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市声环境监测状况及趋势研究

2022-12-16 03:58孙丽靳睿杰李沛苏海燕卢兰双
农业与技术 2022年23期
关键词:监测中心点位环境质量

孙丽 靳睿杰 李沛 苏海燕 卢兰双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河北 石家庄 050037)

声环境作为与公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环境要素,随着河北省城市化发展的深入推进而备受关注,由环境噪声引发的群众信访事件也不断发生。2020年、2021年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019年涉及噪声的举报占比为38.14%,2020年全国各部门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约201.8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53.7%,连续2a排各环境污染要素的第2位[1-3]。随着公众对宁静声环境的迫切需求,政府部门也不断加大噪声污染防控和声环境质量管理力度。声环境监测作为噪声污染防治的重要技术支撑,根据公众和管理需求,也在不断发展变化。本研究以河北省为例,围绕声环境监测网络、质量状况、监测能力等进行分析,并对“十四五”期间噪声监测工作提出建议。

1 城市声环境监测网络

城市声环境监测网络由区域、道路交通、功能区声环境监测点位构成。2021年,河北省11个设区市共设有声环境监测点位2853个,其中,区域监测点位1665个,道路交通监测点位1049个,功能区监测点位139个。2019年,河北省启动了市县级声环境监测点位优化工作。截至2021年,11个设区市均完成了城市声环境监测网络的优化;全省58个县陆续完成了噪声监测网络优化工作,共涉及点位7845个,其中,区域监测点位6119个,道路交通监测点位1300个,功能区监测点位426个,全省的噪声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

图1 河北各城市声环境监测点位情况

为了便于不同城市间点位数的对比分析,将11个设区市区域、道路交通、功能区点位数进行了归一化处理,处理后结果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11个设区市中,石家庄市点位总数明显高于其他城市,廊坊市点位总数最少。2020年,石家庄市共设有声环境监测点位780个,其中,道路交通点位368个,区域点位400个,功能区点位12个,2014年经国务院批示,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划入石家庄市的3个区,石家庄市区常住人口增至465万人[4],位居全省首位;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5](HJ 640-2012),属特大城市,因此声环境监测点位数量相对较多。廊坊市区人口相对较少,因此点位设置数量相对较少。

2 城市声环境质量状况

2.1 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

“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城市区域声环境监测共开展了5次(每年开展1次),夜间监测开展了1次(2018年)。5a间,全省11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区域监测的点位数量范围为1665~2148个。“十三五”期间,全省区域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为54.6dB(A),全省昼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在54.2~55.0dB(A)波动,2018年达到最高值55.0dB(A),但整体变化趋势不显著。夜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为47.5dB(A),且为2018年监测数据;全省11个设区市夜间区域声环境等效声级在55.5~41.7dB(A)波动,其中,3个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等级为较好,6个城市声环境质量等级为一般,2个城市声环境质量等级为较差。

图2 河北省区域环境噪声声源构成变化情况

影响城市声环境质量的因素是多样的[6]。由图2区域声环境构成变化情况可以得出,生活噪声一直是影响河北省城市声环境质量的主要噪声源,其所占比例在5a间均保持在60%以上。其次是交通噪声,所占比例在20%左右波动;工业噪声所占比例在8%左右,施工噪声占比在4%以内。《2021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显示[2],全国城市昼间区域声环境受社会生活噪声影响比例为64.7%,受交通噪声影响比例为21.7%,受工业噪声影响比例为9.8%,受施工噪声影响比例为3.8%。河北省区域环境噪声声源影响程度,基本与全国总体情况相一致。

2.2 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状况

“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监测共开展了5次(每年开展1次),夜间监测开展了1次(2018年)。5a间,全省11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区域监测的点位数量范围为1049~1260个,覆盖道路长度范围为1292.88~1303.1km。“十三五”期间,全省道路交通声环境平均等效声级为66.6dB(A),全省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等效声级在66.2~67.2dB(A)波动,详见图3。

