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代谣传的特性及其治理模式

2022-07-27 08:49刘圣楠甄晓宇
太原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年4期
关键词:政府信息

唐 权,刘圣楠,甄晓宇

(1.天津财经大学 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天津 300222;2.天津科技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天津 300457)

谣言传播及其治理古已有之。谣言最早可追溯至古希腊神话“谣言女神”,其狭义概念是基于贬义视角用来描述虚假信息[1]52,而其广义的概念则是基于中性视角用来描述信息不充分条件下民间信息的迅速流动[2],或者被民众广泛关注与快速传播的特殊信息[3]。为此,有研究将谣言定义为未经官方证实的未知信息、凭空捏造的虚假信息[4];另有研究既将其视为一种异常的传播过程,也将其视为一种畸形的传播话语结果[5]。如果谣传及其引发的社会舆情处置不当,那么很可能衍生次生公共管理危机。例如,倘若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那么极易引发社会情绪或社会恐慌。[6]为了有效防治谣传及其酿制的社会情绪、社会恐慌,有必要研究得出具有针对性、科学有效的治理模式,也即“或公或私的机构与个人治理其所在区域发生的谣传的各种方式的总和”。以2020年快速席卷全球的新冠疫情谣传信息治理为例,基于彼得斯(B.Gug Peters)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中提出的四种治理模式及其分析框架[7]19-23,综合应用二手文献与实证资料的循环检验和迭代论证得出我国当代谣传的特性及其治理模式。

一、当代谣传的特性

彼得斯是从组织及其人力资源管理问题出发,基于组织再造视角提出四种治理模式的。本研究将基于谣传的影响范围、结果与方式等方面的特性即谣传的公共性、获益性、社会性、个体性与技术性来研究发现谣传治理问题。

(一)公共性

无论是谣言滋生与传播,还是其危害方面,各种谣传都具有公共性。谣传难以通过单一个体完成,它往往需要通过一定范围内的人群接力或配合完成。谣言往往寄生于特定事件,常常需要通过借助其来完成生成与传播的过程。倘若出现人为的信息控制,那么谣言这种“非组织化信息”将会因为社会矛盾的不断积累而发展得更快。[3]政府作为国家治理的主体,倘若掌握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或回应不力,而关系公民个人切身利益的信息需求获取又呈“指数级”增加[3],那么谣传将会由个人向组织群体、由组织群体向社会更广层面快速发展。正如有研究指出,2019年我国新冠疫情防控之初有地方官员将“18万”的口罩产能说成“180亿”,将“没有及时采取行动”表述为“未经授权不得披露”等,此类信息发布行为引发群众不满情绪,为谣传创造了条件,进而“产生信任危机”“冲击主流价值观”“降低政府公信力”和“扰乱政治生态”。[8]另有研究指出,部分地方又将疫情防控出现的问题与“贫富差距、官员腐败、资源分配不平衡等社会问题混在一起”,从而迎合人们“敏感的内心世界”和“不安的心理状态”。[9]

(二)获益性

人们的利益动机驱使其行为产生,当代谣传的滋生与传播也不例外,尤其就提供各种信息发布与传播平台的市场主体而言。以盈利为导向的市场主体往往具有其参与的利益动机及预期收益,特别是自媒体信息传播平台。与具有广泛价值认同、行业约束和专门“把关者”的传统大众媒体不同,基于现代信息技术发展起来的自媒体拥有更大的话语空间和自主权。在新冠肺炎疫情之下,为数众多的失真、扭曲甚至与事实全然相反的信息往往由商业力量控制的网络平台制作并传播,如“中成药双黄连口服液可抑制新型冠状病毒”与“钟南山接受新闻‘1+1’采访”等。在“流量至上”的现代信息市场交易模式下,为了通过增加民众点击量获利,广告商与平台公司往往会对博人眼球的谣言及其传播扩散产生浓厚的兴趣。有调查结果显示,谣言来自微信、微博、论坛、新闻媒体与其他渠道的分别占51.2%、37.9%、5.9%、2.7%、2.3%,可见社交网络平台已然成为我国当代谣传的主要场所。[6]其中,由于微信平台对个人微信号、公众号、订阅号等设定的准入门槛过低,而运营商又缺乏对其上传信息的严格把关与监督管理,从而导致信息内容真假难辨。[10]为了获得人们的关注并赚取流量,部分公众号甚至刻意推送夸张的标题和编造能够迎合人们心理的信息内容。[11]除掌握信息聚合、分发与定点推送技术之外,部分网络公司在信息传播过程中还可通过对代码的设定使自己的信息服务过程变成价值观输出的过程,以便使自己发布的信息服从其长期发展的商业利益。[12]更有甚者,为了争夺注意力资源,部分网络公司还有可能借助社交平台将不实观点及其夹带的社会情绪汇聚与扩散为能够获取高点击量的政治谣言。[13]

