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黑格尔法哲学中的义务论

2022-11-24 01:00
理论界 2022年8期
关键词:德性黑格尔义务

徐 超

启蒙运动之后,自由、理性、功利主义等现代思想纷纷涌入18世纪的德国,但当时的德国在现实上无力扭转落后的封建制度从而转向在思想上的反思。德国的思想家首先将目光转向一个现代国家的理想之中,虽然民族国家仍然前途未知,但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愿望却十分真切。这种观念使得思想家们回顾了历史上的良好政治,纷纷认为一种理想的共同体生活的模板就是古希腊的城邦,认为古希腊的城邦生活才是真实的政治生活,在古代城邦之中的人类社会是人类成就的顶峰。“在这个社会之中,公共生活是所有人关注的焦点,公民们把它看作是最为重要的事务。这些公民因而具有最高程度上的孟德斯鸠意义上的美德(vertu),他们时刻准备为了城邦而奉献出它们的一切;……,因此,古代城邦把最充分的自由和最深刻的公共生活统一了起来。”〔1〕但这种个体自由和公共生活的统一,昙花一现地出现在古希腊的城邦之中,而未出现在现代国家,这种自由随着现代国家的发展而逐渐消隐,其原因在于现代国家的公共生活与古希腊的公共生活不同。在现代国家中个体受市民社会发展过程中分工、异化等影响,个体自由与公共生活产生严重的分裂。尽管有着严重的分裂,黑格尔仍然希望建立一个现代国家。因为只有在现代国家之中,才能体现现代个体主体的自由精神。这种要求在黑格尔的法哲学中显得十分重要:“古希腊城邦不可能也不应该被重建起来,因为它无法同现代的个体主体的自由精神相结合,那种自由反映在市民社会的内在差异及其财产关系中。”〔2〕古希腊的伦理社会生活是直接的,未经反思和无中介的生活,在其中起作用的关键概念是爱和荣誉而非现代国家之中的自由,这构成了古希腊的优美灵魂和康德的自由主义的分离。这种分离在历史上所形成的是人的异化发展史。“席勒追溯了在从古希腊向现代社会演进过程中人所遭受的各种分离之苦。现代人已经分割为各种官能,那些官能在古典时代的人身上是统一的。在分离的过程之中,人已经变为专门化的人,每一个人不能表现全体,只是人性的一个bruckstuck(片段)”。〔3〕

如何协调个体自由和公共生活,是伦理共同体需要考虑的一个伦理问题,也是一个政治哲学的问题。黑格尔认为,这需要个体尽其义务,在一个完善的国家之中的义务,这个义务首先就是成为这个国家的成员:“这个实体性的同一是绝对的,不动的目的自身,在这个目的自身中,自由达到它的最高权利,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体的具有最高权利一样,单个体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的成员。”〔4〕由此,黑格尔提出他的义务论观点。在国家之中自由比正义更为重要,个体在尽义务的过程之中,就实现了作为个体和国家的自由,国家作为伦理实体体现了普遍的自由,但个体的德性并不能体现普遍的自由,是作为个体的特殊品质(virtuositaet),这种特殊品质是个体履行国家预先派定的义务并形成了稳定的品质。如果国家制度完善,那么德性就仅需要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国家制度不完善,就需要个体的卓异德性起作用,他们能创造丰功伟业,给伦理实体以合理的建构。由于德国所处的时代与古希腊不同,因此,所建立的政治制度和社会制度也并不相同,制度的建立本身就是作为整体的对其所处时代的依赖环节,黑格尔这里借助孟德斯鸠的观点并认为,“一般的立法和它的各种特别规定不应孤立地,抽象地来看,而应把它看作是一个整体的依赖环节,这个环节是与构成一个民族和一个时代之性格的一切其他规定相联系的。”〔5〕在构建现代理性国家的过程之中,需要构建与之相应的适合现代国家的伦理规范,其中义务和德性是较为重要的规范体系。

黑格尔的义务并不仅是道德义务,而且是伦理义务。所谓伦理义务在黑格尔这里具体而言是指作为一个国家的成员所需要行使的普遍义务,是指在一个有着完善组织的国家之内的法律法规和习惯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以及习惯规定构成义务的具体内容。它的内涵包括了道德义务,但是黑格尔的国家前提是国家是一个已经充分理性的国家,作为一个国家理念的存在而行使和发挥作用,但现实的国家必然是不充分理性的国家,所以在考察黑格尔国家的概念的时候,需要将这个前提考虑在内。

