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环境下如何做好法治报道

2022-11-23 03:28
法治新闻传播 2022年4期
关键词:公众法治

孟 盈

社会事实比物理世界的事实具有更强的理念建构性。在公共讨论中,人们往往会被自己的情感因素和个人信念所影响,很难在一个社会事件中达成一致认同。特别是在法治事件的讨论中,由于事实信息的碎片化、片面性,牵涉话题的敏感性,个人经验的差异性,比公众的事实认同更早到来的往往是公众的情绪风暴。新闻媒体承担着监测环境、协调关系、信息沟通、舆论引导等功能,在法治事件的报道中主流媒体应敢于担当,主动核查、厘清事实,通过及时、专业、准确的判断,减少公众的不确定性,捍卫正确的价值观,树立媒体的权威性。特别是在一些热点法治事件中,媒体的报道效果直接关系着政府部门的治理效果,好的法治报道是推动社会法治化进程、普法宣传、疏导社会矛盾的契机,而问题报道则会变成激化社会矛盾的导火索。

今年6 月10 日凌晨,唐山发生烧烤店打人事件,打人视频上传到网上立刻引爆社会舆论,当日下午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即发布警情通报,通报中将此事件定性为“寻衅滋事、暴力殴打”,已锁定嫌疑人并全力实施抓捕。但主流媒体关于此事的描述并不一致,有的媒体在报道中使用了有明显伦理失范的表述,引发了公众的强烈不满。

辨清事实是做好法治报道的前提

过去,主流媒体在获取信源、整合解读事实上有渠道优势,能控制意见信息多样化的程度,但在新媒体环境中,公共发言不具备排斥或统一的可能,事实的生产和解读几乎是同步的。法治事件通常是和法治相关的突发事件,往往爆发突然,事前很难预料,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矛盾,激发负面情绪,产生舆情危机,造成严重的后果。这要求主流媒体在报道的时候要保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能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也不能延迟、回避问题。

在法治事件的报道中有两种事实,一个是客观事实,一个是法定事实。媒体应当对报道的信息进行全面的核实,尽可能贴近客观真实,当事实不清的时候,应谨慎报道已知事实,关注公众舆论,及时给予回应,并通过动态追踪报道不断对事实进行修正。法定事实是在法定证据证明之下的事实,媒体在进行热点法治事件报道的时候需要将客观事实转变为法定事实,需要得到法定证据的支持才能使用,这样可以避免记者个人经验的局限性,避免媒体的“有罪推定”。但这并不意味着罔顾事实、被动等待司法机构对事件要素的认可,在一旁当“理中客”。

在唐山烧烤店打人事件中,随意骚扰是确凿证据的客观事实,暴力围殴的镜头非常清晰,且有较完整的发生过程,这都是无须等待法定证据也非常明确的事实。事件发生的当日,大部分主流媒体都能在第一时间用明确的措辞表达鲜明的反对立场。《中国青年报》发出“绝不向恶势力妥协”的报道,把法定事实和客观事实说得比较清楚:“尽管事件的前因后果仍然有待警方调查,但众目睽睽之下,几位身强力壮的男性公然殴打女性,毫无疑问违反法律。从视频画面看,这起事件中为首的男子疑似骚扰白衣女子,在遭到女子反抗的情况下实施暴力。”《中国妇女报》发布评论指出:“如此暴力,恐怕不止女性缺少安全感,普通居民都会感到自危!”《法治日报》指出“暴力与法治社会绝不兼容,社会戾气必须依法制止”,《人民日报》更是发布“尽快依法办理,让施暴者付出沉重代价,人们拭目以待”的有力评论。次日,《光明日报》指出唐山一个月内三次热搜背后的共性问题,指出案件“挑衅社会法治和道德的双重底线,产生了传导效应”。这些都是有思想、有温度、有立场的新闻评论,体现出对事实的尊重,维护了正确的社会价值观。

但也有一些媒体在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之后,在打人事件已经上升为刑事案件之后,还坚持在对事情经过的描述中使用中性词语,例如“搭讪”“冲突”“交谈”“肢体对抗”等,引发公众广泛质疑,造成了一系列衍生舆情,甚至有网民认为这是在变相“美化”犯罪行为。使用这样的词语,并不是客观报道,而是刻意“客观”,是对客观事实的视而不见,是对公众的错误引导,这种冷漠的报道违背了法治精神,侵害了当事人权利。

