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卫河流域砖窑烧造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2022-11-08 11:21孟祥晓
北京社会科学 2022年4期
关键词:砖窑流域

孟祥晓

一、引言

卫河为海河水系一条重要支流,源出太行山辉县之百泉,东北流至临清与京杭大运河交汇,经德州自天津入海。其前身为隋唐时的永济渠、宋元时期的御河,至明清时为卫河,一直为沟通南北、促进各地经济文化交流的水路交通要道。卫河流域包括现属河南省的修武、获嘉、新乡、辉县、汲县、淇县、滑县、浚县、林县、汤阴、安阳、内黄、清丰、南乐;河北省的临漳、魏县、大名、元城、馆陶和山东省的冠县和临清。其流经之地在华北平原南部,大致沿太行山东侧,自西南向东北延伸。

明初,为营建北京城,在运河及卫河沿岸修建了连片砖窑,烧制出的砖材通过河流运往北京,支持北京城的营建工程。随着贡砖产量的增加,砖材开始用于建造一般房屋,这为原系土筑、易于坍塌的卫河流域各州县城墙改为砖城提供了可能性。这些城墙年久失修,已经残破不堪,防御能力大为下降。随着城镇规模的扩大和社会政局的动荡,城镇防御设施亟须改善。故自明景泰年间开始,卫河流域各州县开始大规模的筑城运动,纷纷改土城为砖城。受城镇改筑砖城、砖工治河等因素的刺激,社会对砖石材料的需求加剧,进一步推动了卫河沿岸砖窑业的发展。卫河流域砖窑烧造的发展繁荣,一方面为城镇防御能力的提高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并带动沿岸城镇经济日趋繁荣;另一方面也影响了包括卫河流域在内华北平原的自然生态环境变迁。明清是中国古代社会及自然生态环境等方面发生急剧变动的重要时期。砖材烧制与区域环境的变化息息相关,故研究该时期卫河流域砖窑烧造的发展情况,探讨其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有利于从一个侧面管窥明清时期华北平原自然生态环境发生改变的事实,是理解当时人地关系状况的一个新视角、新途径。

二、文献述评

学术界对该时期的砖窑烧造进行了研究。王毓蔺对明代北京城营建城砖的烧造过程、烧办方式及烧办地域范围进行了研究,认为烧办过程大致分为烧造、勘验、运解、贮用等环节,其间曾随前后烧办方式之变化间有调整;明代中期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及纳银代役制度的变化,导致了烧办方式的变迁,而烧办方式的变迁则直接影响到烧办地域范围的调整。王小运对民间收藏的明代文字砖铭文进行了考证。张自强、李慧萍就明代卫河沿岸的砖窑遗址进行了探讨,初步断定卫辉市王奎屯窑群遗址是一处规模较大的御用砖烧制基地。伍毅则系统研究了明代官办窑场的制度构建,主要从文献入手分析了明代官窑的分布情况和区位因素,同时考察涉及明代官办砖窑运作的各项制度规范。另外,还有一些成果涉及北京、南京及临清等重点区域的城墙建设、城砖生产等情况。而对于明清时期卫河流域大规模建造砖窑烧造砖材,以及明中后期众多州县城改筑砖城活动对烧砖业的刺激如何影响区域生态环境则付之阙如。故本文拟通过考察卫河流域砖窑建造及其生产情况,探讨该现象对区域生态环境的改变,为研究明清时期生态环境变迁问题提供一个新视角。

三、明清卫河流域砖窑的兴建

明初,为供应北京城营建所需的大量砖材,卫河流域各地建造了一大批砖窑。之所以选址卫河流域,是当时诸多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除了土质适宜造砖之外,地近河流,便于利用水运运输数量巨大且笨重的砖材更是其首要考量。

(一)卫河沿岸砖窑兴建的原因

卫河沿岸的烧砖业始自明成祖迁都北京,对北京进行大规模的营建,“按窑之设所以供营造也”,“工部营缮分司设于明永乐初年,当时由侍郎或郎中或主事督征山东、河南、直隶、河间诸府砖价,于临清建窑厂,岁额城砖百万”。故此,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初期的砖窑是专为营建北京城而建造的。

砖材是比较沉重的建筑材料,从近年的考古发现看,这些砖窑烧造的砖呈长方形,大砖长约0.48米,宽约0.24米,厚约0.12米,烧制规整,硬度较高。而规格相对较小的砖,形制最大最完整的长0.41米,宽0.22米,厚0.1米。所以,无论是大砖还是相对较小的砖,其重量都不算轻,加上年需百万的庞大数量,运输是当时较为棘手的问题,因此成本相对低廉又便利的水运就成为最佳运输方式。而当时作为运河重要补给水源和河南漕粮运输通道的卫河,正因其重要地位而受到朝廷格外重视,能够与运河一样保持通畅,为运送砖材提供了重要基础。

