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应然、必然与实然

2022-11-27 03:08邱其霖
关键词:道德规范惩戒成员

邱其霖

(江西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西 南昌 330022)

“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1]168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在信念、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准则和规范的总和,是推动人类文明进步、促进社会和谐发展以及维系良好人际关系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中华民族素来以“文明古国”“礼仪之邦”著称,优良传统道德思想和价值观念源远流长,历来重视对公民道德素质的培养和践行。随着社会变迁和经济发展的加速,传统道德观念和价值体系逐渐被解构,而新型的道德奖惩、约束机制却尚未建立,这导致社会生活中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给我国公民道德建设带来新挑战。例如高铁霸座、代孕弃婴、诋毁烈士、虐待老人、“碰瓷”、高空抛物、直播恶搞、赤身裸背、违规吸烟等不同程度的道德失范现象屡屡发生。对这类道德失范现象仅靠劝说、教化等传统方式已经难以奏效,而应该采取更为严厉的失德惩戒机制进行干预,用强有力的惩戒手段予以震慑和纠正。

对社会而言,良好的制度规范会鼓励人们自觉地“弃恶扬善”“抑恶从善”,反之,则会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人们“行善”“从善”的愿望和动机,甚至助长“恶”的滋生和蔓延。2019 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依法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失德行为的整治,要加大执法力度,让败德违法者受到惩治、付出代价。”[3]1342019 年颁布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提出:“道德建设既要靠教育倡导,也要靠有效治理。”“建立惩戒失德行为常态化机制,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社会风气。”[3]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中指出:“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建立惩戒失德行为机制。”[4]104社会其它行业纷纷制定相关行规行约,惩戒从业人员的失德失范行为,已经显得尤为重要和迫切,具有强烈的现实意义和时代价值。

一、应然要求: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价值意蕴

制度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安排,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引导公民回归理性的选择。正如邓小平说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2]333在社会公共生活中,要解决社会道德失范、混乱的局面,单纯依靠说教、劝导远远不够,需要强化制度建设,积极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

(一)有助于遏制失德行为,净化社会道德环境

社会道德规范属于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对经济基础和社会进步产生推动作用,无论人类社会发展到何种程度,道德规范的作用和功能始终不可忽视。进入到现代文明社会,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多样化的社会行为,人们对社会道德规范的需求越发强烈。在现实社会中,出现种种道德失范现象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之一就是失德成本过低或者毫无失德成本可言,即人们不必为自己的失德行为承担任何代价和后果。对于屡屡违反道德规范而不自觉且不知悔改者,仅靠说教、劝导已经显得绵软无力,而整个社会对这类失德行为又缺乏强制有效的惩罚措施,从而导致部分人我行我素、肆无忌惮。当这些失德行为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扩散蔓延,如果没有被及时遏制、惩处、纠正,则很容易引起其他社会成员盲目跟风、效仿,造成不良社会风气。尤其是一些社会公众人物和党员领导干部,由于这些人在社会群体中具有一定号召力和影响力,他们的失德行为影响面更广、危害性更大。因此,要有效遏制道德失范现象和行为,迫切需要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用强有力的制度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提升失德成本和惩戒标准,强化对失德人员的惩戒教育,使其对社会道德规范产生敬畏心理,从而自觉约束言行,促进良好社会道德风气的形成。

(二)有助于促进德法融合,推动道德法治化建设

“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5]116“法治”和“德治”是我国进行社会治理和国家建设的两项基本方略,“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应该相互结合,统一发挥作用。”[6]91道德是软性约束,注重个人自律,依靠内心信念、风俗习惯和社会舆论进行规范和引导,而法律是硬性约束,注重法制规章进行他律,用成文的法规条款对人的行为进行震慑、惩戒。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约束离不开道德和法律,二者相互融合互补、辩证统一。

