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共同生活半年分手,彩礼应否退还

2022-07-14 09:49
伴侣 2022年6期
关键词:婚约结婚登记彩礼

我与李某经人介绍相识,2021年10月订立婚约,同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儀式,后便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订立婚约时,李某给我彩礼6万元。最近,我与李某因性格不和均同意分手。李某认为我们并未登记结婚,他给我的彩礼应全部返还。我认为彩礼是他家主张赠与,且我与李某也共同生活了半年多,因此我不同意退还。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想法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做的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男女双方产生重要影响。李某和你按照农村习俗订婚并举行结婚仪式,你们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事实上已经共同生活半年多,你应适当返还李某彩礼,如果你们对分手均无主观过错,返还数额可在3~4万元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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