(三)社会性

谣传对象、场域及其后果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体现着社会性。瓦尔登认为,“人们总倾向于在不确定的情境下向群体的大多数靠拢,总是希望借助他人的决策来修正自己的”,从而引致“从众行为”或“羊群行为”。[14]集体行为论者勒庞认为群体最容易被暗示,其情绪也总倾向于夸张和简化,而其感情也容易偏执和保守,因而很容易成为谣传滋生与传播主体。[15]谣传对象正是社会中的大众群体[3],他们往往是特定人群在特定时期“围绕着某个信息或事件所进行的具有传染性的集体行为”[16]。当相信谣言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再加上真实信息与个人批判意识的缺失,就会出现更多的“跟风者”[17],进而因为人们观念的偏执、笃信、同化与不断加强而出现“群体极化现象”或“集体传播障碍”[18]。社区居民处于相对封闭的信息空间,容易因急于了解信息、解释事实与慰藉心理由内而外演变为一种牵涉面广的社会谣传。[9]在互联网极其发达的当下,谣传很容易基于“血缘”“地缘”“业缘”和“趣缘”等社会关系,借助微信平台形成以个体为中心的“圈群传播”与“圈群嵌套”传播关系,进而通过情绪共振和情感共鸣迅速发展成为“社会聚合”和“大众传播”。源于网络熟人关系、半封闭社交空间及极具煽动性的文字资料图片视频,微信公众号、群聊、私聊和朋友圈等已然成为谣言感染与扩散的主要场所。[6]与网络社交相伴相生,网络圈群化已然成为社会谣言最适宜的传播关系结构。[8]不仅如此,谣传与社会聚合具有显著的正向关系,谣传后果也具有其社会性。有研究将其本质归结为一种对焦虑的“贩卖”[19],通过各种焦虑性传播内容让群众产生社会性恐慌直至出现拥挤医院、“逃离”武汉、抢购生活必需品、抢购“双黄连”等盲目从众和群情激化行为。

(四)个体性

我国谣传的公共性、获益性与社会性都来源于个人,也都内在地体现着个体性。一般说来,谣传立足于个体共同利益基础,构筑群体乃至社会民众的关注点、猎奇心理以及知识盲区。[20]由于谣传牵涉个人利益与安危,从而使得社区居民在面对社会变故时出于自我保护而对相关信息的需求呈“指数级”增加。[3]因牵涉个体利益相关程度、生活经历、知识水平、思维逻辑、行为惯性与所面对的具体情境有所不同,使得每个人接受谣传及其所受影响也有不同。有研究提出了“偏颇吸收”这一概念,也即社会中的个体倾向于按照他们自己的性格偏好收集、处理与加工信息,并选择相信与自己愿望相一致的信息。[17]加之,源自个体极度紧张的情绪及其言行的相对自由性,社会谣传过程中的个体话语与集体话语就成为有机的、辩证统一的被包含与包含关系。也即,前者成为后者的起缘与导火索,而后者则成为前者的必然延伸与结果。虽然谣传很有可能具有模糊性、夸大性甚至是危言耸听,但它往往基于一定的或者可预期的社会事实。当个体信息素养较低、心态较差与责任意识不够时,他就很有可能既成为谣言的受害者,又成为谣言的传播者。[21]在此基础上,如果基于现实的和网络的各种途径反复收到各种粗略、相互矛盾、以假乱真的新闻内容,那么个体就更容易接受谣传,并促使其传播扩散。[17]在突发重大疫情之下,社会舆论及其运行乱序首先来源于个体所受到的日常生活中“井喷式”谣传信息的反复侵袭及其理性认知防线的突破[22],尤其是就那些经过精心策划和编织的谣传而言。

