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马克思法学观及其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2022-12-07 23:53孙全胜
天水行政学院学报 2022年2期
关键词:资本主义马克思法治

孙全胜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研究中心,北京 102200)

马克思对政治、生态、文化、社会、生活等领域都提出了独特的观点和看法,对于法学也提出了一些真知灼见,虽然这些看法散落于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但我们仍然能将其总结出来,提炼出其对当代法治建设的启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方向和指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保障,是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建设成果的必然产物,需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的指导,顺应全球化的时代趋势,不断进行法治理论和法治建设实践的创新。

一、马克思法学观的研究对象和内涵

马克思作为时代伟人,一生都在为无产阶级革命奔走,在革命实践中,他创造了丰富的革命理论,为社会主义的诞生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受祖父洛宾·列维和父亲亨利希·马克思的影响,对法学很感兴趣,并在大学学习了法律专业。马克思作为犹太人,本该信仰犹太教,但他勇敢地抛弃了宗教信仰,走上了革命的道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以唯物史观为基础,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形成了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一些基本原理。”[1]马克思以社会实践范畴为基础建构了完整的法学理论体系,实现了法学理论的重大革新,为无产阶级的暴力革命提供了法学依据,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重要启示。

(一) 马克思在法学理论方面的创新

马克思不仅树立了实践唯物主义,实现了哲学的革命,而且指出了推翻现存制度、建立共产主义的路径,为人类的发展指明了方向。马克思先是接受了黑格尔思辨的法哲学,继而用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唯物主义批判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最后用社会实践观点批判黑格尔思辨唯心主义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唯物主义,确立了实践唯物主义的理论体系,他的法学观也转向了实践唯物主义,用劳动实践解释法律的产生和发展,要求建立无产阶级的法学观。

首先,马克思从政治经济角度考察法律问题。马克思涉猎广泛,在政治、文化、哲学、宗教、法学等很多领域都提出了独到见解。他从现实实践中总结革命理论,不断批判资本主义的弊端,切中了唯心主义和旧唯物主义的要害,创立了实践唯物主义。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的立场出发,反对唯心主义思辨哲学,主张从现实实践出发考察法律现象。他从现实经济角度考察法律的本质问题,严厉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对法律和现实经济状况关系的颠倒,认为是物质资料生产决定了法律,而不是相反。“这就是说,在职业政治家那里,在公法理论家和私法法学家那里,同经济事实的联系就完全消失了。”[2]马克思采用劳动辩证法阐释了法律的物质性和阶级性,认为法律是为国家政权服务的,本质上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是由物质资料生产决定的,并体现着生产力的发展水平。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决定着国家及法律,国家及法律对市民社会只是有反作用,研究法律现象要从现实的经济事实出发,而不能从法律本身出发,从抽象理念出发研究法律只能让法律研究脱离现实,无法对接工人的斗争,更不能激发无产阶级的斗争意志。马克思的这些论述强化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阶级性和实践性。

其次,马克思强调了物质生产对法律的决定作用。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中建立了实践唯物主义,认为社会生活决定了社会意识,物质资料生产决定了法律的本质。他批判了黑格尔法哲学对思辨哲学的维护,批判了黑格尔只是从绝对意志来考察人类社会历史的演变,赞同了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观点,认为法律是依赖于社会生活存在的,不能在社会中独立发挥作用,更不能真正限制政治权力,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始终是国家政权的附庸。“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3]马克思强调了物质资料生产对法律的决定作用,因为物质资料生产解决的是人的衣食住行问题,在社会生产中是最基础的,属于木桶中最低的那片木板,所以决定了人的生存和发展,当然也决定国家和法律。“经济因素起着最终的支配作用。”[4]物质资料生产决定着法律的产生和发展,但不是唯一的决定因素,人口生产也影响着法律,而且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也能反作用于社会生产和经济发展,并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国家和法律。法律对国家及经济的反作用是通过多种形式起作用的,而且不仅起积极意义,也能起消极意义。法律是通过国家政权来起作用的,专制国家的法律只会压迫人民,只会为统治阶级服务,不仅不能限制政治权力,反而是政治权力的帮凶。法律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宗教、文学、哲学、艺术等其他意识形态也能发生相互作用,尤其是作为国家意志的宪法在专制国家,法律能直接限制人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能消灭不利于统治阶级统治的学说、艺术、宗教等。而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法律能保护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能推动文学、艺术、哲学、宗教蓬勃发展,为人们提供更多机会和选择,让人们消除恐惧,只有安全感和幸福感。

