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庭口译研究述评(1995—2019年)*

2022-12-05 21:45
翻译界 2022年1期
关键词:译员口译庭审

朱 珠 张 威

北京外国语大学

1 引言

20世纪80年代,随着法庭口译实践的普遍开展,法庭口译研究①广义的法庭口译研究(legal interpreting research)以发生在警局、监狱、避难所、法庭等司法场景中的口译实践为研究对象。由于篇幅有限,本文仅选择法庭口译研究中最重要、最受关注的领域(Hale,2006;Hertog,2015),即狭义的法庭口译研究(即庭审口译研究,court interpreting research)进行述评。逐步兴起。1988年,伯克 - 塞利格森(Susan Berk-Seligson)发表了关于法庭口译礼貌用语对证人可信度影响的研究,这对法庭口译研究产生了重要的启发,后续研究持续展开(如Brennan,1999;Berk-Seligson,1999;Hale,1996;Hale,1997a、1997b)。1995年,首届社区口译研讨会(Critical Link Conference)召开,主题之一为法律领域的口译实践与研究②本届会议的主题为“Interpreting in Legal, Health and Social Service Settings”,引自Ozolins & Hale(2007):1。,这充分表明了口译研究界对法庭口译研究的重视。1999年,国际法律语言学专刊《法律语言学》杂志发行了以法律口译为主题的专刊,标志着法庭口译研究作为口译学科的分支得到了认可。本文对1995—2019年发表在国际翻译研究类、法律研究类期刊上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总结相关经验,推动中国法庭口译研究的发展。

2 国际法庭口译研究现状

当前国际上的法庭口译研究主题以译员角色、口译策略为主,另外还涉及法庭口译教学、法庭口译史以及法庭口译职业化等话题。

2.1 法庭口译员角色研究

法庭口译员角色研究主要聚焦于译员的立场问题。

从理论层面来看,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观点是将译员视为“翻译机器”,认为译员应当将原语字对字地译入目的语(如Knapp-Potthoff & Knapp,1987;Schweda Nicholson,1994),另一观点则认为译员具有充分的主观能动性,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对交际过程进行干预和调解(Wadensjö,1998)。事实上,法庭口译员的角色并不是非黑即白,而是一个连续体(continuum):译员既要遵循职业准则尽量保持中立,也对交际过程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拥有一定的自由度(见Morris,1995;Hale,2008;Berk-Seligson,2009)。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方面他们必须按要求逐字翻译讲话人所述内容,不能为服务对象解释任何法律术语;另一方面,他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口译策略帮助各方实现沟通(Mikkelson,1998)。

关于译员角色问题,第一,从实践层面来看,译员角色通常体现在译文的语言特征之中。例如,张其帆(Cheung,2017)针对中国香港法庭口译员在进行英文—广东话转换时出现的“非传译语言”(non-renditions)①“Non-renditions”的定义:Non-renditions,即“interpreter-induced intrusions”(Berk-Seligson,1990:186)或“interruptions”(Hale,2004:203)(转引自Cheung,2017:179),在本文中采用“非传译语言”的表述。现象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庭审语料进行统计发现,非传译语言现象在广东话输出中更为频繁,并且大部分旨在控制证词的陈述节奏,或要求证人提高或降低音量;在英文输出中,非传译语言现象则较少,且主要用于解释各方交流中出现的误解,这表明法庭译员并不是完全中立的角色。第二,法庭口译参与各方对译员角色存在不同的认识。克里斯滕森(Christensen,2011)发现,就协调庭审互动而言,法庭各方参与人员对译员的角色和责任的认识趋于一致。而Lee(2009)对此却得出了相反的结论,该研究发现司法人员和译员对译员角色等问题有着完全不同的看法,大部分司法人员认为法庭口译员是“翻译机器”,认为译员应当尽量还原讲话人的语言风格,而大部分译员对此持相反态度。黑尔(Hale,2014)就译员的角色问题对澳大利亚司法人员进行问卷调查,发现大部分法官和司法人员表示欢迎译员对文化差异做出说明,以帮助自己做出正确的判断。

2.2 法庭口译策略研究

大量针对法庭口译的描述性研究发现,法庭口译员在翻译过程中采用了灵活多变的口译策略。例如:在译入不同的语言时,译员倾向于对表达风格、表达方式进行调整。大部分法庭译员通常倾向于使用礼貌性称呼(如“某某女士”等)来明确译文的指向性(Angermeyer,2005)。在译入不同的语言时提高或降低译文的语域(Hale,1997b),改变原文的表述方式(如Cheung,2012;Pym,1999)。在进行手语传译时,会针对具体交流情况采用打断原语话轮、增补内容、调整语言的正式程度和表达风格等策略(Brennan,1999)。