(五)技术性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我国所有个体、组织或群体都被各种现代信息技术置于一个双向互动或多向互动的网络虚拟空间之中,而谣传的滋生也就具有了新的场域、传播条件和展现形式。网络谣言是一种没有事实根据或不符合事实的线上话语形式[5],它具有传播的网络化、跨时空与即时性等方面的特征。由于社交平台信息生产成本低、传播效率高与审查把关难度大的特点,网民所发布的任何一条信息都可能成为人际、组织、社区乃至社会谣传的缘起,而社交网络则成为谣言滋生的关键场域。[23]造谣者在互联网发布虚假消息后,还可通过假借他人之手和删除其谣传信息记录来获取传播谣言的免责可能。[5]在具有零成本、虚拟性、隐蔽性、匿名性、开放性、反权威性、去中心化等特性的新媒体传播情境下,过去单向的“传播-接受”模式快速转变为传播者与接受者交互影响与共同推动的双向或多向自由化、虚拟性、难追责的信息交互传播模式。[24]相较之下,传统大众媒体往往因为势弱而难以扮演新闻把关人、议程设置与舆论引导等方面的角色,从而给谣言滋生与传播留下了生存空间。[25]源自信息科学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传统的大众纸质传媒更多地转变为网络电子传媒,尤其是转变为基于移动终端的社交网络传媒新形式。随之而来的,是谣传所具有的传播途径与形式多样化、内容碎片化、传播即时化、动机复杂化以及范围全覆盖等方面的新特征。[26]现代化的网络信息技术为谣传信息赋能,促使其呈现出“病毒爆发式”或“铺天盖地式”的增长特征。有研究统计显示,虽然新冠疫情防控过程中的谣传依旧以文字为主,但已经充斥图片、语音与视频等各种传播形式[2],而后三者更加符合具有不同学历、身份与知识文化背景的普通大众的阅读习惯。社会网络谣传往往凭借具有“在场感”的网络视听传播模式更具感染力和欺骗性,尤其是融小道消息、文音视像、多种网络媒体共同发力之下。[27]

二、现代国家谣传治理的模式

基于谣传所具有的公共性、获益性、社会性、个体性与技术性,我们可选择多种模式进行治理。有研究根据治理主体及其构成将现代公共治理模式归纳为利维坦治理、民营化治理、电子化治理、网络化治理这四类及其多种治理工具体系。[28]将其用于谣传领域,可将其治理模式划分为政府的、公司的、社会组织的、社区居民的与网络技术的这五种。具体说来,主要包括:(1)政府治理模式。鉴于谣传滋生、传播及其危害所具有的公共性,为了有力应对信任危机、社会恐慌以及确保主流价值观、政府公信力、良好的政治生态,我们可选择以国家权威与各种公共资源为支撑的政府治理模式。(2)市场治理模式。鉴于谣传所具有的获益性,我国可选择旨在提升谣传成本、具有社会责任、专职辟谣业务、为获点击收益与良好声誉的市场治理模式来防治谣传制作、加工、输入及传播。(3)社会组织治理模式。在社会原有的信息供给体系尚未做出及时调整时,就容易出现信息供给缺口和集体传播障碍。谣传是一种信息真实性尚未确定的社会表达形式,它往往与公共信息重要性、透明度、公众关切与共鸣密切相关。[11]鉴于谣传对象、场域及其后果的社会性,我们可选择基于“血缘”“地缘”“业缘”“趣缘”和“圈缘”关系的社会自组织治理模式。(4)社区居民治理模式。在谣传中,虚假信息的创作、删减、强调、转移、扩张以及渗透是随着个人行为逐渐累积的,它往往因为当地居民的恐惧和臆想变得更有“杀伤力”与“传播性”。正如彼得森等将谣言定义为:“在人们之间私下流传的,对公众感兴趣的事物、事件或问题未经证实的阐述或诠释。”[29]与此同时,社区居民作为社会的一员也具有辨别谣言、传播真相并对其行为负责的义务。鉴于谣传来源、传播与扩散的个体性,我们可选择社区居民治理模式。(5)网络技术治理模式。鉴于谣传倾向于倚靠各种现代信息技术及其现实应用,我们可选择网络技术治理模式。各种治理模式的治理问题、理论依据、主体来源、治理主体、治理理论、治理方式、治理途径、治理机制、治理优势见表1。

