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调解机制的实践与探索

2022-08-25 13:39张宏伟彭小武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22年4期
关键词:调解机制派出所公安机关

张宏伟,彭小武

(江西警察学院,江西 南昌 330103)

随着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新的社会利益格局也在不断地改变,各种利益冲突范围更广。各种领域之间的摩擦更加频繁,这给公安机关调解群众纠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00 年各地已经出现了公安机关与司法(所)局的职能部门,利用各自的优势共同解决人民群众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治安纠纷,避免矛盾纠纷发酵。“警司联调”“公调连接”等调解机制应运而生。但是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与其他调解部门在衔接过程中仍然存在衔接不顺畅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京东派出所创立了高效开展纠纷调解工作、定纷止争的融调解机制。

一、新时期治安纠纷的表现特点

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基层各种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出现大量新问题、新情况。[1]主要表现在纠纷种类呈现多样性、矛盾突发性、主体的多样性以及爆发纠纷的群体性。利益主体活动日益密切,纠纷变得易发、高发,已经由早期简单型的矛盾纠纷转化为复杂型的矛盾纠纷。

(一)纠纷种类呈现多样性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已经对公安调解的范围做出原则规定,对于打架斗殴或毁坏他人财物等情节轻微、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可以适用公安机关调解。但在总结公安基层工作的实践经验中发现,公安机关接处的纠纷种类远远超出《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范围,涵盖交通事故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纠纷、建筑施工纠纷等大量民间纠纷。由于人民群众对于公安机关处理纠纷的范围模糊,依靠110 报警服务平台处理矛盾纠纷的观念深入人心,因此基层派出所需处理各式各样的民间纠纷。其中纠纷范围涉及面广,囊括生活的各个面,但公安机关报警平台却无法筛选出符合公安调解范围内的治安纠纷。因此在 “有警必接、有求必应”的要求下,基层公安机关需要花费大量警力处理纷繁复杂的民间纠纷。

(二)纠纷呈现突发性

日常生活中的任何一方面均有可能引发治安纠纷。从衣食住行到学习就医等多方面,均会增加与他人产生摩擦造成纠纷的可能性。除了家庭纠纷和经济纠纷等一小部分的持续性纠纷外,其他纠纷的产生几乎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具有随时随地突发性的特点。尤其经过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举措和公安系统整顿教育,大幅度地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以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使人民群众产生纠纷的时候,第一时间请求公权力介入。公安机关是唯一一个实行全天候勤务机制的公权力机关,所以人民群众产生纠纷会第一时间会寻求公安机关的帮助,因此公安机关需要全天候地做好面对突发矛盾纠纷的准备。

(三)纠纷呈现主体的多样性和群体性

从个人的婚姻、家庭、借贷、抚养、赡养,到集体的拖欠工资、安全事故以及国家行政机关执法不公、行政不当等纠纷,主体呈现出多样化特点。

近年来,因土地拆迁、移民安置以及承包土地等引发的群体性维权事件频发,极大程度冲击了基层社会的稳定。目前我国群体性纠纷呈现高发态势,频率与强度均大幅度上涨。群体性事件波及面广、危害性大、易造成情绪传播和行为模仿的特点。随着互联网的发达,一旦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社会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将造成不良的社会舆论影响,因此群体性的矛盾纠纷的危害性远大于个人之间的矛盾纠纷,这也对公安面对群体性纠纷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2]

二、基层公安机关面对纠纷的执法困境

(一)公安机关内部存在的问题

通过立法教育和执法整顿,公安基层队伍已树立“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基本思想,但仍存在个别民警调解纠纷时程序不够规范,法律条款运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纠纷调解得不到公平公正的解决,不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维护司法公正性。[3]

虽然纠纷调解工作占据了公安基层工作相当一部分精力,但是由于没有专业调解纠纷的指导培训,大多数的纠纷调解依靠的是地方民警的经验,没有具体的规范程序,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也无法达到维持程序公正的要求。地方民警只有通过参与大量的纠纷调解活动,才能慢慢积累经验,胜任调解工作。