值得注意的是,法庭口译员在不同类型的沟通模式中会采用不同的口译策略。在法官主导的非抗辩式庭审模式中,译员倾向于突破默认的三方交际模式,与服务对象(被告等)直接进行多次对话,甚至直接将被告的发言译入官方语言,表现出非中立的立场(Defrancq & Verliefde,2017)。在非抗辩式环节中,译员的口译策略受到司法人员的表述方式的影响。例如,当法官进行程序性发言时,通常采用间接(即第三人称)方式与译员交流(例如,法官对译员说,“请译员告诉证人,他所陈述的时间错误。”),而非用直接方式(即第一人称)与听者交流(例如,法官直接对证人说,“你所陈述的时间错误。”)。因此,译员需要按照口译惯例将其转换为第二人称,或按照原文采用间接表述口译(Christensen,2008)。又如,律师在进行结案陈词时往往采用非互动式发言形式,针对这种发言模式,译员往往会采取过滤原文所使用的修辞方法的方式进行翻译(Gallez & Reynders,2015)。

研究表明,译员的口译策略会对庭审的结果造成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会对判决的最终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首先,在庭审过程中,口译策略可能影响被告发言的真实性,从而影响其他人对被告的社会、法律身份的看法。例如,当法庭译员的英文译文带有其他语言的口音时,陪审团认为该译员所服务的证人更加可信,也更容易认定被告无罪。当译员使用职业头衔转述发言内容时,听众认为译员偏向于原语讲话人,而当译员使用第三人称(他/她)进行转述时,听众则认为译员偏向自己。当译文出现礼貌用语标记时,由被试组成的陪审团倾向于认为证人更加可信(见Berk-Seligson,1988;Cheung,2012;Cheung,2014,Gallez & Maryns,2014;Hale,1997a;Hale,2011)。其次,译员所使用的翻译模式可能会影响各方之间的交流,甚至严重影响信息的准确性。例如,在一些国家,法律规定译员在翻译交叉询问环节必须使用(短句)交替传译,但有的译员并不完全遵循这一规定,他们在翻译司法人员提问时往往使用耳语、无笔记交传或视译等方式,或是在翻译证人或被告的发言时使用无笔记交传,这些行为往往会造成交流不畅,甚至导致各方出现误解(Jacobsen,2012)。但是,总体来看,译员对最终的判决结果并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Hale,2017)。

2.3 其他话题

口译中的面子、权力关系等问题也是研究人员普遍关注的话题(Lee,2013;Jacobsen,2008)。研究发现,当译员出现口译错误时,有同时懂得两种语言的听众会当场指出错误,但总体上庭审的进程不会受到较大影响,法庭各方(尤其是法官)通常表现出充分的合作态度,维护译员的面子(Martinsen & Dubslaff,2010)。此外,在互动过程中,出于对译员面子和各方关系的考虑,庭审参与者(法官、律师等)通常会通过模糊限制语(hedges)、增强语(booster)、态度标识语(attitude markers)等元话语①该研究采用海兰(Hyland,1998)提出的元话语定义:元话语即话语组织方式以及讲话人/作者对信息或听众/接收者的立场(stance)。本文主要运用了卢克(Luuka,1994)提出的三种元话语形式之一——人际元话语(interpersonal metadiscourse),即表达对文本内容或沟通参与各方的态度的元话语,主要包括模糊限制语和增强语(hedges and boosters)、态度标识语(attitude markers)、自我提及语(self-mentions)和介入标记语(engagement markers)。来表现对译员的评价,其中,模糊限制语最为常用(Lee,2015)。

除上述话题以外,法庭口译教学、法庭口译史、译员的工作待遇等问题也受到了研究人员的关注。在与法庭口译教学相关的话题中,质量评价问题比较突出。有研究表明,学生译员将真实庭审材料中的英文的否定疑问句、限定疑问句译入中文时,普遍只能达到语言层面的对等,很难实现语用层面的对等(见Crezee et al.,2017)。除此之外,教学手段的更新也是从事法庭口译教学研究者关注的话题。亨特戈麦斯与莫雷诺(Hunt-Gómez & Moreno,2015)开发了一套用于培养西班牙法庭口译员的教学视频资料。该视频为独创性教学材料,以真实的庭审视频为素材,由法庭口译基础知识、对话口译练习以及带注解的参考译文等部分构成,旨在培养学生的综合口译能力。其次,法庭口译史研究也逐步开展,莫里斯(Morris,1999)分析了600多份跨度长达四个世纪的英国及英属殖民地的案件信息,对普通公民的法庭口译权益、法庭口译服务以及译员表现做了详细梳理,从司法公平的角度对提供法庭口译服务的条件以及历史上的法庭口译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了总结。此外,黑尔与纳皮尔(Hale & Napier,2016)完成了针对法庭口译职业化的研究。该研究综合运用问卷调查、采访、现场观察等方法,考察澳大利亚法庭口译员对工作条件、法庭工作准则及自身职业地位的看法,了解译员对影响其工作质量因素的看法,并提出改进措施。

