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家的国家治理及其当代镜鉴

2022-12-17 22:06侯军亮
行政科学论坛 2022年6期
关键词:法家法令商鞅

侯军亮

(广东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广东 肇庆 526100)

法家是古代中国一个非常重要的学术流派,但由于其尚刑偏私,刻薄寡恩,学界对其褒贬不一。撇开个别法家人物的重刑主义倾向,当中的某些有益元素还是值得借鉴的。“法家的法学传统在当代中国虽已碎裂,然其余绪并未中绝,思想的碎片散落在中国人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之中。它的‘尚法’‘尊法’精神暗合了在当代中国推行法治的潮流,‘依法治国’在当代中国的官方文本和法科大学的教科书中随处可见便是一例。无论我们的学者怎样煞费苦心地去辨析‘依法治国’与法家主张的‘以法治国’有何不同,凸显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性绝对是法家的理念”[1]。当前,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正全面深化改革深入推进,但要注意的是,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君主制下的法治,属于“人治”,荀子提出“夫生法者,君也”,“法政独制于主,而不从臣出”,与当代社会所提倡的“法治”释义是不同的,但是我们不能就此否定以商鞅为代表的法家思想,法家当中的众多思想与今天依法治国在理念和方法上具有高度相似性。

一、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形成与展开

任何有生命的理论,都会有其现实形态,任何一种系统化的思想理论都有其自身的生长点和立足点,有其论证说理的根本目的和特定的服务对象。法家思想产生于君主专制政体和封建宗法家族掌权的时代背景下,“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如何保土安民、治理社会、富国强兵、服务王权和称霸诸侯,从而立足于天下,构筑起以君主为本位的“家”天下是其主要目的,于是,变法改革以期图强的社会治理变革运动就轰轰烈烈地展开了,这是大争之世求得生存从而更好发展的必然逻辑与结果。

法家登上政治舞台中央,是在其被执政者所采纳之时的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古代最长的动乱时期。礼崩乐坏,诸侯国之间相互征伐,天下大乱,“春秋之中,弑君三十六,亡国五十二,诸侯奔走,不得保齐社稷者,不可胜数”。发展至战国时代,史书称“七雄并立”,虽然是称“七国并立”,但是各国发展还是差异较大,有实力强劲者,也有国力羸弱者,此时生存为第一要务,弱肉强食,优胜劣汰。在乱世之中能自保、求称霸是各个诸侯国的目标。无论是帝道、王道或是霸道,法家恰逢其时,有其合理因素。汉初奉行黄老学说,采取与民休养政策,不与民争利,直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成为正统法律思想,法家思想旁落,儒吏们借用所学的儒家义理来实现自己的政治抱负,具体体现为用儒道润饰“改制”,特别是“春秋决狱”“引经入律”。汉武帝独尊儒术也是建立在汉承秦制基础上的,此后的儒家德治思想已是经过改造后的儒法合流产物[2]。此后2000余年,儒家思想成为官方的主流思想,但在历代的治国理政实践中,贯彻的仍旧是法家之主张,史称“外儒内法”。

法家思想的形成,发端于春秋末期,吸收了儒家、道家和墨家三家思想之长,集优点于一身,追求富国强兵,缘法而治。法家之发展,可以分为萌芽期、确立期、发展期和成熟期这四个时期。萌芽期的代表人物是管仲、子产,管仲作为法家的先驱人物,首倡以“缘法而治”的治国方略,取代“治人之道,莫急于礼”和“为国以礼”,提出了法家对于“法”的概念:“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确立期的代表人物是魏国人李悝,作为“著述定律”的第一人,其在魏国两次变法成功。李悝为了总结其变法思想,凝练变法依据,巩固变法成果,编著了法家的首部成文法典《法经》,《法经》开篇就是“王者执政,莫急于盗贼”。发展期的代表人物是鼎鼎大名的商鞅,商鞅的秦国变法,丰富了法家思想,确立的许多原则和精神至今也熠熠生辉。成熟期的代表人物是韩非,主张“法、势和术”相结合,提出了“以法为本”“治民无常,唯治为法”等思想。作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思想丰富了法家的法治思想体系。