(二)外部客观存在的问题

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纠纷调解工作难以开展,虽然《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对于公安机关调解的范围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我国纠纷呈现复杂多变的情况,增加了纠纷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大难度。[4]例如较多纠纷调解呈现经济关联性,涉及经济赔偿问题,可参考的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赔偿金额在实际调解工作中难以确认,从而导致纠纷久拖不决的现象频频发生。

纠纷调解工作的难度不断加大情况下,出现部分被调解对象一旦达不到自己的心理预期,就认为民警执法不公便恶意投诉,打击了基层调解民警的执法信心。

三、公安纠纷调解的运行模式

公安调解是群众选择调解民间纠纷的主要解决途径之一,其涉及范围广、处理技巧要求高。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代表,这种非诉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被现代公共管理体系重视。我国人口基数大、警力有限,二者的矛盾也在日益扩大。目前,人民矛盾纠纷问题正处于活跃状态,若不能高效处理调解矛盾纠纷,则会牵制大量警力,造成警力内耗。

(一)“和文化”大调解平台模式

20 世纪60 年代,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提出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抓捕人少,治安好”的管理方式。[5]毛泽东同志批示各地积极效仿与推广,因此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工作中的典型代表。近年,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公安机关顺应新时代的发展潮流,为实现枫桥经验,积极展开试点。从方便群众的角度出发,实现让群众“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的“和文化”大调解平台,争做人民群众满意度高的公安机关。

在“和文化”大调解平台的发展初期,长兴县公安局各派出所并没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调解平台,仅仅是建立了调解室,并未引入第三方进行联合调解,参与调解的主力军仍然是派出所民警,而仅依靠民警单打独斗,力量十分单薄。中期,长兴公安在“公调对接”的大背景下,在强化人员配备和保障经费到位的情况下,城东与雉城两个派出所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为日后大调解平台打下了坚实基础。在此契机下,“和文化”大调解得到了发展并形成了相对完善的公安调解机制。到了成熟期,“和文化” 大调解平台彻底改变了公安机关单打独斗的情形,从最初的与司法局联合解决纠纷进一步扩大到大调解,如今已经不仅仅是与司法所联合调解纠纷,“和文化” 大调解平台通过加强警察加法庭、警察加律师、警察加媒体的协作,建立社会“三项合作”,形成广泛知晓的调解“平台”,吸引律师、媒体等多方参与纠纷调解工作。通过不断深化改革公安调解模式,依托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建立的大调解平台,为我国公安基层调解工作树立了典型。

长兴县公安局调研组(2018)指出,长兴公安大力倡导 “和文化”,依托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以和为贵,上升至大调解平台解决人民纠纷。通过长兴县公安对“和文化”大调解平台不断改革,打造出大调解平台的核心理念。同时积极践行枫桥经验与新时代精神融合,在枫桥经验基础上不断创新,拓展枫桥经验的精神外延,对于新时代纠纷调解工作的开展具有较强的参考经验。

(二)“渝北模式”

“渝北模式”是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分局联合重庆市司法局,在基层派出所的辖区内设置人民调解室。[6]调解室配备律师(通过招标竞选律师团队)及一到两名民辅警专门处理非警务类纠纷。遇到简单类的纠纷,则以律师为主导,民辅警协助调解,解决矛盾纠纷;遇到复杂类纠纷及群体类纠纷,则在律师参与的前提下,由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其他机关联合调解。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智能化也成了新时代现代化治理的新要求,“渝北模式”利用互联网等大数据技术收集有关信息,律师调解员将纠纷按地区、类型进行分类,对于相关信息录入网络系统,分析总结出具体情况。在总结调解经验的前提下,首先有大量电子资料可供民警学习纠纷调解技术,其次对日后公安工作对纠纷的预防与研判具有指导意义,可提前对高发、易发的纠纷提前预防,真正地实现新时代现代化治理。

肖晖等(2019)指出,渝北模式是人民调解制度路上的新型探索,其创新的方式为融调解机制的设立奠定基础。“渝北模式”主要是在处理大量“非警务纠纷”中产生的调解机制,主要依靠派出所、律师事务所及相关职能机关。在公安工作中大多数是“非警务纠纷”,而该类纠纷常消耗大量的警力。“渝北模式”通过律师进驻派出所,在发生“非警务纠纷”时引导双方到调解室,由律师提供专业援助。“渝北模式”也是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融合,以行政调解进行牵头,强化人民调解的功能与作用,同时也能积极处理“非警务纠纷”。在涉及与教育、医疗等相关部门之间的纠纷时,在公安派出所和律师事务所的协助下,双方进行调解取得的良好效果。通过系统地对“渝北模式”的研究,针对其过程中显现的问题,为后续纠纷调解机制的变革提供基础理论知识。