3 对国际法庭口译研究的评价

3.1 研究主题

当前研究对口译研究中的译员角色、口译策略等话题进行了重点讨论。研究所选择的案例和话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Pym,1999;Angelelli & Osman,2007),能够对某一话题持续跟进,深入挖掘(如Cheung,2012;Cheung,2014;Hale,1997a、1997b;Hale,2011)。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还需进一步提升。

首先,一些重点研究话题有待进一步展开。以译员角色为例,当前研究对角色的分析主要停留在针对译员语言的话语分析层面,研究者多根据对译文语言特征的分析描述译员角色,并未对不同的角色类型进行深入挖掘。根据戈夫曼(Goffman,1961)对角色这一概念的概括,角色可以分为规约角色(normative role)、典型角色(typical role)以及角色表现(role performance)。以法庭口译为例,规约角色即法律法规对法庭口译员表现的规定;典型角色即译员在特定情境(如民事案件庭审或刑事案件庭审、抗辩式或非抗辩式庭审)中的角色;角色表现即受到环境中其他因素影响(如他人的存在、灯光环境、噪音干扰等)而出现的表现。而当前法庭口译研究中,针对这三种不同类型角色的分析还很少。此外,译员对自身角色的认识与口译质量问题的关系、法庭口译服务使用者对译员角色的认识及其影响等话题都值得进一步展开。

其次,研究可以在更广的语言范围内和更为多样化的庭审模式中展开。统计结果表明,当前研究重点关注欧洲国家,庭审案例语言种类较为单一,多为英语与另一门欧洲语言。而亚洲语言(如中文、韩国语等)、一些覆盖人口数量较大的土著语言(如大洋洲、非洲土著语言)或少数民族语言鲜有研究者提及,这说明国际法庭口译研究还未能跟上“去欧洲中心主义化”“全球化”的发展脚步。就庭审模式而言,当前对庭审的研究多聚焦于抗辩式庭审模式的交叉询问(即对话)部分,而对非抗辩式庭审模式、庭审流程关注较少。在前者中,译员的任务与社区口译类似,庭审参与各方的交流依赖译员的翻译表现,各种不确定因素给译员造成了巨大的挑战,因此译员的翻译策略、各方之间的互动关系成为研究者重点讨论的话题;而在后者中,译员的任务与会议口译类似,相对而言挑战较小,因此也往往被研究者忽视。事实上,非抗辩式庭审模式在许多国家广泛存在,其中就包括中国。此类庭审模式和环节中司法人员、证人、被告等的话语模式与抗辩式完全不同,对口译的要求也不尽相同。在口译实践中,译员并不完全按照规定仅仅将司法人员的发言翻译为证人或被告所使用的语言,存在很多值得研究的翻译现象。

再次,当前多数研究仅聚焦于法庭口译活动本身。今天,口译研究已在世界范围内普遍开展,话题范围覆盖了从口译认知、口译文本、口译互动、社会职业化到人类学的整个链条(Pöchhacker,2016:79)。从微观来看,可开展针对法庭口译员的记忆工作模式、信息处理过程的认知研究。从宏观来看,可以进一步拓展与社会文化领域交叉的话题,如法庭口译职业人才的培养和选拔、用户教育等。从历时角度,可追溯法庭口译的发展历史,以历史上著名的庭审口译为切入点,管窥译员的角色、身份以及他们对国际关系产生的重要影响。放眼未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方便、安全且成本低廉的远程口译已经在庭审中广泛运用(Mikkelson,2017)。相关研究可针对目前的信息化发展趋势,探讨信息技术在法庭口译中的应用及其影响。简言之,法庭口译研究大可不必拘泥于译员的口译行为本身,这一领域还有大量研究尚待开发。

3.2 研究方法

法庭口译研究者重视从庭审现场收集一手资料(如Gallez & Maryns 2014;Christensen 2011;Lee 2013),注重样本的选择,个别研究所选择的样本达到了较大规模(如Jacobsen 2012;Hale & Napier 2016;Hale,2017)。法庭口译研究较为注重研究方法的综合使用,使用问卷调查、电话采访、文本分析、统计分析等多种方法搜集、分析数据(如Hale,2017;Cheung,2014;Christensen,2008)。个别研究在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对口译语料进行质性分析,加强了研究的说服力(见Cheung,2012)。此外,研究者还采用不同的研究方法对个别问题进行持续追踪,在运用数据统计、质性分析进行描述性研究,发现庭审中存在的特殊语言现象及规律的基础上,进一步运用实验法、调查法检测之前所得出的假设并予以充分说明(见Cheung,2012;Cheung,2014),采用三角论证法(triangulation)系统性地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Hale,2006)。

