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做好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工作

2022-11-26 11:06
皮革制作与环保科技 2022年18期
关键词:变动建设项目设施

张 景

(泰州市姜堰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江苏 泰州 225599)

1 检查对象及原则

1.1 检查对象

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对象为已完成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1.2 检查原则

建设项目竣工自主环境保护验收监督检查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程、标准、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等开展监督检查。检查过程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依法查处违法问题。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属污染影响类,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工作程序、查验内容、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及验收报告格式检查参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具有重大生态影响的建设项目属于生态影响范畴。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的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调查报告的编制和验收报告格式的检查,参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

2 检查过程及内容

2.1 检查前的准备

2.1.1 查询自验填报信息

验收单位需登陆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查询企业自主验收信息,掌握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排放执行的标准,项目周边及环境保护目标执行的环境质量标准。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环评文件类型、环评审批文号、排污许可证编号、验收时间节点、验收报告公开形式等内容。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实际建设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噪声污染治理设施、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固废治理设施、生态保护设施和风险设施。

2.1.2 查询环评报告及批复

在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系统中查阅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了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环保设施和措施要求、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以及环境敏感目标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地点、环评文件类型、环评批准文号、基本建设内容、建设性质、生产规模、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要求包括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管理要求等。环境影响报告书重点查阅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和结论篇章,环境影响报告表重点查阅结论篇章[1]。

2.1.3 开展预检查

通过企业自主验收备案信息与环评报告及批复中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环保设施、措施建设、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对比,统计不一致的内容,待现场监督检查时再进行核实。

2.2 实施检查

2.2.1 检查自主验收程序

检查自主验收的程序包括:(1)验收资料:完成验收后,检查建设单位归档的验收报告等文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报告包括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其他档案资料包括环评报告及批复、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相关协议、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环境管理制度、环境违法整改记录等。(2)验收时效:验收项目竣工、试运行、竣工验收报告时,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信息,检查验收时间节点和周期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关于验收期限的要求。(3)信息公开:检查验收报告的公开时间节点、公开平台、公开内容等方面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关于信息公开的要求。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 个工作日内,验收报告应当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20 个工作日。(4)信息平台备案:验收报告公示期满后5 个工作日内,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的信息应全面、正确、符合现场情况。(5)报告验收信息:建设单位是否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验收报告。

2.2.2 检查自主验收报告

2.2.2.1 项目环评、实际建设内容及变动情况

将环评报告及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同验收报告中验收内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实际建设内容进行比对,从项目建设地点、性质、内容、规模、工艺及流程、产品方案、原辅材料、平面布置、公用工程、配套设施等方面,检查是否批建一致,验收范围与内容是否合理、全面,是否分期验收,发生变动或新增减的内容是否履行了相应的报批手续。

2.2.2.2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的检查重点

验收报告检查重点为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及制药、医疗机构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中的具体要求。

2.2.2.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检查重点

检查重点为是否落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及公路、铁路等行业验收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

2.2.2.4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

验收监测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概况、环境保护设施、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验收标准和验收监测内容、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验收监测结果和验收监测结论、“三同时”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验收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验收依据、项目建设概况、环境保护设施建设、工程及和环境保护设施变更情况、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主要结论和建议以及审批部门的审批决定、验收标准、环境保护设施效果、环境影响调查、建议和后续要求、验收调查结果、建设项目环保设施“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等。

重点检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的内容是否全面完整、真实可信,报告结构是否合理,建设项目建设的基本情况、工程变动情况、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等基本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监测单位、监测点位、因子、频次,方法和设备,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是否科学、符合标准要求;监测结果评价是否合理、可信,是否可以全面反映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及对环境的影响,验收支撑材料是否有效,验收监测结论是否全面、可信,提出的建议是否有针对性;报告中术语、格式、图件、表格是否规范。

2.2.2.5 验收意见

验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工程建设的基本概况、工程变更情况、环保设施开展情况、环保设施调试效果、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结论、验收及后续要求等内容,验收结论应明确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是否验收合格。应重点检查验收意见的具体内容是否完整、真实;验收依据是否充分、合理;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的结论是否可信;验收意见是否由建设单位盖章确认,并附有验收组成员名单及签字。

2.2.2.6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环保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过程简况,环境违法、处罚、投诉及处理情况,环境监察开展情况,环保制度落实情况,环保搬迁、区域削减等实施情况,验收前整改工作情况等内容。重点检查“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是否完整、清晰,每项需要说明情况的内容是否清晰、详实、可信,必要的支撑文件是否可靠、有效,“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是否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

2.2.3 检查项目变动情况

2.2.3.1 重大变动

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其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措施等五项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显著变动的,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生态环境部已颁布了铁路、高速公路、制药、水处理、火电、油气管线等28 个行业的重大变动清单,这些行业建设项目可对应重大变动清单进行判断;不属于28 行业的建设项目,可从地点、规模、工艺、环保设施、主要技术指标等方面参照执行。因生产工艺和生产规模调整使污染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种类及排放量减少,危废产生种类、数量减少的情形一般不属于重大变动。

