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陈一 黎天源
云浮开放大学,广东 云浮 527300
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的研究有益于修复婚姻关系,也是婚姻义务实现的必要需求。婚姻是现代男女双方自愿缔结的一种形式象征,《民法典》中对婚姻关系也具有严格的界定。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中的立法精神更看重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然而在现今一部分落后地区,处理家庭纠纷仍然受到传统习俗以及社会舆论的约束,很难保证离婚案件中遭受损害的一方能主张自己的权益。由于现代社会人们对精神需求的要求更高,已经彻底改变了传统的家庭观念。对婚姻立法的合理完善能够保证社会之公平正义以及还无过错一方一份慰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双方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于出现了侵权行为,并且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使得婚姻感情破裂,在离婚诉讼中,其中的无过错一方可以主张向有过错的一方提出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规定,如果当事人具有损害的行为,致使双方感情破裂,那么另一方的当事人可以主张请求损害赔偿。以上的概念都是学者们普遍认可的,但是其中也有部分的学者提出了不一样的看法,部分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就是“离因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在狭义上指的就是对违法行为致使离婚结果出现的谴责性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具有四种法定过错行为,行为人一旦存在四种行为之一,便具有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