但是,国际法庭口译研究在研究方法层面还存在改进空间。尽管当前研究涉及了话语分析、个案研究、调查法、实验法等研究方法,但就单项研究而言,研究方法仍较为单一,法庭口译研究中,大多数研究仅使用话语分析这一种研究方法,存在选材和论证的主观性过强,缺乏说服力 的 问 题(如Cheung,2017;Lee,2010;Jacobsen,2008;Lee,2015;Defrancq & Verliefde,2017)。此外,使用话语分析存在“循环论证”(circularity)的弊端,即“分析者先入为主地选择了主题,根据主题筛选合适的文本,再在文本中寻找符合主题的证据,并以此为依据得出符合主题的结论”(Stubbs,1997,转引自Mason 2016:205)。例如,德弗兰克与维利夫德(Defrancq & Verliefde,2017)在探讨家长式的法庭口译话语体系时,仅截取了录音转写本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分析,所有的结论都建立在作者的分析和推断之上,并未使用其他研究方法从其他角度进行佐证,其结论的代表性存在令人质疑的地方。同样,雅各布森(Jacobsen,2008)在分析译员参与的三方互动庭审中各方面临的面子威胁时,也只截取了出现面子威胁的话轮,存在“循环论证”、自说自话的嫌疑。其次,除个别研究外,法庭口译研究所采集的样本数量普遍较小。一些研究仅针对单次庭审中的一位译员的翻译表现说明在译员出现错误时法庭各方的合作态度(见Martinsen & Dubslaff,2010),或是仅通过三个丹麦法庭案例探讨法官在不同庭审阶段所使用的语言特点(Christensen,2008)。尽管搜集法庭口译案例具有一定的挑战性,但从研究价值来看,样本数量过小不利于推广研究所得出的结论,不利于学科的长足发展。

4 对当前中国法庭口译研究的启示

通过对当前中国学者发表的法庭口译研究文献进行梳理,我们发现,相较于国际法庭口译研究,中国法庭口译研究的主题较为零散、宏观,主要以“间接”话题为主,注重对国际优秀研究、实践案例进行总结。研究方法以定性分析为主,主要在理论层面对口译制度建设、人才培养等问题进行讨论。因此,尽管当前国际法庭口译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其发展经验仍然能够为中国法庭口译研究提供一定的启发,未来中国法庭口译研究可考虑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提升。

第一,将研究思路与国际接轨,扩大选题范围。这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深入挖掘庭审口译中的语言现象,关注法庭口译员的认知加工模式;另一方面,结合社会学、语用学、心理学等学科理论,对译员工作现状、各方互动关系等问题展开多层次、多角度分析。

第二,注重提升研究方法的多样性,综合利用定性与定量的研究方法。研究可结合人文科学研究方法和自然科学研究方法的优势,在广泛搜集庭审口译现场音频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定量、定性分析。同时,考虑建设中国法庭口译语料库,实现语料搜集和分析的数字化、规模化。

第三,紧跟国际法庭口译研究前沿的同时,立足本国国情。首先,国际法庭口译研究主要关注抗辩式法庭中的语言互动问题,对法官为主导的纠问式诉讼中的口译问题鲜有提及,未来中国法庭口译研究者可以对此类问题展开研究,向国际读者介绍中国特色的纠问式庭审模式,为国际法庭口译研究做出贡献。其次,拓宽研究所覆盖的语言种类。未来研究除了关注中文与其他常用语种的转换之外,还可以关注汉语与少数民族语言之间的转换。最后,关注法庭口译实践与职业化,对中国法庭译员的工作模式和工作现状展开调查研究,了解中国法庭译员的口译模式、职业准则、薪酬待遇以及人员构成。此外,还可就中国的法庭口译教学、人才选拔进行研究。

5 结语

本文对最近20年发表在国际期刊的法庭口译研究文献进行了回顾,探讨了法庭口译研究的发展方向以及对中国法庭口译研究的启示。未来中国的法庭口译研究就主题而言,可考虑从庭审口译活动出发,进一步拓展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就研究方法而言,可在方法的多样性、科学性、综合性方面进一步提升。总之,中国的法庭口译研究可在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的同时,立足自身特色,为国际法庭口译研究贡献自己的力量。希望本文能够抛砖引玉,为相关研究者提供一定的启发,共同寻求促进中国法庭口译研究发展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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