关于黑格尔义务的具体规定,学界有不同看法。艾伦·伍德认为,黑格尔的法哲学并不想提供一个真正的义务论学说,但是暗示了义务的制度轮廓,这提示我们需要从制度之中去概括义务的基本内容;张颐则认为,黑格尔在不同的著作之中存在一个义务论的大体内容:在一个理性的自由国家之中,黑格尔的义务一般而言是指:1.对自己的义务;2.对家庭的义务;3.对国家的义务;4.对一般人的义务。结合二者的观点进一步简略概括:

对自己的义务中最重要的义务之一是理论上与实践上的训练或锻炼。理论训练包括鉴别事物的能力、区分事物的知识、判断概念的普遍性、不带偏见的客观知识;实践训练则包括节俭与适度。换言之,就是个体需要摆脱其动物性的欲望限制,而受自己的理性指引;同时专注于自己的职业,为更高的义务而牺牲某种东西。但是上述说法的逻辑紧密性不强,按照黑格尔精神自由的发展历程,个体作为自由显现的环节,需要展现的就是其理性,因为理性具有普遍性,从而将个体从特殊性、有限性、主观性之中解脱出来。而所谓义务就是必须做的事情,这里的必然性并没有显示出来。同时,职业的出现也略显突兀。

必须指出的是,在这里的个体义务本质上是利他的,因此,它含有某些应然的标准在其中,因而是道德的。黑格尔认为,道德的应然是必要的,但是这种应然始终不是现实的,因为没有构成人的伦理生活。因此,黑格尔强调,“一种内在的、一以贯之的义务论,不能是别的,不外是因自由的理念而必然的、因此在其全部范围内,即在国家中也都是现实的这些关系的展开。”〔6〕这种现实的生活构成了义务的现实基础,而义务就是在这个维度上开展开来。它的形式就是伦理生活的现实维度。那么,无法脱离伦理生活、伦理秩序来单独谈论个体的义务,义务就不能从个体的理性扩展为整体的法,过于形式的法和规则会由于缺乏内容而始终不能显现为现实的伦理生活,从而只能成为潜在的可能,这种可能性和道德的应然一样,虽然是个体的行为指引,但并非全部的自由的显现。

黑格尔从现实的历史理性展开对义务的讨论。黑格尔义务论的外观让人很容易得出集体主义的论点,因为在黑格尔看来国家的最高义务就是以牺牲个体为代价保持整体,确保公共福利对个体利益的至上性。因此,他的学说也被视为认同集体主义而轻视个体权利。黑格尔法哲学的论述的确会给人这种错觉,当然这种对黑格尔的误解也是对黑格尔的思想诠释的一部分,这种评价对于黑格尔而言并非片面的指责,其同时代的弗里斯就曾轻蔑地评价黑格尔,“说黑格尔先是亲吻法国人,继又信从符腾堡国王,最后则吻康普茨的皮鞭。”〔7〕对黑格尔的政治哲学不屑一顾。同时,对普鲁士国王的认可和称赞似乎也让黑格尔的“市侩气息”得到印证。这些指责是有一定道理的,黑格尔法哲学的思想表面上的确呈现这种形态,但是对黑格尔的思想进行深入剖析,就会发现这些论述存在的不合理之处。

黑格尔在处理个体自由与国家正义之间的关系问题时,并非将个体视为国家的工具,为了国家的利益而随意地牺牲个体的权利。毋宁说正好相反,国家是个体得以显现其自由的必要条件,个体的自由在国家之中得以显现。个体的自由就在伦理的生活之中,伦理生活结合了道德的形式性和具体的现实性,二者在伦理实体或者说伦理生活中得到充分体现,“伦理生活,它的客观方面就是伦理秩序,是通过理性的分化而形成的社会制度体系;主观方面是伦理意向或伦理态度。”〔8〕

这里的具体论述逻辑在于,个体的自由的显现不是在个体的私利之中,而是在个体的理性之中,理性通过对特殊性和自然的脱离达到了客观性,从而构建了现实的社会制度、规范秩序,这些制度不是主观的片面构造,而是客观的普遍性,是对道德应然的反思的解脱,在这个条件下,个体在义务之中获得了确定性。黑格尔如此评价道:

一方面,他既摆脱了对赤裸裸的自然冲动的依附状态,又摆脱了在关于应该做什么,能够做什么的这种道德反思中,作为主观特殊性所陷入的受压制的状态;另一方面,他摆脱了无规定的主观性,这种主观性既没有达到定在,也没有达到行动的客观规定性,而仍停留在自己内部,缺乏现实性。在义务中,个体获得解放,是自身达到实体性的自由。〔9〕

