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法学思想的三重维度

2022-11-07 22:26孙全胜
关键词:资本论马克思

孙全胜

摘要:马克思为了研究资本主义的经济政治事实,写成了很多政治经济学著作,里面有很多法学思想,体现了马克思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并从理论形态、现实实践、伦理价值等维度考察了法律。在理论形态上,马克思认为,法律作为一种理论形态是物质生产在国家意志层面的体现,是法律体系和法权关系的有机理论系统;在现实实践上,马克思通过分析商品经济,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与商品经济的关联,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只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不能真正为人民群众服务;在伦理价值上,马克思认为,法律中的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都是不断演变的,资本主义法律倡导的价值具有不完全性,号召无产阶级通过暴力革命消除资本主义私有制及法律,以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法律。

关键词:马克思;《资本论》;法学观;三重维度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68(2022)05-0141-11

马克思分析了资本运作的基本规律,阐释了资本主义剥削的历史进程,其中包括了很多法学思想。马克思分析了资本增殖过程,剖析了法律与社会经济的紧密关系,阐释了法律的意识形态性和客观限制性,并通过分析工人异化劳动的情形,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对贫穷人口的压迫。马克思法学思想能为中国特色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一、作为理论形态的法律体现着国家意志

法律是一种理论形态,是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体现着人的物质生产,反映着人的经济关系,需要从现实物质生产和经济利益等解释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脱离物质生产就不能揭示法律的根源。法律作为理论形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代表着阶级利益。

(一)物质资料生产所有制决定着法律的内容和形式

马克思指出,物质资料生产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无产阶级应该摒弃资本主义私有制法律,制定社会主义公有制法律。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组成的生产方式决定了政治意识形态,让法律不断演化。生产关系“是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的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1]993。生产方式决定了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在资本主义社会,生产方式主要为工业生产和异化劳动,表现为市场交换中的利益冲突和矛盾,也表现为异化劳动中资本家的剥削和工人阶级的被剥削。马克思在异化劳动的基础上推导出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生产,进而推导出了国家和法律的异化,而异化就是政治经济利益的冲突和矛盾。生产关系体现为经济利益,人们的活动就围绕着经济利益展开。经济利益推动人们展开政治活动,形成法律。“每种生产形式都产生它所特有的法的关系、统治形式等等。”[2]6物质生产实践在社会历史中的地位必然是越来越低的,但它的基础地位是不会变的,因为人们的衣食住行需求是不会改变的,人们只能减少从事物质生产实践的时间,而不能消除它。资本主义社会里,大部分人仍将自己的大多数时间和精力用于物质生产实践,人们在物质生产实践中的思维、价值理念仍影响着其他社会实践,物质生产实践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工人供养着少数剥削阶级,社会是不公平的。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由现实的物质资料生产模式决定的,法律关系反映了物质生产关系的性质和内容。私有制的社会只能产生个人主义的法律,公有制的社会能产生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法律。法律与生产关系相适应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生产当事人之间进行的交易的正义性在于:这种交易是从生产关系中作为自然结果产生出来的。这种经济交易作为当事人的意志行为,作为他们的共同意志的表示,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1]379法律与物质生产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律只能依赖于物质生产条件,将物质生产条件作为基础。没有发达的经济条件做基础的法律注定是空洞贫乏的。法律的产生和演化都是由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我们不能单纯地为了制定法律而制定法律。要制定完善的法律,首先要发展经济,为法治建设提供经济基础。西方的自由主义法律就是以发达的经济条件为基础的,虽然西方法律仍有缺陷,但也保护了公民的私有产权。法律如果离开物质生产,不适应生产关系,就会成为毫无价值的空文。“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的个人恣意横行。”[3]292因此,我们要去除陈旧的生产方式,建立合理的生产方式,以推动国家和法律走向文明。

马克思认为,合理的生产关系应该是平等的交换和贸易。“尽管个人A需要个人B的商品,但他不是用暴力去占有这个商品,反过来也一样,相反地他们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商品中去的人。因此,在这里第一次出现了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的因素。谁都不用暴力占有他人的财产。”[4]195交换的双方应该承认对方的所有权,平等地交换。交换的双方“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們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边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5]472。马克思认为,商品经济体现着资产阶级的意志,是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崇尚自由、平等、人权等价值,并用契约约束双方。商品经济中的伦理价值和契约都是通过法律来实现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不仅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也有没用法律条文确定下来的规则。这些规则能为法律的制定提供养分。“过去表现为实际过程的东西,在这里表现为法律关系,也就是说,被承认为生产的一般条件,因而也就在法律上被承认,成为一般意志的表现。”[4]519因此,法律反映的是社会经济状况,反映了人们对物质生产的要求。

