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对策与建议

2022-10-14 07:44陈韬
中国水运 2022年9期
关键词:内河法定船舶

陈韬

(九江市港口航运管理局,江西 九江 332099)

常规船舶法定检验对象为船舶自身、集装箱等船用设施,检验标准为我国现行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我国承认的国际公约议定书和修正案,此项法定检验具有权威性、强制性、公益性等特征,并且会在检验合格之后,为被检验船舶发放法定证书。在造船业和航运业持续发展的形势下,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有待进一步完善,以此来确保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概述

1.1 船舶法定检验定义

从国内法系角度来讲,船舶法定检验指的是基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对现有船舶的运行情况及安全情况进行强制性检验,具体检验形式有营运检验、建造检验等。从国际法系角度来讲,船舶法定检验指的是船籍国政府或法定检验机构,基于国际公约规则及各个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对现有船舶进行强制性检验,其中的国际公约指的是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船舶运行基本标准。

1.2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标准

我国现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一方面全面梳理了小型载客船舶的法定检验技术体系,明确了在船舶法定检验证件发放、船舶空气污染等方面的要求;另一方面增加了空气动力船、舷内外机船、帆船等内河小型船舶类型的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此外,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标准还包括地方性检验规定、国际公约规则等,具体标准体系如图1所示。

图1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标准体系图

1.3 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机构

目前,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主要由各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下设的船舶法定检验机构、中国船级社在各个省份的分社、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直属船检机构完成,后续统一简称为“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其服务流程如图2所示。

图2 船舶法定检验机构服务流程

2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现存问题

2.1 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设置不够科学

我国近年来水监体制改革和涉海单位体制改革均涉及到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改革,但是每次改革只针对宏观层面,并没有对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进行针对性调整及变动,从而导致了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设置不科学问题。具体来讲,现行船舶法定检验机构的办公地点、运行模式、经费来源等都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并且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过于重视自身利益,在船舶法定检验工作中主要落实检验、管控等职能,忽视了形成共同价值追求、为公民服务等职能,无法做到在满足检验机构个体利益需求的同时,解决群众的集体诉求。并且中国海事局在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中需要同时扮演管理者和监管者角色,容易出现监管流于形式的问题,使得船舶法定检验的服务职能无法得到充分落实。

2.2 船舶法定检验侧重点存在偏差

进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主要目的是确保船舶的安全运行以及船上工作人员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可见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公益性特征较为突出。但是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并没有掌握上述船舶法定检验侧重点,例如,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受到市场化发展和管理模式的影响,出现了过于追求办公质量和效率而忽略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公益性和公正性的情况,经常会出现向市场利益妥协的现象。并且受到公共利益矛盾的影响,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会出现过多干涉法定检验工作的情况。

2.3 船舶法定检验责任认定不够全面

广义上的船舶法定检验责任包括专业责任、政治责任、法律责任、民主责任等各个方向,各项法定检验责任能否得到有效落实,直接关系到了行业准则、相关法律法规、大众利益等多方发展。但是现阶段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存在无法全面认定自身在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中的责任。具体来讲,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仅仅按照检验技术规则,应用专业手段完成对内河小型船舶法的基本法定检验工作,并没有考虑到不同类型内河小型船舶的实际检验需求以及公民的实际检验需求;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过分关注船检自身的责任,而忽略了政治责任的履行,导致无法全面承担船舶法定检验责任。

2.4 验船师人员数量和专业构成问题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数量多,型号杂,几乎每艘船的船体数据、船舶布置、设备的配置都不同,船型标准化较低,造成检验工作量非常大,同时验船师的数量相对于内河小型船舶检验工作量来说是比较少,造成验船师不堪重负。验船师必须经过至少3年学校的专业学习,相关专业学校少,每年培养出的学生相对于船检工作量来说,数量还是比较少;现在验船师的待遇较差,尤其是欠发达地区,同时验船工作辛苦并且工作环境较差,很多相关专业的学生不愿意从事船舶检验工作,造成验船师的后备力量薄弱,现场还有很多50 多岁的验船师在工作。验船师按照专业分为船体、轮机、电气,目前的现状是船体专业的人员较多,轮机专业的人员较少,电气专业的人员最少,在相当多的地区,几乎没有电气专业人员,实际是无法达到船检机构相关专业的配比。

