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有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

2022-11-13 11:24赵海龙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2年13期
关键词:股权基金管理

赵海龙 黑龙江省科力高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一、前言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官网数据显示,我国的私募基金规模达19.97万亿元、私募基金产品数量133 793只、私募基金管理人数量为24 330家。国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已成为繁荣国内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融资渠道。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过程中,国有资本、国有公司在其中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于国有公司而言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需结合自身经营情况与投资项目特点设立适合的组织模式,相信其未来的发展空间将十分广阔,能够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为解决中小企业直接融资问题、为国有资本的保值与增值发挥其作用。

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英文Private Equity Fund)是指合格投资者采取非公开募集的方式筹集资金,采取投资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或是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方式,在解决其融资问题的同时,通过参与被投资对象的管理、为其赋能,有效提升其价值,未来运用被投资企业上市、收购、并购、股权转让等方面出售股权而获取收益的投资模式。私募股权投资一般包括资金的募集、投资、投后管理及退出四个阶段,即行业内所称的“募、投、管、退”。

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及优劣分析

(一)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类似于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投资人以入股的方式投入到基金中,其以投资额为限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承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选举选举董事会、总经理、监事会,基金的日常运营与公司管理相类似。从税收角度来看,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税种。其中,增值税方面根据“财税36号”文规定,基金退出时若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其不属于有价证券转让则无须缴纳增值税;相反,若属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需要按转让股权价值与取得时的差额缴纳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法规定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取得的股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从而享受该优惠政策。基金退出时,若产生投资收益,一方面,公司需要先行缴纳一部分企业所得税,另一方面,若投资人中有自然投资则在分配公司股利时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印花税方面,按股权转让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该类型投资基金的优势在于,投资人仅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投资风险相对可控。劣势方面在于,公司性质的基金,其相关投资活动都需要股东表决来实现,往往导致股东对于基金管理过多,专业度受到一定影响,不利于基金的正常运作;从基金退出角度而言,若产生收益,公司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其税负率相对较高。

(二)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称为契约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同信托公司合作进行基金的运作,通过发起设立信托收益份额来募集股权基金,进行投资运作的投资基金。一般为分单一信托基金、结构化信托模式。优势方面: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着严格的法律基础,其相关制度特有的风险隔离特性充分确保基金管理人充分发挥其专业性,从而有效避免公司制中可能出现的股东对于基金干预过多的问题;劣势方面分析:信托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退出时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目前证券监管部门不支持信托资金参与上市,使其退出渠道较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有所减少,同时其收益也将降低。

(三)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指在基金募集过程中,至少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及若干个有限合伙人投资设立基金。其中普通合伙人被称作GP、有限合伙人被称作LP。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普通合伙人对于基金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随着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优势不断地显现出来。一方面,公司制体现出同股同权的法律理念,每个股东都相应的发言权,这有可能影响基金项目的正常运作;而有限合伙制只是普通合伙人对于基金的项目投资拥有发言权,其他有限合伙人则没有;另一方面,有限合伙企业在税制方面,因其不是法人企业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仅对取得的投资收益根据“先分后税”原则,投资人按个体经营所得以5%—35%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国有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模式探析

(一)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一体模式

该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做为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共同投资组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该种模式下,国有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可以发挥其自身的市场、技术、资源、财务、法务等方面的优势,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的赋能发挥其优势。然而,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等无法成为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国有公司若想以普通合伙人的身份成为基金管理人,必须成为非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因而,国有企业可以采取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共同组建有限公司的方式规避国有独资企业的规定。但是对于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方面有着相应的要求,如在北京设立注册资本须达到三千万元。国有公司可以与合作方协商投入一定比例的资本,以有限合伙人的名义成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优势在于国有公司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相应责任,这样可以将国有公司的投资风险降至可控范围。缺点在于管理公司与普通合伙人混为一体,若普通合伙人因经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责任,如其经营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承担无限责任,其作为基金管理人收取的管理费、投资利润乃至于注册资本将受到因经营不善而产生的亏损侵蚀。