马克思认为,商品交换是以私有制和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交换双方“必须是彼此承认对方是私有者。这种具有契约形式的(不管这种契约是不是用法律固定下来的)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经济关系本身决定的”[6]102。商品交换中的法律关系只是经济关系的反映,资本家也成了商品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扮演的经济角色不过是经济关系的人格化,人们是作为这种关系的承担者而彼此对立着的。”[6]103法律关系是现实物质生产关系的反映,人们要从现实的政治经济关系中寻找法律的来源。法律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演变,无产阶级打破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后,必然建立公有制的经济关系,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些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2]32马克思认为,生产关系在法律上就是财产关系,要让财产关系变得公平合理,就要废除私有制,实现公有制。只有消除私有的财产关系,才能实现社会公平。

(二)法权关系是占主导地位的物质生产关系上升为国家意志

马克思认为,法权关系是统治阶级用国家暴力机关维护的,它体现的只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不能体现劳动人民群众的利益。法权关系就是占主导地位的物质生产关系的集中反映,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反映的是私有制和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法权关系反映的是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很清楚,在这里,并且到处都一样,社会上占统治地位的那部分人的利益,总是要把现状作为法律加以神圣化,并且要把习惯和传统对现状造成的各种限制,用法律固定下来。”[1]893-894马克思认为,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必然上升为国家意志,变成法律、宗教、道德等意识形态,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压迫下层人民。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而不是外在物质或神秘的力量。物质生产实践是社会实践的一部分,但是社会实践最基础的部分,就是木桶那最低的一块木板,能够决定社会的前进方向。物质生产实践不完全是客观和物质的,而是体现着人改造世界的意志和能动性,是主客观的统一。法律作为一种由物质生产决定的意识形态,当然也不是完全客观的,而是物质和精神的结合,既是能作用于社会实践的意识,又是一种推行法治建设的实践活动。

马克思认为,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不过是占统治地位的物质生产关系在观念上的反映。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主导的,必然体现资本增殖的需求,体现自由、平等、信用等市场规则,这是为了让资本家不断进行生产,不断获取利润。“支配着物质生产资料的阶级,同时也支配着精神生产的资料,因此,那些没有精神生产资料的人的思想,一般地是受统治阶级支配的。”[7]52法律是社会经济关系的政治意识形态化,法律的本质就是物质生产关系的反映,能对物质生产关系发生作用。专制社会里,法律都有阶级性,是靠暴力维护的。法律根源于现实的物质生产关系,而不是人们的思考。人们固然可以通过思考,反思现实的不平等,得出自由、平等、人权的理念,并为实现这些理念制定政治制度,但人们的理念归根到底来源于现实。法律的整体性特点,让统治集团的成员无法将个人利益凌驾于集体利益之上,个人的意志必须融入团体的利益,将小我融入大我,才能得到整个集团的肯定。甚至最高领导者在必要时刻也得进行自我舍弃,以保持整个统治阶级集团的继续存活。法律是能够继承的,前代的法律也能用于后世。法律能够随着经济基础的改变不断变化,统治阶级也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不断改变法律条文。法律中的一些普世内容是长久不变的,这些普世内容是人类文明的遗产,能够不断被继承。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无法克服的,必然引起无产阶级的愤怒,利用暴力革命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法律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能够让无产阶级成为统治阶级,成为自由集体中的个人。无产阶级要推翻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法律,需要采用政治革命,依赖于物质生产、阶级斗争等现实实践活动。政治革命不是靠意志,而是靠现实实践。

马克思提出“自然人道”财产法权思想,认为捡拾树枝是贫民的自然权利。财产权是关涉人的生命、自由等意义的能实现权利的东西,是人的权利中的基础权利。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正当的权利,劳动是人的天赋人权,身体和劳动不能被转让。只有财产权的确立才能让社会建立稳定的秩序。人要达到自然法和人类法的平衡,才能实现人与自然的良性互动。财产能满足人的需求,让人的人格获得实体存在。为此,我们要让契约精神和法律精神相结合,尊重人的劳动财产权,构建法治经济。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中,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是占主导地位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要求市场交换的平等和自由,它就必须打破一切影响市场交换的壁垒,占有生产资料,因此资本家占有了生产资料,让工人不断进行剩余价值的生产。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通过政治革命建立的,决定了其政治经济制度都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市场经济也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地位,巩固其阶级统治服务的。“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么,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文明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894在原始社会,只有风俗和习惯,后来这些风俗和习惯中的一部分固定下来成了法律。因此,法律是对规则和秩序的确认。法律是生产力决定的生产关系的反映,体现了社会的文明程度。“自然法学派将法律的本质定位于实现人类的共同善,通过诉诸法律的权威品格达到实现人类共同善的条件与方式,以逐渐缝合与法实证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实质内容的间隙。”[8]法律作为意识形态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靠暴力来维护的。法律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意志,资本主义法权关系只是维护了资本家的经济利益,让资本家利用法律条文压榨无产阶级,造成了社会的压抑。