另一方面,卫河沿岸地区的土质优良,多为“五色土焉,可以陶”。既然可以制陶,当然也很适合烧制砖瓦。这样的土烧出的砖瓦质地坚实耐用,是上等的建筑材料,所以明清政府将窑场建在方便转运的沿河附近也就是必然之举。卫河沿岸的新乡县等地在永乐元年(1403)即建有众多砖窑,即因为其地“以禁卫河便于运送,其土力之坚劲足以为砖料,故设窑于此”。

(二)砖窑兴建的空间特征

正因为需要利用水运转输数量巨大又比较笨重的砖材,再加上卫河沿岸的土质适合烧砖之故,卫河流域的砖窑建设呈现沿河分布的空间特征。如近年已经发掘的卫辉王奎屯明代砖窑遗址群即在卫河岸边。河南淇县民间收藏家王长安收藏了许多明代修筑长城的砖,上面均印有“弘治八年淇县窑造”“弘治八年彰德卫造”“弘治八年汤阴县造”“弘治十四年河南卫造”“正德二年卫辉府淇县窑造”等字样。卫辉、淇县、彰德、汤阴等府县及卫所,自卫河上游至下游次第分布,这些印有各地名称的城砖,正是卫河沿岸各地存在砖窑烧造的直观反映。

同样,位于卫河与运河交汇之处的临清附近亦建有大量窑场。据统计,在临清周边30多公里的区域,分布着大大小小的砖窑192处,每处窑址有窑2座,共计384座。便于输运亦是临清建砖场的重要原因,“国家营建工恒需于陶,陶恒于要会地。临清故要会,吞汶济漳卫,诸人建瓴沧渤,樯舰蔽流而南北者,盖蝟毛集也。因北舰之集而以所陶附之,北输于输便。临清建砖厂陶焉,便输也”。为征收砖价银,“明永乐间设工部营缮司员外郎于其处,督征砖价”。永乐时明政府特地在南北要冲、舟车辐辏、商贾云集的临清设置榷关,正是看中临清是漕运北上及卫、运沿岸各地砖材运往京师的咽喉之地这一特殊地理位置而采取的措施,反映了卫河流域砖窑分布以临清以上卫河沿岸各地为主的空间特征。

四、明清卫河沿岸砖窑烧造的发展

在卫河沿岸各地砖窑建设的基础上,随着社会环境条件的变化,砖窑业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演变的过程,使用领域日趋普遍、产量日渐提高、生产规模不断扩大,呈现出繁荣之势。

(一)社会条件变化刺激了砖窑业的繁荣

首先,嘉靖年间,北京又开始大兴土木。据明嘉靖年间户部主事张祥鸢《缮部题名记》:“已未,三殿肇工已,又有都城工。工之需于陶什伍,陶之倍于恒什九。司空部谓陶事急,宜选才大夫往,而部大夫泰谷君最才,于是以君应诏。”三大殿的建造以及都城的工需均为当时急务,属于硬性需求,这极大促进了运河及卫河沿岸各地窑场的快速发展。

其次,明朝中后期,卫河流域各州县出现了一次改筑砖城活动,又进一步刺激了对砖材的需求,使卫河流域砖窑产量显著提高。据研究,卫河流域州县中除了洪武初筑砖城的安阳县城和景泰元年(1450)筑砖城的临清城外,大部分州县的砖城都建于明嘉靖以后,尤其以明末崇祯年间为最多,约占14个有明确记载州县的50%,只有元城县和获嘉县在清康熙年间才改为砖城。王毓蔺认为明代嘉靖中期以后,卫河沿岸地方及军卫烧造的砖窑大多废弃,其所占土地陆续被沿河地方收回复耕。砖窑废弃、土地复耕必然导致砖材产量下降,势必无法满足同期出现的州县城改土易砖活动对砖材的需求。但从文献记载和研究的结果看,州县城改筑砖城的现象并未因此中断。或有一种可能,即只是供应北京营建的贡砖窑被废弃,而大量民窑仍在烧造用于沿河州县城镇建设的普通砖材,生产能力并未受到明显影响。

