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检视与反思

2022-11-21 19:51陈婷婷
法制博览 2022年26期
关键词:娱乐场所检察工作嫌疑人

常 乐 陈婷婷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甘肃 兰州 730020

201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成立了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办公室”(简称“未检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成为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怎样从制度机制上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如何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属于敏感性案件,同时也是检察机关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切入点,[1]通过分析G省近3年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得出案件所呈现的特征,以及办案中反映出的未成年人保护的薄弱环节,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以期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有所裨益。

一、案件特征

经分析G省2019年至2021年间审查起诉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可以得出案件呈现的特征:

(一)作案手段较为典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手段具有模式性,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交友型,主要表现为交友不慎,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交友,给歹人可乘之机;二是诱骗型,主要表现为以诱骗、强迫等方式性侵幼女;三是无知型,主要表现为对于两性关系、生理知识、人身安全缺乏起码的常识;四是熟人型,主要表现为家庭成员、亲朋好友、邻居、熟人等实施性侵;五是接触型,主要表现为服务员、快递员等服务行业工作人员乘机性侵。

(二)作案地点较为集中。通过数据分析,发现作案地点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家庭为中心,结合其生活轨迹进行延伸,且处于相对隔绝的空间,有隐秘性,不易被人发现。其中,案件发生在家中、宾馆的占比较高,其次是学校及周边、娱乐场所、公共场所。一些偏僻场所,例如私家车内、偏僻路段、角落也是高发作案地点。

(三)亲属报案率较高。亲属报案的占比达到50%以上,其次是被害人自行报案和其他人报案,而强制报告业务主体报案的占比很少。

(四)犯罪年龄呈梭形分布。成年人犯罪居多,占比将近达50%,青年人犯罪较为普遍,犯罪低龄化趋势较为严重,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犯罪占比达30%,高龄化犯罪依然存在。

(五)周围熟人作案偏多。近3年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熟人作案占比较高,其中包括与未成年被害人接触比较多的邻居,与未成年被害人关系比较近的继父、叔叔等亲属,还有与未成年人密切相处的教师等特殊人群。

(六)再次犯罪和共同犯罪比例较高。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中,有前科的占到将近20%,其中有性侵犯罪前科的占4%左右。共同犯罪的,2人共同犯罪的达100余人,三人以上的达300余人。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分析

(一)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淡薄。性侵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中,三分之二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接近一半为无业人员,这类人群认知水平较低,思维方式简单,控制冲动的能力不足、缺乏同情心,法律意识淡薄,对性侵害法律后果没有足够的认识,或虽有认识但对危害后果予以放任。部分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成年犯罪嫌疑人,尤其是监护人、成年亲属中,往往具有扭曲的性取向,在受到婚姻状况不佳、缺少性伴侣、无固定职业、经济状况低下、网络不良信息刺激等因素时,容易诱发犯罪。如某基层院办理的李某某强奸、猥亵儿童案,李某某作为被害人李某某、缪某某的继父,为满足自己的变态欲望,多次对二人实施强奸、猥亵行为。

(二)被害人自我保护意识缺乏。一些未成年被害人生理逐渐成熟,但防范意识、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许多犯罪嫌疑人正是基于此实施犯罪。一些未成年被害人处于青春期,萌动对异性的好奇,再加上叛逆心理强,往往被犯罪分子利用,采用哄骗等手段,以吃饭、喝酒、唱歌等名义,让被害人单独赴约,为其犯罪得逞提供了可乘之机。还有一些未成年被害人为追求物质享受,在没有其他能力赚钱的情况下,在利益驱使、金钱诱惑下自愿走上卖淫的道路,自甘堕落。此外,一些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认为发生性关系是两厢情愿的事,自己并没有意识到自己是受害者,也是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

(三)家庭教育监护缺失。一是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有的父母无原则溺爱放纵,使未成年人养成了我行我素、骄横任性的性格;有的父母教育简单粗暴,使未成年人从小就埋下了逆反的种子和暴力的祸根;有的家庭离异的父母对孩子很少管教或是不尽义务放任不管;有的家庭因经济困难,导致未成年人提前辍学加入打工行列。二是家庭监护不力,有的家长安全防范意识不强,疏于照顾未成年人,让未成年人独自外出或玩耍,甚至子女凌晨在外父母却不闻不问。三是有些家长与未成年子女的沟通不够,关心不到位,以至于在未成年人被性侵害后,没有及时发现其身体、心理上的异常,导致其再次甚至多次被侵害。

(四)网络普及化带来的负面影响。网络是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带给未成年人诸多负面效应。一些未成年人容易通过视频网站、社交软件、游戏APP等渠道获取各类“性知识”、不良信息等,大量网络“污”文化零距离侵入未成年人尚未形成的性观念,导致部分未成年人不能准确把握“安全地带”和“雷池禁区”的界线。就近3年性侵案件来看,因通过社交、视频等软件交友而被性侵的案件占了相当大的比重。被害人都是通过网络认识犯罪嫌疑人,且在交友等方面比较随意,有被害人主动约犯罪嫌疑人相见,有被害人同犯罪嫌疑人初次见面后即跟随犯罪嫌疑人前往娱乐场所饮酒甚至醉酒,在聊天过程中有“不想回家”“在外休息”等表述或长时间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旅馆逗留导致被性侵的情况。