(三)所有权在法权关系中具有基础作用

马克思认为,所有权和所有制是紧密相关的。所有权只是将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制体现在法律条文中。资本主义所有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体现,体现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体现了异化劳动情形下工人的悲惨生活境遇。“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的价值诉求,而异化劳动理论是马克思自身思想变革的重要环节。”[9]资本主义所有制体现了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体现了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对立关系。资产阶级将社会生产资料看作自己的,并有私有制维护自己的产权,排斥了工人阶级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导致工人只能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过着悲惨生活。所有制是物质生产关系中具有决定性的关系,所有权是物质生产关系在法律条文中的体现,揭示了对财产占有的权利和义务等关系。“他们作为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的代表,必须用特别的法律来取得尊敬,凭借这种法律,他们享有了特殊神圣和不可侵犯的地位。”[10]资本主义法律保障了资本家对财产的占有、使用等权利,排斥了无产阶级利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的權利,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资本主义占有了土地、资本等生产资料,这是通过强制征收等实现的。劳动者不能占有和使用土地,资本家却占有了土地,让劳动者成了只会劳动的机器,破坏了以往美好的农村田园生活。“迄今发生的一切革命,都是为了保护一种所有制以反对另一种所有制的革命。一部世界史,就是所有制关系变更的历史。”[3]932资本主义所有权是分裂的,这种分裂是私有制导致的,劳动者没有获取劳动产品的权利,只能从事异化劳动。资本主义国家规定了所有权的分离,让资产阶级占有了劳动成果,让工人阶级过着食不果腹的生活,这既是劳动分工的细化,也使劳动走向了异化。

马克思认为,不管什么性质的所有权实际上都是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表现。资本主义土地私有制、财产私有制都是源于生产资料私有制。社会主义实行公有制,土地、资本等必然都属于集体。“创造这种权利的,是生产关系。一旦生产关系达到必须改变外壳的程度,这种权利和一切以它为依据的交易的物质源泉,即一种有经济上和历史上的存在理由的、从社会生活的生产过程产生的源泉,就会消失。”[1]874-875马克思认为,物质生产决定所有制,物质生产的变化必然引起所有制的变化,所有制的变化又能引起所有权的变化。物质生产是推动所有权变动的根源,也是所有制变动的根源。而所有制是法律变动的根源,法律是维护财产所有权并反映财产所有权的性质和演化过程。

马克思通过对资本主义所有权的分析,批判了西方法学家们对“法的精神”的论述,继承了法国律师兰盖对法律的看法,并论证了法律与物质生产、生产方式、所有制等的关系,从而科学揭示了法律的本质。法律是对所有权的确认,资本主义法律确认了资本主义生产资料所有制,确立了私有制的法权关系。兰盖认为,“法律的精神就是所有权”[11]。马克思对此非常认同,并认为所有权是法权关系的核心内容,而所有权可以分为私有和共有,马克思对私有制嗤之以鼻,却对公有制大加赞赏。

二、作为现实实践的法律体现着生产资料所有制

法律不同于自然规律,自然规律的客观性是经过实践反复证明的,而法律随着实践不断变动,没有恒定性。法律不只是精神性的东西,也是客观物质性活动,单纯地强调法律的客观性或主观性都是片面的。法律不是由社会现象决定的,而是由人决定的,具体来说,是由人的劳动实践决定的。不同的劳动实践产生不同的物质资料所有制,产生不同性质的法律。

(一)法律离不开阶级,更离不开物质生产

马克思认为,法律是生产力水平和社会物质生产关系的反映,他在《资本论》中详细论述了这一观点。他系统地考察了法律的阶级性、客观性等特点,通过分析资本主义商品交换,批判了一些关于法律的错误认识,论证了法律是统治阶级集体意志的体现,是国家暴力机关的组成部分,认为资本主义法律是以私有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维护资产阶级利益的工具。“作为可以由国家强加给立约双方的契约,表现在法律形式上,这些法律形式作为单纯的形式,是不能决定这个内容本身的。”[12]法律的本质就是统治工具,是服务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马克思进一步阐述了法的阶级性和物质客观性,认为法律离不开经济关系、体现着经济关系,资本主义法律体现的市场经济关系,是为市场经济服务的,只体现资产阶级的利益,不体现贫困人民的利益。资本主义法律在向其他国家散播的时候也遇到了阻力,尤其是遭到了落后国家的反抗。那些国家的统治者为了维护专制统治,反对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也反对资本主义法律。他们号召臣民抵制资本主义的进攻,维护本国的传统和文化。资本主义法律虽然强势,但它终究会被社会主义法律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将通过全球化发挥更大影响。

