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侵权责任为视角探究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

2022-11-21 17:53崔哲闻
法制博览 2022年12期
关键词:大陆法系债权范畴

崔哲闻

长春财经学院,吉林 长春 130000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基本含义

所谓第三人侵害债权一般是指合同外的第三人明知合同债权的存在,仍然故意以损害他人债权为目的,实施某种侵权行为,致使债权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不能实现并致债权人损害的行为。该制度最早源于英国的一个判例。1853年英国在其著名的拉姆来诉盖伊(Lumley.v.Gye)一案中确立了干涉合同关系的侵权行为。20世纪初,法国法院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阻却侵害债权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理论界有三种主张:第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侵权行为以绝对权为侵害对象,债权是相对权,不能成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我国《民法典》并没有单独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因此,第三人侵害债权通常也按本说法处理。合同一方对第三方不享有诉权,违约方仍需向对方履行,之后再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第二种是肯定说,认为第三人虽然处于债的关系之外,但亦可构成对债权人的侵害,因为债权具有不可侵犯性,债权作为民事权利,这种不可侵犯性是法律赋予的,而不是人们所臆断的。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第三种是折衷说,认为第三人的行为虽然从理论上可以构成对债权的侵害,但债权不具有公示性,让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未免过于苛刻,应谨慎为之。

二、西方英美法系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问题的解决

(一)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问题解决办法

在西方的大陆法系国家中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是一种第三人破坏了契约的行为,可以对第三人提起侵权起诉。由于大陆法系国家权利人的利益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即必须寻求请求权基础。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但现在大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的处理方式与公序良俗原则相违背。

(二)西方英美法系国家第三人妨碍合同关系制度解决办法

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中,第三人妨碍合同关系制度,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相似,但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法的传统,法官的职能被放大了,英美国家的第三人妨碍合同关系行为已经渐渐转为一种经济侵权行为,并纳入到了侵权法的保护范畴之内。

三、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需求

我国并未正式确立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但我国一直在不断尝试与讨论第三人侵权责任制度的确立与归属。在中国法制史上一共有两次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努力,第一次是1998年有学者提出要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纳入原《合同法》中,这是第一次提出第三人侵权制度,但只是将其纳入了合同法律的保护范畴内。第二次是杨立新教授提出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在这里杨立新教授将侵权责任纳入到了侵权责任法律的保护范围中。但现在我们并未在原《侵权责任法》中看到相关规定。这两次建议的提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发展,让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从无到有,再到有了完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想法,打破古罗马法债的相对性与侵权责任的绝对性原则相对的问题。我国现在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矛盾点在债的相对性与侵权法保护的绝对性相违背,一旦将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纳入侵权法保护的范畴内,这既违反了债的相对性原则,在一定程度也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这两点是现在阻碍第三人侵害债权行为纳入侵权法保护的主要矛盾。其实如果我国能够拨开债的相对性的束缚,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推进了我国第三人侵债权行为纳入《民法典》保护范畴的维度。在没有了相对性的束缚后,在一定程度上将其纳入侵权保护法的范畴就不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的法律实践中,原本是暂时将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纳入原《合同法》的保护范畴。这种方式的缺点是容易导致判断标准的不统一,可能会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产生,这对我国依法治国道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损害。

四、我国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理论困境

(一)债权的相对性

债权的相对性原则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确立。债的关系主要对债的特定的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主要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之间由于存在债务关系,只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相关,与第三人无关。主要体现:1.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2.债务人应对其法定代理人或辅助其履行合同债务的其他人在辅助履行义务中的过错行为负责;3.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4.任何当事人未征得第三人的同意,不得为其设定义务。5.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合同债务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首先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6.一方当事人只能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提起诉讼,而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和诉讼。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渐渐地有第三人参与到了债务关系中,侵害到了双方其中一方的利益。

(二)债权不可侵犯性

债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本身就具有不可侵犯性,要求第三人不得故意侵害。权利的拥有是为了实现价值,有法律赋予人的权利是用以来维护个人利益的,权利的行使需要保障,同时也要求其他不特定主体不得侵犯权利者的利益。

综上所述,其实债权的相对性同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并不矛盾。随着现在社会的发展渐渐地赋予了债权的相对性和不可侵犯性新的含义。虽然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债权的相对性原则有了一定程度上的突破,但归根到底债的性质并未改变。所以债权的相对性与债权的不可侵犯性并不冲突,且20世纪以来各国纷纷认可并建立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

五、我国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解决途径

债权人对其债权所遭受的损失仅能要求债务人承担,而不得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认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势必损害债权相对性原理,加重第三人的负担,造成法律秩序混乱,不利于促进交易。而肯定说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侵权方式已经不能完全受传统民法理论的规制,如果固步自封而强硬地划分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界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完善法律制度的应有之义。就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而言,债权与物权没有本质区别,第三人同样应负不得侵害之义务。既然我国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第三人债权制度,而在司法实践中又有大量的案例承认了该制度。因此,在法律明文规定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前,应严格按照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并结合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特殊之处,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保障第三人行为自由之间寻求平衡点,提炼出构成要件,防止滥用。

