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经济研究

2022-06-27 13:48李建伟
中国民商 2022年5期
关键词:经济分析工伤保险

李建伟

摘 要:近年来我国工伤事故频繁发生,工伤保险在减轻企业和个人因此造成的经济压力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就实际情况来看,工伤保险也存在着效果不理想的情况,很多员工即便参加了工伤保险,发生事故时也没有按照相应的流程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心理上更倾向于私下解决。这和工伤保险的设立目标相违背,也不利于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同保险公司出台的工伤保险补偿模式存在一定差异,也会因为地区、政策等因素的影响,在适用范围和条件方面有较大的区别,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基于此,本文对工伤保险补偿模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经济分析

工伤保险是员工遭遇工伤之后的一种救济方式,能够缓解企业与员工个人的经济压力。我国在成立工伤保险制度之前,雇员在受伤之后想要寻找救济途径,唯一的方式就是对雇主提起侵权诉讼,主要是因为当时的“过错责任原则”应用非常普遍,只需要雇员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雇主有过错即可。但是通常情况下雇主和雇员的社会地位相差比较大,想要列举出雇主的错误难度非常大。而且在当时的法律体系中,雇主享有以下几种抗辩理由:首先是同事抗辩,如果雇员受伤是由同事引起,那么雇主可摆脱责任;其次是假定风险抗辩,即现场工作环境本身就十分危险,雇员自身也知道,但是依然愿意参加工作,如果发生受伤,那么雇主无需承担责任;最后是有过失抗辩风险,如果雇员本可以采取相应的手段来避免伤害,但是并没有这么做而导致受伤,那么雇主没有责任。由于这三种抗辩理由都非常具有说服力,雇员在诉讼时往往会以失败告终。对于少部分敢于对雇主提起诉讼的雇员,即便起诉成功,也很少再有雇主愿意雇用。为了更好的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世界各国都采用了工伤保险制度,但是在补偿模式上有着一定差异。

一、工伤保险补偿模式分析

(一)排他性模式

排他性模式指的就是,雇主在参加了工伤保险的基础上发生了工伤事故,所有的经济补偿都由保险机构来承担。在传统模式下,雇员主要通过起诉雇主来获取经济方面的救济,相对来说排他性模式遵循了以人为本的主要原则,能够为雇员提供全方位的保障,即便雇主没有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雇员仍然可以向保险机构提交相关申请,以保证雇员的合法权益,相关机构会行使自身权力,向雇主主张赔偿费用。从本质上来看,排他性模式和工伤保险制度的设计理念有着高度的一致性,在发生工伤之后,不追究雇员或雇主任何一方的责任,以工伤保险机构为核心来展开经济补偿。在使用排他性的工伤保险补偿模式时,雇主无需担心被雇员起诉;对于雇员而言,传统的起诉雇主来获取救济的方式,会耗费大量时间、精力与金钱,成本非常高,而且不一定能够取得理想效果。在这种模式的应用下,雇员能够得到及时救济,而且没有起诉那般复杂的程序,各方面成本都比较低。一方面可以全面提升雇主的安全意识,主动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另一方面,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工伤保险补偿的覆盖范围也更大,同时也可作为一种强有力的救济保障。但是排他性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雇员能够得到的补偿金额是有限的,如果雇员受伤比较严重,依然会为其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无法从根本上保证其合法利益。

(二)选择模式

选择模式给予了雇员更高的自由度,在发生工伤事件之后,雇员可以根据自身意愿来选择民事侵权赔偿或工伤保险补偿,唯一的不足是只能“二选一”,而不是“双选”。和排他性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相比,选择模式有一定的“不合理”之处,主要是因为无法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制度优势,而且还不能规避民事侵权赔偿劣势。本身雇员就是受害者,选择模式不仅无法彻底解决问题,反而会加大雇员的心理负担,让其成为问题的承担者。对于大部分雇员而言,尤其是建筑行业的农民工群体,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没有任何诉讼经验,文化素质有待提升。当和雇主出现经济方面的纠纷,想要保障合法权益时,往往要花费巨额的律师费用,并且反复进行权衡对比,整体流程十分复杂。从本质上来看,选择模式并不符合当前时代下工伤保险的发展方向,当雇员在工作中受伤时,如果选择了民事侵权途径来保护其合法权益,雇主仍然有被起诉的可能,一旦起诉成功,将会对其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而如果雇员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雇主除了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之外,还应该承担工伤保险的成本,对于雇主而言十分不利,会严重打击其参与到工伤保险的热情,不利于工伤保险价值的最大化发挥。选择模式一方面会对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产生不利,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的补偿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选择模式曾经在欧洲各国得到广泛应用,但是由于其缺陷比较明显,目前已经停止应用。

(三)补充模式

在发生了工伤事故以及意外情况之后,如果使用补充模式,会优先予以员工经济方面的赔偿,在缓解其经济压力的同时,有助于维持其基本生活,弥补因为停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随后,雇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获取进一步的经济赔偿。这种模式避免了单一起诉的弊端,能够在第一时间考虑到伤员的具体情况,真正做到了从雇员的角度出发来思考问题,并以满足其实际需求作为重要标准,正是因为其人性化的特点,补充模式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广泛应用。一方面可以让员工从工伤保险中获益,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能够获得民事侵权诉讼的赔偿。补充模式可以让雇主更加明确自身的责任,就算还没有获得诉讼赔偿,也可向工伤保险机构提出申请,使经济补偿的来源更加稳定,有助于保障雇员的合法权益。如果引起工伤的主要责任在雇主,那么雇主需要承担更多的赔偿,这也有助于树立起责任意识,在工作中给予雇员多方面的保护,或是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减少伤亡事故的发生。