(三)融调解机制模式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治理方式,实现社会共治的治理局面。纠纷调解模式改革为了人民、造福人民、依靠人民,多方融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缓解诉讼压力、释放警力,多机制联合调解矛盾纠纷是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治理的新途径。

融调解机制主要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是解决矛盾纠纷多元化的有效机制。[7]融调解机制不仅仅融合队伍和调解资源,而是深入对调解的队伍、文化、方式、平台、制度等进一步的融合。

融调解主要措施:1.融调解制度加强队伍建设,不单单依靠律师,而是通过联合多方力量进行纠纷处理。不仅仅联合律师、人民调解员、司法调解员等专业调解人员,还融合了乡贤、村委会等社会力量协助调解纠纷,打破地方民警单打独斗的困境。2.调解工作利用地方文化形成各自独特的文化,因地制宜地开展工作,充分发挥文化的教化作用,促进调解工作的顺利展开,构建积极向上的和谐社会风气。3.依靠融合的调解方式。“互联网+纠纷调解”成为纠纷调解的快速通道。如今互联网迅速崛起,搭乘互联网技术的便车,许多技术得到质的提升,这也为调解机制提供一条全新的道路。尤其自新冠疫情以来,司法机关开启线上审判,这对于纠纷调解工作也是可借鉴的一种开展形式。开展线上调解,利用互联网的优势,避繁就简,有助于深化调解方式的改革。4.整合平台,让人民纠纷就地解决,无须多地辗转,建立“受理、流转、办理、反馈”的一站式平台。整合平台更加贴合我国的人民群众的需求,真正地做到为人民服务,让人民进一扇门,解决所有问题。5.融合制度,形成排查、处理、总结、预防的工作制度。警务提前,下沉地方警力定期排查主动介入纠纷,掐灭矛盾纠纷始发的苗头,有助于主动化解矛盾,真正地做到平安不出事;纠纷发生时及时进行处理;对纠纷处理进行总结,为日后调解工作的展开提供经验支撑;及时进行案件回访,确保调解工作的效果;建立预防机制,是对基层公安工作纠纷调解最主要的创新,可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只有预防也做到前移,才能够悄无声息的化解矛盾。

综上,对于“融调解”模式研究的文献缺失,制约了该模式的进步,因此加强此方面的研究,对于完善公安调解机制、丰富公安调解方式、提升公安调解效率具有较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四、京东派出所“融调解中心”的工作特色

(一)京东派出所的“融调解中心”

2009 年5 月,京东派出所成立了融调解中心,负责调解疑难纠纷。为发扬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的“枫桥经验”,京东派出所积极探索矛盾纠纷多元化化解机制,创造性地提出以行政调解为主导,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律师调解的“三调联动机制”,建立融调解中心。其具体做法如下:一是成立“融调解中心”以及调解室;二是调解主要还是以行政调解为主,司法调解(律师)、人民调解(人民调解员)为辅助;三是调解中心聘任人民调解员、律师、在职警察等参与调解;四是调解按照公安调解、司法调解或人民调解以及推送调解的程序进行。上述措施可以看出,融调解机制涵盖了法院、行政机关和仲裁机关,几乎发挥了整个的社会力量来参与调节。

通过图1 可以看出,可以看出,当符合调解范围的纠纷发生后,首先由公安机关进行现场调解。如果调解成功的话,则会录入卷宗并且双方会签署协议;而如果调解不成功,则由人民调解员或司法调解介入并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调解。如果第三次调节还不成功,则引导双方到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图1 融调解机制的工作流程