最后,清道光年间,东河总督栗毓美治河,创砖工治河法,使用砖的需求进一步扩大。明清黄河的治理责任多由沿河州县承担,而供应治河所需的防治器材即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砖工治河法的出现有力地促进了沿河民窑的发展,“初,毓美以砖工屡著成效,奏请许设窑烧造。御史李莼疏言其不便,命尚书敬征往勘,仍请改办碎石,停止设窑。毓美上疏争之曰:‘……滨河士民多有请用砖者,诚有见于砖工得力,为保田庐情至切也……盖豫省情形与江南不同,产石只济源、巩县,采运维艰。砖则沿河民窑不下数十座,随地随时无悮事机……应储之砖,仍令向民间採买,不必厅员烧造,此外别无流弊。’卒如所议行。遂请以四成办稭之款改办砖块。”因为黄河治理是必办之项,故提供治河用砖即为沿河百姓必须之事。为完成政府采买任务,必须烧制更多的砖材,从而使卫河沿岸的民窑烧砖业更加兴盛。

(二)砖窑业繁荣的表现

砖窑业的繁荣首先表现在砖生产量的提高及用砖范围的扩大上。经过明代的发展,烧砖业已具一定规模,建筑用砖不再为皇家所专有,普通的建筑亦可用砖。清初小滩镇建造驻兵营房,所需的砖材等即由百姓捐输。康熙初年小滩镇为豫粮兑运之所,因地濒卫河、三省交汇而发达,居民稠密以致驻防兵无固定营房,“小滩镇离东关三十里,地濒大河,居民生息之一都会也。豫省漕糈皆在市籴,有粮宪驻节衙署,每岁冬初按临督运出河,始达京师。且地与齐鲁接壤,三省冲繁,防兵最为扼要,向因地隘民稠,兵无营房,民赁屋居之以致交讦,诚非长计。康熙十四年知县陈伟委管河主簿吴发酌其便宜……砖瓦木石之费皆镇民乐输,县以积俸成之。兵得一定之居,民无溷处之苦矣”。营房的建设材料以砖为主,说明此时烧砖业已相当发达,建设一般房屋用砖作主材已属平常。当然,对于贫困百姓来说仍然昂贵,消费不起。

明清时期烧砖业的变化还可从徭役方式的改变得到反映。窑户是专门负责烧砖的群体,他们地位较低,生活较为贫困,“竹与漆与铜与窑,贱工也”。甚至有窑户“素欠债,后染沉疾”,有人建议债主取其砖瓦,以抵其债者。加上烧砖的每一个环节均可能有贪蠹之吏勒索受贿,所以对于普通窑户而言,烧砖等役成了他们较为沉重的负担。是故清初在砖产量不断增加、砖需求相对减少的情况下,卫河流域有些地方为减轻百姓徭役负担,有窑场等役被革除的情况,“国朝定鼎数十年之间……痛惩积弊,如马场、窑场……诸役,影射中饱,朘民膏脂者,一切报罢”。有些地方开始改征折色,不再征收实物,如魏县:“有蔴觔窑场地四十亩。旧时烧城砖于各县,成化间罢之,议征苘蔴。”魏县顺治十六年(1659)改征折色,窑场地“征苘蔴一百五十斤,共折银二两七钱”。在改征折色后,魏县应征砖料银一百六十八两七钱八分,将征砖改为征砖银。清自雍正二年(1724)实行“摊丁入亩”,将通省丁银摊入地粮内征收,只有砖料银例不加征,“其余三项熟地并麻觔、窑场、学租等项,每征银一两摊丁匠银二钱七厘零”。用折银的办法代替征收实物,对普通百姓来说是一种进步,但用此地之银去购彼地之砖,不过是地域之间的一种转换,它的实现仍以大量砖材的生产为前提,对当时整个砖窑业的发展影响并不算大。

明清两代砖窑业的兴盛情况及存在规模,亦可从沿用至今的地名上一窥究竟。如临清附近是砖窑的集中之地,在临近运河一线留下了许多与砖窑有关的地名,称“X窑”“X厂”“窑地头”。民国《临清县志》所载村镇中就有南场镇、房村场、东白塔窑、西白塔窑、陈场、窑地头、唐窑、陈窑、张窑等。在卫河流域的其他地方亦是如此,如新乡卫河边有窑场、东冀场、西冀场等地名,至今仍有十里窑场之说,都与当年烧砖有关,是历史留下的痕迹,也反映了明清卫河沿岸烧砖业发展的盛况。

五、明清卫河流域烧砖对环境的影响

明清时期卫河流域砖窑业的发展繁荣,为北京城的大规模营建及各地州县城墙由土改砖提供了物质条件,对提升城镇防御能力的作用自然不可小觑,但砖窑业的快速发展亦给该区域带来一些生态方面的改变。

