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与路径研究

2022-11-13 21:09刘杨
大众投资指南 2022年25期
关键词:持有人基金利益

刘杨

(吉林省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 长春 130022)

当前,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存在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用有限、注册资本与管理资产规模悬殊等问题,使得基金持有人利益稳定性不足。因此,如何针对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存在问题诱因和具体表现,构建具有针对性地解决路径,对于强化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推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优化具有关键意义。

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简析

(一)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概念

投资基金也可以叫互助基金或共同基金,通过公开发售或者私募基金份额募集资本,投资于股票、股权、债券等,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则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募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基金财产投资、收益分配等资金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按照设立方式的不同,基金可以分为封闭型基金、开放型基金;有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而按投资对象不同,划分为股票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权基金、房地产基金等。

(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特殊性

(一)治理目标更多元

在传统公司管理过程中,股东财产与治理目标相对单一化,股东利益最大是其治理中心。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则不同,不仅包括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和管理层之间委托代理关系,还包括基金持有人和管理人委托代理关系,所以,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目标更加多元,大体分为股东利益和持有人利益两个方面。

(二)治理中受到多种法规限制

一般公司治理制度建设运行时,主要受到《公司法》的限制,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则不同,为更好保护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利益,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的限制更多,除了基础《公司法》以外,还需要受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基金治理准则》《基金管理公司投资管理人员管理指导意见》《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等内容的限制,以此确保对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与交易行为管理,有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三)委托代理环节较长

与一般公司的代理关系不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委托代理关系比较复杂,包括基金持有人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与董事会、董事会与经理层、资金管理公司与托人干等多个环节,这不仅延长了委托代理环节链条和时间,也意味着委托代理成本的提升,使得基金只有人利益保护难度较大。

(四)公司治理组织结构特殊性

一般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构成,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于其特殊性,使得公司治理组织结构除了上述参与主体以外,还包括督察长和持有人大会,这种组织结构的复杂性,不仅增加了公司治理难度,还对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问题

从现阶段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现状来看,虽然管理机制治理理论得到了规范和约束,但是实际治理机制设计中,还存在些许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持有人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用有限

现阶段,持有人大会作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召开有一定限制,需要持有人通过持有人大会向基金管理人提议召开,但如果管理人不同意召开,则持有人需要向托管人提议或10%以上持有人有同一事项才可召开,这使得部分持有人想召开持有人大会提出审议事项,行使自身监督权的难度比较大,对基金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用有限。

(二)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与管理资产规模之间差异悬殊

基金管理公司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名义所有人,可以在不持有基金资产下运营巨额投资资金,但基金管理公司运行资产规模与注册资本之间比例差异悬殊,使得基金管理人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不仅影响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并且公司有限责任制模式下,管理不善或违规经营给持有人带来损失时,赔偿责任认定也比较困难。

(三)监督职责无法做到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

基金管理公司运行时,独立董事、督察长和监事作为基金运作监督责任人,在行使监督职责时,由于各方面因素影响,使得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下的监督职责运行困难。首先,是独立董事层面,由于选举制度限制,独立董事与大股东之间关系难以厘清,使得独立董事独立性不足,在其监督职责履行时很难做好以持有人利益优先。而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对股东负责,所以监事监督职责履行时,也不能从基金持有人利益有线角度入手。然后,是督察长,有董事会聘任,主要为董事会,其自身与公司股东之间利益关系,也不能确保监督职责履行中做到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最后,是基金托管人,其职责规定,只能履行财产保管和出纳义务,很难做出监督基金管理人行为。

(四)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相对比较集中

基金管理公司与一般公司不同,其股权比例比较集中,虽然可以避免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问题,但是这种股权比例集中模式,使得公司管理层治理中很容易顺从大股东意志,如果股东利益与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这会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

(五)基金管理费对管理人激励和约束作用不高

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现状来看,基金管理费的提取并不对基金管理人员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并且管理费计算依据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的模式,使得基金规模大,基金管理人就可以获得很高的管理费收入,这对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较低的管理人约束作用不强,在这一状态下,基金投资者利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是当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四、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所存在问题的解决路径

