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视角下优化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机制研究

2022-11-16 08:58雷超陈曦
廉政瞭望 2022年20期
关键词:纪检监察业主监督

│文 雷超 陈曦

政府采购工作是高校运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促进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基础性业务,也是高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关注领域。由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复杂性、专业性,对该领域如何开展有效监督管理一直是高校党委、行政及高校纪检监察机构面临的难题。

2018年底,四川省纪委监委向省属高校实行派驻改革,推动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发生根本性变化,为解决该问题提供了有力体制支持和制度保障。本文立足于高校纪检监察派驻改革的使命、任务和要求,探索破解高校政府采购“监管难”的可行之道。

优化完善高校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颁布以来,高校积极推动政府采购工作,充分发挥其在提质增效、节资立规等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治理效果。

但我们应该清醒认识到,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体系和监督机制存在许多短板和弱项,这导致高校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工作成了廉政风险集中、易发、多发的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高校腐败案件中就有相当数量与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采购工作有密切关系。

随着国家高等教育发展战略的稳步推进和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深入实施,高校在政府采购中投入资金量会越来越大,政府采购资金来源、渠道会越来越多元化,政府采购对象覆盖范围会越来越宽。在这样的背景下,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需要更加务实管用的体制机制来助力护航,并且高校在政府采购领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更加有效的抓手和途径。

高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体制机制不健全。高校政府采购管理架构有待进一步优化,现行模式要么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管,易造成“暗箱操作”“违规决策”等管理风险;要么权力过于分散,没有单位或部门对采购项目整体负责,出了问题就相互扯皮、互相“甩锅”。

监督主责与监督专责定位不明、边界不清。长期以来,许多高校的纪检监察机构“顶替”相关职能部门在政府采购中履行监督职责,种了“他人田”,荒了“自家地”。虽然“纪检监察机构应聚焦主责主业”在高校已是常识,但监督的主体责任和专职专责在体制机制及实操层面如何划分界定,还存在模糊待定之处。

检查考核及问责机制有“漏项”。对政府采购工作的效能、效率很少关注,对政府采购工作中不担当、不作为、敷衍了事等行为的问责机制缺失,处罚力度不够。

其次是法规、制度支撑不够。一方面,行业上位法在高校全面落地还有现实距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许多内容均是原则性条款,对高校因行业特点产生的政府采购监管问题无法直接给出可操作的答案,这需要高校依照上位法精神自己去探索、实践。

另一方面,高校监察机构行使监察权没有法律依据。高校监察机构是学校内设的行政监督部门,不管是过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还是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都没有对其直接授权,因此该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十分受限。

此外,高校政府采购内控制度不完善,在压实监督责任、传导监督力度、确保监督效果等方面考虑和设计不足,容易出现“牛栏关猫”“滞后无效”等问题,制度权威性、针对性、有效性亟待提高。

最后是执行层面缺乏效能。从人员力量来看,高校负责或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的人员力量有限,且大多半路出家,对业务不够精通,对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熟悉,在监督中不善于发现问题、找准问题、做实问题,专业方面抗风险能力较弱。

从专业水平来看,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由于信息不对称、专业知识壁垒等原因,很难充分发挥专责监督作用,监督质效往往不高。

从监督权限来看,高校内部监督机构的监督权限仅限于学校范围内,而政府采购工作涉及校内外多个主体、多项程序,许多易滋生腐败、产生问题的环节、点位对于高校内部监督机构而言是鞭长莫及、无能为力。

派驻改革后加强高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摆脱“为监督而监督”“为办案而办案”这种狭隘视角,以提高学校物资采购工作质效为切入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派驻改革带来的工作优势和便利,在高校政府采购领域推动建立更公平合理的责权体系、更务实管用的权力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和更高效有序的业务推进程序和流程,引导和督促学校政府采购工作各参与方把主要精力、时间放到依法依规推进工作、完成项目上,实现改革发展与精准反腐,干事创业与严纪肃法的有机统一。

调整职能定位,突出资产(招标)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管作用。高校资产(招标)管理部门长期以来属于矛盾集中、争议不断的一类机构,其主要原因在于校内参与政府采购的各方在职责划分上不够明晰,加之资产(招标)管理部门主要承担采购的具体业务工作,所以一旦采购项目出问题,大家都会把注意力集中到该部门,甚至会先入为主地把责任归咎到该部门。

要改变这种不公平、不和谐局面,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推动高校政府采购责权体系进行合理调整。高校资产(招标)管理部门不应继续在政府采购中“大包大揽”,而校内各需求方、使用方也应在规定项目上履行好业主职责,不能当“甩手掌柜”。