最后,马克思揭示了法律的工具性。马克思不仅论述了法律与国家的关系,还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道德和法律都是随着社会实践不断变化的。资本主义社会推行私有制,要求人们不能偷盗别人的财物,要守住本心,维护个人尊严和私有产权,但在社会主义中,由于实行公有制,不可偷盗他人财物就显得有点过时了,这是因为公有制保护的是集体财产,在这里,不可偷盗集体财产才是正义,不可偷盗他人财产因为经济基础改变了而成了无用的法律条文。法律能够惩恶扬善,但善恶在不同社会是有不同标准的。道德和法律都一定是正义的,在专制社会,道德和法律是政治权力的附庸,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道德是人们内心的理性秩序,一部分道德固定下来就是法律。道德和法律都能能惩恶扬善,保护人的基本权利。我们应该制定善法,消除恶法,引导社会向良善方向发展。“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5]。马克思也要求保护人权,但他要求保护的是无产阶级的人权,是人民群众的集体人权。保护人权需要有国家和法律来保障,需要建立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让法律能够制约政治权力,让政府官员能够在法律的监督下行政。马克思的法学观点不仅有利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也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 马克思研究了法律相关的具体问题

马克思通过分析盗窃林木法,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对贫困阶层的戕害,认为如果是公有制,包括林木在内的所有资源就是大家的,任何人都能去砍树,捡拾树枝;如果是私有制,树木是私人的,别人不能砍树、捡拾树枝。这不能让资源被集中起来利用。马克思认为,树木本来都是公共资源,是有私有制后,才变成个人的私有财产,私有制本来就是不合理的,因此穷人砍树和捡拾树枝应该是无罪的。“私有制作为社会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只是在劳动和劳动的外部条件属于私人的地方才存在。”[6]法律上的犯罪是主体客体构成的,穷人砍树、捡拾树枝不能只从资本家的角度看,不能只看到穷人侵犯了资本家的私有产权,也要看到穷人的生存权利;从穷人的角度看,砍树和捡拾树枝都是为了自己的生存,而生存是需要满足的,因此穷人砍树和捡拾树枝不一定就是犯罪,在公有制社会里,根本就没有私有概念,穷人可以自由地获取资源。

马克思在民事领域考察了婚姻问题,并对资本主义社会混乱的性关系做了批判。资本家批判共产主义实行“共产共妻”,让人失去了支配自己的权利,违背了道德伦理,让人变成动物般存在,过着没有理智的生活。马克思认为,婚姻关系并不是永恒的,它只是随着社会产生才有的,并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消亡。婚姻本来就是私有制的产物,有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也必定有灭亡的一天。“这些条件只不过让工人阶级暂时享受一下相对的繁荣,而这种繁荣往往只是危机风暴的预兆。”[7]人们不应该把婚姻关系看作天经地义、永恒不变的,要推动婚姻关系走向更高的形式。资本主义婚姻表面上推崇一夫一妻,尊重女性的个人权利,实际上仍存在婚外情等情况,有大量的共妻现象。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一个区别就是彻底性,不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所做和所说一致。无产阶级要废除国家及婚姻只不过是承认了社会现实,将隐秘的事情揭露了出来。马克思认为,废除私有制的婚姻,对人来说是一种解放,能够让人更加自由地支配身体,不用被禁锢,能够享受更多的爱情。婚姻解放是人的解放的重要组成部分,能为人的完全自由发展提供条件。