随着社会发展和结构转型加快,社会生活中频繁出现各类失德现象,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单纯依靠道德规范已经无法形成有约束力的规则,不能规范复杂的社会行为。因此,社会道德规范的实施和运行需要法律为之保驾护航,将一些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定,通过强制性力量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就体现了道德与法律的融合,以法律制度的形式将道德规范内容用明文确定下来并强制执行。只要失德行为证据确凿,就依照规定对失德行为者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可以起到很好的监督和震慑作用,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是很好的警示教育,凸显了道德法治化的特征。许多国家在社会道德规范建设中都十分注重发挥惩罚机制的作用。例如,新加坡具有一套完整有效且规矩多、严,近乎苛刻的处罚措施,正因为有严格的行为管理再加上强制性的处罚措施,才使得新加坡人具备较高的社会公德意识。此外,亚洲的日、韩等国也有相似的做法并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在道德与法律进行融合的基础上,构建失德惩戒行为机制,不仅能够增进道德的法治化发展,而且也能够增强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和引导力。

(三)有助于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制度是开展社会治理的重要保障。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推动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制度建设涉及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各领域。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建设,需要在党的领导下,政府、社会、公民等主体协同发力,形成保障社会和谐稳定的合力,逐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效力。社会道德建设既需要相关法规制度的保障,也需要全体社会成员的积极参与和社会各部门的互相协调合作。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是新形势下在公民道德建设领域的创新探索之举,目的在于惩戒失德失范行为,用惩戒方式对失德行为者进行道德重塑和道德教育,以维护整个社会的良好道德风气和氛围。个人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元,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各种行为都将对他人和社会产生一定影响。从整个社会层面而言,惩戒失德行为机制能够对个人的社会行为产生约束和规范作用,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并得到其他社会成员的道德认同。行之有效的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必将成为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建设都将能够带来积极作用。

(四)有助于提升个人道德认知,促进个人全面发展

道德规范教育是每个人成长过程中的必修课,遵守道德规范既是个人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个人综合素养,同时又是个人融入社会生活、与人交往的基本前提。道德规范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其内容主要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道德规范要求每个社会成员自觉做到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道德,传承中华传统美德,发扬中国革命道德精神,遵守道德行为规范,在崇德向善的道德实践中锤炼道德品质,引领道德风尚。道德规范教育既需要正面的引导、说教,也需要辅之以严厉的处罚,正反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效果。惩戒失德是一种极为特殊的道德教育手段,是开展道德规范建设的特殊方式,具备相应的育人功能,它以惩戒为手段,对失德行为者进行强制性纠正和重塑,最终目的是为了个人能更好地融入社会生活并被其他社会成员认同和接受。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构建和实施,能够让社会成员以另一个视角更加清晰地认识到道德规范的底线和基本要求,提升明辨是非、善恶、美丑的能力,提高个人道德认知,对道德规范产生敬畏之心,并对社会中存在的各类行为做出正确的道德判断,坚持正确的道德态度,进而促进个人的全面发展。

二、必然旨归:科学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遵循原则

“原则是指人们在观察问题、处理问题时所依据的准则。”[7]188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原则是社会依据惩戒失德行为的客观事实和客观规律,在总结惩戒失德行为的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的活动准则。惩戒失德行为机制是对道德规范进行制度化的安排,对失德行为者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以深化其对道德规范的认知并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能够遵从,避免再犯。由于惩戒失德行为机制针对的是社会成员行为,而产生失德行为的原因较为复杂,包括个人道德素养、心理状况、思想认识、外在社会环境等等。因此,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惩戒适度原则

唯物辩证法揭示的质量互变规律告诉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掌握适度原则,要时刻注意分寸与“火候”,防止“过”与“不及”,只有准确地把握“度”,工作才能顺利进行并取得成效。因此,对社会成员的失德行为惩处时必须遵循适度原则。如果惩罚过轻,失德成本过低,就犹如隔靴搔痒,不仅对失德行为者难以起到惩戒教育作用,甚至会滋长行为人的侥幸心理,而且对其他社会成员也无法产生警示教育作用;如果惩罚过重,虽然可以通过重罚进行强化教育,给人带来强大的震慑作用,但是也可能与道德教育的目的和初衷相违背,会对失德行为者造成经济、心理、精神等方面的压力和负担,甚至让他们产生逆反、报复心理。惩戒只是一种教育手段,是特殊情况下的教育措施,目的是以惩戒推动教育。惩戒适度是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基本原则,只有做到惩戒适度才能让失德行为者清晰地认识到自身错误,心甘情愿地接受惩罚,真心实意地改变不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举止,最终达到道德教育的目的。惩戒适度原则要求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对失德行为的性质、类型、程度、情景、危害等进行详细研究和思考,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惩戒措施,以增强惩戒的实用性和有效性。

