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家暴可申请人身保护令

2022-07-04 21:45吴阳
法人 2022年6期
关键词:家暴申请人案件

吴阳

2021全国妇联发布的数据显示,在中国,平均每7.4秒就有一位女性遭受丈夫殴打;2.7亿个家庭中,约30%的妇女遭受过家暴;每年有15.7万名妇女自杀,其中60%妇女自杀是因为家庭暴力。中国每年离婚家庭中的1/4是因为各种形式的家庭暴力。根据近年来各级妇联信访接待的投诉,家庭暴力问题占总数的30%。

随着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特别是其中关于人身保护令的规定,为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据。2022年3月5日,《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出台,提高对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力度和水平,人身保护令制度正在趋于成熟和完备。

不过,有媒体报道,在涉及身体暴力的家庭案件中,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个案较少。笔者查询2018年相关数据发现,400起个案中仅有9起案件当事人申请了人身保护令,占比仅为2.25%。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中,笔者查询到2021年度与“家庭暴力”相关案例共计3343例,进一步以“人身保护令”为关键词检索,搜索到案例213例,占比为6.37%。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人身保护令的法律适用和实际效果存在偏差。

为妇女儿童撑起法律“保护伞”

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认为,人类具有5项先天需求,其中安全需求是除了生理需求之外最基础且重要的需求。如果安全需求无法被满足,则不存在更高级的、社会化程度更高的需求。在安全需求中,与财产所有性、道德保障等类别比较,人身安全则处于首要地位。因此,人类社会发展进程中,人身安全保护成为一个永恒的话题。

通过多年实践经验和法律沿革,我国对人身保护令制度的探索逐步深入。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发布,首次从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2006年12月19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进一步规范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200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为法院审理家暴案件的人身安全保护作出了重要指引。直至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才得以正式确立。

人身保护令制度实施后,相关配套规定逐渐完善。如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       (试行)》,从多方面探索,推动对家庭暴力的综合治理。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与全国妇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合作建立健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机制的通知》,对妇女、儿童规定了特别的保护方式。2022年3月5日,最高法、全國妇联、教育部、公安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对实施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各部门具体职责、协助执行义务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

随着人们对人身安全的不断重视,相关法令逐渐完善,在法律框架搭建上,人身保护令制度取得了巨大成效。

签发与否关系到诉讼案件走向

离婚案件是人身保护令签发的主战场。民法典出台后,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实体审查上,认定“家庭暴力”较之前相比更加严格。而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则是认定存在家庭暴力的有利条件。

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的认定非常严格,但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条件比较宽松,其主要目的在于预防家庭暴力而非证明家庭暴力。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件中,代理律师一般会在讼前或诉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必然写明签发事实和理由。如果法院确认存在家庭暴力,则离婚和争夺抚养权诉请将拥有极大优势。如果法院只是因为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而单纯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则存在被申请人违反禁令并受到处罚的可能性。上述这一点,在诉讼策略上有利于法官对案件深入了解,有利于申请人在诉讼对抗中争取主动性。

此外,从对案件结果的预期判断方面来讲,人身保护令的签发与否及其内容,恰恰能从侧面反映承办人对本案证据材料审核方面的尺度,以及对离婚、抚养权甚至在财产分配问题上的初步倾向性意见。这类“投石问路”的诉讼策略,有利于专业律师对案件整体效果作出较为准确的预判。

刑事案件中,人身保护令作用有限。与民事领域不同的是,刑事领域的人身保护令申请书或裁定书一般直接被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适用,效果或作用较为单一,一般作为量刑情节来考量。笔者通过研究2019年杭州市和深圳市两起涉及家庭暴力的刑事案例发现:第一,人身保护令申请书和裁定书皆可作为定罪量刑的基本证据适用;第二,从诉讼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角度出发,人身保护令的意义更多体现在法官对于被告人违反禁令的负面法律评价上,认定主观恶性较大;第三,在几乎同等情况下,刑事伤残等级和被害人的谅解对案件最终判罚的轻重起到关键性作用,而非禁令。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完善

随着社会对人身安全的不断重视,《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出台,细化了执行内容,明确了相关单位的权利义务,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漏洞,亟待完善。

笔者结合上述意见建议,法院签发保护令之后,以法院执行部门牵头成立案件执行小组,该地区的学校、幼儿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等各部门,安排专门的工作人员参与到执行小组中,责任到岗,协助到位,这样才能够保证联动机制在构建和具体应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此举意味着,以法院为执行责任人,公安部门除了协助督促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在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及时出警之外,还需要将情况通报给人民法院,真正实现部门联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则可以发挥矛盾纠纷化解一线优势,跟踪记录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情况,提供法治教育、心理辅导,并帮助受害人及时与人民法院、公安机关联系,切实调动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联动机制活力。

同时,应减轻申请人的举证责任。曾有学者指出,举证责任难以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设定根据民事诉讼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但举证意识差、举证能力弱的受害人容易陷入举证困境,因此必须考虑家暴案件的特殊性来设定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体现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

笔者认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倒置是特殊的举证规则,由法律特别规定,而“谁主张,谁举证”之所以作为一般举证规则,必有其深刻法理根基和健全法律逻辑,因此,申请人仍有在先的举证责任。举证完毕后存在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如果申请人的证据能够初步反映存在家庭暴力风险,即使达不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也应签发人身保护令。

需要注意的是,人身保护令的签发在于预防和制止功能,在不能确认有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中,裁定书可以不直接认定存在家庭暴力而直接写明保护措施。

[作者系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责编王茜美编刘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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