表1 现代国家谣传治理的模式

三、我国谣传治理的模式

治理模式既可以是多种多样单独成立的,也可以是一整套内在有机构成的。除了根据谣传特性选用多种治理模式之外,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些特性及其治理模式之间的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尤其是身处我们这样一个上令下行、令行禁止与具有集体主义文化观念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国家。鉴于各种社会主体职能及其资源优劣势,我们应该在谣传治理过程中选择以政府为主导的宣教管治、以公司为主体的市场治理、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协同治理、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全民治理以及“内嵌”各种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式治理模式。

(一)政府为主导的宣教管治

作为国家治理主体,政府应该在谣传治理中扮演着主导者角色。政府因其倚靠公权力而具有谣传治理的合法性,因其自上而下、层级节制、行政专业、制度严明、规范严谨的行政体系而易于获得谣传治理的效能,因其倚靠公共权威与公共资源而具有快速动员各种人财物与信息技术资源应对谣言传播与扩散的能力,因采用面对面的互动沟通交流与服务方式而增加谣传治理的亲切感与熟悉性,因为设置专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而具有谣传治理责任主体与失职追责对象,在疫情紧急时刻往往因为明确程序规则打造以满足人们信息需求为导向的“服务型政府”“廉政型政府”“道德型政府”与“责任型政府”,其公共行政因更符合具有集体主义文化观念而赢得人们的认同、配合与服从。然而,打造“服务型政府”和“责任型政府”并不意味着政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事无巨细、亲力亲为。全球治理委员会将治理视为通过“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促使具有不同或相互冲突利益者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30],而陈振明则指出政府在更多的情况下由于受到自身资源条件的约束而不得不通过发布命令和实行管制等方式来动员各种社会力量来做出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供给决策[31]79-101。政府改革论者奥斯本认为公共部门在“制度制定”“政策管理”“保障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和“保持整个社会的凝聚力”等方面具有优势,因而政府应该在谣传治理过程中主要承担主导者角色。不仅如此,公共本质为复数。经济学家布坎南将“公共”定义为“任何由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及其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过程,而改革论者奥斯本则直接将政府视为“我们共同解决自己的问题和满足我们社会需要的实施过程”。也因此,从狭义上讲,包括谣传在内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并不局限于政府部门。从广义上讲,包括谣传在内的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应该包含公司企业、社会组织以及其他各种组织或群体(详见图1)。为此,政府应该采取宏观的、总体的、长远的、常态化、技术的管理举措而非微观的、局部的、短视的、应激的、人工的管理与服务举措,通过加大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制定、建立健全定期新闻发布会和信息公开体制机制、加强谣传及其治理的宣传教育引导、完善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和其他各种主体的责任监督体系、加大依法监督管理问责惩处力度、充分动员与协同各种或公或私的社会力量打造“权威”辟谣平台、采取“人”与“技术”相互增益的方式来防治谣传。谣传是由信息重要性及其传播的模糊性二者导致的,政府在谣传防治工作中要关注信息供给体系的构建。