(一)砍伐森林植被,降低水土涵养能力

烧砖窑需要具备黄土、木柴、水等自然条件,同时,质量较高的砖需要达到1000℃以上的温度才能烧制而成。中国在没有采用煤作燃料之前,主要靠燃烧木柴来获得高温,这就需要砍伐大量植被。

烧砖本就需大量薪柴以提高温度、保证质量,数量众多的砖窑加在一起更是一个可观的数字,以致办柴徭役成了百姓难以忍受的重负,如临清在清咸丰年间,“刘兆驺以临清官窑通十八处,民忧他邑办柴之苦,乃禀之大宪,痛陈积弊,时经数年,诉讼所费,磬已田八顷,卒除其害”。为革除办柴之苦,耗费八顷之田的代价也再所不惜,可见当时临清烧砖的官窑数量之多,所需木柴之大,百姓负担之重。如果再加上地方的民窑,需要消耗的木柴数量更为庞大。而供给这些木柴均是以砍伐植被、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同时,大量窑厂的兴建又是建立在“炼海烧山”的基础之上,这无疑会加重对山区植被的破坏。经过长时段的砍伐与破坏,到清末民初时,安阳西部的“太行南北支岭,望之童然,至今尚未有正式之经营”,森林覆盖率已经很低了。据翟旺统计估算,太行山的森林覆盖率,东汉至隋为50%-60%,唐时为50%,五代至金为30%,元明时为15%,清末降至10%以下。森林的破坏程度可见一斑。

森林植被被破坏,必然打破区域生态环境的平衡,降低山区植被生态系统的水源涵养能力,从而增加自然灾害发生的频次。据研究,清至民初卫河流域洪涝灾害发生率较高的区域在滑县、浚县以下的州县,但致灾严重的却是中上游的辉县、新乡等山区或靠近太行山的缓冲地区。一旦汛期大雨时行,即会引起山洪暴发,冲击田畴村落,造成巨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而近村周边的植被被大量砍伐,更会造成土壤沙化,“冬日飞沙飘□,□二麦每因以憔悴”,不仅影响乡村生态环境,更危及当地农业生产。

(二)开采山区石材,造成山石裸露

相比版筑的土城等设施而言,以砖为之的城墙及其他设施更加耐久和稳固,“修而颓必修而未坚耳,坚则何颓之有?”随着州县城相关设施的改土为砖,在增加用砖需求的同时,亦带动了对石材及石灰等辅助材料的需求。这些石灰石材大多取自附近山地,如浚县城墙等设施在改土为砖的进程中,所需的石材石灰即来自不远处的白寺山,“浚去白寺才十里许,石与灰一呼即至”。白寺山亦作白祀山,与浮丘山、大伾山等均为太行山之分支。伴随周边城镇大规模建设的铺开,大量的石材石灰被开采,无疑会改变山区的地表地貌,破坏山区生态。浚县西南的童山亦系太行山之支脉,“绵亘四十余里,形若游龙”,到清代时已是无草木的秃山,加上附近百姓在此采石烧灰,更使其千疮百孔,加速了山区生态的退化。

安阳西部的太行山亦为建设用石的取材之地。清康熙年间临清知州于准在《增修学庙记》中提及,其增修学庙的石材即来源于此地,“伐石于洹、卫数百里之外,聘工于其地之良,埏殖于陶,选材于匠氏之肆,朽者撤,缺者补,剥者踣者式墁式立……”虽然增修学庙的工程并不算大,但远在卫河下游的临清的基础建设都要取材于此,那么其附近地区当然更易就近取材了。开山取石直接造成太行山区山石裸露的严重后果。

(三)取土挖田破坏生态,压缩农业发展空间

烧砖需要取土,而且因为是官方所需,对城砖的质量要求较高,故取土的地亩多为土质较好之处。魏县“有蔴觔窑场地四十亩。旧时烧城砖于各县,成化间罢之,议征苘麻”。膏腴之田用来取土烧砖,一定程度上会压缩农业种植的空间。在卫河流域各地,至今留存不少称“窑地头、窑坑”的村名,反映出它们的来历即与烧窑取土有关。