二、法家的国家治理理论

春秋战国时的政治家与思想家不仅为即将诞生的统一大帝国提供了充分的理论准备,而且准确地推测出来未来社会的模式[3]。研究法家思想与政治实践,杰出的法家代表商鞅是无法绕开的人物。正如杨鹤皋指出的:“商鞅是一位杰出的法学家,在中国历史上他第一次多方面地阐述了法的基本理论,形成了系统的法治学说,而成为先秦法家理论的重要奠基者。”作为孝公重臣,商鞅成功地实现秦国的富国强兵,这得力于其治理方式或治理体系。

什么是最好的国家的治理方式和治理体系呢?早在2000年前的孔子就给出了答案,《论语·颜渊》篇中记载子贡问政,孔子对曰:“足食、足兵、民信之矣。”国家物阜民丰、兵旅强盛、人民信赖,这就是国家治理的最好效果。在战国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儒法两家争相上下,儒家无法完成这样的目标,法家在秦孝公的支持下,实现了这样的政治目标,将儒家所言及的政治理想变成了现实。“足食”:法家围绕生产力的发展对生产关系进行了积极的调整。“足兵”:商鞅主张“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在社会要造成一种热衷于参战立功的风气,“民闻战而相贺也,起居饮食所歌谣者,战也”,父亲勉励儿子,兄长勉励弟弟,妻子勉励丈夫,务必努力作战立功,使“民之见战也,如恶狼之见肉”,如果使人民乐于作战,那他就可以做帝王了。“民信”:缘法而治重塑了国家公信力。变法是在打破固化的利益藩篱,对原有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新洗牌,通过深层次变法,触及生产力这个根本,进而影响至生产关系,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缓和阶级矛盾,提升统治者的公信力。商鞅在变法之初,为提升公信力,以“徙木立信”的做法,直接消除了百姓的“变法”疑虑。执法严苛,不避亲贵,对传统“刑不上大夫”的挑战,维护了法制统一,使民众信服。重农抑商,鼓励农战和垦荒,促进了小农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行县制和二十级军爵制度,统一度量衡,加强中央集权,巩固中央权威,使秦国安定有序。

三、当代镜鉴

(一)治国执要重在党的领导

秦国奉行的是韩非的“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一切权力集于中央,发源于中央,“权制断于君”。在商鞅看来,人君的威势和至尊的地位是推行法治不可少的国家强制力量,同理,要使国君的法令能顺利推行,就必须尊君,就必须“民从令”。“明君置法以自治”“圣王者不贵义而贵法,法必明,令必行”,这样才能使治理收到“君臣贵贱上下皆从法”之效。在封建社会,也只有君王有这个力量,够资格做这个“要”。周朝之所以灭亡就是因为它失去了宗法贵族政体下各级贵族对周王朝膺服及附益。法家深明此理,抓住治国理政的关键点,提纲挈领,深深地影响到了我国历代统治者和政治改革家。没有“核心”的军队,打仗只能溃不成军;没有“核心”的国家或民族,是很难长久的。只有有了中央,继而“执要”,才能将国家治国理政的方针政策贯彻好执行好。当代的中国,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中央就是中国共产党,“要”就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是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我们干大事、创大业的根本保障。也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我们才能无往而不利。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2018年修宪时,14亿人民的代表已经把党的领导写进我们的宪法,正式将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个“要”,事关人民的幸福安康,为人民利益所系,古人讲“六合同风,九州共贯”,在当代中国,没有党的领导,这个是做不到的。只有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贯彻执行好宪法和法律,实现法治国家,打造平安中国,才能最终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和生态良好的美丽中国。