(四)双重性补偿模式

从补充模式的名称不难看出,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權赔偿并不是同时发生,而是相互作为补充,而且需要额外扣除另一方的补偿,但是双重性补偿模式则不用扣除。这种模式缺乏必要的平衡性,更倾向于雇员;补充模式一方面会增加雇主的责任,另一方面工伤保险的作用也得不到充分发挥。从这个角度来看,双重性补偿模式和保险行业的不可获益原则相违背,也正是因为如此,该模式目前并未得到广泛应用。

从对这四种工伤保险补偿模式的经济研究可以看出,虽然选择模式看起来更尊重雇员的自主选择权力,但是这种“选择的自由”并不可靠,对于绝大部分没有过诉讼经验、缺乏专业法律知识的雇员而言,根本无法依靠自己的判断来决定哪一种救济方式能够更全面的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本质上来看,选择模式、排他模式都只能为雇员提供一种获得救济的方式。在单一救济方式的应用下,会增加雇员的损失,减轻雇主责任,影响了两者之间的平衡,无法从源头上降低工伤事故率,因此无论是选择模式还是排他性模式,目前都不应该是工伤补偿的有效模式。

作为对比,补充模式和双重模式能够让雇员从两条渠道都获取一定的救济补偿,前者为补充适用,后者则是重叠适用。但是双重模式的应用,会出现“过度保护”的情况,一方面会导致雇员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会增加雇主成本,无法充分调动雇主参与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因此这种方式的应用并不普遍。而补充模式不仅可以让受伤的雇员充分享受到救济补偿,同时还可让雇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从源头上控制事故发生。

二、工伤保险补偿模式适用的经济分析

(一)工伤保险补偿金额不够充足

雇员不仅要获得工伤保险的补偿,同时还应具备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力。《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群体不具备工伤认定资格。如果企业中的以上雇员不幸遭遇事故,只能选择民事侵权赔偿模式。工伤保险补偿和民事侵权赔偿并非独立的,而是相互作为补充,都是以保障雇员合法权益为主要出发点的,无论是在支付时间、赔偿金额计算标准还是补偿内容来看,存在一定差异。具体情况如表1所示。

在对表1经过分析之后可以得知:一是两者在补偿内容上有所不同。工伤保险1-6级伤残职工享受伤残津贴;民事侵权赔偿在精神损害抚慰费上则会予以雇员一定救济。二是从补偿金额计算的基數来看,两者也有一定偏差。三是发放的标准不完全相同。比如在残疾赔偿金方面,一级伤残工伤保险补偿27个月,民事侵权赔偿则是按二十年计算一级伤残按100%计算。四是年龄因素对二者的影响不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领取城镇职工养老金的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补偿;民事侵权赔偿资格则没有年龄的限制,但在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时,六十周岁以上的雇工不同的年龄赔偿的标准不同。

可见,工伤保险赔偿不能覆盖所有员工,不能对遭受事故的所有雇员在生活上给予经济补偿,不能在精神损害方面给予抚慰,不能对部分雇员给予充分的经济补偿。

(二)工伤事故法律服务费因素

即便在民事侵权赔偿中,律师是中立立场,但是依然也会为了自身利益考虑。无论是通过哪种方式来申请工伤赔偿,都要尽可能避免对律师造成影响,工伤赔偿的金额往往会影响到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的质量。如果工伤事故比较严重,或是经济纠纷过于复杂,那么雇员对律师的依赖性也就越高。如果律师没有为雇员提供足够的法律服务,也可以从侧面看出法律服务费用比较高,可能已经超出了雇员能够承受的最大范围。从这个方面来看,想要通过降低工伤事故赔偿金额对律师的服务费进行约束,往往是不可行的,最终的受害者依然是职工。

(三)补充模式能够降低工伤事故率

补充模式无论是对雇员还是对雇主都是比较有利的,能够尽可能的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雇员可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的补偿,并且以民事侵权赔偿作为补充;另一方面,雇主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也可得到提升,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从我国法律的角度来看,想要对工伤进行认定,就必须要保证雇员和雇主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系,且以劳动合同作为重要参考依据。而且工伤判定并非当场完成,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认证过程中要向多个部门提交材料,包括劳动仲裁机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法院等,在外界因素的干扰下,雇员工伤认定的结果也可能会受到一定影响。有了工伤保险补偿机制的保障,除了工伤保险机构要提出补偿之外,雇主同样也要支付赔偿金。此外,在获取赔偿期间,雇员也有可能面临不确定性,比如申请工伤保险补偿之后的解雇风险成本;如果是通过民事侵权诉讼来获取赔偿,还需要支付一定的律师费用。对于基层岗位的雇员而言,由于文化水平不高,而且发生工伤事故之后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影响,这也是其赔偿金额不确定的主要原因之一。从大量的实际案例来看,侵权损害并不能够获得全额赔偿,赔偿不足的现象十分普遍。补充模式的应用,能够在为雇员提供较高补偿金的同时,减少道德风险,无论是从心理还是从身体的角度来看,都是有助于其快速从伤病中恢复的。

三、结语

总而言之,工伤保险补偿能够为受伤的雇员提供必要的经济支持,维持基本生活。从对工伤保险补偿的模式分析可以看出,四种模式尤其各自的优势以及缺陷,需要考虑到不同的应用场景,但是要以保障雇员的合法利益为主要原则,同时不能过多的打破雇员与雇主的平衡关系。通过对比可以得知,补充模式的优势比较突出,一方面可以让雇主树立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管控,从源头上避免事故发生;另一方面,从雇员的角度来看,其提供的救济补偿更加充裕,可以极大程度上缓解其经济压力,也有助于从事故中快速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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