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调解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性

2022-11-22 02:50尉稚文
法制博览 2022年28期
关键词:仲裁争议纠纷

尉稚文

天津仲裁委员会,天津 300201

自2008年爆发世界性的金融危机以来,国内以及国际金融市场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这场国际金融危机波及的范围较广并且影响持久,同时也带来了近10年的经济下行期。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以及国家的整体发展形势都处在下行阶段,对此,我国也开始针对经济发展的方案进行了调整,逐渐放缓了经济发展的速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劳资双方的地位和关系也发生了极大的转变。而在新的发展形势下,我国的劳资关系也呈现出了多元化的发展方向,根据调查研究发现,在大量的劳动争议纠纷仲裁案件中,涉及到劳动者、劳动权利与劳动义务内容的劳动仲裁申请案件数量呈指数型的增长模式发展,同时劳动仲裁案件的内容也更加复杂。这也意味着,在经济转型变革的关键阶段中,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经济利益冲突更加激烈,稍有处理不当甚至还会出现集体性的突发事件,造成恶性的社会影响。虽然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在经济利益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冲突,但是二者之间共同发展的理念是一致的。劳动者本身的薪资待遇有赖于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目前,在国家法律逐渐完善的发展趋势下,很多劳动关系已经不能再简单地被视为权利与义务之间的关系,而更多的是各方面利益之间的均衡性。因此,通过劳动仲裁调解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才能使劳动者与企业之间达到共赢的局面。同时,通过劳动仲裁调解劳动争议问题也成为了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关键手段。

一、我国劳动争议问题的发展现状

受到国际金融市场动荡的波及以及世界经济发展趋势下行的影响,在美国经济振兴政策乏力以及欧元区经济继续疲软的发展背景下,我国选择了放缓经济增长速度,提升经济增长质量的应对策略,而在这样的发展理念引导下,我国市场中的劳资关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自2008年以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就呈现出指数型的增长模式,而劳动争议问题的发展也为社会带来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目前,在新的经济常态下市场中劳资关系呈现出利益多元化的现象,而这一现象反映在劳动争议的仲裁案件中,体现出了更加复杂多样的劳动权利义务纠纷,同时,劳动仲裁案件的内容也更加多变。近年来,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不断加大,甚至还出现了群体性的突发事件,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仅仅是利益方面的对立方,同时,在发展方面也具有一定的同一性。因此,近年来的劳动仲裁调解案件将调解的关键切入点放在了各方利益的平衡方面,而不是通过单纯的控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来解决劳动争议问题。

二、劳动仲裁调解的有效机制

在人类社会持续性发展的过程中,劳动争议问题一直都是困扰社会和谐的巨大难题,目前全球各国都在为处理劳资纠纷问题谋求新的方式。目前,许多西方发达国家的政府部门已经颁布了相对严格的劳资关系法律文案,在法律文件中明确了劳资双方各自需要肩负的权利和责任,这也使得劳动纠纷案件以及劳动争议问题在调解过程中有法可依,同时通过国家强制性的控制手段,解决劳动方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利益矛盾,也体现出了国家在宏观调控中的重要地位。但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在劳动法律的健全以及社会保障体制的完善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是,相关法律的健全与社会保障机制的完善,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完成的。因此,在短期内,我国还是会由于法律以及社保体制的不完善而出现大量的劳动争议。为了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稳定就业关系在劳动争议问题中运用劳动仲裁调解手段就显得十分重要。

劳动争议问题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与就业者之间,由于劳动力以及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问题。目前,我国针对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可以用“一调、一裁、两审”来概括。这也就是说,当劳动争议问题发生之后,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首先进行自我协商,在协商不到位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调解,如果调解手段依然无法解决争议问题,就可以向劳动争议的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如果对仲裁的裁决结果不满意,还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双方诉讼的程序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每一个阶段中都具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但其中调解是最为常见也是最为有效的争议解决手段。

调解手段其实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的方式,同时,调解手段也是其他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前提条件。仲裁调解的方式具有明显优于其他纠纷解决方法的特性,这种方式在应用过程中不仅操作便捷,同时在调解过程中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以及交流性。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的过程中,通过双方之间的理性对话来解决问题是十分必要的,我国在解决各类型民间纠纷案件时都非常注重采用调解的方法,而这种民间调解的方法也被国际社会所赞同,具有化解社会矛盾的东方之花的美称。当发生劳动争议问题时在人民调解阶段中可以依据《人民调解法》的第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在劳动仲裁调解阶段中,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第四十二条规定。而在诉讼阶段中也具有相应的民事诉讼法律法规可以依据。由此可见,在解决劳动纠纷问题时,调解的方式贯穿于解决问题的全过程,同时,调解方式在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中的应用价值也得到了国家立法以及司法机关的认可[1]。