马克思还批判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虚伪性,因为三权分立只是虚假的公平正义,体现的总是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因为资本主义国家政权都是被资产阶级掌控的,维护公民的利益只是幌子。“在实行民主宪法的美国,共产主义者必须支持愿意用这个宪法去反对资产阶级、并利用它来为无产阶级谋利益的政党,即全国土地改革派。”[8]资本主义法律并没有限制政治权力,也不是独立运行的,而是受了资产阶级的控制,是资产阶级压迫人民的工具。在马克思看来,一切法律只不过是统治阶级的集体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体现,不存在能制衡政治权力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看似体现了公民的个人权利,维护了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和行动自由,实际上保护的只是资产阶级的自由。资本主义社会里,人们可以批评国家元首,各级地方官员可以不用听上级官员的命令,自主做出政治决策,看似对政治权力做了有效制约和监督,能够限制政治权力的滥用,让每个人都有独立意志,能享受自由和平等,其实这种自由和平等实现的只是人的政治解放,并没有实现人的彻底解放。资本主义规定的民主选举也不是完全自由的选举,不仅会被资本家控制,而且容易会敌对势力操控。没有坚决的国家意志,国家就可能对敌对势力攻占,资本主义削弱了国家意志,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能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只有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才能实现自由发展,得到彻底解放。

(三) 马克思特别研究了法律的时代性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不代表底层人民的利益,不是统治阶级的少数人利益的体现,而是反映着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是统治阶级协商后的集体意志。“马克思恩格斯立足人的社会性本质,开拓出一条从社会物质生活领域研究法律现象的逻辑进路,科学揭示了法律起源的奥秘,引发人类法律发展史上的伟大革命。”[9]法律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意志决定的,是为了维护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政府官员的利益。法律是集体意志,而不是个人意志经过协商才形成的。

首先,法律要适应世界历史的需要。无产阶级的斗争需要立足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没有全世界无产阶级的联合,革命是不可能成功的。社会主义法治要代替资本主义法治,也需要在经济全球化中才能完成。无产阶级可以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但不能违背全球化的趋势,要顺应全球化,才能联合一切压迫阶级。资本主义法律全球化在于资本的不断扩张。资本具有不断增殖、不断扩张的本能。资本家不断将社会制度改造为个人主义的,不断去除守旧的、封闭的思想,消除了人与人的等级秩序,但也破坏了原先田园式的美好生活。“在东方,由于文明程度太低,幅员太大,不能产生自愿的联合,所以就迫切需要中央集权的政府来干预。”[10]资本不断扩张,不断跨越国家界限,在世界市场上流通。资本家为了扩大商品市场,不断强迫落后国家打开国门,建立商品经济和市场体制。经济全球化的内在动力就是资本扩张的本能,而这也是法律国际化的根本动力。资本扩张的本能如此强大,让资本家成了资本的代言人,不断奔走于世界各地。资本全球化推动了世界历史的到来,让全球各个国家都紧密相连了,消除了狭隘的民族主义,这为无产阶级的联合提供了条件。“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11]资本主义法律也凭借全球化推广到更多国家,让相信民主自由等理念的人越来越多,这既推动了落后国家的文明程度,也破坏了落后国家原有的法律秩序。

其次,法律要推动世界和平发展。生产力的发展推动了国家联合,让所有国家都处于全球化的格局中。资本主义将生产资料、人口都聚集到大城市,让资本家可以进行社会化大生产,导致经济的集约化。“各自独立的、几乎只有同盟关系的、各有不同利益、不同法律、不同政府、不同关税的各个地区,现在已经结合为一个拥有统一的政府、统一的法律、统一的民族阶级利益和统一的关税的统一的民族。”[12]资本主义让人口更加聚集在大城市,从事工业生产,这让全人类都成了命运共同体。资本主义推动了各民族的联合,形成了一些国家同盟,共同维护了世界和平,联合国的成立就是这样的目的。世界不断联合,国家不断加强联系,法律也必定走向国际化。资本主义法律是保障资本自由运转的规则,也必定会随着资本的向外扩张散播到世界其他地区,造成落后国家对资本主义法律的模仿,导致法律制度的趋同性,让各个国家都接受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资本主义的强大影响力让落后国家认同自由主义法律体系,自觉废除本国陈旧的法律条文,这促进了西方法律的国际化,却不利于无产阶级号召人民起来革命,不利于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本国国情制定有利于无产阶级专政的法律。