图1 我国谣传治理的模式

(二)公司为主体的市场治理

基于其利益驱动与优势资源,政府应该选用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市场治理方式。政府改革论者奥斯本指出,“生产率”已经成为私营部门与公共部门最高管理层的重要议题,当下不断变化发展的环境也要求各种体制机构提供高质量的商品和劳务,而私营部门往往因为利益驱动和市场激励机制而更为注重顾客需求、降低成本、技术投入、市场竞争、事前预防、及时回应、生产绩效、创造机会和提供更多选择,更能快速适应环境变化、替代过时的治理工具手段、防止发现失效工作活动、完成经济任务、完成复杂技术任务、不断创新与推广成功试验。[32]78-120为此,政府应基于各种社会主体的利益动机、职责功能及其资源优势,将其过去扮演的生产者角色转变为私人生产者唱主角的安排。[33]103也即,政府在做好顶层的谣传治理制度设计及其必要的宣传管治的基础上,基于其较强的经济利益动机和优势资源将谣传治理技术的研发、应用与推广交由专门负责此业务的公司企业,基于市场激励机制通过制度安排增加各种公司企业的谣传成本及其谣传治理的获益性,积极动员微博、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平台运营商开辟辟谣专栏并主动推送信息,基于其应负社会责任责令与督促为数众多的公司企业规治其员工谣传言行,鼓励公司企业及其员工自主通过批评指正与投诉等方面加入到谣传治理的战斗队伍中。值得一提的是,组织是人类社会最伟大的发明,公司企业是各种社会组织中数量规模最为庞大的一支,经其治理谣传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三)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协同治理

除政府与企业外,规模日益庞大的社会组织也日益成为公共事务治理的一种重要力量。在新世纪,新的发展阶段,国家治理所面临的纷繁复杂的挑战已经难以通过倚靠单一的科层制组织及其自上而下的命令、控制程序、工作限制、内向的组织文化来应对。[34]6-19无论是公共治理理论还是其实践,政府与企业治理存在失灵的情况。第三部门专注于“企业不想管”和“政府管不到”的公共服务领域[35]23-34,政府改革论者奥斯本认为它在完成无利可图、需要同情心、对个人关心尊重、获得顾客或当事人信任的任务时具有治理优势[32]201-238,而社会组织就是其重要构成部分。现实的公共服务供给也需要“资源相互依赖而联系在一起的一群组织或者若干群组织的联合”及其资源的优化配置[36]13-16,而“拥有各种思想倾向的政府也都在与私营企业、社会组织共同从事公共管理工作”[37]11-12。鉴于谣传治理的社会性,政府应该采取以社会组织为主体的协同治理方式。政府应着力培育致力于从事谣传治理等方面的公益事业的组织,鼓励现有的各种社会组织通过开辟谣传治理业务加入到该行业队伍,要求各种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在发生发展及其平息解决过程中恪守公益宗旨,做到谨言慎行,要求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积极通过批评指正错漏信息、协同传播正确信息以及向相关部门投诉等方式参与谣传治理工作,要求专业的辟谣公益组织动员其人力、智力、信息、技术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快速防治谣传。

(四)社区居民为主体的全民治理

与授权“局外人”代为治理的“利维坦治理”与“市场化治理”方式不同,奥斯特罗姆研究发现选择作为“局内人”的社区居民自主治理方式具有更加了解信息需求、更愿分享信息成本、更愿分担政策执行费用、更愿执行公共政策、更愿履行公共承诺以及强化行政管理与监督的优势。[38]158-160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综合素质的进一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具有公共精神的社区居民将参与到包括谣传在内的公共事务的治理过程中。随着我国向现代化国家与后现代社会进一步转变,每一个社区居民都有可能成为谣传话语的起点,或者成为谣传话语治理的中点或终点。除社会组织外,狭义上的第三部门还包括社区居民。作为第三部门的重要构成部分,在血缘、地缘、业缘等方面更为“亲近”的社区居民在完成无利可图、需要同情心、对个人关心尊重、获得当事人信任、牵涉到个人行为职责、需要亲自动手和直接关心的任务具有治理优势[32]225-238,必将更为关注广泛的社区价值并承担其相应责任[39]31。鉴于谣传的个体性,我们应采取“全民治理”策略。政府应该通过法制设计、实施及其充分宣传强调社区居民所具有的国民权利、国民义务、公共精神与违法责任,积极动员每个社区居民参与谣传防控战役中去,通过遵守言论的法制与道德准则来担负起其家庭责任、组织责任、群体责任、社会责任直至国家责任。除事件重要性和模糊性的影响之外,美国著名心理学家奥尔波特还关注到公众批判能力对谣传所产生的影响[40]。我们应该在社区范围内积极培养有责任、有威望的公共信息发布者和传播者,通过行为示范、相互提醒和树立榜样帮助社区居民养成良好的信息传播思维习惯,鼓励社区居民自主参与网络信息验证、辨识、矫正和举报等方面的工作[2],通过注重长远发展的国民教育路径来不断提升公众的批判能力,直至营造良好的谣传辨识与治理的生态环境。2018年4月《朝日新闻》有关“如何应对假新闻”的调查结果显示,有38.8%的被调查者认为应该通过提高公众的媒介素养来防治虚假新闻的传播,而只有14.1%的被调查者寄希望于行政监管。[41]不仅如此,选择以社区居民为主体的全民治理方式还具有其内生性,它内在地支撑着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协同等治理方式,并受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各种组织或群体及其治理方式的制约。

