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分析

2022-06-27 13:48王行
中国民商 2022年5期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核算

王行

摘 要:近些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到了新常态阶段,企业投资、扩张方式也越来越多,其中股权投资正朝着多元化方向发展,比如有取得控制权的股权投资,有虽未取得控制权但对企业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还有取得后仅为获得投资收益的股权投资。对于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一般采用权益法或成本法,更准确的反映出投资方在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中享有的份额。基于此,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问题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会计核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为了激发经济活力,我国很多企业都开始了股份制改革,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设立,以及《公司法》、《证券法》的出台与完善,标志着我国股权资本市场正不断形成与完善。目前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正深入推进,越来越多中小型企业涌入市场,其发展经营规模进一步扩大,部分企业为了提升竞争力,扩大业务规模,在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之后,会进行兼并或参股同行业其他企业,打通上下游的交易壁垒,从而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了让股权投资效益更加清晰、明确,让管理层、投资方准确把握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状况,及时准确地计量股权投资十分有必要。就现行的企业会计准确来看,成本法、效益法、公允价值法等方式,在股权投资核算中得到了广泛应用,要考虑到不同的股权投资类型,采用针对性的核算手段。因此,本文对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进行了分析。

一、权益法概述

会计准则中没有针对权益法作出明确的阐释,然而从对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第33号合并财务表中的股权投资会计处理规定的分析可知,权益法指的就是股权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之后,根据被投资净资产的变动情况调整投资方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会计处理方法。换言之,就是利用投资收益、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如实反映出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变动情况以及收益状况。

(一)权益法的适用范围

为了规范各行业的发展,国家对会计准则进行了不断调整与修订,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权益法的适用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其适用的股权投资类型为合营企业投资与联营企业投资。其中合营企业投资指的就是在合同和协议的约定下,参与投资的主体单位对被投资单位的经营管理,有着共同控制权,对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享有权力的股权投资,想要顺利开展经营活动,必须要得到所有投资方的认可。联营企业投资指的就是投資方对被投资单位经营决策具有重大影响的股权投资,在这种投资方式下,投资方可以参与大被投资方的经营决策中,但是不具备完全控制的权力,可以派出董事协助进行经营决策,制定战略发展计划等。

(二)权益法的核算方法

1.初始确认

从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来看,如果企业同时取得了合营企业股权投资和联营企业股权投资,则需要以初始投入成本为主要参考依据来确定长期股权投资,如果投资的初始成本比公允价值份额小,那么视为从被投资方取得利得,根据投资方现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将其差额计入到营业外收入中;如果初始成本高出公允价值份额,那么视为对被投资方确认资产付出的对价,无需进行特殊调整。

2.后续计量

在利用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时,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和净资产发生变化,投资方在了解了实际情况之后,可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而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变动不是由净利润变动引起,而是受到了其他因素的影响,那么投资方同样也可按照其享有的份额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确认其他综合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的净资产是由股权变动引起,投资方除了要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外,还有必要调整资本公积。

二、权益法存在的理论缺陷

(一)会计数据不符合计量属性要求

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下,在应用权益法核算的过程中,投资单位需要将初始投资成本和被投资单位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值份额进行比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较小,那么就需要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予以调整,通过这种方式核算得出的数据并不具有历史成本属性。除此之外,在应用权益法时,其初始计量要求在投资日将投资成本与享有的被投资方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进行比较,但是并未考虑到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方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情况

(二)记账方法缺乏事实依据

在利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时,只要投资方的净利润、综合收益等发生了变化,所有者权益也会相应的进行变动,此时投资方要以持股比例为主,适当的增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收益、资本公积以及其他综合收益。利用这种记账方法确定的利润与资产太过于理想,往往容易受到现实因素的影响,比如在《公司法》的相关要求下,企业需要计提盈余公积金,不断扩大发展规模,因此想要实现资产和利润的100%分配,基本不可能实现。从长远角度来看,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会给投资方一定的现金股利,但是并非全部。

(三)不符合会计科目的规定

从权益法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可按照现有的净损益借或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这涉及到会计中的资产与收入确认科目。从定义来看,资产是企业拥有的,能够为其带来直观经济收益的资源。在联合控制的情况下,投资方可以决定合营企业与联营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该部分效益的所有权归投资单位,可通过转让的形式将所有权进行变现,这和会计科目中的相关规定高度契合。但是在应用权益法的过程中,其确认的投资收益并不包括资产和收入,仅限于企业当前拥有的待实现收益,在企业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再生产的过程中,必须要保留部分利润和现金流,因此想要对其净损益按照100%进行分配,在实务中基本不可能实现。

三、权益法存在的实务应用问题

(一)过于强调20%-50%的表决权比率

很多国家的会计准则相对来说比较完善,以美国为例,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第18号意见书中就明确表明,20%-50%的投标表决权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但是缺乏必要的控制能力。就我国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来看,很多公司对另外一个公司的表决权并没有达到50%,却享有控制权。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只要一个公司享有控制另一个公司的权力,那么合并就是比较良好的手段。比如企业之间通过协议可以限制企业在没有另一企业许可的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能力,这种合同性质的控制权可以在长期购销合同、债务契约中看到。但是在对外发布财务报告时,如果其所有权在50%以下,对于有实际控制能力的企业而言,就可否认存在控制权。