最后,法律要促进无产阶级的联合。资本主义已经形成了几百年,但它没有让人类获得彻底解放,世界上很多国家仍处于贫困之中,这说明资本主义不是万能的。资本主义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只有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才具有强大的能力,能推动第三世界的法治建设。社会主义法律将克服资本主义法律对他人和穷人的漠不关心,会推动人与人平等。“我认为,这个法律将会被那些导致革命而且不久就会到来的事件一扫而光。”[13]资本主义法律给人们提供了更多机会,更多选择,让人们具有自由意志,却没有让无产阶级具有同样的机会和选择。社会主义法律将推动人们关心弱者,为无产阶级的发展提供机会和条件。社会主义法律将不是按财产分配,而是按需要分配。社会主义法律将取代资本主义法律在全球的地位,通行于全世界。资本主义制度被社会主义制度取代后,取代资本主义法律全球化的将是社会主义法律全球化。这是法律演变的必然逻辑,是人民群众的要求。资本主义法律全球化也是阶级斗争的体现,虽然资本主义法律风头正盛,但它早晚会消亡,社会主义法律终究会获得全世界人民的拥护。全球化符合资产阶级的利益,也符合无产阶级的利益。无产阶级并不是要阻止全球化,而是要阻止资本的扩张。资本主义消除了各民族的对立状态,让经济利益成为各民族的纽带,但也导致人与人的关系日益疏离,不再从事简单的集体劳动,而是更加崇信思辨和独立选择,这让人与人成了孤岛。社会主义要求统一,全球化能为法律的统一提供条件。社会主义法律全球化能够为人类社会转向共产主义提供条件。

二、马克思法学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启示

马克思在物产资料生产即劳动生产实践中分析法律现象,分析劳动实践的水平对法律的决定作用。我们要坚持马克思对法律本质的论述,考察阶级意志和法律的关系,让法律能够反作用于物质资料生产,不断进行法学理论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精神,体现社会主义本质,坚持党的领导,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条件。

(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中国社会主义不断往前推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的本质要求。党领导国家的各项建设,需要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式,不断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进入新时代后,国家加强了法治建设,要求推动党依法执政,让科学立法、合理执法、公正司法、自觉守法形成协调的有机整体,努力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需求和新时代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利益。

恩格斯批判了封建贵族和资产阶级的道德观,倡导无产阶级的道德,认为一切道德观都不是永恒的,是会随着社会实践不断变化的。“一切已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4]因此,道德是由物质资料生产决定的,必然随着物质资料生产的变化而衍生出新的形态,不会有适用于任何时代的一成不变的道德。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推动我国基本矛盾不再是阶级矛盾,而是人民增长的需求和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与此同时,群众的道德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导致社会的整体氛围也有所变化。我们要坚持无产阶级的道德观,抵制西方的腐朽道德,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自由主义道德观和集体主义道德观是对立的,我们应该坚持集体主义道德观,加强国家权威和党的领导,防止社会的放纵和堕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需要将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这是因为在中国,传统道德仍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一些地方,人们更相信道德而不是法律,我们需要尊重现实情况,不断提高国民的法治素养,引导人们树立良善的道德理念。“法治应当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的良好的法律。”[15]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道德,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防止西方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法治思想的侵蚀,坚定不移地走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强化党的领导,坚持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指导。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推动程序正义,加强立法的科学性

法治建设需要强化立法,没有法律就没有法治建设。马克思认为,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一部分能够对经济基础产生反作用,要加强立法,强调法律在治国理政中的作用,发挥法律的作用。这为我们加强立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历代统治者不断强化法律的严酷性,用严刑峻法镇压人民,实行自己的统治。我们要吸取封建统治者的教训,提倡制定良法,推动善治,消除人们对国家政权和法律的恐惧,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推动法治建设实践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潮流和现代文明的发展趋势。

