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

2022-11-22 23:02
法制博览 2022年7期
关键词:治安案件审理公安机关

尚 昊

河南省郑州市铁道警察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0

治安案件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关系到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实现,并且也充分体现了国家权力以及公民权利之间的平衡和冲突。虽然在司法领域当中,我国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已经相对完善,但是依然存在主体权责不清晰、运行规则滞后以及制度设计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有关单位能够进一步明确治安案件中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并强化排除监督工作机制,提升基层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执法理念,进而为进一步推动治安案件的有效审理提供可靠的保障。

一、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中的现状

(一)证据的界定

处理治安案件时,需要审理主体收集齐证据,并将其归纳为不同的证据类型,包括行政方面、民事方面以及刑事方面等。而在治安案件审理的实践中,一般以行政证据为基础。需要明确案件本身的事实,并确保办案程序的合理性、有序性和科学性等。除此之外,这些行政证据后续,也会被应用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环节当中。特别是相关单位,在处理案件时,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后期资料的汇总,都需要依照相关的法律内容进行科学的判别和执行。换言之,治安案件的证据具有双重身份和双重属性,一来要符合行政程序,二来要符合审查流程[1]。

而且在行政领域当中,与合法性证据相对应的就是非法证据,主要是指非法定的主体收集的证据或者是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不符合法律规范而确定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理法》中的相关内容,我国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必须要具有适用性和可靠性,并且这些非法证据不具有可采性。

(二)情形的界定

首先,是证据收集主体不合法。依照相关的法律界定,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等相关组织机构在审理案件的时候,必须要由办案民警来执行,要求他们有一定的执法资格。但是在现实中,部分证据搜集的主体并不是办案民警。因为公安机关等相关组织定期会向社会招聘一些协警,参与治安案件的审理。他们并不具备执法资格以及相应的资质,一旦在收集证据的时候,缺乏有关手续,案件很难进入复议程序,最终很可能导致案件败诉[2]。

其次,是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取证。公安机关在进行案件审理时,需要依照规定行事,如果违反文书、条例内容,这些证据便不会被采纳,最终的案件也无法进行审理和定案。想要确保证据收集程序和手段的合理,就要求办案人员在证据收集的时候,不能出现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趋势,一切工作内容要依照法律来进行。例如,根据相关条例显示,在对相关涉嫌违法的人员进行传唤的时候,调查和取证工作不能超过八小时,拘留时间不能超过24小时。但是一些特殊案件,基层民警在审理的时候,往往会直接将嫌疑人带到公安局进行取证,甚至还违反了相关条律,暴力执法。这些证据一旦被留下,即使案件被成功提交,也可能会由于非法取证导致案件最终无法审理[3]。

再次,是收集证据的手段和方式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对治安案件的取证等一系列内容,进行了重点的安排和部署。但在执法的过程中,部分民警依然会采用非法手段,进行证据的搜集,例如一些治安案件由于相对简单,事情的认定程序也不复杂,但是由于案发现场的证据相对不足,需要民警对嫌疑人口供进行有效的核查。这就会导致部分基层民警过于重视口供,甚至会利用利诱和威胁的手段暴力取证。而这些经过暴力取证或不合法手段取得的证据,最终会被判定为非法证据,进一步耽误案件的审理,得不偿失。

最后,是取得或制作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治安案件以及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律形式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就是说证据形式需要合法且符合相关的形式要求,才能够被判定为合法证据。但是部分办案民警在执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办理治安案件的时候,会由于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而被判定为非法证据。例如法律文书格式不清晰,询问笔录撰写不合规定,手印等不齐全,这种混淆且定义不清的证据很可能会被判定为非法证据。

二、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中的问题

(一)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不清晰

在我国,虽然部分法律对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方式,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内容却十分粗糙甚至宽泛,界限也不是非常清晰和全面。与此同时,法律内容也只是简单陈述了上述证据收集方式应该明令禁止,但是对于证据收集的具体范围和内容并没有进行明确的修订。而且最新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与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相关的内容依然沿用过去的条例,并没有进行细化和明确,这就给基层民警带来了相对较大的困难,例如基层民警在询问证据的过程中,使用询问策略获得的证据是否能够判定为合法证据。

尤其是部分经验丰富的民警,惯用警察圈套来取证,但是在应用的过程中,很可能会存在一些界定模糊的问题,即这些内容能否被当作有效证据进行立案和审理。除此之外,对于一些毒品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情况,在治安案件审理的时候,能否利用警察圈套,能否利用一些半强制措施?这些内容在法律条文以及相关规定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尤其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犯罪分子过于狡猾或嫌疑人违法情况重大等,是否要依照实际情况采取特殊的手段取证。这些内容并没有在法律条文中明确地指出,也为办案民警带来了一些困难[4]。