2016—2018年,11个设区市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强度评价为好的城市占比均为72.7%,评价为较好的城市占比均为18.3%,评价为较差的城市占比均为10%。2019—2020年,11个设区市昼间道路交通噪声强度评价为好的城市占比均为81.8%,评价为较好的城市占比均为18.2%。除1个城市在2016年道路声环境质量等级出现较差外,其余年度中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等级基本维持在好或者较好,5a间道路交通声环境年均值均不超标,总体保持稳定。

图3 “十三五”河北省昼间道路交通声环境变化趋势

2.3 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情况

“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城市功能区声环境监测每季度开展1次,每次连续监测24h,每年开展4次。5a间,全省11个设区市开展城市功能区监测的点位数量范围为91~139个。从图4可以看出,“十三五”期间,河北省功能区噪声监测昼间好于夜间,点次达标率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昼间点次达标率呈小幅上升趋势,但总体变化不显著;夜间点次达标率呈逐年上升趋势。2016—2019年连续4a昼间达标率均比夜间高10个百分点以上,2020年昼、夜间点次达标率均达到90%以上,河北省城市功能区质量有所改善。

图4 “十三五”河北全省功能区声环境变化趋势

从图5各类功能区昼、夜间点次达标率情况可以看出,1类、2类、3类区的昼间达标率和1类、2类、3类、4a类区的夜间达标率有明显改善趋势。0类功能区昼、夜间噪声点次达标率均为100%,处于持续稳定状态。2020年,全省功能区噪声昼间和夜间点次达标率分别为98.9%和94.0%,功能区噪声总点次达标率为96.4%,较“十二五”末上升10.9个百分点,为“十三五”时期最好水平。

3 城市声环境监测能力现状

3.1 机构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7];2016年12月,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8],河北省监测机构垂直改革正式启动,这给噪声监测带来了很大变化。2017年前,河北省11个设区市的城市声环境监测工作由各市监测中心组织开展。2017年,河北省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系统垂直改革,各地监测中心一分为二,一部分人员上划至省级监测部门,一部分人员留在市级监测中心。与此同时,声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划为地方事权,由各市监控中心承担相关监测工作。各县声环境监测工作仍由各县监测中心组织开展。由于各市监控中心成立较晚,监测体系的运行、监测人员的技术水平也经历了一个磨合提升的阶段。特别是监测垂改初期,地市级监测中心技术人员紧缺,部分市、县监测中心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任务。但社会化检测机构普遍存在管理水平不高、监测不规范、人员监测业务能力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等问题,监测能力亟待进一步提高。

图5 各类功能区昼间(左)、夜(右)间点次达标率

3.2 人员

目前,河北省噪声监测技术人员较为缺乏。监测垂改后,许多地市的监测技术骨干上划至省级监测部门,造成市级监测中心人员短缺。经调查统计,河北全省范围内具备噪声监测上岗证的市级人员仅65人,没有专职噪声监测人员,没有专门设置的科室,均为兼职且多在污染源监测室,工作任务繁杂。由于垂改后,县级监测中心的任务主要为配合当地执法监测,工作重点大多在大气污染防治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噪声监测被边缘化,造成噪声监测人员在县级监测中心少之又少,部分县甚至为零。

3.3 设备

监测设备是城市声环境监测的基础。经调查统计,河北省各市、县监测中心噪声监测设备不到300台。11个设区市中,噪声监测设备最多的15台,最少4台,相比每个市164~780个噪声点位监测任务量,监测设备数量不均衡且存在缺口。各级监测中心的噪声监测仪器以1级仪器为主,占比达到72%;部分市、县监测中心的2级仪器也在使用中,占比达28%。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9]要求,噪声测量仪器应为2级及以上的声级计,因此各级监测中心的噪声监测设备等级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并随着对监测设备的更新逐步由2级向1级过渡。

3.4 工作方式

河北省市级城市声环境监测基本由市级监控中心承担。也有个别地市将每季度监测任务下放至区监测中心,由区监测中心承担现场监测任务,市监控中心负责监测数据的汇总审核,并统一上报省监测中心。县级监测站由于声环境监测能力相对较弱,监测任务大多委托第三方社会检测机构完成,只负责将监测数据上报至市级监测中心。省监测中心不具体承担常规监测任务,主要是对全省声环境监测和点位优化进行技术指导,对每季度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并上报国家,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4 存在问题

