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及优化措施

2022-11-22 12:52张红霞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工作部门保护法法律法规

张红霞

江苏省灌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 连云港 222200

在当前的社会环境中,随着社会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完善优化,群众对于野生动物产生的认知也在逐步深入,虽然国家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制定了相对较为合理、完善的法律法规,但在执法的角度上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一些不法分子会利用野生动物展开各种非法活动,这不仅会影响到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实施,甚至还会间接性地引发公共健康风险问题出现。而这种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之间存在差异的情况,也代表着我国当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内容并没有得到全面实施,特别是在执法机制方面,仍旧存在着较为显著的缺陷,需要进行重点分析。

一、目前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执法依据存在显著的滞后性

在执法部门的日常工作进程中,其内部存在的主要矛盾就在于执法人员之间的权利冲突,特别是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的执法工作中,必然会涉及多个行政部门,如果在实际工作开展进程中,各类执法事项内容过于模糊,也会加大各类矛盾问题的发生概率。一般情况下,《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规定的主要工作部门为农业部门以及海洋部门等,而在这些行政管理部门当中,其在职责与权限方面都会产生冲突,严重影响执法质量与执法效率。同时,由于相关技术与方式的限制,使其很难对法定以及不法范围的野生动物进行区分,发证机关在发放许可证过后,也缺乏与之对应的监督管理措施,在长时间的发展进程中,这种难以监管的情况也会引发执法不严等问题出现。并且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执行阶段中,还存在着较为完整的黑色产业链,涉及猎取、运输以及贩卖等多个环节,而部分商家为了逃脱相关的法律责任,就会利用一些合法的证件加以“洗白”,表面上看来是养殖行业,但本质上则是贩卖交易,导致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相对较为混乱,在部分情况下还会引发较为严重的法律问题。除此之外,在各个自然保护区,其内部针对野生动物所建立起的管理机构较为完善,而在近年来的发展进程中,自然保护区内部人类非法活动的开展概率已经全面降低。但在基层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中,由于具体的权限不够明确,就会很容易引发“九龙治水”的问题,而引发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权限不够明确,从而对执法效率与执法质量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

(二)执法依据存在着滞后性

我国当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其在内容以及执行方面都存在着十分显著的滞后性,而这种滞后性就体现在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以及人身财产损害补偿机制等方面。同时,站在当前实际实施情况的角度上来看,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当中,还存在着野生动物保护种类比较少、涉及的信息内容缺乏实时更新等多种问题,执法目录作为各大执法部门进行工作的基本依据,必须要进一步确定好执法范围。早在2020年,我国就已经做出了禁止非法捕杀野生动物、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的决定,但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这是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改的基本需求。而如何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以及人工繁育进行科学合理的权衡,就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更新,防止其中出现冲突,稳步提高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有序性。除此之外,站在目前各省市立法的角度上来看,在野生动物保护方面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在省级层面上,各省市内部的规范性文件当中,并没有制定出统一化的标准内容,在赔偿规定方面同样存在缺陷,特别是野生动物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内容,在部分省市中更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区在补偿标准以及补偿范围方面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这也会对后续执法产生不良影响;其次,在已经出台的各种规定内容中,补偿方式较为陈旧,在近几年来没有出台对应的补偿办法,特别是在机构改革完成后,各大工作部门的职权得到了调整,但各个省市却并没有对相应的补偿方式进行完善,为执法部门的工作开展产生了不良影响[1]。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矛盾

针对执法依据方面存在的滞后性特征,其也代表着当前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方面存在着一定的问题,立法是后续执法活动开展进程中的主要依据,这种矛盾问题也会对执法效率的提升产生限制。然而,这种在立法角度上出现的矛盾问题,主要就体现在以下几点内容上:首先是立法较为分散,立法宗旨与规制对象之间存在着较为显著的差异,在法律法规内容当中,其所保护的主要为那些“三有”的陆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对于一般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宗旨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也加大了执法操作的困难性;其次,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比较窄,目前《野生动物保护法》当中的适用范围,其仅仅只局限于那些“三有”动物,而对于非“三有”动物则排除在了适用范围之外,这就潜在的加大了法律适用的困难程度,其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也产生了不良影响;再次,在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也并没有关注到公共安全以及公共健康风险,而非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尽管在法律的角度上仍旧进行了监督与管理,但是在执法内容方面却很难实现全面监管,引发较为严重的执法问题;最后,不同省市之间,其在补偿的标准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虽然部分省市对于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方面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等文件进行调整,但一些省市仍旧没有制定相关的规定,执法部门在针对农户进行补偿的过程中缺乏合理的依据,这也不利于执法部门各类工作的稳步开展[2]。

