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药物警戒体系建设专家共识

2022-07-08 05:51:5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中国药师协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物警戒专业委员会中国毒理学会临床毒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药物评价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药物警戒评价分会中国药理学会药源性疾病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抗癌协会肿瘤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合理用药国际网络中国中心组临床安全用药组北京大学医学部药物评价中心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社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杂志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广东省药学会北京药学会上海市药学会四川省药学
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 2022年3期
关键词:医疗机构药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评价中心;中国药师协会;中国药学会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中国药学会药物警戒专业委员会;中国毒理学会临床毒理专业委员会;中国研究型医院学会药物评价专业委员会;中国医药教育协会药物警戒评价分会;中国药理学会药源性疾病学专业委员会;中国抗癌协会肿瘤临床药学专业委员会;合理用药国际网络中国中心组临床安全用药组;北京大学医学部药物评价中心;中国药科大学药品监管科学研究院;药物不良反应杂志社;《中国药物应用与监测》杂志;北京市药学质量控制和改进中心;广东省药学会;北京药学会;上海市药学会;四川省药学会;四川省药理学学会;湖南省药学会;辽宁省药学会;河南省药学会;北京药盾公益基金会

世界卫生组织关于“药物警戒”的定义是:药物警戒是发现、评估、理解和预防药物不良作用或任何其他与药物相关问题的科学与活动[1]。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建立药物警戒制度,对药品不良反应及其他与用药有关的有害反应进行监测、识别、评估和控制”。药物警戒贯穿从药物研发到使用直至退出市场的全生命周期,其核心思想是防控用药风险,保障患者与公众安全。

2020年,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快构建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为专业技术机构、持有人和医疗机构依法履行相关责任的‘一体两翼’工作格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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