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保障策略研究

2022-11-27 10:30逯浩鹏山西省寿阳县社会保险中心
品牌研究 2022年15期
关键词:保障制度流动人口社会保险

文/逯浩鹏(山西省寿阳县社会保险中心)

随着城乡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进城务工人员往返于城乡之间。基数庞大的流动人口群体是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建设力量。结合我国当前流动人口发展报告中的数据显示,流动人口数量规模不断扩大,直至2050年,最高流动人口数量预计可达到3.5亿人。流动人口大多数从事于城市基层工作,是促进城市建设的主要劳动力。但是由于多种因素限制,导致流动人口无法在城市当中享受与城市市民同等条件下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

一、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保障现状

(一)流动人口缺乏社会保险保障

由于我国当前流动人口数量庞大且具有较强流动性,而作为其基础权益保障行为,社会保险保障仍存在着一定的不合理现象。大多数流动人口无法享受基于平等状态下的社会保险保障。建立社会制度,其最基本的目的是为了能够实现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同样也是社会制度的价值体现。更加公平公正的合理社会制度是处理当前社会利益矛盾的主要调节方式,既是目的,同样也是有效策略。而针对我国当前流动人口现状来讲,由于大多数情况下流动人口群体为农村劳动力,处于城市底层生存环境。包括农民工、清洁工在内,其为城市发展建设提供服务劳动的同时,却无法享受居住城市的基础保险保障。

这主要是由于流动人口所属户籍为农村地区,由于户籍限制导致其无法享受城市户籍下的基础保障。这样的现象不仅会严重滞缓城市经济发展,同样也会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导致农村流动人口在城市当中工作就业机会相对较少,游离在城市边缘。由于各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导致其出现较为严重的经济困难现象。且这样的经济困难,长久之下无法得到有效解决,无法为流动人口提供最基础的保险保障,导致部分流动人口迫于生计,无奈之下造成财产行为犯罪。不难发现,我国流动人口犯罪率相对较高,面对较大的城乡差距,更是在不断攀升。

(二)受多种因素限制参保比率低

截止到2021年底,根据我国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数据显示,其中仅25%的流动人口参保工伤保险,15%的流动人口参保养老保险,5%的流动人口参保失业保险。这样的数据显示,我国流动人口当前社会保险参保率普遍相对较低。庞大的人口基数,参保者却寥寥无几。深入研究不难发现其背后所存在的问题。由于长久以来相较于城镇职工相对较低的社会保险待遇保障,使流动人口参保积极性普遍较低。以养老保险为例,流动人口一般情况下认为自身工作地需要随时转换,对养老保险的认知相对较差,从而拒绝缴纳保险金。尽管现阶段养老保险存在转移接续政策,职工可在户籍地或缴纳保险时段最长的地方办理退休,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对于户籍限制认知存在较大误差,从而无法积极缴纳保险。并且,由于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针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时所提出的明文规定,要求仅能够转移个人缴纳保险资金,企业统筹部分按比例转移,则无形当中增加了流动人口缴纳保险资金的压力[1]。

相较于城镇职工相对较低的社会保障福利待遇,本身就严重打击了流动人口缴纳保险的积极性,并且流动人口无法负担高昂的保险资金,从而导致参保率极低。大多数的流动人口群体,其学历水平相对较低,以农民群体为主,其思想素质相对较低,同样缺乏对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了解。其所关心的仅仅是眼前工作薪资利益而无法关心到自身未来社会保险需求。他们认为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缴纳会降低其收入水平,从而导致即使能够参与养老保险,却有相对较高的退保率。

(三)流动人口重复参保领取待遇,保险费用过高

作为城市当中的特殊主体,流动人口主体大多数为农民工群体,而这样的群体结构,由于受到各种条件影响限制,则会表现出明显的流动性。而这样的流动性同样也会对流动人口造成一定影响。部分城市在促进城乡发展的背景下,对于农民工流动人口所提出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包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等,一定程度上为其提供了相应的保险保障。但是与此同时,农民工群体同样也会在所在单位当中参与医保,从而造成医疗保险重复参保问题,造成管理困难。