(二)基层政府部门对于野生动物保护的重视程度较低

在基层环境中,引发基层野生动物保护执法设施配备不足的主要问题,主要在于对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视程度比较低,无论是在人员配置方面,还是资金配置方面都有所体现。一方面,基层的政府部门,其所关注的重点内容集中在政治、经济以及文化等方面;另一方面,基层政府部门在日常工作的开展进程中,同样涉及了部分与基层治理有着紧密联系的工作内容,整体工作压力比较大,导致其并没有过多的精力来对执法团队进行完善。同时,基层执法人员方面的配置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不平衡问题,由于地方执法编制带来的限制,使得部分执法部门没有形成固定编制,整体工作形式十分混乱,尤其是在基层的执法团队中,其整体工作任务十分复杂,除了需要对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内容进行处理之外,还要承担基层政府部门当中产生的其他事务,执法压力呈现出一种持续提高的状态。而在那些国家公园以及自然保护区当中,由于基础设施较为落后等问题,也很难对野生动物的栖息地进行全面管理,对于部分现代化技术手段的应用也产生了限制。除此之外,我国当前也没有形成优质的公众参与体系,如果只是依靠部分野生动物保护人员,很难在社会内部形成普遍的动物保护的概念。

(三)缺乏针对性的野生动物执法协调机制

自2018年政府机构改革过后,野生动物监督管理以及执法等方面,仍旧涉及了相对较多的职能部门,并且由于改革过后相关的职权划分并不明确,导致目前的基层执法阶段中仍旧存在着较为显著的缺陷。同时,当前的生态环境当中,已经进行了全方位的改革与发展,而在那些与野生动物相关的法律法规当中,更是明确指出野生动物属于自然资源,是一种较为独特的生物资源。但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进程中所涉及的各类指导意见,并没有针对野生动物进行特殊规定,这就导致整体执法改革情况处在一种无法前进的状态中。而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方面,其中的重点内容主要为矿产资源以及森林资源等内容,其中并没有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内容,导致野生动物保护在执法权限等方面出现了限制[3]。

三、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机制的具体优化措施

(一)完善野生动物保护立法内容

根据上文内容可以明显看出,野生动物保护立法作为一种前提性的规范内容,其在整体法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不仅要对涉及的法律法规内容加以完善,也要引导政府相关的工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来完善行政法律以及指导意见:首先,必须要在根本上提高对于野生动物安全的重视程度,在立法阶段中,也要遵循野生动物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从而保证《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影响范围可以逐步提高,在其中还要采用“概况+列举”的立法方式,积极主动地与国际的野生动物保护范围接轨,还要在其中对相关术语内容进行限定处理;其次,建议在立法内容当中增添部分与公共健康相关的内容,针对人工饲养动物的管理进行优化完善,对于那些存在着严重风险的野生动物养殖行业,应及时退出养殖,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完善的补偿方案,在内部明确不同品种的退出补偿标准。而在我国目前野生动物养殖退出补偿方面,各省市都可以对湖南省的做法进行借鉴,在不断完善退出机制的同时,对补偿方式与补偿措施加以优化,避免农户由于退出野生动物养殖而进入到贫困状态,在真正意义上提升统一性与协调性[4]。

(二)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综合执法的建设力度

为了确保野生动物保护的执法力度可以稳步提升,就要提高不同工作部门之间的沟通力度以及协调效率,明确不同工作部门的具体界限。而为了进一步解决领导部门不作为等严重问题,必须要结合实际情况来构建出更加完善的考核责任制度,在公布对应的职责清单过后,各个地区的政府部门,都应当遵循清单中所提出的各类内容来优化职权。除此之外,还要采取联席会议的方式,保证野生动物保护法执法阶段中存在的壁垒可以得到突破,从而稳步提升执法质量与执法水平,同时还要重点对工作人员的综合素养进行规范,从而为后续执法手段的应用提供与之对应的技术保障。首先,必须要积极主动地进行野生动物的保护行动以及执法行动,并对这部分行动进行常态化转变,确保联席会议自身的作用可以有效发挥出来,在不同工作部门与工作地区之间提高执法信息的准确性以及稳定性,构建出一种线上线下连接在一起的一体化执法效应,这样就能够在提升部门横向沟通以及纵向沟通效率的同时,对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一体化的监督管理;其次,要强化中央环保督察的“回头看”范围,确保基层工作部门当中那些与动物保护相关的内容,可以与实际工作有效结合在一起,层层落实好管理责任,保证执法力量能够逐渐进入到基层环境中,通过与市场环境结合的治理手段,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工作的开展起到更好的促进作用,逐步提高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力度[5]。

四、结论

目前,生态完整是确保生态可以持续发展的主要条件,同时也是社会稳定发展的基础内容,为了对其他生命形式的利益进行综合考虑,就应当对生态完整性进行全面保护。而站在实际情况的角度上来看,我国目前的野生动物保护执法方面仍旧存在着较为显著的问题,这就需要在充分结合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在立法严明过后形成更加优异的执法机制,通过各类协调机制的应用来缓解部门之间存在的执法矛盾,为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猜你喜欢
工作部门保护法法律法规
我国将加快制定耕地保护法
高校学生工作部门促进大学生就业可行性研究
黄浦区召开2021年节能减排和塑料污染治理工作部门推进会
未成年人保护法 大幅修订亮点多
7月起将施行新的法律法规
机构改革后县政府哪些工作部门的局长(主任)需要提请人大常委会任免?
法律法规与民生新闻
聚众淫乱罪的保护法益及处罚限定
海外房屋出租市场法律法规
省直领导干部交流轮岗暂行办法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