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立泽,梁 熙
(中山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稳步向前发展,城镇化率逐年提高,高楼林立带来了新的社会治理难题——高空抛物。由此,刑法的介入即产生了必要性。“如果社会本身是动荡不安的,就必须通过惩罚来确立样板,因为相对于犯罪的样板,刑罚本身也是一个样板。”[1]经过立法机关的不懈努力,高空抛物罪最终作为一个独立罪名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出台。尽管有观点认为高空抛物罪的设立仍有待商榷,但如今立法工作已尘埃落定,本罪亦已生效一年有余,如何保证司法机关准确适用高空抛物罪,使其发挥应有的效用,从而惩治并遏制高空抛物行为,才是首要且亟待解决的任务。据此,本文首先对高空抛物罪的司法适用现状进行实证分析,指出其中存在的疑问与不足之处;而后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深入分析论证高空抛物罪的保护法益、罪质及其构成要件;最后对处理高空抛物案件时可能面临的竞合疑难进行阐释,以期对司法实务有所裨益。
笔者利用“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搜集高空抛物罪设立以来全国各级法院适用该罪的一审判决书,随机阅览30份并记录案件事实后,汇总得到表1。
如表1所示,我们大致可以从三个维度窥见本罪的犯罪特点及司法适用现状。第一,从抛掷地点及高度来看,本罪多发于住宅楼,且抛掷点的楼层数往往较高。然而,在多份判决书中,抛掷地点及高度并未在判决书中明示,使得“高空”这一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频繁被架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