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丽 潘权 崔雅 杨亮
(中家院(北京)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北京 100176)
表2 ISO 817 规定的安全等级
①预充注管路组件:对预充注管路组件除了要按照ISO 817 标注制冷剂名称、管路组件处标注制冷剂充注量、最大允许压力外,如果充注可燃制冷剂的器具,还应标注ISO 7010-W021(2011-05)包括其按照ISO 817 的安全等级;
预充注管路组件是由多于1 个组件组成并且在现场组装完成制冷系统的器具,为了在现场完成制冷系统的目的而提供的用于供应单元和供应制冷剂充注量的互连制冷管路。
②器具上制冷剂名称附近:如果使用可燃制冷剂,则在器具上能看到标有制冷剂名称的视线范围内需标有带安全等级的三角形防火标志,高度至少为10 mm,符号不需要着色。通常制冷剂名称会在器具的铭牌上,因此可以标注在铭牌上制冷剂名称附近。
③器具上: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器具应标注带安全等级的三角形防火标志,要求三角形高度至少为30 mm,且在包含压缩机的所有单元上均应标有该标志。
④维修端口处:如果进入服务端口时不可见或如果提供了服务端口,维修端口处应有制冷剂类型识别标志,如果使用可燃制冷剂,则需标有带安全等级的三角形防火标志,但不规定颜色。
⑤充注制冷剂的器具包装上:对使用可燃制冷剂器具(使用A2L 制冷剂且制冷剂充注量不超过m1的器具除外),如果器具充注了制冷剂,则器具包装上应标注ISO 7010-W021(2011-05)包括其按照ISO 817 的安全等级,三角形的高度至少30 mm。
(2)阅读说明相关标志
如果使用可燃制冷剂,则符号ISO 7000-0790 (2004-01)和ISO 7000-1659(2004-01)应标在器具上,在要求知道该信息的人员可见的位置,符号的高度至少为10 mm。
(3)注意及最小房间面积符号
使用可燃制冷剂的非固定式器具,当制冷剂充注量mc大于附录GG.1.2规定的m1时,应标有ISO 7000-0434A (2004-01)符号,并且最小房间面积符号IEC 60417-6412 (2019-03)紧跟其后,其中A 是按照附录GG 确定的最小房间面积A,标识应在器具的外部且正常运行时可见的位置。
m1与制冷剂的安全等级及低可燃限值LFL 有关,对A2、A3 制冷剂,m1=4×LFL,对A2L 制冷剂m1=6×LFL,常见可燃制冷剂m1取值如表3 所示。从表3 可以看出,当使用R32 制冷剂,当制冷剂充注量大于1.842 kg 时,需要标注注意和最小房间面积符号;对R290 制冷剂,当制冷剂充注量大于0.152 kg 时,需要标注注意和最小房间面积符号。最小房间面积与制冷剂充注量有关,对R32 制冷剂,当制冷剂充注量为2 kg 时,最小房间面积约为2 m2,对R290 制冷剂,当制冷剂充注量为0.2 kg 时,最小房间面积约为2.4 m2。
表3 常见可燃制冷剂m1 取值
针对可燃制冷剂的说明要求主要涉及说明书中特殊说明要求,如对符号的解释,安装、使用、服务手册的相关要求,此外对可燃制冷剂中使用泄漏监测系统、电气安全措施等设备要给出的特殊说明,具体要求如下:
(1)最小房间面积符号
当最小房间面积符号IEC 60417-6412(2019-03)使用时,说明中应给出警示“器具应安装、运行和储存在房间面积不低于最小房间面积的房间内”。
(2)安装、使用、服务手册
对使用可燃制冷剂器具,应有安装手册、服务、保养、维修手册以及废弃处理手册,这些手册可以是单独的也可以是合并在一起的,并且要包含标准附录DD 规定的内容。附录DD主要给出手册中符号、手册信息、服务信息等方面内容,并明确每种手册必须包含的内容,如表4 所示。
表4 每个手册中强制要求内容
此外标准附录CC 还给出了对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单元的运输、标志和储存的附加指南。附录CC 主要从可燃制冷剂设备的运输要求、废弃处理要求、器具/设备的储存以及包装好但未出售设备的储存,这些除了符合IEC 60335-2-40 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所在国相应法规的要求。
(3)泄漏监测装置
使用可燃制冷剂器具且其安全功能依赖制冷剂监测系统的合适功能,则说明书或单元的标志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本单元配备了用于安全目的的制冷剂监测系统。为了使泄漏监测有效,单元安装后除了服务时必须所有时间通电。”
如果任何远程的制冷剂传感器被用来监测泄漏的制冷剂,则远程传感器也应有这些标志或配有类似说明。
(4)电动安全保护措施
使用可燃制冷剂器具且其安全功能依赖于电动安全措施的适当功能,则说明或单元标志上应包含以下信息:
“本单元配备了电动安全措施。为了使安全措施有效,单元安装后除了服务时必须所有时间通电。”
如果有任何未集成在器具中的机械通风单元来稀释制冷剂,则该单元也应有这些标志或配有类似说明。
(5)现场充注要求
对使用可燃制冷剂的器具,为了完成制冷系统安装说明中要求额外制冷剂,则制造商应提供一个标签允许安装者注意每个制冷系统制冷剂总充注量。现场充注单元标签示意图如图1所示。
图1 现场充注制冷剂用标签示意图
图中:
①-器具预充注部分制冷剂充注量;②-安装时需要充注的制冷剂量。如一台KFR35 样机,室外机已经充注制冷剂1.0 kg,现场需要充注0.2 kg,则①为1.0 kg,②为0.2 kg,制冷剂总充注量①+②为1.2 kg。
针对可燃制冷剂标志和说明要求在GB 4706.32-2012[3]、IEC 60335-2-40:2018(ed6.0)[4]和IEC 60335-2-40:2022(ed7.0)中都有规定,不同的版本要求有所不同,为了便于使用,对这三个标准中对标志和说明的具体要求做了对比。
标志要求主要从可燃制冷剂要求的标识种类、标识样式、标识出现位置等进行对比。
(1)标识种类
ISO 7000-1641 (2004-01) 在GB 4706.32-2012、IEC 60335-2-40:2018(ed6.0) 中用到,但在新版IEC 60335-2-40:2022(ed7.0)中不再使用。
对非固定式器具最小房间面积符号 IEC 60417-6412(2019-03),在空调器安全国家标准GB 4706.32-2012 中仅要求有最小房间面积的警告用语,未采用该符号,IEC 60335-2-40:2018(ed6.0)首次提出采用最小房间面积符号,而新版IEC 60335-2-40:2022(ed7.0)中要求最小房间面积符号IEC 60417-2018 和IEC 60335-2-40:2022(ed7.0)中增加该部分内容。此外,针对附录DD 内容,IEC 60335-2-40:2022(ed7.0)中进一步明确不同的手册中所应包含的内容,便于使用者执行标准。
IEC 60335-2-40:2022(ed7.0)版本在标志和说明部分进行了许多修订,不同版本标准,在标志和说明上差别较大,IEC 60335-2-40是目前空调器出口安全认证主要依据的标准,出口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采用IEC 60335-2-40 的版本也不相同,使用者需根据自己出口依据的标准选择适合的标准和说明内容。
IEC 60335-2-40 也是我国国家标准GB 4706.32 的修订依据,及早了解IEC 标准动向,不仅为企业出口提供方便,也为后续国家标准的升级换版提供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