根据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规定,流动人口医疗保险费用可回到户籍地报销,而与此同时,所在单位也能够报销流动人口相关保险费用,因此,出现频繁重复报销现象。国家级地方财政根据报销数据进行补助,造成社会资源严重浪费。

与此同时,高昂的保险费用同样也会对经济犯罪分子造成诱惑,不法分子利用报销方式骗取保险费用,仅以较小投资获取大额利润,严重浪费公共资源,且无法保障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公平性。

诸如医疗保险以及工伤保险来讲,高昂的保险费用远远超出流动人口其实际经济承担能力,企业与个人承担保险费用不合理的分配比率,往往会造成流动人口保险缴纳积极性较低。根据实际调查发现,有关医疗保险,流动人口中六成以上的人员前往医院治疗时,则会选择较为便宜的小型诊所,而不是选择到大医院进行治疗。其根本原因则是由于企业与个人的保险费用承担比例为1:9,严重影响到流动人员医疗保险保障效果。

(四)碎片式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保障制度

根据我国现阶段针对流动人口所构建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进行研究分析发现,其主要分为三种不同模式。首先是城市保险保障模式,其本质是流动人口能够享受基于城镇职工待遇下的同等条件保障福利。其次是农村保险保障制度模式,也就是新农保以及新农合两种模式下,对于农村流动人口群体所实施的保险保障福利。最后为综合保障模式,这种保险保障制度,其主要是针对农村流动人口所制定的接近城镇职工群体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但是对于庞大的流动人口基数来讲,在实施社会保障制度时,却无法有效衔接多种不同模式,导致呈现出多渠道、多元化管理状态[2]。呈现出碎片化问题,使流动人口无法得到统筹管理。严重影响到流动人口福利待遇的公平性,浪费财产权益,同时造成一定的社会负面影响。

二、关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保障完善举措

(一)针对人口特性,设定最低保障制度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在经济大力发展的背景下,我国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仍存在着一定问题亟待完善。面对复杂的人口构成以及社会发展的稳定局面,对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完善存在着一定的困难。无法一次性完善到位,需要基于流动人口当前所处的环境状态进行统筹考虑,避免急于求成。需要逐步分解,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确保能够将流动人口的基础社会保险保障权益作为制度完善出发点,从而建立更加明确的保障性权益目标。设身处地地为流动人口谋求基础合法权益,从而按照计划有序落实各项制度完善工作,确保最终能够最大化当前社会流动人口保险保障权益。

根据流动人口制定基础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过程当中,需要充分了解基于流动人口在当前社会发展环境下的特征表现,结合实践建立能够满足其基本生活保障与要求的保险保障制度。包括流动人口在城市当中的工作、生活、医疗、养老等分别设定工伤保险、失业保障、医疗保险以及养老保险等相应制度。

同时,考虑到部分流动人口失业后无法及时再就业,需要设定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能够确保处于社会环境下的人口,都满足基本生活需求。而针对流动人口建立相应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能够缓解基于城市环境中对流动人口所带来的生活压力,解决其日常生活当中的基础困难。

根据我国当前流动人口数量的调查数据显示,其中处于贫困状态的流动人口数量居高不下。在城市当中,这样的流动人口工作就业等仍旧面临着一定的局限性,无法及时获取工作,难以为基本生活提供保障。而借助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能够解决当前处于城市贫困底线以及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的流动人口生活问题。作为救助福利的一种,基于政府引导下发的有关政策,能够有效避免基于经济困难下而频繁发生的经济性犯罪。降低流动人口犯罪率,从而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的维护作用。

同样也能够促使流动人口更加信赖政府部门,提高信任度,对城市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意义[3]。这样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促进流动人口与城市经济双赢的有效策略,极具公平性的政策原则能够给予流动人口基本权益的基本尊重。

(二)更改户籍权限,纳入社保范围

针对当前城市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流动人口现状进行研究分析,其长久以来处于匮乏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之下,主要是由于户籍制度限制,考虑到城市土地资源的有限性,以往进入到城市当中的流动人口,难以在短时间内落户城市受到社会保险保障制度权益保护。而面对这一问题,为了能够促使流动人口在更加公平合理的制度保障下稳定在城市当中,其首要任务是对当前城市对于流动人口的户籍制度实施改革。处于城乡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流动人口,其长久处于城市当中,为城市经济发展贡献重大力量。因此,在当前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局面下,需要将流动人口户籍落户到城市当中。将其归纳为城市人口基数,从而使其与城市居民享受同等条件下的社会保险保障福利。

