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送达难问题研究

2022-11-22 12:52卿毓明
法制博览 2022年23期
关键词:公告送达审判当事人

卿毓明

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法学院,广西 桂林 541000

一、我国民事诉讼送达现状及所存问题

(一)直接送达成本大,效率低下

直接送达被认为是最能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保证司法权威性的送达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也被规定为首选送达方式,即法院要适用其他送达方式须以直接送达不能作为前提条件,看似是最大化保障当事人知情权,确保其能够及时参与到诉讼程序,但直接送达与当事人所在地址紧密相关,如果当事人住所偏远,又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时,往往会让送达人员舟车劳顿而又徒劳而返,被迫选择二次送达,常常耗时费力,效率低下。司法实践中,很多法院选择了绕过直接送达,径行采用邮寄送达或其他送达方式,可以看出直接送达已经滞后实践需求,暴露出了其缺陷,亟需立法作出回应和调整。

(二)邮寄送达退回比例高

邮寄送达是司法实践中普遍采取的送达方式,但同样受当事人地址影响较大,容易出现“人户分离”送达无效的情形。同时,在邮寄送达下,法院往往会将送达工作委托给专门提供邮递的第三方,而我们知道,送达不是一个简单的“传递”行为,而是一个司法行为,需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质,而第三方邮递人员显然不具备这种素质,这也就容易导致“送而未达”“达而未悉”的情况发生,如当事人虽然知道有邮递信息,但由于不知道是什么,或不了解该文书的重要性及法律后果,就可能出现怠于签收,拒绝签收而被退回或者及时完成签收但未认真查阅的情况。

(三)留置送达见证难度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对于留置送达的规定,留置送达实质上是一种拟制送达,采取拟制送达需要进行见证,见证方式有两种:一为当事人所在基层单位代表出场作证;二为法院工作人员对送达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第一种情形下的所在基层或单位代表往往与当事人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其通常会碍于情面而不愿出场作证。此外,采取留置送达本身就是因为受送达人不配合,故采用拍照或录像常常也会受到各种阻挠,甚至暴力威胁,也正是基于此,法院往往不愿采用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成为了事实上的搁置送达方式。

(四)公告送达标准笼统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穷尽所有送达方式仍然送达不能时可以采用公告送达,但“穷尽所有方式”的具体标准却模糊不明,这就容易导致其随意适用的风险增高。司法实践中,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失败后,法院通常会选择进行电话联系,如果电话联系不到或开始联系到,后来联系不到,虽掌握当事人电子联系地址,法院仍然会径行进行公告送达。根据数据显示,公告送达下,被告的出席率极低,原因就在于当前公告送达受限于其方式,影响力极低,很难被当事人所知悉,这就容易侵犯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五)电子送达适用保守

电子送达依托于信息技术,跨越时空限制,通过“数据跑路”在诞生伊始就背负着提高送达效率,解决送达难这一顽疾的使命,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电子送达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规定尚不完善,在受限于直接送达顺位的同时,又需要以“当事人同意”为启动条件,极大地阻滞了电子送达功能的发挥,甚至加剧了送达难题。

二、我国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原因

(一)制度层面

1.职权主义模式影响深刻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送达工作主要由法院来完成,其风险责任也当然由法院承担,如前文所述,在案件激增,司法资源却极为有限的紧张现实下,如果送达工作全由法院来承担,一方面是让法官超负荷工作,不利于将司法资源集中在审判事务上,另一方面也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此外,还容易助长当事人消极配合甚至恶意干扰送达工作的情形发生。事实上,当事人一方和律师相较于法院而言,对送达对象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而在职权主义模式之下,当事人和律师理所当然地认为送达是法院的工作,与自己没有什么关系。

2.缺失监督和追责机制

前文提到,在留置送达见证方式一中,容易出现当事人所在基层组织或单位所在代表碍于情面不愿配合法院进行送达见证的情形,见证方式二中容易出现拒不配合,暴力阻碍送达工作的情形,究其原因,还是监督和追责机制的缺失,如果对情形一中的人员进行督促,对消极行为作出追责规定,对情形二中的送达对象作出追责和惩罚的规定无疑可以缓解留置送达见证难的问题,但目前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阻挠送达的行为作出明确的惩处规定,无法起到震慑和遏制作用。

3.送达方式滞后

根据目前我国所规定的几种送达方式以及司法实践中所主要采用的送达方式及效果反馈,送达方式是导致送达难的重要因素之一,由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足,全民科学技能素质较低,对于新兴的送达方式接受和适用能力不高,导致偏向适用传统送达,而前文所述,传统送达已日益显现出与现实需求的脱节,使得送达难的问题变得愈加严峻。

(二)社会环境层面

1.“人户分离”现象普遍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二元结构的不断加剧,人口流动愈加频繁,“人户分离”现象愈加明显,笔者在法院实习期间了解到,“空挂户”现象特别普遍,“空挂户”目前主要包含四种情形,其共同点就是户籍登记地与实际生活的地址相分离,即“人户分离”。出现这种问题的原因本质还是归结于当前城乡户籍登记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法院无法获取当事人送达地址,亦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最后不得不选择公告送达,此过程不仅拖延了诉讼进程,亦未取得较好的送达效果。此外,“空挂户”的问题也给恶意逃避诉讼的送达对象提供了可乘之机,使法院的送达工作又增加了难度。

