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桃树落果引发药害索赔官司

2022-06-24 17:31蓝晓宇
检察风云 2022年12期
关键词:江某怀化市黄桃

蓝晓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特殊的产品质量纠纷案,广东一企业因同意客户将其生产的适用于黄瓜的某农药与其他农药混用,导致客户的黄桃树发生药害,被法院判赔100万余元。

人如果吃错药,不但不能治病,反而可能致病,甚至会有生命危险,对于植物施药而言,也是如此。

湖南省怀化市中方县因盛产黄桃、李子、金秋梨,有着“中国南方葡萄沟”的美誉,当地许多村民就通过种植黄桃实现了脱贫致富。然而,正所谓“天有不测风云”,黄桃的种植并非总是一帆风顺。2018年上半年,当地黄桃种植大户江某苦心经营的220亩黄桃基地,因误用农药造成大量落果,当年减产七成多。

江某种植的“锦绣黄桃基地”位于中方县某村。黄桃通常在3年树龄时就会正常结果。2018年,锦绣黄桃基地黄桃的树龄为4年,正常来说当年应有一个好的收成。黄桃美味可口,自然会引来各种病虫灾害,对种植户而言,每年都要不停对黄桃树施药加以防护。虽说病虫害是黄桃的天敌,然而耐人寻味的是,2018年造成江某种植的黄桃大量减产的原因不是病虫害,而是为防治病虫害而喷洒的农药使用不当。

当年4月7日,江某向当地经销商怀化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科公司”)购买铜道(又名“松脂酸铜”)、立佳欣、细歌、高钾海藻精、应天丰等多种农药配在一起用于基地黄桃施药。5月10日,江某购买上述农药进行了第二次施药。

相关证据显示,铜道的生产企业是广东某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物公司”),农科公司系生物公司在怀化、湘西地区的经销商。但铜道毕竟不能包治百病,江某黄桃树施用铜道及其他农药的混合体后,立即出现了“水土不服”。

施药后没多久,江某就发现被施药的黄桃树产生药害斑点并伴有大量落果。药害发生后,江某向中方县农业局报案。6月20日,受中方县农业局邀请,怀化市农委法规科组织经作、植保等单位专家到江某黄桃基地鉴定,出具了《关于中方县某村黄桃农业事故的鉴定报告》(以下简称“鉴定报告”),认定可以判定造成黃桃大量落果的主要原因是铜道使用不当。

7月18日,怀化市农委相关专家进行现场测产,确定原告种植的黄桃经药害后亩产339.57公斤(缩值后结果),商品果率为65.7%。中方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2018年黄桃市场价格为7元/公斤。

据查,案涉铜道药瓶上标签内容列明该农药适用作物为黄瓜,防治对象为细菌性角斑病。因此,在销售过程中,销售方均与生物公司就铜道能否在桃树上使用、能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以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微信沟通,得到答复是铜道可与杀虫剂、叶面肥(海藻精属于叶面肥)等混用。

由于生物公司作为农药生产企业提供了农药,农科公司作为经销商提供了与其他农药混用的施药配方,故在发生药害事件后,江某随即向生物公司、农科公司等通报情况,农科公司使用碧护调节剂抢救,但仍未能避免损失发生。

本案黄桃落果纠纷,属于农药指示或警示缺陷的产品责任纠纷

原本长势喜人的黄桃,用完杀虫农药后竟然出现斑点、大量落果的情况。事发后,心痛的江某一纸诉状将生物公司、农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业务混同的另两个关联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上述被告共同赔偿其黄桃减产损失226.9万余元,并向其支付资金占用费。

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怀化市农业农村局、怀化市统计局组织相关专家对原告黄桃基地2020年黄桃测产:亩产量为1569.9公斤。

中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生物公司赔偿原告江某经济损失106.69万余元,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生物公司不服,于2021年5月7日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生物公司上诉理由是:首先,江某两次施药的配方并不相同,且一审未能排除药害系由其他农药引发的可能。其次,案涉鉴定报告属于专家意见,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范围,且鉴定报告在认可铜道单独使用不会造成落果的前提下,将农药混用导致落果归咎于铜道使用不当不符合实际。再次,一审法院判决生物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是产品存在缺陷,但生物公司生产的铜道本身并不存在缺陷,一审认定适用法律错误。

江某辩称:全国范围内没有对黄桃药害进行鉴定的机构,而本案有农业部门的鉴定,应予采信;农业专家指出铜道一般不用于黄桃,生物公司并无相关依据证明铜道可以超范围适用。

农科公司辩称:案涉损害并非其作为销售方的销售原因造成,其销售的是合格产品,对于铜道的超范围使用,也是征得了厂家的同意,其没有过错。

二审法院查明,江某两次购买的农药及施药的配方并不相同,但两次购买的农药及施药配方中均含有铜道。且销售方工作人员均与生物公司区域销售经理就铜道能否在桃树上使用及能否与其他农药混用进行了微信沟通,被告知铜道可与杀虫剂、叶面肥等混用,铜道兑水量为500―750倍等。后销售方按该咨询意见拿出施药配方,经生物公司区域经理同意后,由江某按该配方对黄桃交替进行施药。

二审法院关于本案是否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有以下认定:产品缺陷一般分为产品设计缺陷、生产缺陷、指示或警示缺陷。根据查明的事实,生物公司工作人员在销售方向其咨询铜道能否在桃树上使用、能不能与其他农药混用以及施药配方等问题时,存在擅自改变产品适用范围的问题,并导致本案纠纷发生,此属于指示或警示缺陷,应当归属于产品缺陷范围,故本案应予认定为产品责任纠纷。

关于案涉黄桃损害是否系铜道使用不当造成的问题。首先,生物公司生产的铜道的标识使用范围为适用于黄瓜,生物公司却超范围指示经销商及江某用于黄桃,且其对超范围使用该农药产品的安全性保障并无足够证据证实,对于损害发生存在指示或警示缺陷及过错;其次,鉴定报告确认案涉黄桃产生药害的主要原因为铜道使用不当,该鉴定报告虽非法定鉴定机构作出,但系由怀化市原农委(现改制为“农业农村局”)组织具备资质的专家出具的意见,属于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书,怀化市农业农村局之后亦出具了证明予以证实,参加鉴定的部分专家也出庭作证,故该鉴定报告符合证据形式要求。因此,在全国范围内尚无相关专业鉴定机构的情况下,一审法院采信该鉴定报告并不违反相关规定;最后,案涉农药销售方农科公司等对案涉黄桃药害发生的后续果树进行了维护,亦可印证江某购买生物公司生产的铜道并按照其指示的施药配方进行了施药且导致黄桃产生药害的事实。故从现有证据已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可以证实江某的黄桃产生药害、大量落果与其按照生物公司指示的配方施药间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案涉黄桃损失的认定。案涉测产报告有黄桃产量、价格等证据印证,可以证实案涉黄桃药害发生当年度的黄桃正常亩产量、实际亩产量和黄桃市场价格等数据,故一审判决据此计算案涉黄桃药害损失符合本案实际。

2021年12月29日,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本案二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黄灵  yeshzhwu@foxmail.com

关于本案的性质。产品责任也称为产品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有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危险的,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本案江某购买涉案农药产品铜道时,生物公司擅自改变产品的适用范围,违反了农业农村部农药审批的适用规定,增加了混合农药发生药害的风险,使产品变成缺陷产品,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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