时许,四人前往水库游泳,因水库水位较深,加之闫博荣不谙水性,导致其溺水死亡。

根据公安机关对赵海俊、邵彪、王逸欣所作的笔录,邵彪称“当时闫博荣说要去游泳,我们就问他会不会游泳,他说他会,我们就同意了”。

综合三未成年人对于事发当时的回忆陈述,可以确认闫博荣是游泳的提议者,其系自行下水不慎游至深水处导致溺水。

事后查明,水库的主管单位为某市水务局,在该水库设有水库管理所。水务局在水库入口、大坝顶部等处设置了“库镇水深,危险!严禁戏水、游泳、垂钓、网箱养鱼,违者后果自负”“禁止游泳”等警示牌。水库管理所还于2019年4月10日在大坝醒目位置张贴了“关于禁止在水库库镇从事相关活动的公告”,公告载明“严禁在库镇内游泳、戏水,违者后果自负”。

某镇初中为了确保学生汛期的人身安全,每年均会多次利用班会、校园文化宣传、家长交流群、学生QQ群等方式对学生进行防洪、防汛、防溺水的相关教育,并向学生家长发放《关于防洪、防汛、防溺水的告家长书》。为了确保中考期间考生的安全,某镇初中组织考生签订了安全责任书,该责任书载明了考生考试结束后,不得下河游泳等内容,闫博荣亦在上述责任书的学生签字处署名。根据闫博荣多名同班同学书写的《中考志愿填写交流会》,均能反映事故当天填报志愿时学校老师进行了防溺水的安全教育。

另查明,死者闫博荣在中国人寿某分公司处购买过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已支付给闫博荣的父母。某镇教育局在中国人保公司投有校方责任保险及其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双方签订的《校方责任保险合同》中载明:“校方责任保险(主险):每生每年赔偿最高限额人民币伍拾万元整;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每生每年赔偿最高限额贰拾万元整。”

“儿子溺水身亡是与其他三名同学一起游泳所至,三名同学明知闫博荣不会游泳,却未能有效阻拦,存在明显过错;水库管理人明知水库水深、危险性大,却也没能有效阻止未成年学生进入,存在一定的过错;学校虽然进行了一定的安全教育,但从教育效果与安全措施上看,远远未达到有效防止事故的发生,亦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想到这儿,闫博荣的父亲闫中祥、母亲张玉梅遂以其他三名未成年学生及家长、某市水务局、某镇初中、中国人保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本案闫博荣溺水死亡赔偿金为774238元(死亡赔偿金688080元,丧葬费39158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17000元);2.判令被告某镇初中承担前述赔偿金的10%;3.判令被告某市水务局承担赔偿金的20%;4.判令三学生家长承担赔偿金的30%;5.判令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在镇中学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死者闫博荣虽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溺亡时系已满16周岁的初中学生,其年龄、智力状况及认知能力应能够意识并预见前往未设有安全防护和救援措施的水库游泳存在溺水风险。死者闫博荣忽视涉案水库周边设置的安全警示标志,与同行人邵彪、王逸欣、赵海俊进入水库游泳致溺水身亡,自己具有主要责任。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政府、社会、学校和监护人等都有相应的责任,但保护责任并不等同于监护责任,其中监护责任是第一位的,也是保护未成年人最直接、最具体、最有效的。原告闫中祥、张玉梅作为死者闫博荣的监护人,对其承担抚养、教育、保护和管理的法定义务,其二人对闫博荣监护不力,对闫博荣的溺亡存在过错,故闫博荣本人及闫中祥、张玉梅对事故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

同时,四人同去游泳,相互之间应负有安全提示和照顾义务,邵彪、王逸欣、赵海俊对死者闫博荣的危险行为有一定的提醒及制止义务。基于此种义务,邵彪、王逸欣、赵海俊虽在闫博荣溺水后,即进行了施救行为并到村委求助,但三人仍然要对闫博荣溺亡的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邵彪、王逸欣、赵海俊均系未成年人,其应承担的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法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三名学生家长各承担10%的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死者闫博荣溺亡时并非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同时某镇初中已尽到对学生教育、管理的職责,故对闫博荣溺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某镇初中对闫博荣溺亡不承担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保公司在某镇初中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不予支持。

某镇水务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在该大坝顶部、水库醒目位置设立禁止游泳等警示标志及公告,已履行了基本的监管职责,对闫博荣溺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确认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合计774238元后,遂判决:三名学生的监护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各赔偿原告闫中祥、张玉梅经济损失77423.80元。

三名学生家长均不服,提出上诉,理由为:受害人闫博荣在下水游泳之前,一同前往的邵彪、王逸欣、赵海俊已明确告诉他,不会就不要下水,闫博荣明知自己不会游泳也跟着下水,才会溺水身亡。在邵彪、王逸欣、赵海俊发现闫博荣溺水时,已尽到及时救助的义务,只因年龄和能力的客观原因,无力将其救回,不应承担如此重的赔偿责任,邵彪、王逸欣、赵海俊并无过错。一审认定上诉人各承担10%的赔款责任无法理依据。综上,闫博荣溺水身亡主要是其自己导致,按当时的客观事实来说,上诉人子女都在水里游泳,对闫博荣下水第一时间是不知情的,同时下水之前对闫博荣提醒过让其不要下水游泳,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邵彪、王逸欣、赵海俊与闫博荣相约游泳,没有证据证明其相互之间存在诱导、组织或强迫的情形,由于四人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互之间没有法定的照顾和保护义务。且闫博荣在发生溺水危险时,邵彪、王逸欣、赵海俊积极呼救,并得到附近村民的报警和救助,做出了与其年龄相适应的救助行为,因此不应认定邵彪、王逸欣、赵海俊对闫博荣的溺亡具有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故上诉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据此,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15日作出终审判决如下:撤销某镇人民法院原审民事判决;驳回闫中祥、张玉梅的全部诉讼请求。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本案四名未成年学生结伴游泳,并无组织者,提出游泳的人就是受害人闫博荣,其他三名同学对闫博荣的溺水身亡并无过错,更谈不上法律规定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二审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过错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体现了公平原则。

猜你喜欢
游泳水库责任
使命在心 责任在肩
出山店水库
白沙水库
每个人都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
听说你要去游泳 “妆”一下吧!
胖胖一家和瘦瘦一家
出山店水库
游泳时小腿抽筋了
期望嘱托责任
忠诚 责任 关爱 奉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