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水明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转化,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更高需求,不仅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还更多体现在民事案件里。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做强民事检察工作的具体要求,目的是补齐短板,实现“四大检察”全面平衡充分发展。基层是整个民事检察工作的立足之本、发展之基,做强民事检察的关键在于做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
精准监督理念是新时代做强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
何谓“精”?就是要注重选择在法治理念、司法活动中有纠偏、创新、进步、引领价值的典型案件,努力做到监督一件,促进解决一个领域、一个地方、一个时期的司法理念、政策、导向问题,发挥对类案的案例指导作用,防止通过粗放式办案片面追求办案数量。何谓“准”?就是要做到案件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在此基础上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监督方式,提升办案质量和司法公信力。在精准监督理念的指引下,必须做到:一是监督职能不能定位于为申请人寻求权利救济。民事诉讼监督的本质是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监督,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监督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此而言,检察机关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最终目的,在于纠正人民法院在审判权行使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及由此带来的不法后果。对当事人私权利的救济是检察机关进行审判监督带来的客观效果,是民事诉讼监督的副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