因此,黑格尔对达到个体自由的方式就很明显了,它就是在义务之中达到实体性的自由。同样国家正义的体现,也在国家的现实秩序之中,作为客观精神的显现。那么在这里,黑格尔在解答个体自由和国家正义之间的矛盾的一个方式就在于理清义务的这个理念,换言之,义务所作为个体自由与国家自由的理念显现不同环节的中介。义务本身是内容性的规定,并不仅指代道德义务,而是政治义务或者说作为共同体对共同体成员的规范。在黑格尔这里,义务是指法——义务,即法,它的自由意志之定在——黑格尔所指代的法,并不仅是实定法,它包含了抽象法、道德、伦理等几个部分,换言之,黑格尔所指代的法,是指在现实生活之中的社会制度和规范秩序。

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总结:黑格尔的义务的目的就是实现个体自由和解放,同时达到国家的正义和自由。他的内容是法的内容,即社会制度和规范秩序,个体与国家经由义务而达到了统一。

似乎问题在黑格尔这里就已经解决了,个体自由和国家正义的问题已经达到了和解。但是,问题在这里才开始显现:一方面,黑格尔的个体是拥有自由的个体,是一个拥有理性并且愿意实现自由的完整的人;另一方面,黑格尔的国家是理念中的国家,是一个有着完善社会秩序的现代国家模板。因此,有必要对个体何以尽义务进一步分析。

黑格尔认为,既然义务是无条件的,它就不应当包含特殊的事物。此外,不包含特殊性在内,是善良意志的本质,善作为普遍抽象的本质性规定,就是义务的规定,就是“做公正的事和为了福(Wohl)”。〔10〕因此,应当为了义务而义务。在这里黑格尔肯定了康德的做法,但是为了义务而义务是一个单纯的道德立场,也就是说它是形式的而没有具体的规定和现实,因为它不是伦理性的,因此,为义务而义务是空洞的形式主义,是一种为义务而义务的空谈。善的东西不应该仅仅是形式的和停留在内心深处的,而应该在现实之中有具体的规定和现实。善的抽象性落在主体性之上就是良知,但是良知作为特殊性的设定者、规定者和决定者,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自我的内心之中,因为良知仍然是形式的,一个有良知的人,自然是尽他义务的人。因此,黑格尔说:“善,在这里是普遍目的,不应该单纯停留在自我的内心,而应该获得实现……获得外部定在……在外在的实存之中得以完成。”〔11〕

因此,个体要尽其义务是出于良知,良知是个体的特殊性,良知本身是作为对善的普遍的理解之上的,作为一种德性而出现,康德将这种个体的认知普遍化为一种法则,从而对德性有较大的要求。但是这种行为本身仍然是主观性的,其行为的原因在于确信,确信的原因在于其相信对自身对于普遍性的认识,这构成其良知的整体内容,但是这里,黑格尔提示我们,个体的认识很可能将自在自为的普遍东西当作任意的东西,从而把自己的任意性凌驾于普遍性之上。

这种主观性就是康德的道德自由自主性会产生的一个矛盾,黑格尔在这里的处理是将伦理的主观性转向伦理的客观性,以解决由于伦理主观性导致的恶的问题。主观精神转向客观精神,将伦理、义务的内容具体为社会制度和公共秩序的各项规定,将义务转化为法的定在,作为自由意志的具体规定。那么,个体所需要做的就是遵守这些法的规定,执行义务所需要的德性就是正直,就是个体的本性作为品格得到的反映。

问题似乎变成了,个体进行义务就是将作为伦理秩序的原则作为个体的原则给予施行,或者说,个体认识到作为普遍客观的伦理秩序、社会秩序的遵守是主观的要求,是主观的意识符合客观的理性从而达到的主客观的统一。就像将主观的个人意志用以服从国家的意志,从而与国家的意志达到统一。但这并没有回答作为主观意志的认识和确信会导致恶的问题,因为这里仍然依靠的是个体的德性和良知在行动。在一个社会秩序和制度完善的国家之中,并不会过度依靠德性。因为由于德性的主观性,也就是德性任意性凌驾在普遍性之上的缘故,德性的出现就必然会出现与之相反的恶性,黑格尔因此强调,那种依赖于德性的国家——尤其是古希腊——是由于国家的伦理秩序并未得到完善的发展,“由于在古代国家,伦理还没有成长为独立发展的客观性的自由体系,这个缺陷就必须由个人的独卓天才来弥补。”〔12〕