2.“案多人少”现实紧张

前文提到,随着近些年来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对司法人员的准入门槛不断提高,司法人员呈现由数量向质量的深刻转变,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变化带来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需求的与日递增,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使得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越来越倾向通过司法渠道来获得诉求满足,这就导致有限的司法资源与激增的诉讼案件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此外,送达虽然是一种司法行为,但其相对于其他审判工作而言呈现更多的事务性,即如果法院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在送达工作上,事实上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不利于集中优势资源在审判工作上,在超负荷的工作压力之下,势必会影响送达工作甚至审判工作的质量,这无疑是一种舍本逐末,不利于法院集中司法资源进行案件审判,最终侵损案件的审判质量。

(三)当事人意志层面

1.公民法律意识淡薄

在邮寄送达中,受送达人即使知道法院向自己发送了诉讼材料,但仍然没有引起重视,怠于签收或直接拒收,或者签收后也未查阅;在留置送达中,存在拒不签字现象,认为只要自己不签字就和自己没有关系;在公告送达中,即使通过某种渠道获知了法院的送达信息,也视而不见,认为自己不承认自己已获知该信息就和自己没关系。也有一些当事人认为,如果自己签收了或是向法院反馈自己收到了送达信息就意味着自己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将二者相等同,进而逃避送达。此外,受职权主义模式的影响较大,当事人和律师均认为送达是法院的工作,与自己无关,但却不知道送达不仅关系着法院诉讼工作的推进,更关系着当事人的程序权利保障以及实体权利。当事人不积极配合法院的送达工作,法院最后会采取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这对法院而言无非是拖延了诉讼进程,而对当事人来说直接丧失了后续答辩、举证质证等一系列程序权利,甚至面临着败诉的实体权利的受损。

2.社会诚信欠缺

送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诚信的缺失,有学者认为,社会诚信的缺失会为整个社会增设负担,例如本来可以一次性达成交易的事项在信任欠缺的情形下需要花费额外时间和精力进行反复求证才有可能完成,这无疑增加了本不必投入的成本,长远来看对整个社会资源都是一种浪费。同时,既有被告的失信,也有原告的不诚信[1]。被告的失信,主要体现为恶意逃避诉讼,故意干扰法院的送达工作,阻挠送达工作的推进,例如,笔者在实习中所了解到的,有些受送达人得知法院的送达信息后,为了逃避诉讼,甚至故意制造自己下落不明的假象,让法院进行公告送达。原告失信的概率较低,但失信的原因往往更为恶劣,例如,原告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法院提供虚假的受送达人的信息,故意让法院无法送达进而选择公告送达,在缺席审判的情况下骗取非法利益。

三、我国民事诉讼送达难的化解路径

(一)提升送达理念

送达的本质在于“达”而非送,即只要能够实现“达”的效果,无需拘泥于“送”的形式。在面临当前诉讼案件激增和司法资源极其有限的紧张现实之下,更应当调整思路,创新送达思维。具体而言,可以进行以下送达创新:

1.法院送达为主,当事人和律师送达为辅

参考美国的送达经验,可以将当事人尤其是原告纳入送达主体范围,因为原告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诉讼风险,且有迫切的诉讼请求,会愿意去承担此项工作,诸如传票、举证质证诉讼文书这样的诉讼材料由原告送达具有合理性。如前文所述,当事人一方和律师往往比法院对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更为了解,此外,当事人一方尤其是原告,由于迫切地想要实现自己的诉求,往往更加积极主动地去获取对方的信息。同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同样可以纳入送达的主体,尤其是双方都有委托律师的情况下,律师本身就具备专业的法律知识,直接将送达交予律师来进行,不仅能够保证送达质量,更能提高送达效率,也具有切实的可行性。

2.建立专门的送达队伍

目的就是让司法资源更加集中于审判工作,让审判工作和送达进行分离,由于送达本身属于司法行为,不是简单的事务性工作,也须要具备专业的法律素养,可以组建一个专门的送达小组,具体可以借鉴福建省泉州市中院的“1+1”送达小组,即由司法警察和驾驶员协同进行送达,可以使审判人员能够专注于审理案件,另一方面也可以极大提升送达质效,节约诉讼成本。

(二)配套监督和追责机制

配套监督和追责机制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有效震慑与遏制。针对法院送达人员的不规范送达行为,应当拓宽监督面,在内部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的同时,将送达行为纳入社会监督,通过公开送达人员信息,送达全程情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让送达过程透明化,同时建立相配套的具体追责机制,保证有错必究,有效规范送达行为。针对当事人通过各种形式导致送达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行为,要建立专门的惩处机制,依照情节轻重切实进行处罚。

(三)推广适用电子送达

电子送达以其超越时空性的优势,通过数据跑路能够实现信息的精准送达。在大数据、区块链、数据加密和数字签名技术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加上电子信息与个人联系愈发紧密,变动难度愈加困难的背景之下,电子送达可以依托大数据技术实现送达对象信息的快速获取,精准投放,由于送达全程均在网络环境中进行,速度快,成本低,在送达失败后,还可以采取其他形式进行多次送达[2],大大提高了送达的有效性,笔者认为这也是完善公告送达的契机之一。同时区块链、数字签名和数据加密技术可以保证送达过程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签收对象身份真实性,为解决恶意否认签收或查阅的问题提供了技术支持。因此,推广电子送达的适用无疑对解决送达难这一顽疾而言是雪中送炭。

四、结语

送达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从送达现状着手,对送达难的产生原由进行了剖析,并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完善路径。但受制于学术水平,本文对送达难问题的研究仍处于表面,需要进一步精细化、深入地研究,以期能够早日真正解决送达难这一顽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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