(二)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可能缺少现金流

被投资企业即便获得了一定利润,大多数情况下也难以在当年进行合理分配,在年末进行财务核算、会计核算时,所确认的投资收益和实际现金流收入之间有着较大差异。如果被投资企业的现金流长期无法匹配,或是现金股利分配不科学、不合理,就会对其后续经营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还有破产的可能。当企业确认的投资收益和现金流存在着较大出入时,就会出现企业报表中收益非常高,但是现金流严重不足的情况,如果需要进行业务扩张,或是合并收购,由于缺少必要的资金,就会让相应决策无法落实到位。投资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得到的利润,从本质上来说是并没有实现的利润,真正的利润是在收到现金股利之后才得以实现。如果采用权益法进行计算,会出现利润重复计算、待实现利润无法销毁等情况,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严重不足。

(三)应用与否有着较大的主观判断性

现行的会计准则中并未根据权益法下的重大判断提出明确的方法,只列举了部分情况下需要考虑的因素,比如在投资方和被投资单位当期可以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认股权证等。但是从本质上来看,这些因素并非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会计准则以及法律法规中,没有在实务中对重大影响判断提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只为会计人员开展工作提供了必要引导,在制定决策时,會受到外界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干扰到正常判断。

(四)存在较大的盈余管理空间

一般来说企业想要确认投资收益,需要以财务报表、会计凭证等作为重要参考依据,但是在利用权益法时就无需考虑这一点,能够直接将被投资方实现的净损益作为基础,对投资账面利润进行调整即可。这种核算方式的可靠性有待商榷,而且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盈余管理空间。比如在外部经济环境不景气,企业内部管理不善的情况下,业绩一落千丈,面临着较大亏损,企业为了获取投资,可以利用股权交易的手段,将原本可以利用其它方式进行核算的投资转变为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可以将这部分业绩纳入到财务报表之中,利用表面上的经营利润来代替实际亏损,掩盖其盈利能力。

四、原因分析及改进建议

权益法在应用过程中之所以出现上述问题,从本质上来看是因为权益法的会计处理方式更接近于反映企业所有的资源,在对单个会计主体进行核算时的缺陷十分明显,只具有节省部分子公司的报表编制成本的作用,其他方面问题较为突出,比如不符合会计基本准则、会将单体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进行混淆等。为此,可从这几个方面进行改进:(1)取消权益法在单体财务报表中的应用。权益法在联营企业投资、合营企业投资中的应用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很容易出现报表混淆的问题。可以利用成本法来代替权益法,使股权投资收益计量更加统一,简化股权投资日常核算流程,采用更高效、更科学的核算方式,确保和资产定义相符,也更有助于确定计量属性。如此一来,企业管理层在制定战略决策时将会有更科学的参考依据,以免出现利润超额分配的情况。(2)扩大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范围。利用单体财务报表对联营企业投资与合营企业投资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之后,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信息并不全面,因此可以扩大报表的编制范围,将联营企业、合营企业都纳入到报表反应的内容中。此外,要尽可能细化报表内容,如实展现出收入、负债、成本、费用等数据,将权益法作为一种合并报表的编制手段,努力做到和国际会计准则接轨。(3)理论层面的改进。权益法是投资单位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享有的联营企业与合营企业份额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虽然具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是并不适用于长期的股权投资核算。为此,在对个别财务报表进行核算时,可以废除权益法,并利用成本法开展相关工作,消除联营企业、合营企业、子公司等概念,简化核算流程,让成本法和权益法更好的进行转化和匹配。(4)对于大型企业、上市公司而言,要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制度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安排业务能力强的审计人员,开展全过程监督管控,包括公司名下的资产、业务活动、资金动向、用途等;对于信息披露不到位、不完整的企业,监管部门应予以严厉处罚,起到警示作用,营造良好的行业秩序。证券市场、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引导作用,不能将利润和报表数据当做判断公司经营状况的唯一标准,要考虑到多方面因素,包括客户满意度、产品质量、市场影响力等。(5)准确掌握权益法、成本法、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内容,以健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作为重要保障,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力求数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此外,还可限制权益法的适用范围,或是建立数学模型,通过交互分配,避免利润的重复计算。最后,还可将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单独列出来,在限制其用途的同时,保证信息充分披露,从而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五、结语

总而言之,新会计准则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发生了较大变化,这也从侧面体现了我国会计准则正在不断完善,并逐渐向国际接轨。但就实际情况来看,权益法在应用中还存在着多方面问题,要深入进行考虑,制定针对性的解决对策,将权益法作为一种合并报表的编制方法,缩小应用范围,使其能够满足会计基本准则的相关规定,并加强财务信息、股权投资信息的披露,使信息更加透明。在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的背景下,权益法应用中的问题会相继得到解决,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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