2.5 船舶检验发展支持体系不够健全

想要确保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后续完善及发展,法定检验机构需要为后续法定检验提供足够的技术支持和资金支持,但实际情况是法定检验发展支持体系并不够健全,具体表现有法定检验技术研究体系不健全、维护体系不健全、发展体系不健全等。这是因为大部分船舶法定检验机构都没有设置专门的技术研究部门,只有中国海事局设有独立的技术研究部门,需要完成全部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支持工作,但是中国海事局的人力资源和发展资金是有限的,因此便导致了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缺少后续研究、维护、发展、执行等方面的有力支持。

3 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对策与建议

3.1 明确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职能定位

(1)明确船舶法定检验主管机构(目前为中国海事局)的职能,具体包括制定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规章制度及标准规划、履行国际公约、委托或授权船舶法定检验及监管工作等。

(2)明确船舶法定检验机构的职能,具体包括完成公益性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及监管工作、组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法定检验团队、为检验合格的船舶发放法定证书、完成必要的法定检验技术服务工作等。

(3)可以明确船舶法定检验社会辅助组织(如专家技术委员会、授权法定检验机构等)的职能,具体包括按照委托或授权代行完成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及监管工作,但是具有劳务属性的船舶法定检验及监管工作不适宜委托或授权检验社会辅助组织完成。

3.2 推动船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完善

(1)推动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制度及顶层设计改革完善,逐渐整合各方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形成专业的船舶法定检验队伍,同时构建地方船舶法定检验垂直管理机制,充分解决地方船舶法定检验部门存在的资源配置不合理、管理结构不完善、命令贯彻不流畅等问题,这样既参考了发达海事国家的船舶法定检验体制,又考虑到了我国的实际国情。

(2)逐步下放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权力,充分协调好市场在船舶法定检验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实现对社会辅助组织的有序培训,加大对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力度,在充分发挥社会资源的同时,还能够为造船业和航运业发展构建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可以整合地方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和隶属于中国海事局的检验机构,实现对现有检验机构的有效整合和精简,并且鼓励地方船舶法定检验机构不断完善管理机制、展开检验技术创新、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3.3 优化升级现有船舶法定检验体制

(1)进一步修订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则,切实考虑到现行条例的局限性,例如,可以进一步明确主管机构的职能、确立注册验船师制度、构建权责一致体系等。

(2)优化船舶法定检验从业人员管理机制,实现对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的进一步细化;例如,优化注册验船师资格考试制度,使得考试、注册、船舶法定检验等环节都能够实现有机结合;明确注册验船师后续教育要求,推动从业人员能够持续提高船舶法定检验业务水平,并且掌握专门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业务能力;当然,旧体制向新体制的转变需要一定时间,需要船舶法定检验机构循序渐进地展开优化升级,避免出现急于求成、未考虑实际检验需求等问题。

3.4 健全船舶法定检验发展支持体系

(1)联合船舶制造厂、船舶设计院所等造船业相关的企业共同建设专家技术委员会,以此来为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提供技术支持和资源支持;经过中国海事局委托或授权之后,专家技术委员会能够辅助完成法律法规解释及免除等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支持工作。

(2)做好对现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法律法规及技术规则的宣传和贯彻工作,确保各项法定检验工作都能够在既定法律和标准下完成。

(3)应用专家技术委员会、中国海事局开发的软件进一步完善内河小型船舶相关的计算。

(4)逐步构建技术研究部门或课题立项制度,以此来分析现行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存在的问题、尚未满足的需求,例如,农用船舶管理、航区划分等,真正为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工作后续完善做出技术贡献。

4 结束语

综上,我国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依然存在部分问题有待解决,可以采取明确职能定位、推动船舶法定检验体制改革完善、优化升级现有船舶法定检验体制、持续健全船舶检验发展支持体系等对策与建议,真正做到结合内河航道水域实际情况,逐渐形成完善的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模式,从而确保内河小型船舶及人命、财产的安全,防止船舶造成内河水域环境污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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