建立共享视角,实现理性监督

公众对各个新闻事件、社会问题的解读都是微观的、复杂的、具体的且不断变化的。法治事件牵涉的社会面大,容易汇聚公众注意力,特别是在社交平台上传播速度快,也容易产生谣言的裂变传播。媒体人在报道法治事件的时候要做到用证据说话,有的放矢,尽可能减少新闻反转的可能,主动回应公众质疑,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实现理性监督,彰显公平正义。

自媒体在报道事件的时候也引用事实,但一些自媒体所引用的事实是可打碎、可选择、可拼凑的,是一种证明自己主张的“论据”,是一种“合适的”资料工具,甚至可以通过杜撰、篡改、想象来改变。和这样的事实阐释相伴生的是强烈的个体情感因素和立场。碎片的事实、极化的情感和判断会带来社会的分化和割裂,无益于受众的积极生活。一些网络社交媒体的“信息茧房”“回音壁效应”加速分化视角,激化情绪,加剧公共意见的分歧。媒体在报道法治事件的时候,有责任关照公众的质疑和情绪,在舆情升温的阶段通过客观、全面的事实讲述去降温,在共享事实的过程中增进多元主体的沟通,建立共享视角,并在共享视角基础上达成共识。

主流媒体在法治事件报道中具有更大的权威和影响力,但不能超越司法程序抢先报道,也不能受自媒体裹挟,那么,应当如何在遵循法定程序的首要原则下回应公众关切,同时肩负起满足公众知情权、普及法律知识、彰显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今年6月12日,上海外国语大学发生一女生饮料中被他人投放不明物一事,媒体对该事件的报道是一个正向引导的例子。在警情通报的基础上,媒体在第一时间发出报道,明确了投放物为“牛磺酸泡腾片”,并对其服用效果进行了科学解释。但报道到这里是不够的,还不能回应公众在此事中的质疑和关注。因此,媒体在此基础上进行了背景信息的必要扩展,指出一直以来都有大量无良商家打擦边球,对牛磺酸进行虚假宣传。结合这个药物在一些电商平台上售卖的低俗色情宣传,公众对其投放动机的怀疑成为合理质疑,并从普及刑法角度展开进一步分析。还有多家媒体提出警示,网络迷药黑产必须坚决铲除。在此法治事件报道后,以色情低俗内容为宣传封面的牛磺酸泡腾片在多家电商平台下架。报道很好地回应了公众质疑,消解了舆情危机,并运用法律知识和法治思想对人们的言行价值取向进行了有效引导,发挥了维护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的重要作用。

总之,新媒体环境下的法治新闻报道应主动适应传播环境和受众需求,承认事实生产和解读的同步嵌套性,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及时将准确、全面的事实呈现在公众面前,发挥权威信源和专业的法治思维优势,特别是在面对尖锐、敏感的社会问题的时候主流声音不能延迟、不能躲避,要在树立“证据意识”、重视“法定事实”的基础上积极面对公众质疑,勇于表明立场,主动进行议程设置。迟滞的反应不利于舆论的引导,媒体发出的声音容易淹没在公众后真相的情绪中。此外,在对热点法治事件进行分析解读的时候,也需转变方式,由关注个体事件转向此类事实与整个社会环境的勾连,在大时代中分析问题,注意社会矛盾的弥合和社会情绪的引导,坚守正确的价值观,讲法理,说人话,把诉诸理性和诉诸感情相结合。

观点速递

中国新闻教育亟需一套自主原创的新闻学理论,冲破中国新闻教育的“西方化”和“传播学化”的双层牢笼。中国新闻教育和新闻学的中国化不仅要继承和发扬在红军长征路上和延安窑洞里开创的优良的党的新闻宣传工作作风,而且还要学习和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和价值,将“儒释道”等中国哲学和智慧引入中国新闻学。如果中国共产党的新闻宣传被当成“旧传统”,被先进的“传播学”取代,中国的新闻教育将远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传统文化,中国新闻学将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李希光,《开放时代》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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