在发生因民间纠纷或轻微违法行为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时,引入融调解机制,在专业法律知识的支撑下,有利于执法规范化和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民间纠纷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况下,融调解机制可以将各类非警务纠纷进行分类,其中包括交通纠纷、邻里纠纷、征地拆迁纠纷、土地权属纠纷等。通过对各方资源的利用,将案件主动化解在“融调解”室,有效减少衔接过程中事态发酵成不可控的风险。“融调解”的创新,主要在于依托各方面的社会资源,主动出击化解矛盾,有效减少衔接过程中事态发酵成不可控的情形。在调解过程中,党政部门的牵头,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对矛盾纠纷,从根源上彻底解决。

各类纠纷的联动联调部门见表1:

表1 各类纠纷以及涉及的联动联调部门

(三)京东派出所“融调解中心”的工作亮点

1.引入专职律师参与调解兼具普法作用。由协作律师事务所固定派遣一至两名律师进驻派出所开展工作。如有工作需要,协作律师事务所还可另外派遣其他律师协助工作。将派出所融调解中心作为进驻律师办公场所,同时明确进驻律师的职责。京东派出所为进一步做好矛盾纠纷的化解工作,派出所同律师事务所协作,采取“三定”方式,建立了律师进驻派出所联合调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有效提高了调解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提升了群众对调解工作的满意率。

“融调解”机制能够弥补地方民警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足。机制有效的缓解民警的压力,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融调解” 机制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保障,调解组织才能真正地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办好民生实事”。

融调解中心配备专业律师,可为人民群众进行普法宣传,同时可免费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切实从实际出发,满足人民群众需求,避免因法律知识的缺失而造成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受损的情形。

2.引进经验丰富的人民调解员。京东派出所的融调解工作中心招聘了具有丰富经验的退休民警参与调解。退休的民警调解经验丰富、时间充裕,能够很好地胜任调解工作。京东派出所聘请退休民警张国保负责调解疑难纠纷,担任人民调解员。张国保踏上了退休后为民服务之路,走向的是京东派出所“枫桥经验”落地生根之处。

3.规范“融调解”中心程序。融调解中心在接处符合调解范围的纠纷后,公安机关即刻进行现场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功,则由人民调解员或司法调解介入并进行第二次和第三次调解。如果第三次调节还不成功,则引导双方到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解决。

规范的调解程序是公安机关执法公正的保障,有利于提升公安机关调解水平。在规范的程序保障下,能够较好地进行执法监督,促使调解过程的透明化、科学化,不断满足人民的执法期望。“融调解” 中心在运行模式上具有执法规范性和严格性,弥补了我国公安调解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融调解”中心形成相对规范的程序和严格的工作纪律,在公安调解工作中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

五、创立融调解机制的效果分析

(一)专业的及时调节调解避免矛盾激化

第一时间介入,把握时间维稳。融调解制度的优势是快速、便捷化解矛盾纠纷,是一种联合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一时间解决矛盾,及时有效解决矛盾已经成为融调解制度的优势。为做好社会稳定的第一步,利用目前身边现有的资源做到高效与有效。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能避免民间纠纷发酵成恶性的治安事件,使得社会能够长治久安的发展。同时,及时处理纠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能够增强当地公安的权威性。

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是否专业,将会直接影响纠纷调解的结果是否公平,影响融调解机制的司法公信力。融调解制度能够弥补地方民警专业法律知识的不足。多方调解资源的整合,在解决矛盾纠纷过程中,融调解机制可以为双方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援助。有专业的法律知识保障,调解组织才能真正地做到“以人民为中心,办好民生实事”。在专业知识的支持下,可提高公安工作现代化治理的专业化和法制化。

(二)合理的调解流程彰显程序正义

完善的工作流程,有助于调解工作的展开。完善的工作流程让调解制度透明公开,让调解工作更加公正。合理的工作流程可使调解员更具明确的调解思路,有据可依,提高了调解效率。有了完善的工作流程,就能一步步开展公安调解工作,让人民群众感受到融调解机制的运行模式,更加信赖融调解机制的司法公正,不断提高人民公安形象,有助于促进警民和谐,更好地开展公安工作。

融调解机制对于“非警务”纠纷,主动通知相关部门到“融调解”室协助解决纠纷,从本质上来说,是实打实为人民福祉谋幸福。各方单位的无缝衔接主动将矛盾发酵的苗头扑灭,避免出现无人受理、无处说理的现象,同时避免让人民群众解决矛盾纠纷时浪费大量时间、奔波于各部门的现象,一站式解决矛盾纠纷,因此人民群众的满意度高。