在当代社会,机器生产为人们生产的物质财富更多,市场对人们生产和生活起的作用更大。商品的分配和人们的消费都是市场塑造的。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人的物质生产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人们能够日益摆脱物质生活的限制,生产更多的精神产品,参加更多精神生产,有更多自己独立的时间,摆脱复杂的人际关系,用思考让社会变得更加公平正义。低端的社会需要集体协作参加物质资料生产,因此才强调人情关系,让社会充满等级秩序和压制关系。现代文明满足了人的基本需求,让人能够独立地、有尊严地生活,能够有独立意志,让社会变得公平正义。相应地,法律也日益强调保护个人独立意志和自由选择,强调个人尊严,也就消除了人对人的压迫和剥削。资本主义通过工业革命快速发展了生产力,建立了现代文明。资本主义为了维护私有制,建立了自由主义法律,虽然保障了个人自由和权利,维护了社会稳定,但仍有很多社会问题,贫富分化仍旧存在。贫富分化激起了无产阶级和下层民众的不满,他们决定用暴力争取自己的权利,夺取资本家的财富,掀起了毁坏生产工具、游行示威等活动热潮。资本主义制定了限制工人罢工的法律,使工人连反抗的权利都没有,让工人更加压抑。游行示威自由只是资产阶级享有的自由,工人只有异化劳动的自由。“这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立法——独一无二的法规(至少奴隶主不搞这类立法丑剧也行),它的公开目的无非是使那种只考虑私人利益,只考虑榨取金钱的立法者靠牺牲他的臣民来最大限度地‘发财致富’。”[13]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资本主义制定限制暴力的法律并不是为了社会稳定,而是为了维护工厂生产的正常运行。资本家不想提高工人的政治地位,也不想维护工人的经济利益,只想从工人的劳动中榨取剩余价值,让资本获得更多利润。资本主义法律是虚伪的,暴露了资产阶级的阶级本性。“全部英国宪法和一切立宪主义者的舆论无非是一个弥天大谎,当他的真正本质有时候在某些地方暴露得过于明显的时候,就不断地用无数的小谎言来弥补和掩盖……”[14]资本主义法律是为了保护私有产权,压迫无产阶级,它倡导人人都有基本人权,可工人的人权时常得不到保障。资本家不用从事沉重的劳动,而工人必须像机器一样辛苦操作。相对于资本家的幸福生活,工人只是资本家的奴隶。由于资本主义法律保护私有制,必然敌视没有财产的无产阶级。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是很难获取财富的,只有废除私有制,无产阶级才能夺取资本家的财富,让社会财富平等分配。“对资产者说来,法律当然是神圣的,因为法律本来就是资产者创造的,是经过他同意并且为了保护他的利益而颁布的。”[15]515因此,无产阶级在没有财富的情况下,是无法接受私有制的,这让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站在了对立面。资本主义法律更多体现个人利益,而不是国家和集体利益,让资产阶级占有了社会的大部分财富,没有财富的无产阶级对资本主义法律深恶痛绝。资本家不能让工人富裕,工人就必然打倒他们。

马克思指出,资本主义法律根本不想放弃对工人的剥削,而是不断强化生产资料私有制,强化个人对财产的私人占有。“立法者根本不想触犯资本榨取成年劳动力的自由,即他们所说的‘劳动自由’,于是想出一种别出心裁的制度来防止工厂法造成这种令人发指的后果。”[6]309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律无法限制政治权力作恶,即使作了一些限制政治权力的规定,也无法真正实施。“在1867年的这次英国立法中引人注意的地方是:一方面,统治阶级的议会不得不在原则上采取非常的和广泛的措施,来防止资本主义剥削的过火现象;另一方面,议会在真正实现这些措施时又很不彻底、很不自愿、很少诚意。”[6]542在资本主义社会,工人和资本家进行劳动力买卖,看似是平等交换和平等就业,实际上让工人陷入了比以前更糟糕的生活困境。很多工人以前是农民,农民本来可以在农村过田园生活,可资本主义破坏了田园生活,让进入城市的工人不能像農民一样直接掌握自己的劳动成果。资本主义用形式平等掩盖了真实的不平等。“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自由!因为商品例如劳动力的买者和卖者,只取决于自己的意志。……平等!因为他们彼此只是作为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用等价物交换等价物。”[1]199工人劳动看似是为了自己挣钱,以实现自己的工作权利,为实现个人的自由、平等准备物质基础,其实是成了资本运作的工具,成了为资本家获取利润的工具。“当人们逐渐认识到中国社会存在资本剥削的历史正当性时,又困惑于财富分配两极分化的严重和生态环境的恶化。”[16]资本家凭借占有生产资料为工人提供就业机会,获取法律规定的政治经济权利,而工人通过劳动只能获取生存的物质资料。所以,资本主义的繁荣是以工人的贫困为代价的。