2.2.3.2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增大及生产工艺变化将造成新增污染物或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厂区平面布置导致防护距离新增环境敏感目标,新增废水、废气排放源,废水排放由间接排放向直接排放转变,废气由有组织排放向无组织排放转变,废水、废气处理工艺减弱,废气排气筒高度降低10%及以上,危险废物处置方式变化、风险防范措施减弱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2.2.3.3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功能定位发生变化,运行速度、运行量、轨道形式、管径等技术指标增加,线位长度及占地面积增加,形式变化,因主体工程变化新增重要生态敏感区或环境敏感目标数量明显增加,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措施弱化或降低等变动发生均有可能导致发生重大变动。

2.2.4 检查验收执行标准

建设项目检查验收时执行的标准为:(1)污染物排放标准原则上执行环评报告及批复规定的标准,在环评报告批复后发布、修订的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期限有明确规定的,按新发布、修订的标准执行。在验收阶段,建设项目所属行业发布新的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按新发布的标准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应低于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2)环境质量标准原则上执行环评报告及批复所列的标准,当建设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功能区、地表水水体分类、环境空气功能区发生调整,执行现行有效的环境质量标准限值;针对环境敏感目标,则对比环评报告及批复,按严格标准限值要求执行。

2.2.5 检查环保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2.2.5.1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是否与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一致,是否有新增污染源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发生的变动是否履行相关手续。应逐一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核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重点为新增污染源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2.5.2 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或恢复工程是否与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一致,是否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生态保护措施,发生的变动是否履行相关手续。应逐一对照环评报告及批复中关于废水、废气、噪声、振动、固废、地下水、土壤、风险防范、景观的环境保护要求,核对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生态保护或恢复工程,重点为新增环境敏感目标及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

2.2.6 检查污染物排放情况

2.2.6.1 检查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建设项目实施的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正常运转,处理规模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现有产能,有无偷排、漏排、收集处理系统不完善等现象,污染物达标排放结果是否可靠,针对环境敏感目标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存在缺失、性能不足的情况,对环境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是否满足环评报告及批复的要求。

2.2.6.2 检查验收监测情况

验收监测对象、监测因子、监测标准、监测期间工况记录、监测频次是否科学合理,是否满足《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生态影响类》和其它建设项目验收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于监测结果分析是否能有效反映污染防治设施的实施效果,监测单位在验收监测过程中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是否满足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2.2.7 检查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检查包括:(1)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是否按排污许可相关管理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确保建设项目按证排污。(2)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及演练:针对建设项目可能出现的火灾、化学品泄漏等环境突发事故,建设单位是否编制“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应对救援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确定响应程序及应急处置程序,分级响应条件,报警、接警及通信,事故发生后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疏散、撤离,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现场保护与现场清洁,救援保障,事故救援终止程序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检查预案是否在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进行备案,并进行日常演练。(3)日常环境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建设项目是否设专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事故预防、处理以及通报,制定各项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且严格实施;是否执行验收报告提出的日常环境管理要求。

2.2.8 其他检查

建设项目验收其他检查包括:(1)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的排污口是否按《固定污染源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标志牌的技术规格、信息内容及点位编码是否满足技术规范和排污许可证的要求。(2)在线监测:《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安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项目是否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按相关验收技术规范进行验收。(3)标志标识:废水、废气排污口标志及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标识是否正确,设置的位置是否合理。(4)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实施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装置区围堰、防渗工程、事故池、事故报警系统、地下水监测井、应急物资储备等。(5)其他措施:建设项目是否按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落实“以新代老”工程、清洁生产工程、绿化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生态修复工程等。

2.3 检查结论及问题处理

(1)建设项目自主验收程序要合规,验收资料需完整,不存在重大变动,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运行正常,日常环境管理措施有效,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符合技术规范和指南的要求,验收意见可行、结论合理,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齐全清楚、配套材料可靠,竣工自主环保验收有效。

(2)如建设单位验收意见是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但该建设项目及其环境保护设施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九条“不得提出验收合格意见的情形”或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的,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3)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存在主要环保设施、措施缺失或者存在隐患,变动难以判定为重大变动,验收报告不完整,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存在质量缺陷,验收意见遗漏主要问题,其他需要说明事项不全的,可按《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对建设项目自主验收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存在的问题,给出后续监督管理中的注意事项和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或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4)建设项目自主验收存在未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备案,未向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报送验收报告,应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未申请,采样口、采样平台及标志标识不规范,应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项目未安装或未验收,未按“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进行日常演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中说明的事项支撑文件不完全,日常环境管理制度不完全,固体废物暂存设施存在问题,项目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但未对已发生的变动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缺少环保设施运行及危险废物产生量日常记录等情况,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及时整改,完善环境保护措施及验收报告。

3 结语

以上内容对建设项目竣工后自主环保验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通过对检查对象及原则、检查过程及内容等条目式的方式进行总结,并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流程进行解释和说明,可为广大环境管理人员及企事业单位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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