(三)弥补法律知识不足的困境缓解民警压力

地方民警针对治安问题能够处理到位,但对于非诉讼案件引起的治安问题难以得心应手地去处理。融调解弥补地方民警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缓解了基层民警的压力。多方融合调解人民纠纷,地方民警不再单打独斗。融调解提供团队支持,多方联动高效地解决纠纷,减少因为纠纷而产生的警力内耗,让地方民警能够将重心放在打击违法犯罪上,提高警务工作效力。同时,在相对完善的调解制度的支撑下,让纠纷调解有程序可依,增强地方民警开展调解工作的信心,消除其心理顾虑。

六、融调解机制存在的问题

融调解机制将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人民调解有机融合,在纠纷调解的基层公安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针对纷繁复杂的纠纷,积极地发挥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作用,弥补民警专业知识不足的同时解放警力。但在调查研究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不少问题。

(一)机制方面

首先,融调解机制虽然对于纠纷发生的处理已经相对完善,但对于事前介入、案件回访的制度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制度的不完善使基层民警开展工作,对于纠纷处理部分流程仍然陷入无据可依的困境,只有做到步步有据可依,才能真正地落实程序正当和司法公正。案件回访制度的缺失,不利于了解调融解机制运行的具体效果,对于调解的质量无从考核。同时,部分基层派出所落实融调解机制存在不足,形式大于内容,没有进行有机地融合与协调。

其次,融调解机制未明确设立监督机制。我国纠纷复杂多变并且具有高度的经济关联性,一旦发生赔偿金额较大的治安纠纷行为,难免会产生利用人情、金钱等不正当手段干预纠纷调解工作的情况,因此必须保障参与调解的工作人员的司法公正性与廉洁性。如果缺失具体的监督制度,那么纠纷调解的公正性难以得到保障。

最后,考核评价制度缺失,参与调解的律师和基层民警无法获得相应的奖励,有可能产生消极工作、积极性不高的情况。没有对于工作调解质量的考核机制,对于纠纷调解的质量便缺乏监督,对于实际调解情况、调解质量便无从考证。

(二)队伍建设方面

基层派出所开展融调解机制的一大难题在于人员配备不足,不局限于警力配备不足,包括参与调解的人民调解员。融调解室缺少专项资金扶持,开展融调解机制的资金来源仅仅依靠基层派出所中财政支出,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一大瓶颈。

目前融调解机制中的人民调解的主要参与者是律师和退休民警。融调解机制主要是通过地方派出所寻找自愿公益协作的律所,对于缺少律师行业参与者的地区,如何强化人民调解员的作用,仍是个问题。律师的法律知识丰富,但对于公安工作的具体流程、基本规则并不清楚。同时,退休民警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调解方式,但是大部分民警没有接受过完整的法律知识体系培训,对于调解中涉及的法律了解得不够全面。

三大调解隶属的单位不同,各方没有共同的上级管理机构,因此会产生衔接不顺的情况,早期的警司联调曾充分暴露出这一问题。同时,融调解制度作为基层公安调解工作的一块 “试验田”,而新兴的事物离不开大量宣传,在宣传方面的缺失导致人民群众对融调解机制的了解甚少,司法公信力信赖程度低。

七、发展融调解机制的建议与对策

融调解机制是公安基层工作不断创新的成果,其在提高纠纷调解工作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人员、财政、流程等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但目前仍处于摸索与发展的阶段,因此在实施过程中难以避免会存在一些不足。只有不断地改进和进步,才能促进基层调解工作的深化改革。

(一)优化融调解机制工作流程、设立纠纷问责机制

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得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无所适从。缺少政策、指导文件的指导,民警难以落实到位,易被动应付调解工作,无法彻底解决纠纷,构建和谐的社会。完善融调解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社会矛盾。健全融调解机制,是针对新时代的民间矛盾纠纷,制定完善的调解机制。从出警到纠纷调解,建立一套具体的工作流程,让纠纷调解的每一步骤有据可依、有理可说。