(二)资本主义法律是围绕着资本和财富运转的

在资本主义社会,法律不能保障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想要实现法律规定的自由、平等、人权基本是幻想。资本主义围绕着资本和财富运转,个人没有一定的财富是很难参加政治竞选的,而且选举需要有号召力才能有人捐款,而无产阶级是很难募集到捐款的,更不要提参加总统竞选了。因此,无产阶级只有结成团体,利用暴力革命才能推翻资本主义私有制,维护自己的权益,争取到和资本家同样的自由、平等、人权等权利。“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及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7]378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需要提高觉悟、大胆地使用暴力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权利,没有大无畏的精神,资本主义私有制就不能清除,资本主义法律就不能废除。资本主义法律上的平等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默认人与人经济上的不平等,强调人与人在人格和权利上的平等。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是严重对立的,无产阶级在获取政权后,需要继续革命,用暴力对抗资本主义,将社会主义法律推向全球,与资本主义争夺意识形态领导权,推动社会从低级到高级发展,促进全世界人民都联合起来,成为和谐的大家庭。无产阶级争取自己的利益,只有依靠暴力革命,而不是法律制度。

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工厂法的虚假性,从工厂法的产生、内容和功能等方面分析了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性,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只是为资本积累和资产阶级的利益服务,不能解决阶级矛盾。工人和资本家的谈判,虽然让资本家改变了一些法律条文,让法律有利于工人阶级,但这些改变最终都是为了资产阶级的经济利益。资本主义法律强化了工厂的奴隶制,只给工人带来了少许好处,更多是为了维护资本增殖。“工厂法的制定,是社会对其生产过程自发形式的第一次有意义、有计划的反作用。”[6]527资本主义法律的缺陷必然推动无产阶级的斗争意识觉醒,促使工人发现资本主义的虚伪性,通过暴力革命推翻私有产权制度,成为国家的统治阶级,进而建立公有制,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资本主义法律对于工人具有反向警示作用。“如果说,工厂法作为从资本那里争取来的最初的微小让步,只是把初等教育同工厂劳动结合起来,那么毫无疑问,工人阶级在不可避免地夺取政权之后,将使理论的和实践的工艺教育在工人学校中占据应有的位置。”[6]535

马克思认为,直接的物质生产要高于物质分配,因为物质生产是直接增加财富,而分配并没有带来财富的增加。但分配能提高生产的效率,如果没有交换,生产可能一直停留在低端水平,不能推动人类社会进步。在资本主义之前的时代,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物质资料生产决定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让大部分人从事着沉重的体力劳动,不能有闲暇时间从事思考。物质资料生产什么,人们只能消费什么,过着贫乏而麻木的生活,不能思考个人活着的地位和意义。小农经济并没有让人的生活解放,只让人整天为衣食住行忙碌。低端的生产不仅让人们处于贫困生活,而且让暴力和谎言存在于社会中,甚至经常爆发为了争夺劳动产品的国家战争,让人与人相互残杀。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创造了丰富的物质产品,交流和交换促进了生产水平的提高,解决了人的温饱问题,让人有了更多时间用于思考。商品经济要比小农经济高级得多,人们的生产已经比以前的物质生产进步很多,因此机器生产比直接的劳动生产进步,更能解决人的衣食住行问题。当代社会,市场已经成为经济运作的重要核心部分,生产也应该随着市场改革,进展到更高级别的生产方式。人们应该尊重市场机制,不能再用生產压制消费,而要用直接的物质生产压制商品的自由交换,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生产力的进步,更能推动法律等精神生产的进步。在当代,分配和消费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不能再用生产压制消费和分配,让社会退回到低端的物质资料生产,不能再强调直接的劳动实践才是社会的最终决定力量。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律除了为资产阶级服务,也有一些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在马克思的学说中,实现人的解放是法律的本质性要求,法律也是实现人的解放的一种方式,人的解放的实现离不开法律。”[17]资本主义必定还有生产的功能,这种生产是为公共服务的。因此,资本主义法律也有一部分社会公共功能,能为国民提供物质财富和安全保障。“政府的监督劳动和全面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432国家除了有阶级统治的职能,也有公共服务职能,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法律自然也有公共服务职能,但它的公共服务职能是用国家暴力机关来维护的。