关于开窑取土造成的危害,时人已有破坏风水之忧,并指出不要为眼前之利而造成数世之害,“伏维东头村前河后岭,中山左峙,形胜风景岈然□然,而岭之气脉迤逦,自北尖山来,至村西北隅,直趋而东,环抱而南,前与河接,势若虯龙,固宜培而不宜覆也。频年以来,本村居民多于岭下啟土窑灰烬之用,或于岭后开设煤厂,以□于风脉攸碍。夫贪目前之利,不顾数世之安,便一己之私,至贻合村之害,大小得失,显然众明”。为此村民自发在嘉庆二年(1797)制定乡约,禁止在村落附近起土开窑,“勿得啟土,勿得开窑。如有不遵约合,复行挑挖者,罚白银一两,贪利寫给人地者,邻里共攻之。啟土而不遵罚约者,亦如之”。但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又开始“纵行无忌,置若罔闻,伤坏风脉,贻害匪浅”。同治九年(1870)该村又刻立碑石将前行所禁事项予以重申,反映了对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虽然禁止的缘由表面上是为了保护村落风脉,但其实质也可以说是为了村落的生态环境,因为所谓风脉,本身就包含优美宜居的良好生态。

除此之外,明清时期卫河流域还存在大量烧制陶器的土窑,如仅汤阴一地,在乾隆之前就有数万家从事陶器制作,“昔焉邑西之人,借以养生者,不啻数万家”。同时,煤窑的开采亦很普遍,出现“近来家北煤窑涌出”的情况。可以说当时卫河沿岸的煤窑厂鳞次栉比,这可从卫河流域各地现存碑刻记载的参与捐资布施、兴修桥梁庙宇的情况中一窥端倪,如淇县的一通碑上记载了当地有窑号的窑厂参与庙宇修建的布施,经统计数量多达16座。窑厂的增多还容易引发矛盾,在文献中经常能看到因开窑而引发的纠纷。如乾隆四十一年(1776),丙申三月,“又谕、据弘畅等奏、查审李承诺呈控夺开窑业大概案情一摺……其与丁元明伙开煤窰一节,已有实据。纵使丁元明于煤窰有分,尚非恃势强占,而舒宁以大学士之子,与市井买卖民人,往来牟利,即属下流不堪”。大学士之子参与煤窑经营之事实说明开煤窑的利润丰厚,否则很难吸引身为大学士之子的舒宁与市井民人合伙经营,以取厚利。当然,这亦从侧面反映出乾隆时期社会对煤炭的需求量已绝非小数。

煤炭的开采促进了卫河沿岸烧砖业的发展,为烧砖提供了木柴的替代物,但煤窑开采同样会带来破坏田地甚至引发社会矛盾的严重后果。乾隆四十年(1775),辉县即有生员与同县民人合伙开煤窑,“窑厂地基,系徐良坟地,挖煤伤及伊墓”而产生诉讼。由此可见烧砖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影响,更不用说由烧煤引起的大气污染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了。

六、结论

卫河自西南贯穿东北,横亘在华北平原之上,成为明清两代漕运的重要通道,并为沿河州县货物北运提供了便利的水运条件。明朝初年为供应北京建设所需的城砖,卫河流域沿河各地营建了成片的砖窑,形成了该流域砖窑分布的空间特征。但是卫河流域四面环水的地域环境也使得沿河各地水灾多发,这对分布于卫河沿岸的各州县城镇来说,无疑是一种潜在的安全隐患。自明朝中后期尤其是景泰年间开始,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社会形势,卫河沿岸城镇纷纷兴起改筑砖城的活动。砖城的修筑一方面的确提升了城镇的防洪能力,保卫了城镇在动乱环境中的安全。另一方面,城镇修筑砖城以砖材产量的大幅提高为前提,反过来又必然增加对砖材的需求。窑砖的使用范围从皇家走向民间以及砖工治河方法的推广,使卫河流域的砖窑业逐渐繁荣,其数量之多可从当今的一些考古发掘及卫河流域各地遗留的地名上窥见一斑。这些砖窑除了本身需占用较大面积的田地之外,还需要动用周边大片田地取土造坯,以及大量薪柴作为烧砖燃料。取土烧坯破坏农田,薪柴烧砖需砍伐森林植被。田地的破坏、森林的砍伐均会对周边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从而加重水土流失以及洪涝灾害发生的可能性,对地方社会及百姓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和损失。

① 清道光年间,东河总督栗毓美创“以砖代埽”的砖工治河法。“埽”,就是用山木、柳枝、芦苇、秸秆等原料,裹上泥土、碎石,然后堆压而成的防水工事,时间长了容易腐烂。

② 王兴亚等编.清代河南碑刻资料汇编(第五册)·禁止啟土开窑碑记[M].商务印书馆,2016:114、303.本册第303页与第114页同一通碑记载碑文稍有差异,今互相参照,互补其缺并校正句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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