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吴敌
不久前,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其中,新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提供具备下列条件的患者生前预嘱的,医疗机构在患者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实施医疗措施,应当尊重患者生前预嘱的意思表示:有采取或者不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使用或者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进行或者不进行原发疾病的延续性治疗等的明确意思表示。
这一规定具有重要意义,是中国大陆首次将“生前预嘱”纳入法律体系。很快,“深圳立法尊重病人临终决定权”话题登上热搜,引发了广泛讨论。不少网友表示:“真好,请尊重病人的愿望吧,痛苦而不能死真的很受罪!”“这个立法太好了!自己对自己的治疗有决定权,应该在全国推广。”也有网友指出:“希望认真且仔细的立法,否则会成为强势权利对弱势权利的剥削工具。”
生前预嘱是指患者在意识清楚、具有决定及表达能力时,预先对失去表达能力时想要进行的医疗救治手段的一种提前指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但值得注意的是,生前预嘱并不是安乐死,它并不会改变死亡的进程,而是关注临终前的生命质量,让患者在清醒时做出选择,更有尊严地面对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