(二)以人为本原则

人是社会实践的主体,是道德规范的遵循者和执行者,同样,也是道德文明成果的享有者和受益者。社会是由人构成的,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始终密切相连,不可分割。“人无完人,金无足赤”。在与社会和他人进行交往中,人总是会暴露出自身的各种缺陷或者错误,而且人的各类行为总是对社会和他人产生或大或小,或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对于产生负面影响的社会成员,社会有责任对他们予以纠正和教育。即使是对少部分社会成员产生的影响力、危害性较大的失德行为进行惩戒,也必须坚持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一是尊重人的主体地位。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社会整体的一份子,都是社会的主人。这既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具有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遵循社会基本的道德规范要求,主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运行,又要求整个社会对违反道德规范的成员,抱有宽容态度,积极采取一定措施帮助他们改正。二是尊重基本的人格权利。失德行为是思想认识偏差所导致的,对失德行为者的惩戒,我们必须端正态度,切不可“一棍子将其打死”或者搞“一刀切”,不可简单、武断地认为失德行为者就是“十恶不赦”之人,不贴任何歧视性标签,要给他们改错的机会和勇气,尊重他们享有的基本人格权利。例如,在惩戒措施中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避免上纲上线、大搞特搞仇视斗争等。三是充分信任人。正常情形下人都有强烈的主观能动性,能够充分认识和改变自己。通过失德惩戒机制的作用,失德行为者能够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并加以纠正。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中要给予失德行为者充分的尊重和信任,肯定他们的能动性和主动性。

(三)联合惩戒原则

惩戒失德行为机制要发挥其教育惩戒功能,仅靠某一政府部门或者单一的方式执行是难以奏效的,而需要多部门、多手段的联合协作。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联合协作原则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多部门、组织之间联合协作。惩戒失德行为的执行部门应该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其它社会团体、组织、行业积极参与,相互协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建设。二是多重惩戒手段并举。只有心生畏惧,才能有所敬畏。失德惩戒要对失德行为者产生震慑作用,需要采取多种手段对其联合惩戒,包括经济、法律、技术、行规、名誉、舆论、信誉等,使失德行为人清晰地认识到惩戒措施将对其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带来负面影响,提升其失德成本,使其不能失德,不敢失德,不想失德,始终保持最基本的道德底线。例如对失德行为者采取经济罚款、限制银行贷款、限制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列入信用黑名单、适当曝光失德行为等措施。

(四)全覆盖原则

现代社会,道德规范已经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与每个社会成员都产生了紧密联系。这也意味着人们的言行举止都必须符合社会道德规范,在道德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相关行为活动,否则就将受到社会舆论和其他成员的质疑、批评、谴责。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必须遵从全覆盖原则,即失德行为惩戒要做到全员覆盖、全过程覆盖、全领域覆盖,需要整个社会积极参与,确保惩戒的公平公正性。一是全员覆盖。失德惩戒要覆盖到全体社会成员,每个社会成员无论何种身份、地位、岗位、职业、文化程度,都应该遵从相应的社会道德规范,一旦存在失德行为,就必须按照量化标准承担相应的惩罚,不能因其具有某种特殊性而对其避重就轻或者不予计较,失德惩戒面前做到一视同仁,绝不搞特殊化、不搞区别对待。二是全过程覆盖。社会成员的失德行为一经核实后,就应该立即启动惩戒机制,快速、高效地进行处置,并通过借助各种渠道对惩戒标准、结果以及失德行为者的认错情况及时予以公布,避免公众误解和负面舆论。三是全领域覆盖。虽然在社会的各个领域都已经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道德规范体系,但在每个领域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失德行为。所以,惩戒失德行为机制需要覆盖到所有的领域中,不管在任何领域,只要有失德失范行为,那就要视其情况和程度予以相应的惩戒,不可出现“多头紧、一头松”的情况,否则失德惩戒就缺乏成效和公平。

