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情”才能做到“共鸣”

2022-11-23 03:28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4期
关键词:共情新闻报道办案

王 丽

相较于其他新闻报道,法治新闻具有比较强的法律属性,这一特点让法治新闻在新闻报道中独树一帜。检察日报社坚持“讲故事,说新闻”的报道理念,《方圆》作为报社旗下的子媒体,也一直将这一理念贯彻到日常采编工作中。那么,如何写好法治故事呢?

法治故事,首先是个故事。为什么要这样强调?因为在长期的采编工作中发现,我们写出的一些法治新闻报道,往往充满了很浓的法律专业的味道,却缺少可读性、故事性。以最常见的案件报道为例,如果我们撰写一个案件报道,只是按照办案机关的办案过程、办案流程、办案思路来写,就会有意无意地把案件报道写成了办案记录或者案件简介,甚至写成“破案捷报”“结案喜报”。这样的报道虽然写得非常清楚,严谨性很高,但是不够生动,情节也不丰富,缺乏吸引读者的“魅力”,很难让读者产生读下去的兴趣。

法治故事都是由人来完成的,人是故事的主角,即便是法治故事中有诸多法律情节,这些法律情节也是围绕着人展开的,无论是违法行为,还是司法行为,都是由人做出的。所以,要写好法治故事,就要写好“人的故事”,把人作为故事的“主心骨”,把人放在故事中写。用故事描绘出人物,也用人物写活故事。这样写出的稿件才会有人情味,才会有感染力,才能打动人心。写过那么多报道,我们发现,文章中所描写人物的人生经历、言行细节、情感纠缠、心路历程等内容,往往更能引起读者共鸣。

能写出好看的法治故事,需要很多因素的积累。需强调的是,要写好法治故事,要求记者对案件故事、被采访人、资料具有敏锐的感知能力。记者们常说,要深入现场、深挖细节,才能写出好故事。确实如此,第一手材料永远是最鲜活的,最有生命力的。新闻事件发生后,有很多记者会跑现场、实地采访,但不可否认,不同人写出的同一个新闻故事,感染力却是不一样的。

当采访法治事件当事人、相关现场时,记者是否能捕捉到那些细微的、看似平常、却又能触动人心的细节呢?如果你的感知能力不够强烈,洞察力不那么敏锐,即便是摆在眼前的细节和事实,你也未必能注意到。这种差别是真实存在的,但它也是一种可以培养的能力。

长时间的职业训练和工作积累是培养这种能力的硬指标,同样也来自记者的自我修养和由此形成的情怀。这种情怀,说得时尚些就是“共情”,说得严肃点就叫“同理心”。历史上有不少“了不起的记者”成长为“伟大的作家”。在他们的作品里,我们常常能读出那种“悲天悯人”的情怀。不要觉得这样的词汇距离我们这些普通记者非常遥远,具有一定的“共情”能力是一名优秀记者需要具备的。

作为《方圆》的一名编辑,我在阅读记者们的文章时,常常能感知到记者在这个故事、人物上下了多少功夫,在这篇文章上花了多少心血,甚至这位作者的认知、思维优点或缺点。这不是什么神奇的事情,每个人专心、用心写文章、读文章时,都能有一定的感知力。我把这个理解为阅读者与作者在心灵层面上的交流。你用心了,我也用心了,我就能接收到你通过文章传递给我的信息和情感。当我们被一两千年前的古人文章打动的那一瞬间,不就是实现了时空穿越,与古人进行了交流吗?同样,如果记者对于法治事件、采访人物缺乏细致的观察能力和基本“共情”能力,读者读到的很可能是一种比较干巴、“公文风”的故事,这种文章触动读者内心的机会就比较少。

我理解的这种“共情”式观察和写作能力,既要保持局外人的冷静、理性,又要设身处地去理解被采访人的经历和感受。它既不能是冷漠与敷衍,也没有居高临下的傲慢。记者也是人,也会有成见和情绪、偏好,只是,良好的职业素养能让他比较好地运用自己的偏好,让他能够从更深层次、更宏观层面上去理解采访对象,而不是被其带偏。

有些被告人犯下大罪,但在这些不可原谅的罪名背后,他们也有普通人的一面,他有自己的牵挂,有自己的恐惧,内心里也许保留着最柔软的一小块地方。他们走上这条不归路、做出不可思议的事情,与他早年的经历、背景、偶然的经历是不是有关系?记者能不能把案件、犯罪背后的东西挖掘出来呢?能不能把他一闪而过的情绪捕捉到呢?当记者面对案件、法律事件的发生过程、当事人的诸多事实经历等,能从中看到什么,会选取哪些材料,会舍弃什么,会怎么下笔;记者最想放在文章第一句的是什么话,想给故事一个怎样的结尾……每个人的作品,其实都是本人的映射。

我们写的法治故事,大部分是案例报道,对这些案子就不能按照“办案”来写吗?当然不是,文章的撰写没有固定格式,关键是能不能写得好看。影视剧中不少“悬疑剧”“侦探片”就是用办案人、发现真相者的眼睛去观察、记录整个故事,谜团一个个抛出来,又一步步解开,从而推进故事进程。这样的叙述方式,往往扣人心弦,剧情拉动观众的情绪,让人从开头紧张到结尾。如果能采用这种手法去叙述一个案件故事,效果就是非常好的。不过,问题的关键是,记者能不能把“办案人”视角、情节的推进节奏把控好。

也许有人会担心,强调故事性,会不会影响法治报道客观真实性、法律属性?提倡法治故事写得好看,并非一味只讲故事性,客观性、真实性一定是新闻报道首先强调的,新闻报道不是文学作品,必须以事实和法律为基础。优美、出色的故事描写与真实客观并不是一对矛盾,相反,优秀的记者一定是把两者结合得非常好的“高手”。

至于法律的严肃性,我认为,它和法治报道的故事性是没有矛盾的。法学上有一句话,法理无外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能作社会上流传的人情世故来理解,而是指人类的情感、伦理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意思是,法律一般不会超出人类社会的情感之外,即基本符合社会的伦理道德、人的感情思想。良善的法律包含着人性化、人文关怀的精神。只是作为记者,你是否能够很好地理解透严肃枯燥的法律条文背后的人文情怀,是否能把这种情怀和你采访的“人的故事”结合起来,是否能在施加在人身上的严刑重法中读出法律的“悲天悯人”?这种能力需要长时间的训练,也需要内心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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