马克思还批判了资本主义经济法领域的不公平。他认为,资本主义固然提高了生产力,制造了丰富的物质财富,解决了人们的温饱问题,但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有不可解决的内在矛盾,即社会化大生产和私有制的矛盾。“对我们说来,问题不在于改变私有制,而只在于消灭私有制,不在于掩盖阶级对立,而在于消灭阶级,不在于改良现存社会,而在于建立新社会。”[18]在私有制的主导下,资本主义生产不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是为了资产阶级占据社会的主导地位。资本主义法律的自由、平等只是为了维护商品交换的自由和平等,是为了让资本运作不断进行下去,让资产阶级获得更多利润。虽然资本主义法律比以前的法律进步了很多,能够尊重个人的独立意志和人权,但仍存在缺陷,不能做到完全的平等,让贫穷的工人阶级不能得到自由。资本主义法律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漏洞,陪审团制度让不懂法律的公民去裁决法律,虽然能组织政治权力对司法进行干涉以防止司法腐败,但也浪费了时间,让司法判决没有效率,甚至会让坏人一直逍遥法外,让受害者不满。这种宁可放过坏人也不要错杀好人的理念,不利于快速地惩恶扬善。资本主义法律过分强调公共服务职能,不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会让社会变成一盘散沙。

马克思通过批判资本主义社会现象,揭示了资本主义国家及其法律的虚假性,要求建立无产阶级专政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让法律体现无产阶级的整体意志,能够集中力量发展生产力,最终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共产主义社会。“随着法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随着社会的进一步的发展,法律进一步发展为或多或少广泛的立法。”[19]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法律做了严厉批判,响应了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建立了实践唯物主义的法学观,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重要的指导价值和启示意义。我们要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社会,顺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潮流,不断推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创新。

总之,马克思强调人的感性活动决定历史的发展、社会生活决定意识,摆脱了唯心主义的抽象性和旧唯物主义的不彻底性,建立了实践唯物主义,实现了对包括法律在内的社会现象的科学考察,揭示了物质生产实践在法律演变中的决定作用。

三、作为伦理价值的法律体现着自由平等等理念

法律体现着伦理价值,但资本主义法律不关注现实个人及其感性活动,不理解人是处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片面强调人的独立意志和自由选择,不理解工人阶级在沉重的劳动中失去了独立意志和自由选择这一现实处境。资本主义法律倡导的自由、平等并没有在工人、农民等阶级中实现。资本主义法律容许不同阶级有不同权益,没有打破人对人的剥削,不能实现人的彻底解放。只有共产主义法律才能完全实现人的自由和平等,达到人的完全解放。

(一)资本主义自由平等并不是人在各方面的自由平等

资本主义法律基于抽象的原则而不是现实经济,谈论自由、人权、平等,鼓吹普世价值,宣扬法律对政治权力的限制作用,是片面的,必定不能维护所有人的利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指出:“本书的最终目的就是揭示现代社会的经济运动规律。”[20]马克思指出了资本主义法律宣扬的自由、人权、平等的片面性,认为自由、平等、人权只存在于商品交换和资本运作中,并不存在于工人的生产活动中。而工人的生产活动才是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资本主义法律不适用于工人的生产活动,而适用于资本运作,显然是不正义的。法律不适应经济基础就是非正义的。资本主义法律维护的只是人与人表面的平等,虽然这种平等要比封建社会的等级秩序进步很多,但工人仍不能享受平等的权利。资本主义强调的平等更多是工人就业机会的平等,而不是和资本家同等地位的平等。“平等地剥削劳动力,才是资本首要的人权。”[6]324工人阶级没有获得和资本家平起平坐的地位,工人和资本家签订的契约看似自由平等,比传统的口头承诺让工人的利益更有保障,可工人在签订契约时并不一定就是自愿的,工人是为了生存才不得不出卖劳动力。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高度依赖,才能实现人与人的完全平等。“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以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为基础、按新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那时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21]

马克思认为,人类的解放有政治解放和彻底解放两种,政治解放并不是人类的完全解放。资本主义法律只是维护了人的一些政治权利,而对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却视而不见。资本主义社会追求自由和平等,尊重人的自由意志,并认为自由、平等是人的天赋人权,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但是资本主义并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有这种天赋人权,而且有些资本家直接压制了工人的人权,让工人充满了愤怒。因此,资本主义法律不是完全正义的,它在实际生活中永远充满非正义。“作为在法律的、政治的和社会的关系上发展了的东西,自由和平等不过是另一次方上的再生产物而已。”[5]477马克思继承了古典经济学家的看法,提出了剩余价值生产理论,认为工人的劳动成果被资本家夺走了。西方法律将人看作独居动物,而不是群居动物,竭力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忽视了人民群众的政治权利和弱势群体的空间利益。资本家只是资本增殖的人格化身,是商品交换的代言人。“为了使这些物作为商品彼此发生关系,商品监护人必须作为有自己的意志体现在这些物中的人彼此发生关系,因此,一方只有符合另一方的意志,就是说每一方只有通过双方共同一致的意志行为,才能让渡自己的商品,占有别人的商品。”[6]102资本主义的自由和平等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满足了自由交换的需求,法律只是维护了市场自由、平等的秩序,并从市场原则出发规范市场行为主体的行为。“交换价值制度,或者更确切地说,货币制度,事实上是自由和平等的制度。”[5]478资本主义法律并没有让商品经济趋于自由平等的秩序,而是让商品经济呈现出无序竞争的情形,法律条文也有一些矛盾的地方。“所有权、自由和平等本身的内在矛盾即混乱。”[5]478自由和平等在无产阶级异化劳动下变成了美丽的肥皂泡。