(一)强化持有人大会对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用

在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过程中,持有人大会作为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其存在意义在于约束基金运行管理中行为,以达到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持有人大会召开情形的限制,使得持有人大会对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用有限,最终影响到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因此,在实际对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时,应对持有人大会对持有人利益保护作用进行强化,以此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首先,除了持有人大会内部对投资者保护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强化持有人大会对发行人和委托管理人的约束作用,在现有规范文件基础上,强化持有人大会规范体系,对持有人会议相关规范和整体运行机制进行系统梳理,包括持有人会议法律地位明确、持有人会议具体规则等内容的细化和明确,以此确保持有人大会对持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其次,是持有人大会召集情形的丰富,在法律固定应当召集情形的基础上,设置兜底条款,可以参考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对召集持有人会议的情形进行拓展,包括发行人拟转移债务融资工具清偿义务、发行人被责令停产停业、发行人因拟进行资产出售、转让、无偿划转、等原因对营业收入、净利润经营方面产生不利影响等情形,以此确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最后,还需要强化基金管理公司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对基金用途进行改变下的惩治处理,以此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完善持有人利益优先监督体系构建

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过程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是确保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效率和效果的关键。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治理过程中,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难以实现,所以在实际对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时,还可以围绕持有人利益优先这一目标构建监督体系,对于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优化尤为关键。

首先,可以通过对基金发起人投资比例进行规定和要求的方式,针对基金管理者与发起人为同一人时,基金发起人需要持有部分基金份额,在明确持有时限和交易信息公开的基础上进行基金管理和发行,以此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利益捆绑在一起,有效确保公司治理运行中实现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其次,是针对督察长设置的优化,作为维护基金持有者利益而设立的岗位,为确保其职责要求实现,可以通过强化督察长独立性制度建设的方式,以此推动督察长职责履行做到以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如督察长聘用时,可以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在行业协会考核后,建立督察长信息资料库,并根据其简历制定针对性薪酬标准,当督察长选聘时,基金管理公司智能在信息库中进行选择,以此确保督察长工作独立性,使其监督职责履行做到基金持有人利益优先。

(三)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违约责任在法律上体现

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时,基金管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有限是影响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关键,也是影响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能力和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实际对存在问题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时,还可以通过在法律法规中强化基金管理公司违约责任的强化,以此形成对基金持有人保护的效果和水平。

首先,需要在法律中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资金安全运行承担主要责任,以及约束义务的明确,同时在法律中针对基金管理人职务行为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损时,基金管理人的雇佣公司也要承担连带责任,结合“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从而约束基金管理公司职责与义务,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有效保护。其次,是针对基金发起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切断,通过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针对持有基金金额较高发起构建专门持有人大会执行机构,并明确其法律地位和职责,以此有效约束基金管理人行为。不仅如此,还可以针对基金管理人入门槛进行固定,针对发起人与管理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情形进行明确,结合严格惩罚制度建设,以此推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能力优化提升。

(四)完善公司监管体系和行业运行准则

公司监管体系与行业运行准则的完善和规范,对于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能力优化来说尤为关键,不仅能约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经营运行,还可以推动基金管理工作运行治理中对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因此,在实际对存在问题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时,可以通过公司监管体系完善与基金管理公司运行准则规范的方式,以此推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能力和水平提升。

首先,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监管体系,通过内外监管结合的方式,在强化证监会、行业组织与媒体等社会组织外部监督以外,还需要对持有人大会、监事会、督察长等监督体系的构建,结合监管体系权责关系系统梳理,以此形成对基金管理公司有效监管,推动其治理能力优化与发展。其次,是基金行业运行准则的规范与优化,在实际规范时,针对基金管理公司运行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同时在内部根据自身需求和实际情况,制定运营制度和管理制度,在约束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行为的同时,有效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以此推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和完善。

(五)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考核激励机制

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过程中,基金管理费对管理人激励和约束作用不高的问题,是影响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效果和水平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基金持有人利益保障的关键。因此,在实际对解决路径进行分析时,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考核激励机制的方式,以此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激励和约束,从而在确保基金持有人利益得到保护的同时,有效推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水平优化。

首先,需要定期对基金管理人行为进行考核,主要是其理论技能水平、名下管理基金收益等内容进行综合考核,确定基金管理人等级,并根据自身情况,规划等级薪酬机制,以此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从而有效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其次,职业道德和执业资格约束机制的完善,针对基金管理人为追求收益,忽视自身投资基金管理水平的问题,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动态收益台账,对其基金管理规模、阶段收益情况进行了解,然后构建针对性惩罚机制,采取暂停执业参与培训、本公司执业资格吊销与行业组织联合封杀等不同等级惩罚制度,以此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约束。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对我国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问题与路径研究时,关键在于了解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职能与工作内容基础上,有效分析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存在问题,并进行针对性解决路径分析和优化,以此在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同时,推动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能力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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