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鸣,李贺林,王富强
(1.中国电建集团北京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 100024;2.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北京 100120)
水力发电工程退役可根据任务的变化和调整分为全部退役和部分退役两种方式[1]。全部退役为水力发电功能和其他功能全部终止;部分退役为水力发电功能终止,其他功能全部或部分保留,也可增加其他任务功能。工程全部退役时需拆除工程及其附属建筑物,包括对相关影响区的恢复或复原。部分退役主要涉及以下2种情况:①仅对现有的水力发电设施退役,大坝及其他结构保留,该情况下可能会出于安全或维修需要对大坝结构进行一定的维修加固;②部分工程设施退役,包含水力发电设施控制运行、降低坝高或拆除大坝,该情况要求降低坝高或拆除大坝,而保留其他一些附属设施。
水工建筑物拆除是按要求对工程建筑物结构、设备全部或部分拆卸、转移、处理等的过程。水电工程主要建筑物的全部拆除一般是指为满足河流过流、排沙、土地安全使用及环境要求必须拆除的部分,有些地下建筑物结构可不进行拆除,例如:对于河床高程以下的坝体和防渗结构可不拆除;对于地下洞室建筑物的衬砌、支护设施应不拆除。
水电工程退役而不拆除的水工建筑物应满足后续任务使用功能、安全运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应根据相关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进行设计[2-3]。水电工程退役后若仍保留其他任务功能或改建为新的工程项目,其工程规模、等别、建筑物级别和安全标准应根据其实际任务功能,按相应现行国家、行业技术规范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