资本主义法律倡导自由、平等,但没有实现完全的自由、平等。资本主义社會仍存在种族偏见、阶层矛盾、宗教矛盾。资本主义用金本位代替了官本位,减少了政治对人们的压迫,但强化了资本对人们的奴役。资本主义法律维护的只是商品交换的自由、平等,而不是人的自由自在的状态。资本主义扼杀了人的自然天性,让人们在技术和信息的挟持下,成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资本主义平等具有虚假性,麻痹了无产阶级的斗志,让人们处于虚幻的想象中。“法律上的平等就是在富人和穷人不平等的前提下的平等,即限制在目前主要的不平等范围内的平等,简括地说,就是简直把不平等叫做平等。”[15]648宗教上的平等、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平等、资本主义主义法律上的平等都是历史的产物。资本主义只是政治上的平等,是人权的平等,只有社会主义社会才实现了人各领域的平等。平等的形成和发展都是以历史为条件的。平等不是永恒的,在不同时代有不同表现,只有共产主义才会实现人的最终的完全的平等。在阶级斗争的等级制社会里,平等、自由等理念只是占统治地位的经济条件的反映,只是维护统治阶级的自由和平等,会造成下层民众的不自由和不平等。“归根到底,马克思的社会革命思想中蕴含的现代性批判理念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益的理论指导。这些思想为当代中国跨越资本主义现代性陷阱,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道路提供了宝贵的经验。”[22]

(二)法律的自由平等理念具有阶级性

在没有实现共产主义之前,任何平等观念都必然带有阶级性,资本主义社会法律无论再怎么强调平等,都只是体现资产阶级的利益,不能消除对无产阶级的压迫。资本主义倡导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实际上资产阶级通过掌握生产资料在法律的制定方面更有话语权。资本主义用占据资本的多少将人们分化为不同阶层,任由社会等级存在,不断用主流意识形态同化无产阶级,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也压制了贫困阶层的政治经济权益。资本主义法律反映了资产阶级对封建贵族的仇恨,表达了反对封建统治而倡导人人平等的理念,但并没有实现人人平等。“马克思恩格斯意识到了功利主义对法律现象产生的重要影响,一定程度上肯定了功利主义法学观的历史意义,同时从本质、方法、价值三个角度揭示了它的历史局限,指出功利主义法学观依然未能超越时代赋予它们的限制。”[23]资本主义政治的自由平等,是资产阶级为了摆脱传统的血缘关系和封闭的等级秩序,发展自由商品经济。尽管它实现了很多人的平等,但仍主要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资本主义的人权不是普遍的人权,只是人在政治上的人权,实质是资产阶级的人权。无产阶级的自由平等要靠自己争取,需要用暴力革命打破旧的社会制度,这是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上述两种情况下,无产阶级平等要求的实际内容都是消灭阶级的要求。任何超出这个范围的平等要求,都必然要流于荒谬。”[24]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倡导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的虚假性,认为资本主义法律只是资产阶级道德规范的法制化,实质是为本阶级的经济利益服务的,不能为下层民众的彻底解放服务。资本主义法律的表面性和虚伪性让其充满了矛盾。马克思通过对商品的分析,考察了资本增殖的过程,对商品交换中的平等做了阐述,认为商品是资本增殖的起点,资本主义的经济关系就是从商品交换的关系开始的,资本的运作以商品等价交换为基础,资本主义法律也立足于商品平等的交换关系。“马克思主义国家职能理论认为,国家的本质是阶级专政,社会职能是附属于政治职能的次级职能,但发展地看,国家职能呈现出社会化的历史趋势。”[25]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法律的平等和契约关系都只不过是为了维持商品的平等交换,资产阶级操控着商品生产和交换,让资本主义法律注定是虚假的,不能反映工人被异化劳动压榨的事实。