(五)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嵌入治理

虽然现代信息技术赋予谣传以“类型多”“数量杂”“裂变快”“零成本”和“隐蔽性”的特点,但它同时提供给政府和各种社会治理主体以降低其治理成本的谣传治理技术,我们应顺势选取网络技术嵌入方式防治谣传。现代信息技术的进步具有革新组织与社会治理的工具性特征,它“会自主地作用于个人、组织、制度以及社会安排”。[42]4-20它在促使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社会谣传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领域和发展空间。与此同时,现代信息技术也为我国谣传治理赋能,而科学合理与有效的组织制度安排又促使其能在我国谣传治理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我们应该充分重视与紧盯网络虚拟空间的谣传治理工作,通过着力完善网络软硬件基础设施和政府内外协同来消除“信息孤岛”,建立健全网络虚拟信息传播管理的法律法规与体制机制,明确并大力宣传各种利益相关主体在网络虚拟空间传播信息的权利、义务与责任,加大对网络谣传信息的预警、审查与监督力度,充分强调或公或私的机构与个人要加大其言论的自组织治理力度,积极动员其参与到网络虚拟空间“谣传信息战役”中去,通过采取政府开设、企业运营、社会组织专职与社区居民自主发声于各种网络或社交媒体辟谣平台来形成谣传治理的合力,基于其“谣传”载体身份充分发挥网络平台“截谣”第一人的功能[43],鼓励各种利益相关主体和传统大众媒体将实体传播经营模式搬上互联网、微信微博、抖音快手等普通大众易于接触与直接感知的网络社交媒体,努力培育和支持各种利益相关主体充分应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区块链、文本挖掘、语义分析、人工智能等各种先进技术为我国人民获取真实信息、源头把关与追踪不实信息、有效检测与捕捉谣传身影、形成辟谣协同治理网络和战略联盟、为侦查与惩处谣传助力,以及加大网络谣传的惩处力度。

四、结语

制度、人力、物资、财政、信息与技术是分析与解决各种组织、社会或国家治理问题的一个“横截面”,而本研究正是基于信息视角来研究解决公共治理问题的。信息对称与否会影响其他各种组织资源效能的发挥,而其对称性也受到其他各种组织资源的影响,失实的谣传信息就是其突出者。在公共问题治理中,信息也与制度、精神、人力、物资、技术一样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受制于其他各种资源。本研究聚焦信息治理领域,综合谣传特性及其相对应的社会治理主体建构得出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组织治理、社区居民治理和网络技术治理五种模式,并根据中国治理现实提出了以政府为主导、以各种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主体、内嵌网络技术的组织与组织、组织与个体、组织与技术、个体与技术、线上与线下相融的复合式治理模式。本研究依据现有研究建构的公共事务所具有的四种特征和四种治理模式拓展了政府改革论者奥斯本和诺贝尔经济学奖前得主的三元论,而提出的复合式治理模式又进一步凸显综合集体行动特性、传统文化与现实情境选择治理模式的重要性,可供谣传治理者乃至各个领域的公共事务的治理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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