涂 远
(金陵科技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处, 江苏 南京 211169)
1973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ILO)综合就业问题代表团在考察肯尼亚的就业问题后,在一篇题为《就业、收入和平等:肯尼亚增加生产性就业的战略》报告中首次提出“非正规部门”这一概念。1992年1月,第15届劳工统计大会通过了“非正规部门”的国际标准定义,即“从广义上说,非正规部门由以为有关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和提供收入为根本目的的从事生产货物和服务的单位所构成,其特点是组织水平低,作为生产要素的劳动力和资金之间基本无分工,经营规模小”[1]。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劳动者被称为非正规就业者,劳动者在非正规部门就业被称为非正规就业。虽然不同国家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不同,但基本上可以将非正规就业概括为“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城镇地区,那些发生在小规模经营的生产和服务单位内的以及自雇佣型就业的经济活动”[2]。在我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解释是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就业行为,称为非正规就业。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对非正规就业的界定,笔者比较认同黎煦等人的观点,即非正规就业是指在非正规部门中的就业和正规部门中缺乏正式与稳定劳动关系的就业,后者包括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障、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等方面的就业形式[3]。笔者认为,一般可以从两个维度对非正规就业进行判定,即是否在非正规部门就业,是否具有正式且稳定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