国家不能没有法律,没有法律,国家会陷入混乱,导致无政府主义。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要加强统治不能不利用法律,强化法律的强制性和阶级性。“应当把公平正义作为当代中国法律的本质。”[16]社会主义国家也要重视法律对巩固国家政权的作用,向敌人表明自己才是唯一合法的政法。巴黎公社成立时,也重视法律的作用,成立第二天就宣告“公社现在是唯一的政权”,是“唯一的政体”。巴黎公社成立了司法机关,在短短的时间里,颁布了很多法令,巩固了革命的成果,让人民公社成为现实的制度,有效地实践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以后社会主义革命提供了好的范例。马克思热烈赞扬巴黎公社的革命运动,赞成巴黎公社的立法行为,并要求社会主义革命也要采取这样坚决的行动。改革开放后,国家调整了一些法律,推动了经济体制该和对外开放,推动了经济发展,完善了市场经济体制,提高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在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三方面共同推进的过程中,离不开坚持和运用国际法治思维。”[17]进入新时代后,国家修改了宪法,更加强调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社会建设中的指导地位,更加强化了党的政治地位,加强了党的指导思想在国家建设的指导地位,进一步巩固了人民民主政和社会主义国家政权。这些法治建设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促进依法治国的建设。我们需要加强宪法的权威,不断创新法学理论,提高党治国理政的能力,不断在改革开放的实践中推动法治建设。法律的执行需要国家暴力来维护,我们要加强军队的建设,为法治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法治建设要与时俱进,体现时代潮流和现代化成果。

(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合理执法、加强监督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政府是立法和执法机关,这需要政府在立法和执法之时,严格遵守程序,不能让法律成为谋私利的工具,也不能在执法时受人情社会的干扰,要消除走后门、跑关系等情况的出现,严格按照法律执行。我国的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要把国家意志放在首位。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阶级斗争和矛盾让国家权力不断增大的。国家也是要靠暴力机关维护的。警察、军队维护着国家权力,让政府的行政具有保障。但国家权力及其暴力机关也需要被监督,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展了马克思的公权力学说,强化了党的领导,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不断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向前发展。虽然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都是为了人民群众,但政治权力是需要监督的,需要让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下运行,防止政治权力的滥用,克服权钱交易等腐败。国家为了监督政治权力采取了很多措施,成立了相应的政府机构,不断打击腐败,对政府官员起到了警示作用。

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不能实行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度,推行司法独立的体制,而是要让司法掌握在无产阶级政党手里,体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中国也不能实现西方那样的普选制度,让公民公开选举司法机关的人员,更不能实现陪审团制度,让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去裁判法律。中国要建立无产阶级主导的新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权利掌握在国家手中,不断完善证人出庭作证、被告辩护权、公开审判等制度。社会主义司法更重要的是保证庭审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立案阶段的公正和执行阶段的公正也是需要不断加强的,应该加减少一些案件的立案的难度,让司法公正贯彻到司法的整个过程,减少腐败、冤假错案的产生。国家也不断出台文件,保障司法公正,减少立案难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减少司法腐败。在法律执行方面,国家不断强化司法执行力度,不断反对司法执行中的腐败,建立严格的警示和惩罚机制。司法建设要顺应信息化时代,减少人民群众的诉讼难度,真正为人民群众解决实事,让司法更加公开透明。

三、结语

马克思主义内容是庞杂的,包括了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等多方面的内容,能够对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有切实的指导。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自于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实践,并能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实践,指导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法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协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的协调,推动立法的科学、执法的严格、司法的公正、守法的自觉,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和中国国情相结合,不断推动法治理论和法治实践的创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要提高立法的科学性,解决执法难的问题,推动司法公,提高群众的守法意识,不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水平,在法治建设实践中推动法学理论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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