三、劳动仲裁调解的特征以及劳动仲裁调解在劳动争议中的重要地位

(一)劳动仲裁调解的特征

1.劳动仲裁调解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劳动仲裁在解决劳动纠纷问题时,从资格地位的条件上来说,高于人民调解员。因此,从仲裁员的个人地位上保障了劳动仲裁调解的专业性[2]。除此之外,劳动仲裁委员会只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这类型案件种类较为单一且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在调解过程中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本身是源自于劳动行政部门内设置的仲裁机构,与劳动争议案件中关系密切的劳动监察、工伤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等专业部门同样都属于劳动行政部门以及其下设的子机构,劳动仲裁委员会在与其他劳动行政部门下设的机构长期的交流和沟通过程中,对于劳动争议领域的政策法规以及调解办案的方法具有更加专业且学术性的认知。

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涉及到的各类型鉴定结果提供判断依据,并且在这些结论产生的基础上,对鉴定结果所对应的法律后果进行充分的补充说明。通过这样的调解方式,能够使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明确自己在案件中所需要承担的义务以及所享受的权利,以此为基础,再提出专业性的调解意见,更加容易得到双方当事人在心理方面的认可,使双方当事人能够在理性思考的前提条件下达成一致。

2.劳动仲裁调解具有调解依据范围较广的特征。劳动仲裁调解中不仅可以将与劳动争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调解依据,同时国家规定的各类型规章制度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都可以作为调解劳动争议的相关依据。虽说近年来我国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增多,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以及劳动行政部门为了规范对于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根据复杂多变的具体情况制定了大量的规性文件,使劳动争议案件在处理过程中有法可依[3]。而劳动争议案件在劳动仲裁调解工作中也能够根据这些规范化和细节化的条款,确保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调解依据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3.劳动仲裁调解方式的应用范围较广。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转型与发展,市场中出现的各类型劳动争议案件更加复杂多变,劳动争议的焦点也从传统的开除员工、终止劳动合同、员工辞职延伸到了加班工资、社保缴纳、工作福利、岗位培训、工龄认定以及其他权利性纠纷问题。同时,随着一些新兴行业的出现,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争议也出现了办理就业资格证书的迁移手续、商业秘密的泄露等新的争议类型[4]。而劳动争议案件中所包含的各类型纠纷都是劳动者以及用人单位急需解决的,这些纠纷问题有很多类型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不具备对这些争议问题裁决的权利。而劳动仲裁调解的方式,就可以将这些法院无法受理的矛盾问题一并处理,减轻了当事人维权活动中需要承受的负担。

4.劳动仲裁调解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在2008年的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中,正式确认了劳动以及社会保障部门和人事部门合并成立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5]。从这次会议中不难看出,劳动仲裁委员会已经在制度上和组织关系上得到了独立性,这也使得劳动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纠纷问题中具备更加公平公正的组织地位,能够更好地满足劳动纠纷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要求,提升劳动仲裁调解的公正性[6]。

(二)劳动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中的地位

劳动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案件中具备其独特的优越性,同时也是解决劳动争议问题最为重要的途径之一。目前,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在复杂的利益关系下劳动调解问题也更具挑战性,面对这样的发展背景劳动仲裁委员会也不能固步自封,而是更应该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挥仲裁调解的作用,同时,加强对于劳动仲裁委员会自身的建设。从意识层面来说,2011年,我国出台的《人民调解法》生效后,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解劳动争议案件时,就发生了轻视劳动仲裁调解这一方法的错误认识[7]。在这一阶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没有考虑到劳动争议问题在民间纠纷中的案件特征,而是草率地认为,调解工作应该在人民调解阶段中就已经完成,而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就是要对案件进行裁决。针对这一问题,全国劳动仲裁委员会以及广大劳动仲裁员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该坚守劳动仲裁调解的核心地位,始终将劳动仲裁调解作为案件仲裁的先决手段。除此之外,在劳动仲裁调解案件中,必须要考虑到出现纠纷问题的劳动关系双方不仅存在利益方面的对抗性矛盾,同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也存在利益方面的同一性。这主要是由于劳动者的薪资、福利以及社会保险资金的提升与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因此如何能够通过调解手段,平衡各方之间的利益关系,才是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共赢的重要切入点[8]。从实践方面来说,为了推动劳动仲裁委员会的科学化管理以及规范化管理,应该构建劳动仲裁委员会中由高到低的组织构架。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员办案激励机制或评优活动给予调解能力优越的劳动仲裁委员一定的物质以及精神方面的奖励。与此同时,劳动仲裁委员会还应该重视对于劳动仲裁员的培训工作,提升劳动仲裁员的职业素养以及专业素质,更好地满足劳动争议处理问题中对于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专业化认知,避免劳动仲裁员在调解劳动纠纷案件时采用“和稀泥”的方式,而是要真正地将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做通、做透,使劳动纠纷双方在理性认知的基础条件下达成一致,真正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在政治制度以及社会制度方面都具有较大的差异性,这也使我国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承担着更加重要的职责和义务。劳动仲裁调解其实就是将法律法规与讲理所结合起来的一种调解方式,使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权衡利弊之后能够理性思考,并且在此基础上达成一致的调解结果。由此可见,劳动仲裁调解对于化解利益纠纷、彻底解决劳动争议、维护社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其他调解方式或法律判决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价值。

综上所述,劳动仲裁调解能够真正意义上化解劳动争议双方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不仅推动了社会关系的稳定发展,同时,还为人民法院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因此,劳动仲裁调解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重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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