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22-07-14 10:05唐浩杰
现代农业研究 2022年7期
关键词:综合执法执法人员行政

唐浩杰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黑龙江,哈尔滨 150000)

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概述

要探究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从本源出发,对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概念与改革优势进行分析研究,将更有利于问题的解决。

1.1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基本概念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是指由政府设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农业领域统一行使指导协调、监督管理、检查处罚等权力。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是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措施,其既可促使农业农村部门及时转变职能,为农业发展构建有力的保障体系,同时还具有其他明显优势,笔者将在下文进行阐述。

1.2 农业综合执法改革优势

1.2.1 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主体 在传统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多个执法部门。例如,渔政、动物防疫、畜牧水产等部门都可行使农业执法权,当出现交叉违法行为时,多个部门同时介入,极易出现错检漏检、重复处罚等问题,导致执法主体职能混乱,浪费执法资源。而通过执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措施,对所有农业执法主体权能进行整合,由农业农村局统一分配管理,可有效解决执法部门内部管理职权混乱的问题,实现农业行政执法主体的规范化。

1.2.2 整合农业行政执法内容 随着农业领域日趋活跃,各种形式的农业违法行为也不断涌现,由于改革前存在多个执法部门,执法力量过于分散,致使某些农业违法行为难以得到及时管控。而通过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相关方案,将执法内容进行有效整合,实现专案专办,对违法行为进行快速打击,既可显著减少违法行为产生的概率,也可提高农业执法机构的威慑力,为农业领域的未来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1.2.3 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效率 通过上述规范农业执法主体与整合执法内容,能够将原有农业执法部进行合并,在精简机构的基础上,形成内部协调、外部统一的整体。通过此种方式,既能有效地降低农业执法成本,使机构内部的财力、人力等执法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减轻行政管理负担,提高农业执法效率。也能让农业执法适应新时代的要求,更好地规范农业发展环境与维护农业领域的稳定,实现农业违法预期管控的目标。

2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存在的问题

虽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有其自身的优势,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改革时间较短且中央下发的改革指导意见又较为模糊,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在改革过程中仍存在一些急需完善的问题。

2.1 执法人员编制不足

农业行政执法领域的任务日益繁重,而各地在编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数量却普遍较少。以笔者所在的H市为例,其下辖18个区县级行政区域,而这样一个人口稠密的农业重镇其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编人员只有61 人,除了执法工作外,该部门还要承担农业法律宣传、下级单位巡查培训等任务,真正从事实际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更少,并且还要时常向其他行政机构借调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编制不足,人力缺乏,导致难以有效进行日常的执法监管工作。

2.2 执法经费长期短缺

在综合执法改革以来,经费短缺依旧困扰着各地农业执法机构。农业执法具有极强的时效性,当出现违法行为需要执法部门快速作出反映,而经费短缺导致执法车辆、记录仪等装备缺乏,无疑会耽误最佳执法时间,影响执法效率。同时,农业执法的技术性也很强,如在查处假劣农产品时需要进行专业的检验,农业执法机构通常没有检测设备,而送去专业检验机构的费用同样昂贵,许多执法机构预算难以负担。此外,由于执法经费的长期短缺,使得执法机构的积极性、主动性下降,从而出现利益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在社会上造成消极影响。

2.3 执法考核奖励机制僵化

通过机构改革,现阶段农业综合执法人员多转为事业单位编制,虽然在工资方面执行的是当地的标准薪酬,但执法相关的考核奖励机制仍未更新。在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内部,无论是内勤还是外勤人员,晋升与考核的标准并无区别,但外勤执法人员的工作环境、工作强度、工作性质明显与内勤人员不同,在此种情形下,仍采用原有考核标准,不对执法考核奖励机制进行更新,使外勤人员享受不到其应得的待遇,难以体现公平公正。导致外勤执法人员缺乏办案积极性,在实践中消极办案,敷衍了事。

2.4 执法协调运行机制缺乏

从现今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与对象来看,不再局限于当地,许多案件需要进行跨区域执法,如销售假劣农产品、非法屠宰生猪等。这些违法行为分散于城乡各地,范围极广,要对其进行强有力的打击,需要各省市联合办案、交叉检查。但在当前改革过程中对协调运作机制并无规定,当某一农业违法行为触及多个区域时,各地农业执法机构往往相互推诿,致使某些违法行为迟迟得不到有效管控,严重影响当地农业领域的正常发展。

3 解决对策

根据上述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应对,从而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更好、更快地进行,有效保障农业领域的稳定发展。

3.1 因地制宜配置执法人员

针对改革中农业执法人员编制不足的问题,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广泛、深入调研当地农业生产领域实际情况的前提下,参考其他机构设置,因地制宜地配置适宜当地的执法人数。保证在农业执法实际中,具有充足的执法人员来满足日常工作的需要。此外,在配置执法人员的过程中,要严把人员入口关,加强对新增人员专业能力的考核,确保其具备娴熟的业务技能,能遵守执法行为规范。同时也需构建配套的人员筛选制度,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将不能胜任外勤工作的人员进行转岗,使农业执法质量能得到保障。故而,因地制宜地合理配置执法人员才能与当前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相适应。

3.2 设立农业执法专项资金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不仅对农业领域具有重要意义,还关系到民生、环保等各方面的利益,只有当作为执法基础的运行经费得到保障时,执法工作才能更好的开展。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设立农业综合执法专项资金,来解决执法经费短缺的问题。资金的来源有以下几种:本年度农业执法经费财政预算;执法机构查处涉农违法行为所收缴的罚款;上级政府对农业领域的专项拨款。用此专项资金对农业综合执法运行予以足额的保障,以此来杜绝趋利执法、以罚代法等现象。同时也可用来逐步改善执法条件,确保执法装备、设施能得到及时的更新,通过实现农业执法的专业化与现代化来与改革相适应。

3.3 更新执法考核奖励机制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需更新内部执法考核奖励机制,打破原有形式化的考核标准,制定专门针对外勤农业执法人员的考核奖励细则,对于经常外出执行任务、频繁加班、高质量完成任务的执法人员要多加奖励,给与相应补贴,这样才能体现公平公正。并且对于长时间接触农药兽药、腐烂变质农产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农业执法人员,要予以充分的职业保障,为其依法参加相关的工伤、意外伤害保险。通过此种方式,可以有效调动执法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促进农业综合执法改革工作更好的进行。

3.4 构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为了更好地扩大执法范围与打击农业违法,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可利用网络技术,与其他区域的农业执法部门共同建立执法信息网络数据库,构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通过此种机制,可及时通报农业违法案件相关线索,增强执法机构间的协调运作,开展联合办案,减少跨区域执法限制,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管控。合理构建执法信息共享机制,能确保集中力量打击波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的农业违法行为,保证农业执法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从而实现农业领域的稳定发展。

4 结语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关系到各方利益,虽然目前在改革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但笔者相信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与各地改革细则的日趋完善和执法工作人员不断探索创新工作方法,这些问题终将得到解决,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也将更为顺利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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