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贤兵,向波阳
(1.华中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2.湖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湖北 黄石 435002)
调解,即调和矛盾,化解纠纷。调解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在我国一向被视为“传家宝”,素有“中国一枝花”美称,中国司法实践的一大特色,在国际享有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经验”美誉。[1]中国调解制度主要分为法庭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仲裁调解四大类。法庭调解属于诉讼内调解,与法庭(主要是民事)审判相呼应。法庭调解具体指在诉讼过程中,由法院召集和主持、在法庭上专门进行的司法调解活动。法庭调解不同于法庭审判。法庭审判主要是依据法律法规进行意图点的刚性判决,涉及对当事人案件的审理判决;法庭调解则是在调解法官主持下围绕双方当事人的意图空间的柔性协商,是一种介于法理和情理之间的话语交往趋近化的过程。不同于审判行为,法庭调解的调解员、当事人以及相关参与者都是平等的话语协商行为,调解员并不具有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干预与裁判权。其调解的目的是增进当事人交往以及促进当事人达成共识,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纠纷。
法庭调解的过程是话语沟通的过程。当前中国司法体系下实行的是“调审合一”的调解方式,与西方实行的“调审分离”的调审方式不同,法庭调解话语运用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构建社会大和谐、大调解的语境,法庭调解作为实现司法庭审的弹性治理,是法治建设有益的补充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