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坚(副教授),耿建新(博士生导师),师浣桑
2006年9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简称《社会责任指引》)和2008年5月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简称《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加强了对自然资源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但可以看到,前述两个《指引》聚焦于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重点对环境信息披露进行要求,而对资源利用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甚少。在新时代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背景下,企业层面的土地信息核算与披露应如何更好地适应和满足我国土地管理与治理的实践要求,如何更有利于自然资源报表和国家资产负债表的编制工作,是本文探讨问题的出发点。
在众多自然资源中,土地资源是其他自然资源(如水资源、林木资源、矿产资源等)的基本承载,“土地是财富之母”恰当地说明了土地在众多自然资源中的基础性地位。1976年,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在《土地评价纲要》中指出,“土地包括影响土地用途潜力的自然资源,如气候、地貌、土壤、水文与植被,还包括过去和现在的人类活动结果”。具体地说,土地利用现状信息不仅是现实自然环境的指示,还是人类活动结果的反映。因此,本文以我国土地会计核算与信息披露现状为起点,探讨如何加强上市公司的土地利用信息披露及其必要性,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制度沿革。公开环境信息,引导上市公司积极履行相关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