三、实然之路: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路径思考

制度是社会道德建设的基础设施,它为人们的行为确定了框架。没有制度规范的社会,将是一个极端混乱的社会。人们在制度的约束下,能够学会社会的基本规范,学会控制自己的言行,在现代社会中制度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唯物史观告诉我们,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精神范畴,对于精神问题的解决单靠诉诸精神的努力是难以达到目的的,不仅要重塑道德、弘扬道德、遵从道德,还需要借助制度之力,为失德惩戒提供制度保障。

(一)切实发挥政府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在我国的社会治理结构中,政府常常扮演着主体角色,是处理好各类社会事务的关键,也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当前,失德现象已经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为了遏制道德失范、道德滑坡继续蔓延,政府部门应该主动积极作为,及时回应民众关切,重塑良好的社会道德风气。就这一层面来说,构建有效有序的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客观上要求政府发挥其主导作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由各级政府部门作为执行机构,运用自身的公信力和影响力,对失德行为者采取严厉的惩罚,能够最大限度地给失德行为者造成震撼和威慑,迫使失德行为者做出思想认知和个人言行的改变。政府部门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中的主体地位应该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配合。构建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绝非政府部门一家之责,而是要在政府部门的主导下,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和智慧共同推进,发挥社会组织、行业协会、民间团体、社会舆论和民众监督的合力作用。二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组建专业化的负责部门和人员队伍。失德行为与一般的违法违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在性质上和危害程度上都是略有不同。因此,对失德行为的惩戒应该需要由具体的部门和人员来执行,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素养,防止出现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等问题。

(二)健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惩戒措施和惩戒标准

当前,我国在公民道德建设体系中面临着一个重要现实问题,就是对失德行为者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和标准。“从本质上来说,惩戒本身只是教育的手段。”[8]道德规范自身具有特殊性,社会道德建设主要是以倡导、教育为主,但如果对失德行为者一味采取包容、宽恕的态度,会导致少数人对社会道德规范无所畏惧,使得失德失范现象愈演愈烈。要改变这一现状,就需要采取严厉的失德惩戒措施,制定相应的惩戒标准,提高失德成本,让失德行为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健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惩戒措施和标准要分层分类。要提高失德惩戒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就有必要根据失德行为者违反社会道德的性质和危害程度进行考量。惩戒要分清轻重,对性质特别恶劣、屡劝屡教无效甚至带来巨大负面社会影响的失德行为,则需对失德行为者采取严厉的惩戒措施;对情节较轻、影响面较小的失德行为,则采取较为宽松的惩戒措施。对待失德行为要分层分类进行惩戒,避免一刀切,草率了事。只有如此才能达到效果,合情合理、有理有节,才能让失德行为者口服心服,愿意接受处罚。二是惩戒措施和标准要分阶段分步骤。失德惩戒只是一种教育手段,不能为了惩罚而惩罚,最终目的是让失德行为者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以达到社会道德规范的要求和标准。所以,对失德行为者的惩戒要分事先警告、事中惩戒、事后监督,而不是一罚了之。要将警告、惩戒和监督贯穿起来,既要给失德行为者改过的机会,又要给予他们一定的惩戒并进行后期的监督,以观察其言行,这样才能达到教育改正的目的。例如建立失德惩戒人员电子名单,及时跟踪、更新情况,对于后期表现良好、未再犯者,可以经申请、核实后撤出“黑名单”。个人的社会行为是极为复杂多变的,失德惩戒的内容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因此,失德惩戒措施和标准要在实践操作中不断完善,逐步建立起符合现实需要和能够达到惩戒教育目的切实可行的惩戒体系。

(三)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建设要紧紧抓住“关键少数人”

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实施和运行要讲究方法和策略。由于失德行为广泛存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仅靠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进行惩戒管理教育,显得捉襟见肘。所以,要明确主抓方向,善于抓好重点人群,牵住问题的“牛鼻子”。所谓“关键少数人”是指在某些事件上处于关键位置,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并对其他社会成员能够带来引导、示范作用的少数人群。

