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 吴坚
(华南师范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1)
2021 年10 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七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家庭教育工作专项规划,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家庭教育指导。[1]可见,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作为公共服务分支的法律地位得到了强化。然而,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种方式本身也问题重重,国内外有学者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讨论。
政府购买服务萌生于20 世纪70 年代欧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西方学者普遍认为,作为PPP 模式改革福利国家的一项制度创新,政府购买服务的基础是发育充分的社会组织和契约系统。[2]具体到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研究,国内学者已经注意到中国情况和西方有不同之处,并从宏观视角出发指出这一治理工具在中国面临的种种困难。如辛斐斐等人认为,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在内涵及分类、制度体系、市场发育、监督与评估机制等方面均存在不足。[3]此外,研究者还采用中观视角分析了政府购买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现实遭遇。如类型上,政府购买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教育服务[4]、社区的早期家庭教育指导服务[5]等获得了重视;区域上,上海、苏州、南宁、温州等城市的服务体系受到了检视;部门上,妇联[6]、教育行政部门[7]等主管机构的效能被着重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