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畜禽养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南(试行)

2022-11-21 15:30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北方牧业 2022年13期
关键词:畜禽养殖场消毒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

一、编制依据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八版)》

2.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农明字(2022)16号)

3.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农村地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4.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疫情认真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通知》

二、防疫措施

(一)落实责任

1.落实“一主三责”。农业农村部门坚持管业务必须管防疫, 认真落实部门“一主三责”,督促农村养殖场户落实防疫措施。

2.落实单位责任。落实农村养殖场户疫情防控主体贵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制度、 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流程,配备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加强工作人员疫情防控措施落实,严防发生聚集性感染。

3.落实个人责任。农村养殖场户工作人员要认真遵守、服从并落实政府部门组织开展的防控措施和要求。 当好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坚持做好个人防护。 及时了解工作区域的疫情风险等级。 按照疫情常态化监测预警工作要求,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从业人员定期核酸检测工作。

(二)常态化防控

落实养殖场户主体责任, 实行密罐封闭饲养管理, 非饲养人员不得进出生产区或圈舍内。严格控制生产区内的人、物、畜禽等与外界接触。坚持人物同防,严防物传人。

1.人员管理。 要做好“边防疫、边生产”的各项工作, 积极配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 养殖人员进出场时要接受专业工作人员测温,检查有无发热等症状,出示健康和行程信息。体温检测超过37.0℃的人员,在“体温检测记录表” 进行记录跟踪, 同时进行二次检测, 超过37.2℃的人员立即安排隔离观察。 出入各养殖区域登记备案, 如实填写近期活动行 程和身体健康状况,提交健康证明。有14 天内中高风险区到达接触史的人员应主动落实隔离措施。若出现发热、咳嗽、咽痛、胸闷、呼吸困难、乏力、恶心呕吐、腹泻、结膜炎、肌肉酸痛等可疑症状,应立即停止工作,立即汇报、登记,并根据病情及时到医疗机构就诊。 督促员工不参加聚集性活动,搞好个人防护,加强健康监测,按当地要求接受核酸检测和疫苗接种。 员工健康状况实施 “日报告”制度。

2.畜禽管理。 提倡自繁自养,不从中高风险区引进动物。 对饲养动物的健康状况勤观察,及时免疫预防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 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报告。 发现常见多发病及时诊断治疗,主动配合搞好疫病监测。 必要情况下,对饲养动物进行新冠肺炎检测。

3.物资管理。 加强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管理,不从中高风险区采购相关物资。 强化消毒,消毒要全覆盖,包括场区、舍内、畜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饮水等。 特别是进入场户车辆和物品彻底消毒,确保消毒效果,确保物品安全,严防新冠肺炎疫情传人情况。 选择消毒效果好、作用时间长的消毒药,戊二酷、碳制剂、氯制剂和强酸、强碱等交替消毒,并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4.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入舍清理病死畜禽的人员,做好个人防护,穿戴一次性防护服、口罩、头套、手套、水鞋。对交通便利的及时统一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交通不便的区域,做好病死畜禽暂存,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定期收集处理;对收集确有困难的区域,可暂时采用深埋方式无害化处理,并搞好消毒。

5.畜禽及畜禽产品按民生保供对待,养殖场户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申请办理民生保供证明。 在县域内流通的,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跨县在市域内流通的,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跨市在省域内流通的,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具。

6.县级农业农村局协调做好饲料、兽药等投入品及疫苗、 消毒药供应保障,指导做好病死畜禽无窖化处理。

(三)居家隔离

涉疫村庄出现养殖场户人员就地居家隔离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县级农业农村局加强与卫生健康部门沟通,组织人员做好养殖和动物防疫服务工作。

2.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畜禽养殖所需要的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加强技术指导,确保养殖畜禽正常生产,确保肉蛋奶正常销售。

3.加强对饲养动物的健康状况观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服务人员报告,协调卫生健康部门对饲养的畜禽适时开展新冠疫情检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4.适当推迟畜禽出栏,待隔离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后方可出栏。

5.物品进出需要遵守当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规定,并彻底消毒,严防带毒物品传染。

(四)人员异地隔离

因疫情防控需要出现整村、 整户人员异地隔离时,畜禽养殖实行代管代养,严格落实“双封闭、全消毒、防鼠窖、常监测”防控措施。

1.由县级农业农村局会同乡镇政府组织有饲养经验的人员, 对留存的畜禽进行代养代管。对畜禽饲养量少的,可以直接派人集中饲养或代养;对畜禽饲养量多或者规模养殖场,由县级农业农村局或乡镇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托养。

2. 对于村庄内流浪猫犬实行集中管理,确保不出现带毒扩散情况。

3.由县级农业农村局及时协调有关单位保障畜禽养殖所需要的饲料、兽药、疫苗等投入品供应,确保养殖畜禽正常生产,确保畜禽及畜禽产品正常运输。

4.县级农业农村局、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在代养前和代养结束后, 认真清点代养畜禽品种、数量、大小以及有关物品等,严格履行交接手续。

三、应急处理措施

(一)出现健康状况异常人员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方案。一旦发现新冠病毒疑似感染人员,必须迅速实施内防扩散、外防输出的防控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隔离、疫点消毒等工作,并对该人员作业和活动过的区域进行采样和病毒核酸检测。

(二)在日常检测过程中,一旦发现畜禽、饲料、兽药、疫苗样品或者包装及环境样本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阳性,应当迅速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或者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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