近年来,河北省不断完善城市声环境监测网络建设,通过开展技术培训、搭建噪声管理平台等方式加强市、县声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噪声监测工作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仍然存在一些典型性问题。

4.1 重视程度不高

河北省作为首都北京的生态屏障,蓝天、碧水和净土3大攻坚战任务艰巨。大气污染防治、水环境质量改善、白洋淀生态环境质量提升、京津冀协同联动等重点任务占据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噪声只是一项常规性监测任务,不在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范围内,各级管理部门重视度相比气、水、土还存在一定差距,导致在噪声监测方面的投入相对有限。

4.2 监测行为存在不规范现象

由于噪声监测频次低,每季度开展1次,部分现场监测人员对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不够熟练。特别是社会检测机构人员,不具备上岗证,同时缺少技术培训和能力认证,再加上社会检测机构人员流动性大,监测技术和监测能力的稳定性差,在监测点位定位、仪器设备摆放、监测时间选取、仪器校准、原始记录填写等方面存在不规范等问题。

4.3 质量管理不完善

各级监测中心一般将现场监测与质量控制划归为2个不同的部门,这种工作方式职责明确,但有时会出现部门间缺乏沟通,工作脱节的情况。存在现场监测人员对质控不重视,质控人员对声环境监测不熟悉等情况,出现声级计打印出来的原始记录条信息不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复印存档;原始记录表格设计和填写不规范,数据审核和分析能力弱,对异常数据不敏感等问题。

5 建议

202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颁布,以下简称《噪声法》,并于2022年6月5日起施行[10]。为了进一步提升声环境监测能力,更好地满足新修订的《噪声法》要求,结合河北省声环境质量监测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5.1 加强对噪声监测工作的重视

新修订的《噪声法》提出“国家实行噪声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考核评价内容”。声环境质量将同大气、水共同列入考核指标。各级环境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声环境质量的重视程度,通过声环境监测工作了解声环境质量现状和变化趋势,有针对性地开展噪声污染防治工作。通过省厅管理部门牵头、省级监测部门具体实施的方式,加大声环境监测监督检查,上下联动,敦促各市重视声环境质量的管理。及时开展功能区的调整和点位的优化,特别是县级监测网络的优化,不断完善监测网络。严格监测质量管理,开展噪声监测技术交流,提高噪声环境质量监测能力与分析水平,发挥在城市生态环境管理中的作用。

5.2 逐步转变噪声监测方式

新修订的《噪声法》提出“组织开展全国声环境质量监测,推进监测自动化”,同时噪声监测工作将从目前以手工监测为主逐步向自动监测扩展。同时,《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十四五”规划》[11]也提出“推动噪声监测自动化。加强噪声自动监测能力建设,到2025年底前,11个设区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并与国家联网”,因此要加强噪声自动监测的技术储备,可以在有条件的地市,如秦皇岛等,开展先行先试,探索总结经验,并逐步在全省建立噪声自动监测网络,力争在2025年在各设区市实现噪声自动监测的全覆盖。

5.3 加大对噪声监测能力建设的投入

加大资金投入,推动噪声自动监测站点建设,以及监测设备的更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噪声地图等的绘制,更好地服务环境管理需求;加大技术人员投入,在基层监测部门充实和培养一批噪声监测技术人员,逐步壮大噪声监测队伍,夯实噪声监测基础,为以后声环境质量考核奠定基础。

5.4 推进监督核查

定期组织各市开展噪声监测的监督核查,查漏补缺,逐步提升噪声监测能力。在各市自查的基础上,由省级监测部门组织开展各市间的互查,并逐步向区县监测站延伸。围绕监测点位布设规范性、历史数据核查、仪器设备日常维护与管理、实验室质控、现场监测比对操作等方面开展监督核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对问题较多较突出的地市开展整改“回头看”,以查促改,切实促进业务能力的提升。

5.5 开展技术培训与指导

从基础的声级计监测操作、原始记录的设计与填写、归档、数据之间的逻辑关系、数据分析与报告编写等全方位开展培训,夯实监测基础。在监督核查过程中开展现场辅导与实训,针对技术人员的不足开展针对性的讲解。同时搭建不同地区监测人员间技术交流的平台,提高河北省声环境质量监测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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