最后,共产主义法律会维护人的类本质。法律的建立是需要夺取国家政权的,只有共产党的领导才能让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有能力推动法治为公有制服务。共产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保证,党的领导能够巩固革命成果,在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共产党能始终保持革命斗争性,能始终代表贫苦群众的政治要求,引领无产阶级夺取政权。马克思认为,共产党是工人阶级中最坚定的那部分革命者,他们能彻底地对付资本主义,建立公有制。“在实践方面,共产党人是各国工人政党中最坚决的、始终起推动作用的部分;在理论方面,他们胜过其余无产阶级群众的地方在于他们了解无产阶级运动的条件、进程和一般结果。”[26]共产党能够领导无产阶级摧毁资本主义制度,推动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的有机统一。无产阶级要联合起来,成为社会的主导阶级,用暴力革命推翻私有制社会,夺取国家政权,建立集体经济,从事集体生产。无产阶级的革命无畏性让它们能够对资本主义法律嗤之以鼻,建立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在社会主义社会,共产党能够依靠无产阶级专政建立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法治。只有共产党才能继续保持革命性,不断地打破旧制度,建立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的法律。共产党能够坚决推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法治建设,能够推动法治替换,能够不断革新法律的条文,让法律永远处于革命化中。法律由资本主义法律变为社会主义法律是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必然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哲学的必然结论和集中表达。马克思揭示了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局限性,主张用社会主义法律激发人的劳动本性,让人回到类存在物的本质。“马克思提出了实践而非康德的纯粹理想抑或黑格尔的抽象的精神运动是达致人类法治社会理想图景的不二选择。”[27]社会主义法律是以集体经济为基础、以无产阶级专政为保证的,是新型的法治建设,能够让人民群众团结起来,舍小家为大家,实现无产阶级的整体意志。“马克思法律思想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要理论来源之一,有着丰富的人性根基和人学思想,这种有价值的人性主题使得马克思的法律思想永葆学术魅力,历经千年而不褪色。”[28]马克思的法律演进理论是世界不断运动理论的深化,能推动法律不断变化,让法律时刻体现无产阶级的意志,成为革命建设的工具。

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中国已经有了很多最新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其中之一,能够推动改革开放继续进行,建构新的治国理政理念,推动法治建设实践向规范化方向发展,促进中国文化走向全世界。马克思主义经过时代的洗礼,非但没有消亡,反而仍具有影响力。唯物史观不仅指导了经济建设,也指导了法治建设,能够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前进。“法律可以使一种生产资料,例如土地,永远属于一定家庭。这些法律,只有当大地产同社会生产处于和谐中的时候,如像在英国那样,才有经济意义。”[2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体现着马克思主义法治理念,维护着无产阶级专政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就注重法规的建设,制定了一些与反动派针锋相对的法规,即将成为执政党时,又联合友好派别制定了共同纲领,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有效团结了各派势力。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制定了宪法和各项法规,巩固了国家政权,抵抗了国内外敌对势力的进攻,维护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内生于中国的历史社会传统和革命建设过程,作为一种政治性、治理性和融合性法治,体现了政治性与规范性的统一。”[30]中国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政党,坚定地信奉马克思主义,坚定奉行革命路线,在立足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加强人民民主专政,推动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中国化和时代化,不断加强党的国家治理的能力,推动了马克思主义在全球化时代焕发出新的光芒。

总之,马克思研究商品是为了揭示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为消灭资本主义、建立共产主义提供理论依据。法律作为理论形态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作为现实实践,是统治阶级的工具;作为伦理价值,体现着自由、平等、民主等价值。马克思并不是为了研究法律而研究法律,但他在分析商品运作过程中,也考察了资本主义法律的实质,对法律的产生、发展和功能做了分析,为马克思法学观奠定了理论基础,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有益启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立足中国国情,推进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法治社會和法治政府,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提高居民的法治意识,营造社会的法治氛围,将法律和道德结合起来发挥作用,提高治国理政的现代化水平和治理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反映党的执政地位,不断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掌控能力,提高人们对法治的认识,不断总结历史经验教训,不断推动法治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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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Three Dimensions of Marx’s Legal Thought

SUN Quansheng

(Rule of Law Research Center,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Beijing 102200, China)

Abstract:In order to study the economic and political facts of capitalism, Marx wrote many works of political economy, containing many legal thoughts, which reflects the professionalism of Marx’s legal research and examines law from the perspectives of theory, practice, and ethical value. In terms of theoretical form, Marx believes that law, as a theoretical form, is the embodiment of material production at the level of the will of the state, and is an organic theoretical system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al right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capitalist law and the commodity economy believes that the capitalist law is only a tool to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the ruling class and cannot really serve the people; in terms of ethical values, Marx believes that the values of freedom, 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in the law are constantly evolving. He calls on the proletariat to eliminate capitalist private ownership and the law through violent revolution, in order to establish the law of socialist public ownership.

Keywords:Marx; Das Kapital; legal view; triple dimension

(編辑:蔡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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