在城市当前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当中,容纳流动人口不仅能够确保其享受基本权利保障,同样也能够促使流动人口更加积极地为城市发展建设贡献力量。结合一般条件下的城市流动人口来讲,其存在着一定的特殊性,由于具有较强流动性,需要实施统筹管理的户籍制度。将在城市中具有职业多年稳定特征的流动人口给予城市户口,确保每一位中国公民身份平等,为其提供均等就业机会。确保其迁徙自由,满足流动人口在城市发展过程当中的工作就业、医疗保险、养老需求等基本生活条件。这样不仅能够促使其努力工作,提高城市经济水平,同样也能够刺激其在城市当中消费,拉动城市GDP增长。并且,由于以往城市当中的流动人口大多数情况下为农村劳动力,因此,在城市户口当中容纳农村流动人口同样也能够降低农民现有数量。达到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从而确保“三农”问题得到有效解决,进一步实现社会整体的全面发展。

(三)政府宏观调控管理,企业积极承担保险

以往流动人口在城市中参与社会保险时,经常性出现重复参保报销问题。基于这样的现象,需要政府加强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管理,促使城乡之间政府及时沟通,确保有关流动人口参保信息共享,避免由于信息匮乏而造成漏洞。为了能够更好地集中管理基于流动人口下的社会保险保障问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能够独立设定关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管理部门[4]。实施统筹管理,建立一卡通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联网管理所有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仅需流动人员持社保卡即能够在全国各地参加社会保险,并在社保卡当中有所记录。

实施身份实名认证制,与社保卡相关联,从而避免流动人口重复参保与领取待遇问题的发生。解决这一问题,能够有效节约社会公共资源,符合我国当前所建立的公平公正保险制度原则。确保每一人口都能够均等享受社保权利,避免由于制度漏洞导致不公平现象。

在政府实施宏观调节作用的同时,需要注重到流动人口在城市环境当中的社会保险保障基础条件状况。由于以往大多数的城市流动人口多为周边农村地区的农民劳动力,在制定有关社会保险保障政策时,需要根据城镇职工基础收入条件,合理分析其保险费用承担能力,降低保险准入门槛。降低缴费起点,按照既定比例,要求流动人口所在企业积极主动与个人共同承担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照顾流动人口心理压力,降低流动人口社会负担,从而促使流动人口与城市居民处于同等社会保险水平状态,快速融入城市生活。其中以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在为流动人口设定养老保险时,可以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实施优化改良。要求企业主动与个人共同承担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大病保险必要时则可以由政府、企业以及个人共同承担,避免由于流动人口患病的医疗费用过高而造成返贫现象。

(四)统筹城乡社会保险保障制度

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进程当中,需要对我国现阶段基于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保障体系进行统筹优化管理,实现基于制度与整体格局的同步化发展成效。

建立完善的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体系,能够全范围覆盖我国当前流动人口群体,从而体现出基于社会全体公民成员的公平性原则[5]。基于我国当前发展趋势,我国已全面进入到建设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历史阶段。社会保障制度的统筹构建,需要了解各阶层与各方面的实际利益,促使社会成员群体能够各司其职,各得其所,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实现社会公平是当前社会发展过程当中的重点课题。

以公平正义为原则,要求在制度规范方面有所调节。借助于流动人口社会保险保障制度,实现收入再分配,弥补以往初次分配过程当中所存在的缺陷。提高流动人口群体收入,对于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缓和作用。另外,我国当前城乡一体化发展建设过程当中存在着明显的收入不均衡、不合理等现象,需要城市政府加强统筹建设。以城市标准为基础,提升农村流动人口社会福利保障水平,加快构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配套社会保险保障制度。

三、结束语

作为我国基数庞大的特殊群体,流动人口对于社会发展贡献不可忽视,在全面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背景下,稳定社会发展秩序则需要为流动人口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社会保险保障制度,从而满足其基础生活权益需求,促使其老有所养,医有所保,解决其生活困难,才能够达到真正公平正义的社会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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