针对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的有效解决,在本次的研究中,主要是考虑到从第三人侵害债权需要归入《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范畴、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系兼容这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这样的模式,最终就能够对侵权法框架之中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有一个深入的了解,以便在今后的研究之中,能够使针对相关制度的研究更加的顺畅[1]。

(一)第三人侵害债权需要归入《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范畴

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样就在持续地增加法律效力领域内相对的民事主体本身的民事权益的种类,这样就会有类似于英美德法等发达国家曾经存在的问题出现。对于欧美国家的法学家来说,无论是属于英美的,还是属于大陆的,都希望可以通过开发新的理论,以此来创建这一类案件的制度,但是很多的国家偏向于设计侵权法,其本身主要是通过侵权责任的扩张,从而满足实际的需求。现阶段,基于《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直接开放式地进行侵权范围的合理设定,这样就留下了充足的空间给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所以,就需要正视这一种问题,直接将其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这样才可以提供法制支持,服务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此,才属于法学家本身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任务。在《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之中,概括了财产权益相关规定,其本身的内涵也具有一定的包容性,这样就可以让合同债权直接实现财产权益的定义处理,如此在现有规定不改变的前提下,可直接将第三人侵权债权制度纳入到《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之中去,并且也适合其余侵权责任的一般性规则,在出台司法解释之后,就可以将第三人侵权债权相对应的问题加以明确。

在对应的立法之中,需要重点明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之中的主要责任承担方式、主题范围以及相对应的主观条件。针对第三人而言,其本身是属于带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主体,其本身不仅包含了法人,同时也包含了自然人。在这一前提下,可能会属于一个人侵权,但是同样也可能会出现共同侵权的问题;对于第三人主观而言,其本身应该是故意的,这样就将无意与过失的可能性消除。这是因为,最初在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时候,就为了避免意外恶意损害到合同债权,以此来推动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能够满足有序的发展。但是,如果在主观方面的第三人没有恶意的存在,那么合同债权人就可以满足面临阻碍的当事人,让其通过无权保护,抑或是通过民事救济的方式,从而解决问题。针对第三人,如果其本身是存在故意侵害合同债权的问题,那么就要求其需要承担侵权方面的责任,按照《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之中的具体规定,对于共同侵权方,也需要担负一定的连带责任[2]。

(二)第三人侵害债权与合同相对性原则的体系兼容

在具体设置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时候,需要考虑到对于合同相对性基本原则的突破。结合合同相对性的理论,就需要对于合同的本质有一个全面的认识与了解,由于合同是对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相对关系进行调整的基本协议。所以,合同本身的效力就是和合同当事人相互关联的。在古罗马法之中有如此的规定:对于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够设定他人的扣除额。对于这一种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其主要是需要重新进行合同债务边界的划分,确保能够针对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进行约定束缚方面的保护,其属于理性的存在,但是在合同债务之中,其出现的原因也只有一种,其他的债务,如对于侵权债务的扩张而言,就会直接侵害合同边界,最终导致合同本身带有的相对性只能够针对内部进行设防处理,但是同样也会对外敞开,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威胁到合同的稳定性与安全性,最终导致交易市场不便的问题出现,对于经济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违背了相关立法的意愿。因此,在设置《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中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时候,就可以基于原《合同法》的范畴来实现合同债务的有效保护,这样就可以确保《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切合立法的要求,并且也不会存在任何的法律缝隙,如此就可以完善民法体系,并且也属于不破坏合同的自洽性。通过这样的一种处理方式,就会让合同的相对性直接被打破,但是并非在合同的内部就将相对性加以否定,同时在合同之外,也可以给侵权被侵害人寻找到新的救济途径,以此来保障合同的稳定性。

目前,对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其集中地反映了合同的相对性,这就是对于侵权债的一种扩张。基于实际的立法加以分析,也在对应的扩张侵权责任对应的范畴,基于《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之中的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其会利用《民法典· 合同编》来实现对于责任关系的直接调整,同时也能够实现对侵权责任编的满足;另外,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之中存在的“合同相对性”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中的实际承运人制度的合理设置等等。针对这一部分内容之中呈现出来的对于侵权责任的扩张,其本身都已经成了过去式。《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实际上就属于这一类型的扩张模式,其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范围,同时,还会直接影响到民法体系,这就属于一种全新的变革,进而满足时代的可持续发展需求[3]。

六、结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的法律体系和法律内容在不断完善,由于依法治国的提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更加严谨。第三人侵害债权是我国民法发展道路上必须面对必须解决的问题,就该题我认为应该在讨论中不断创新,可以向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学习,效仿西方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第三人妨碍合同关系的方式,打破古罗马债的相对性与侵权责任的绝对性相违背的束缚来解决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但一定要在符合我国自身情况,不违反《宪法》、不违反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条件下进行。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能固步自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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