(二)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分离

该种模式下,基金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完全分开。基金管理人和普通合伙人各自是独立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主要是运作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其设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注册资本要求。同时,普通合伙人通常根据市场惯例向有限合伙基金进行投资,因而其也需要一定的资本。普通合伙人的投资可由来自于基金管理人的资本解决。普通合伙人的设置在满足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只须董事会通过管理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作出投资决策即可,普通合伙人的管理成本相对较小。同时,普通合伙人对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无限责任不影响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另外,税收筹划方面,普通合伙人的收益分配给基金管理人之时,视为居民企业间的股利分配,超过十二个月则免税。

五、国有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的问题

(一)基金运作效率水平亟待提升

1.政府行政干预色彩较为浓厚。国有公司在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因其国有身份的特点,导致政府行政干预的成分较大,尤其是在决策中,没有将国有公司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有效区分,导致基金无法真正按照其特有的节奏与方式进行,从而影响基金的整体收益与运作效率。

2.基金运作缺乏市场规律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募、投、管、退”四个阶段,呈现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特点,一个投资项目大约需要5—10年的时间才能有可能获益退出,被称为“最有耐心的资本”。然而,国有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过程中,领导层出于绩效考核、业绩等方面的考虑,对于收益、投资回收期、投资规模等方面都规定的较为严格,导致基金在参与市场运作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制约。另外,国有公司的特殊性质导致基金设立审批过程中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对于整体运作过程限定了许多条件,容易导致基金产生一定的损失。

(二)激励机制不健全

国有公司的特殊性质,决定其内部激励机制、奖金分配制度方面较民营、外资企业相对固定。现有的激励机制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种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略显得不很匹配,有可能导致基金运作产生问题。

一方面,从国有企业工资及奖金角度来看,国有公司私募股权基金的相关从业人员多半延续国企内部的分配及激励机制,与其他所有制基金的从业者工资水平差距较大,将会挫伤国有公司从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从绩效提成角度而言,国有公司内部从业人员缺乏对应的绩效提成部分,或是只有很少的具有象征意义的绩效提成,将会使得基金管理团队的项目风险、项目收益与绩效提成存在较大的不协调。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国有企业员工流失与之存在相应关系。可见,国有公司若不能制定适度的激励政策,将会影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基金管理效率不高

一方面,从基金监督角度来看,相关行业自律协会参与到国有公司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之中,另一方面,国资委作为国有公司的监管方,有责任对基金项目进行监管。最后,业务角度而言,各专业部门也有义务来对其实施监督。客观地讲,国有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能够确保其在更加规范、安全的范畴内运行,也能够降低国有资产的流失机率,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过多的监管层次又容易使得基金项目的活力不足,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因而对其管理应该是张驰有度。

六、国有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对策

(一)遵从市场,完善运作机制

首先,尊重基金经理人的专业能力,在制度、机制允许的范围内要授予基金经理人相应的权力,并附以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做到责、权、利相统一,确保其发挥最大的专业度。

其次,国有公司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十分必要的,但是一定要控制在一个范围内,要掌握好度,不必对其管得过死,而失去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有的活力。

(二)以人为本,提升激励效果

首先,应引入专业化的考核机制,要认识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特点,结合市场要求引进专业化的考核机制,从而确保绩效考核有的放矢。

其次,结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特点,要引入与之相匹配的激励制度。国有公司投资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收益,但是如果职业经理人看不到利益,相信其不会去努力工作的。建议企业可以邀请基金管理人投资相应的项目,允许其“跟投”,从而将其与基金的利益一致,这样能够发挥基金管理人的潜能为公司所用。因而,国有公司应该制订一套切实可行的奖励、激励机制,实现企业与相关专业人员的共赢。

(三)创新管理,引入容错机制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因其风险性大,投资失败的机率也随之升高,国有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应该深刻的认识这一点。只有这样,在基金创立之初,要建立相应的心理预期,允许基金管理人出错,才能有效地留住人才,最终获得投资的收益。否则,如果对其管得过严,仅凭“国有资产不得流失”来评判基金投资的胜败,则会使得大批基金管理专业人才“望而却步”。

七、结语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属于直接融资方式,对于许多有技术、有市场未来发展前景较好,但受困于资金问题的企业而言可谓是“久旱逢甘露”。国有公司以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市场资源等优势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为后续的投后管理、为投对象赋能发挥其得天独后的特性。国有企业在选定相应的基金模式的同时,还要注重投资中遇到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改善之。只有这样,才能发挥有国有企业的支撑作用,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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