(五)社会治理方面仍然存在不足。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一些青年人未能树立积极、健康、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而是追求吃喝享乐、不劳而获,同时,因缺乏就业能力和机会闲散于社会,混迹于社会不良分子之中,原有的道德理念逐渐淡化,最终因追求刺激而走上犯罪道路。[2]一些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存在违法接待未成年人的问题,虽然《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对于未成年人禁止出入网吧、酒吧、KTV等场所以及入住登记等有着明确规定,但实践中一些KTV、宾馆并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近3年性侵案件有100多件发生在宾馆,有20余件发生在娱乐场所,就是最好的例证。

三、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支持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感化、挽救”的未成年人刑事政策,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落实,受制于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很多地方的社会支持体系仍然存在诸多不足。同时,现实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处于多单位交叉管理模式之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被分配到多个部门中,缺少统一的专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构,造成了工作中相互推诿,规避责任的局面。

(二)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得不到专业行为矫治。司法办案中发现,一些被不起诉的学生或者有违法犯罪行为又不够刑事责任人年龄不被处罚的未成年人,其父母忙于外出打工,监护不到位,而一些学校不愿意接收此类学生,社会缺乏对其专门的管理机构,导致其恶习得不到及时有效的专业矫正,容易再次走上犯罪道路。

(三)强制报告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最高检等八部门《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等都对强制报告制度进行了要求,相当一部分市、县院已经与当地相关部门就如何落实该制度会签文件,但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看,仍存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强等问题。

四、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建议

(一)把握办案规律。未成年人案件有其特殊的规律。未成年人吸收新思想的能力强,但认知仍处于较低水平,对事物的认识容易简单化、片面化,未成年人对社会消极因素抵御能力低,法律素养尚未养成,稍一不慎,就容易走偏甚至犯罪。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与成年人检察工作在内在规律、职责任务、诉讼程序、评价标准等方面具有显著区别。要准确把握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规律,有的放矢,提升把握未成年人案件的能力,进而提高办案质量,更加有力惩治犯罪,更加有效预防犯罪。[3]当前,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要慎之又慎,不仅在事实证据上,更要在政策把握上切实做到审慎精准。要经常与公安、法院沟通交流,通过典型案例研讨,凝聚共识,促使未成年人侦查理念、审判理念与检察理念统一协调,形成统一的司法尺度。

(二)坚持标本兼治。办理案件只是治标,未成年人案件的背后往往有广泛、深刻的社会原因,促进解决引起犯罪的社会问题才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治本之策。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必须摒弃“就案办案”的错误观念,把标本兼治贯穿办案全过程,这是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应有之义。[4]例如,在落实“一号检察建议”过程中,要加强与教育部门和学校联系沟通,通过主动走访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主动排查风险隐患,适时提出检察建议和整改意见,通过参与社会治理实现预防减少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双向保护。我们既要注重维护涉罪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要注重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双向保护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才能实现办案“三个效果”有机统一,才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对涉罪未成年人关注较多,对涉案未成年被害人关注不够的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当案件双方都是未成年人时,无论是刑事还是民事都要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要用好司法救助,让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感受到检察司法温暖,化解矛盾,促进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落实涉罪未成年人特殊保护政策制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一站式”办案区建设,着力解决因询问方式不当或反复询问造成未成年被害人“二次伤害”的问题。

(四)做好综合保护。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开展涉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刑事执行等检察工作,在现有条件下,未检部门要学会借助外智外力,加强与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内设部门的沟通协调,搭建合作框架,强化制度衔接,明晰权责划分,凝聚检察合力,形成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盘棋格局,突出对未成年人教育权、人身权、身份权等基础权利的保护,要聚焦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烟酒销售、网络信息等侵害众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问题开展监督,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五)加大整顿力度,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下大力气整顿娱乐场所,对于娱乐场所、宾馆以及其他服务行业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相关行政机关应加强监管,与公安机关适时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加大力气整治上述问题,坚决杜绝娱乐场所、宾馆等场所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无视道德法律的情况不断出现。加强学校周边文化市场的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管,强化“净网行动”,坚决依法查处通过网络、书籍等传播淫秽、色情等内容的行为,阻断“毒文化”对未成年人和社会闲散人员心灵的渗透和侵蚀,减少因受“毒文化”侵蚀而导致的犯罪,铲除诱发犯罪的外部环境条件。①《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意见》(2020年4月21日)。

(六)扩大普法受众范围,多渠道支持就业。进一步推进检察长、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工作,常态化开展“法治进校园”活动,不断增强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成效。加强对灵活就业或无业人员的普法教育,充分利用短视频APP、社交类APP通过网络及时推送有关普法教育的内容。积极开展普法教育进社区、进小区、进店铺等活动,扩大普法面。加强对适龄未就业人群管理,动态管理无业人员和社会闲散青年的就业情况,多措并举支持青年就业推荐、创业扶持等工作,减少社会闲散人员。

五、结语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更好保护未成年人,从制度机制上发展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构建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大格局,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多措并举努力实现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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