(二)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基于理论的视角阐述,大体包括两类,相对排除和绝对排除。绝对排除,一般适用于以刑讯逼供和引诱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以及其他陈述证据等。而相对排除,则是办案人员利用轻微的非法手段获取的实物证据。其中如果含有严重违反司法公正的,需要做出合理的说明和解释,确保一切程序按照法律规定来执行。但是对于一些无法作出合理解释的,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设计中并没有明确的指示,例如法律中,对基层办案人员,是否能够运用补正手法补齐前期非法取证的材料,并没有明确指出。非法证据的排除标准也没有细分和补正,这在很大程度上,一方面使已经取得的证据失去了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也严重阻碍了案件的后续审理和处置。

(三)非法证据的申请主体界定不合理

治安类案件在取证的过程中,想要有效应用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身存在一定的局限。其中最关键的因素便是主体不清晰,因为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的引导下,各类文件并没有对证据的申请人身份、地位、职位等内容进行科学的界定。例如非法证据申请人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够提出申请?这些申请人需要在何时提出口头申请或者是文件申请等。申请人到底应该是与该案件息息相关的调查人员,还是与该案件完全不相关的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非法证据的申请,需要在案件审理前申请,还是需要在处罚做出后再申请?最终的责任需要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并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也就是当申请主体规定不明的情况下,很容易让一些投机分子钻法律的空子,进一步诱发不安全事件。

三、解决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中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明确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

首先,在确定言词证据排除范围的时候,需要有关单位对《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内容进行细化,针对引诱、威胁、暴力、刑讯逼供等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进行明确的制约。例如禁止利用精神强制、物理强制、欺骗等手段获得证词,情节严重者需要对有关负责主体进行惩罚。而针对在笔录过程中出现的一系列程序瑕疵,也应该细分对待,例如记录人签名缺失或办案人员手印缺失等,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补齐,一并作出合理解释,这样才能够将这些笔录和资料当做合法证据来使用。

其次,在判定实物证据的排除范围时,凡是没有依照法律程序查询扣押获得的证据,都应该算为非法证据被排除。而对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侵犯了相关主体所获得的非法证据,则需要对参与收集证据的主体进行惩罚。情节严重者,需要结合案件的违法情节予以部分排除。更重要的是,与言词证据不同的是,实物证据客观性相对较强,而且不能被复制,作案的工具也具有不可再生性和非复制性。因此对于一些不符合规定所取得的证据,需要在判处其非法性的情况下,对证据本身予以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判定。如果案件需要这些证物,需要酌情而定。

(二)有效完善治安案件非法排除制度

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和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需要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申请人以及相关的主体进行明确的规定。指出申请人必须是与该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代理人或当事人,必须要以书面的形式申请,如果紧急状况下也可以口头提出,但后续需要提交文书内容并做出合理解释。当案件进入到复议或诉讼程序之后,相关申请内容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而在非法证据排除认定的主体上,办案人员需要对相关的申请人进行资格和资质的审批,然后由有关主体进行审议,最终实施裁决。

其次,要科学明确非法证据排除之后,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以及对排查的范围划定界限。对于已经办结的治安案件,相关机构必须要确保其审查证据具有合法性,例如当案件已经进入后续的复议程序,人民法院以及相关的机构需要对所收集的证据进行全面的复查,必须要保证证据收集程序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就证据的来源和负责人进行重点的核实。与此同时,如果相关证据被判定为非法证据,需要省级单位对其后果进行明确的指示,例如对办案人员的行为进行处罚,对相应证据做出追责指示等。

(三)落实对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

首先,为了可以提升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工作的实际效率,要求审查部门或机构在案件裁决之前,对收集到的证据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审查,有效且及时地排除一些非法证据。其次,公安机关还可以拓展证据审查程序的主体范围,对于案件相关的关系人进行主体的指示,确保他们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并在此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最后,也应该建立相应的事后审查机制,由公安机关内部的审查部门负责,对一些情节相对严重的治安案件进行全面细致的核实。一旦发现证据有瑕疵,需要立即通报办案人员和有关单位作出合理的解释,如果无法及时补正则应该排除并问责。

(四)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

基层办案民警人员是执法的核心,其执法水平和执法理念直接关乎办案质量以及能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提升办案民警的执法水平,要求他们始终树立诉讼意识、程序意识以及证据意识,坚定非法证据排除的理念,杜绝利用一切非法手段取证。基层公安也应该对民警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其广泛学习非法取证的相关内容,并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知识有更科学的了解,以此来科学地开展取证工作,强化基层民警的执法水平和案件审理水平[5]。

四、结束语

在治安案件中有效地排除非法证据,不仅能提高基层办案民警的案件审理水平,同时也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解决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中问题的时候,需要进一步明确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有效完善相关制度,并落实对治安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监督,全面提升办案人员的执法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应用的有效性,进而实现法律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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