1.警力主动介入模式。社会发生警情的第一时间,民警首先应对案件迅速做出准确分析,稳住事态,对所接处的警情进行判断分流,如是警务纠纷则优先选择调解;如是非警务纠纷则引导至相关机关进行调解解决。其次则需对警情进行风险评析,坚持以“调解为优先,能调则调,应诉则诉”的原则。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且愿意调解的情况下,指引双方通过融调解机制解决矛盾纠纷,减少非诉讼案件,减轻诉讼压力,从而高效化解矛盾纠纷。

2.案件回访制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安思想,建立案件回访制度,确保矛盾纠纷彻底解决。保障能及时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改进和完善“融调解”制度,提高办案质量,检验调解效果,真正做到实事求是。

3.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利用“警格+网格”的机制,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隐患,服务基层社区治理。对于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加强动态化排查,及时将排查的矛盾纠纷类型进行梳理,做到精细化和科学化。从根源上化解民间纠纷,避免因此产生恶性事件,影响社会的长治久安。

4.建立问责、考核机制,明确责任主体,确认具体责任,形成融调解机制顺利开展的“责任链”。首先,明确各个主体,可由党政组织牵头,对融调解机制的运行从上而下进行监督,对工作人员的司法公正性、程序合法性进行监管,以追责为手段,倒逼各部工作人员落实工作责任。其次,通过考核鼓励,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表彰工作过程中的先进个人,促进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提高各方的参与性

融调解机制主要一字在“融”,如何高效有机地衔接各个单位是开展融调解机制的关键所在。早期的警司联调由于各方隶属单位的不同,联合调解在工作上产生衔接问题。因此,融调解机制应提高各方单位的参与积极性,让人们不再单单依赖于诉讼机制,让矛盾纠纷的解决不再复杂,能够切实地维护社会协和稳定。根据京东派出所的“融调解中心”,已经验证的融调解经验的可行性,通过反馈,证明其调解制度的有效性。融调解机制通过多方联动,提高了各方机构的配合,从而能够快速、高效地解决纠纷。

1.政府应当积极鼓励律师参与“融调解”工作机制,完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制度,通过购买律师法律服务,并将该制度纳入财政支出,促进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为了提高律师的社会服务价值观,应将律师参与纠纷调解纳入律师从业资格的考核。同时,各调解室应控制律师驻所的数量定人定岗,有助于提高律师与公安机关的工作对接,反复的更换不利于调解人员的稳定性。

2.利用媒体积极宣传“融调解机制”。融调解机制的宣传工作是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一方面,提高人民群众对融调解机制的认知,让人民了解其好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以媒体为传播媒介做好宣传,让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公安机关开展的活动并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工作。做好宣传工作,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调解制度的了解,增进社会对其的理解与支持,进而推进融调解工作的展开。

3.不断扩大调解队伍,可与律师、媒体、人民调解员进行联合调解,加强与警校、法庭、医院、企业等单位的联合调解,真正意义上地扩大融调解的范围。增强与人民调解机制的衔接,发挥人民群众在基层治理的参与作用,让人民群众更好参与到政府工作中来。通过人民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调解,并在提高专业性的前提下,不断扩大调解队伍,让调解队伍在专业的前提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贴合社会基层活动。

(三)人员经费到位,财政补贴提供有力保障

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利益格局的调整,人民纠纷矛盾的形式呈现出多元化、激烈化的特点。目前,派出所设立融调解工作室主要受到财力、编制、办公条件的限制,导致多地“融调解”工作室无法设立。

为确保纠纷调解的质量,对参加调解工作的律师开展公安工作程序和原则培训,确保律师的专业性,并且符合公安工作的形象。加强对除律师外的人民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增加其专业法律知识储备,增强调解纠纷的专业性。对于缺少律师行业从业者的地区可因地制宜,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协作,由司法所派遣具有丰富法律知识的调解员,确保调解过程不出现因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

为了进一步推动平安社会的建设,要加大调解工作的专项经费的保障力度,根据当地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财政状况,设立专项经费。融调解机制不能单单依靠一个部门,更需多方面、多部门的配合联动。可考虑由党政部门牵头,确保人员的引进,吸纳符合要求的社会志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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