在惩戒失德行为机制中要善于抓好抓牢“关键少数人”,发挥他们在道德建设中的作用和影响。一是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在人民群众心中,犹如一面旗帜,要处处、时时注意自身言行,以身作则,在各个方面做群众的表率和模范,他们的一言一行都将给群众带来一定影响。党员领导干部的失德行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要大于其它任何群体。因此,对这部分群体的失德惩戒要提高标准,以更加严厉的惩戒措施教育其本人,震慑其他成员,以此来保持党员领导干部在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维护其公信力和权威性。二是公众人物。公众人物往往是社会各个领域的精英人物,在各自所处的领域和阶层具有相当的影响力和号召力,是人们学习模仿的对象和榜样,他们的道德认知、道德行为、人生态度、价值信仰对其他人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公众人物道德失范会影响公民道德观念培养和道德共识培育,也会干扰社会道德环境的优化。”[9]当前,公众人物出现道德失范、道德滑坡的现象较为严重,而且对社会其他成员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对公众人物的失德行为进行惩戒时,要提高失德成本和惩戒标准。党员领导干部和公众人物作为社会群体中的特殊人群,他们的身份、地位和影响是其他社会成员无法拥有的,因而对他们的约束和惩戒应该要比一般社会成员更高、更严格。

(四)奖、惩相结合共同推动道德规范建设

“有奖有惩,赏罚分明”。社会道德规范建设需要正面的奖励,也需要反面的惩戒,正反相结合,可以使得道德教育效果更佳。“激励与惩戒是被公认的两个最基本的教育手段,并且被反复证明是行之有效的。”[10]惩戒失德行为机制中对失德行为者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是极其有必要的,但是它并非只强调单一的惩戒,也应该适时地对改过自新者给予一定的出路。这样能够增强失德行为者改过的勇气和信心,也能够使其他社会成员明确道德标准,引导他们辨明是非、对错,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同时,让人们感受到惩戒失德行为机制不是生硬、冰冷的戒律训条,而是通人情、有温度的教育忠言。

惩戒失德行为机制建设中需要以惩戒为主,以奖励为辅,共同推动社会道德规范建设。一方面坚持惩戒为主,对失德行为“零容忍”。对失德行为的不置可否、置之不理甚至冷眼旁观、麻木不仁,都是对社会道德规范的巨大破坏,是整个社会的悲哀。这些态度和做法无异于助长失德行为的滋生蔓延,最终伤害的将是社会成员和整个集体的利益。所以,惩戒失德行为机制要积极主张对失德行为者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以惩戒方式来刹住道德下坡之风,努力扭转社会不良风气,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另一方面坚持奖励为辅,激励人们向善向好。惩戒的目的是教育,适当的奖励可以达到教育效果。要相信每个社会成员内心是向善向好的,都是期望整个社会越来越好,即使对失德行为者亦是如此。经过一定惩戒后,若失德行为者能够认清自身错误并积极改正,则可以给予他们相应的奖励,包括物质或者精神上的奖励,这样可以坚定他们遵循道德规范、从善向上的决心和立场。同时,对于其他社会成员道德行为表现突出的,也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积极宣传、弘扬善人善举,传播社会正能量。例如救死扶伤、见义勇为、拾金不昧、抢险救灾等等优秀事迹和人物。

结语

社会道德规范是人们为人处世、与人交往甚至安身立命必须遵循的最基本准则,也是人们日学而不察,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追求,历经无数岁月而不衰。然而,人类社会进入现代文明阶段后,社会结构发生急剧变化,再加上价值取向多元化、社会环境复杂化、媒介传播信息化等多重影响,造成了社会道德失陷、精神滑坡现象,应对这些巨变要守住社会道德的底线,迫切需要强有力的制度进行干预。在当前形势下,要遏制、扭转这股逆流,构建并完善惩戒失德行为机制是行之有效的措施。因此,要加大对惩戒失德行为机制的探索和研究,并在社会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期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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