笔者认为,按照权责相符、权责对等原则,高校资产(招标)管理部门应主要承担三项责任:一是作为主管单位,负责采购列入学校通用设施设备目录的物资,并做好相关服务管理工作;二是作为业务服务单位,协助校内业主方推进工程、服务及专用设备仪器等未列入学校通用设施设备目录的采购项目,及时提供专业支持;三是作为监管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益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除此之外,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其他决策、协商、监督检查等工作,应由业主方、监督单位等负责落实。

完善责权体系,进一步压紧压实政府采购主体责任。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率,避免采购的盲目性、随意性,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推动校内有关单位在严格执行“三重一大”议事决策规则基础上,不断强化项目管理思维,运用好项目管理手段,确保政府采购工作责任归口合理、明晰。

具体而言,包括实行立项业主负责制。政府采购项目的前期市场调查、可行性论证及立项申报等工作应由业主方具体负责,高校资产(招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提供专业协助。同时给予业主方部分自主选择权。高校教学、科研工作有其特殊性,高校有关监管单位要充分尊重业主方的采购意愿,除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事项外,其余情况下不应干涉业主方对非通用设施设备(服务)的采购需求。

要强化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效果的监管。高校资产(招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已完成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回头看”,高校财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纳入学校通用设施设备目录的采购项目落实情况进行“再监督”。要重点检查采购项目的使用、运行及群众满意度等方面情况,检查结果作为评价政府采购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的重要依据。

加强监督反馈,强化政府采购执行过程的风险管控。具体包括严格采购计划管理。凡临时追加采购计划的,应以书面形式向资产(招标)管理部门作出申请,相关资料留档备查。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监管,及时发现并坚决制止将项目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等违规做法。

加强采购文件质量管理。采购文件拟制后,资产(招标)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等职能部门对其进行审核,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与业主方就发现问题进行沟通协商,确保采购文件合规合法。

优化采购过程管理。校内有关主管单位、业主方应结合学校改革发展需要和采购对象特点综合选择采购的类型、方式及评选方法,避免简单粗暴使用“最低价中标”等单一化评判标准,实现公平、效率、价格三者的动态平衡。

完善合同签订管理。业主方应代表学校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并负责检查合同内容是否同采购文件内容一致。资产(招标)管理部门负责检查合同格式、标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财务、审计等部门应协助审议合同,切实保障学校利益。

用好信息化手段,让权力在阳光下规范有序运行。为确保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开、公正,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信息安全制度,并推动建立规范、实时、高效的校内政府采购监管体系。

对外,要拓展、畅通政府采购项目公布渠道,及时在对应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采购专业网站、通用平台上发布学校政府采购项目,确保广大潜在供应商的公平参与。建立完善校内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网站,及时在网上公布采购立项情况、采购公告、采购文件、中标结果、验收结果等重要信息,让学校政府采购工作接受广大师生群众监督。

对内,要建立校内政府采购监督平台,根据相关监督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工作中的职责配置权限,通过对采购各环节关键信息的分类“共享”,有效整合全校监督资源和力量,实现对采购进程的准确、及时把控,有效增强高校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

抓实“标后监管”,倒逼形成有效管用的防腐抑腐机制。政府采购项目背后的各种勾结牵连、利益输送,都主要在合同履约阶段才能真正实现。因此,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督促高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单位,扎实做好“标后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其在保障质量、预防腐败、化解风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具体来讲,对于一次性交付的货物、产品等,由业主方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验收,严把功能关、质量关、来源关,防止不满足需求、假冒伪劣的产品进入学校;对于需要较长时间或分批次才能交付的工程类、服务类项目,由业主方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和校内外专业机构,对项目合同执行情况定期评估,及时掌握项目实施的进度、效果及遇到的障碍困难等方面情况,切实将项目风险、违约行为扼杀在萌芽阶段。

高校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有关各方落实“标后监管”责任情况的再监督,及时精准传导压力,坚决清除以权谋私者、不良商家的活动空间和套利机会。

坚守红线底线,坚决将纪法威严“挺”在采购工作全线。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中的廉政风险从性质来讲主要分为两类:一是利用职权、地位及工作之便在采购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二是因为自身不担当、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直接或间接为他人提供谋取不当利益的便利和条件。

针对前一类情况,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应按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从严查处相关责任方,对涉及校外单位、人员的问题,应发挥派驻身份优势,及时协调联系具有管辖权的机构或单位进行处理。

针对后一类情况,高校应持续加强对校内从事(参与)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升其业务能力和敬业精神。对因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而给高校政府采购工作造成损失或影响的校方人员,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或校内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其相应处分,涉及校外单位、人员的,高校应视情况函请具备管辖权单位或部门进行处理。总之,要持续强化底线思维和追责问责意识,不断加固筑牢高校政府采购工作的纪法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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