那种个体反思性的伦理秩序在国家和共同体之中不复存在,同样对于共同体没有影响,黑格尔甚至说道,“个体存在与否,对客观的伦理秩序是无所谓的,唯有客观的伦理秩序才是用以治理个体生活的持久东西和力量。”〔13〕换言之,伦理秩序是独立存在的,法律本身来自于神,它不依靠人体的认同和施行,个体的认同和施行是以实现自身的自由,但并不作为法本身存在的必然条件。个人的卓越天才在这里表现为德性,对伦理秩序本身并无影响。同样,我们可以得知,在黑格尔的理念之后,国家的权利并不对个体的自由作出限制,二者在这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

要理解黑格尔在这里的意义,并不能从道德的主观和客观等主观主体性层面上去理解。黑格尔更为深刻的含义也并非为了凸显出个体和国家的自由,黑格尔的目的是在其体系哲学之中解释上帝理念的显现,或者说作为自由的理念、绝对精神的自我显现。在这个层面之上,个体和国家都是作为自由的一个环节而出现的,国家也并非终点,在国家之后还有艺术、宗教、哲学。个体作为实体和主体自然不用过多解释,但在黑格尔这里,国家也是作为主体和实体来考虑的,是“实体即主体”概念的进一步的阐发,是作为理性主义的诠释,一种泛理性的概念作为一种原则而呈现。

进一步进行解析,我们发现在黑格尔这里,国家以及共同体的形式构造了个体的形式,作为教养和塑造(Buildung)的个体得以建立,共同体就得以塑造其共同体的个性,共同体作为一个集体的无意识而存在,作为意识的个体是以一种意识到无意识的形式,但是整体上仍然是作为精神的发展的形式而存在的。换言之,作为精神存在的个体,不论其意识或者无意识的行为,都是作为精神显现的其理性的一部分,其历史理性的发展是作为不可阻挡的理性形式,而不论其外在的表现如何。在这里,黑格尔返回了神正论的视角,即认定所有的一切都是上帝、精神、绝对的安排,人为的力量会被其借用,但是无法更改精神的既定安排,即使意识到了也无法影响。作为无意识的构造则成为客观精神的主要形式,它以第二自然的形式构建了个体的无意识的思维深度和广度,作为现实的个体的实际存在用以显现自由的具体现实。

这样就可以理解德性与义务在共同体发展越发完善的过程之中,义务的规定越发详细而对德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少的原因。回到现代社会的个人自由和国家正义/社会自由的分裂之中,黑格尔的态度则显得过分的冷漠。他认为,这种分裂确实存在,但是这是自由社会的必然发展,是作为绝对精神的环节而存在。因此,黑格尔不再期待古希腊城邦的复兴,转而要建立一个现代的自由国家。

黑格尔的上述分析,都建立在一个完善的国家之上,因此,他的义务理论对德性的漠视并不是合乎时宜的。以黑格尔的观点来看,个体的行径对国家的发展影响甚微,但是他又说在一个伦理不完善的国家以及伦理共同体之中需要卓越的人才。黑格尔的国家理念始终是理念的完善形式,而现实中的国家始终是不完善的,那么它就需要卓越的人才,在国家的法律有巨大的问题和缺陷之时,需要苏格拉底这样具有德性的天才,在日常的法律修订之中也需要有非凡的德性,这种创造性的工作总需要非凡的发现,而不是黑格尔所说的只需要按部就班地施行自己的分内之事,做好自己的本分,仅仅遵守自己的义务。

这种保守主义的回归,是晚年黑格尔作为神正论的观点的特点,即认为人的主观上个体的行为无法改变作为上帝的、理性的既有安排。而个体作为被安排的意识,其行为的无意识部分无法被意识,所以个体无法意识自己的行为,从而也无法作出改变,甚至是个体对义务的义务也只是无意识的行为,而不是主观意识的表达。那么黑格尔的义务是个体自由的实现就很难说是作为意识的行为还是无意识的行为。因为作为人的第二天性,他的社会性是被塑造的,那么个体的行为就是可预见的,自由的行为既然意识是无法对理性有所改变的,那么如何实现个人自由就有矛盾。

个体对义务的施行的动力也是一个尚未解决的问题,很显然在黑格尔这里认为个体对义务的施行是自由的结果,是个体实现自由的途径。但个体的理性和自由是预先设定的,在现实之中,自由作为一个普遍的动力,其施行是无差别的。个体将个人的事情视为自己的事情,将家庭的事情视为自己的事情被认为理所应当,将村落和城邦的事情视为自己的事情则需要德性支持,但将国家的事情视为自己的事情则会由于范围扩大而缩小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因此,它要求有极高的德性和品质,这也是康德的途径。但是,黑格尔的对义务加以重视对德性予以轻视的观点,则无法要求个人能够完整地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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