(二)奉法为治国之本重在法尚公平与普及

法家历来强调“立公去私”“令尊于君”的法治观,强调赏善罚恶,用法来惩奸除恶,引导社会良好的风尚,正如韩非所言,“必明于公私之分,明法制,去私恩”“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人们都有“好利恶害”的“自为心”,利用人性论进行有效的社会控制,是一种国家主义价值观。“重典治吏”,是因为法治国家的实现需要每个人都“不逾矩”,如果官员都奉公守法,率先垂范,则民众亦会守法。“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中国古代由于重法制而恐法治,执法一向是社会的薄弱环节。“有法可依”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的优良传统,而执法不严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弊政所在,“治不听君,民不从官”现象常常出现。在现实法律建设中,立法与执法应同步进行,即立法时不能只考虑填补空白,而应考虑到执法能力。立法而不执行或无力执行,其害甚于无法,因为其容易使人们对法律失去信心,将法视为具文。只有厉行法治,践行法治,吏民上下皆从法,执法者不避亲疏,“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才有望实现“政通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当前,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民法典》也已经生效,我国立法可以说是汗牛充栋,关键在于执法,执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普法。秦朝为了法令执行,商鞅明确要求“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然后广为宣传,力求做到家喻户晓,使得“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商鞅认为这样可以使“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避免“教而不诛”。为此,商鞅主张设置法官、法吏,为人民解答法令上的疑问——“为法令置官吏,朴足以知法令之谓者,以为天下正,则奏天子。天子则各主法令之,皆降受命,发官。各主法令之民,敢忘行主法令之所谓之名,各以其所忘之法令名罪之……有敢剟定法令、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诸官吏及民有问法令之所谓也于主法令之吏,皆各以其故所欲问之法令明告之”。

“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名正,愚知遍能知之。为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令万民无陷于危矣。故圣人立,天下而无刑死者,非不刑杀也,行法令明白易知,为置法官吏为之师,以道之知。万民皆知所避就,避祸就福,而皆以自治也。故民主因治而终治之,故天下大治也”。法只有广布百姓,才能发挥法的作用,法律宣传就是一例,“法律宣传不仅是‘送法下乡’的一环,而且是‘移风易俗’的一环,唯有民风醇厚,百姓才能迁善远罪”[4]。“是以民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不独满于堂”。商鞅、韩非等皆倡言一刑、一教,商鞅变法时,“教孝公……燔《诗》《书》而明法令”,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通过广为宣传法令,普及教化,百姓人人知法,利于社会的和谐和君王的统治,最终达到法治的目标。同时,在司法实践中,法家贯彻“寓教化于听讼”的技艺,以使两造口服心服,这也是一种普法的宣传。当前,“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已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特别是基层行政机关的普法任务,这也是依法治国当中的重要一环,唯有如此,才能使民尽知法而无犯。

(三)改革的精神在于不断深化

法家精神强调“不法古,不修今”。法随事变、因势而化、因事而新是法家精神的变革内涵。商鞅强调“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周不法商,夏不法虞。三代异势,而皆可以王。故兴王有道,而持之异理”。国家治理能力的核心主题就是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改革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要持续不断地推进改革”。我们党全面深化改革,改革纵深推进,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改革全面发力,党、政、军、群全领域深化改革,触及固化利益的藩篱,触动某些群体的“奶酪”,越是难啃的“硬骨头”越要啃。党中央拍板决策定目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只要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都要自觉服从改革大局、服务改革大局,勇于自我革命,敢于直面问题,共同把全面深化改革这篇文章做好。

(四)法治建设重在诚实守信

法家重视诚信建设上文已有论及。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继承了前期法家的成果,提出“法不信,则君行危矣;刑不断,则邪不能胜矣”“小信成则大信力,故明主积于信”“设法度以齐民,信赏罚以尽民能……故大臣有行则尊君,百姓有功则利上,此之谓有道之国也”。法家以此来建构诚信之国,从而调动百姓为君服务。当前,我国正在建设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诚信政府。要以政务诚信为表率,完善社会信用系统,加强诚信文化建设,开展重点领域的诚信治理,营造人人讲诚信的氛围,“让守法诚信者路路畅通,让违法失信者寸步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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